江苏省地税局出台50条税收政策及服务举措

合集下载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2013)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2013)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的公告(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3.27
•【字号】苏地税规[2013]1号
•【施行日期】2013.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3〕1号)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的办理,现将《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予以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7号)同时废止。

以后因政策或管理要求变化等原因导致涉税资料发生改变,将通过媒体等途径及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

附件: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
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6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6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67号2001年12月29日)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为规范个体税收征管,完善定期定额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省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完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促进个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建帐管理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证不全证不全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定期定额是地税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核定营业税纳税人应纳税经营额、所得额和增值税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纳税人其他税种的计税依据,以此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的领导,按照分工协作、严密规范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期定额民主评议组织,坚持分级评议制度。

定期定额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征管部门牵头负责。

(一) 市、县地税机关应成立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等级划分标准、定额的计算方法、定额评定指标和测评标准,并负责全市、县范围内定额的综合平衡工作。

(二) 各主管税务机关相应成立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小组,负责按照市、县地税机关确定的定额等级划分标准、定额评定指标和测算标准,对辖区内的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级定位、测算定额。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苏地税发[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52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纳税人和有关组织依法获取地税部门政府信息,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发挥政府信息服务纳税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江苏省党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省地税局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政府信息之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进行的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三条保密审核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应当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

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线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地税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责任部门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委员会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省地税局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审查人员必须经过省保密工作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资格,并经省局机关正式授权后履行保密审查职责。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8.28•【字号】苏地税发[1997]135号•【施行日期】1997.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地税发[1997]135号1997年8月28日)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现将《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省政府批转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做好个体私营经济建账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积极推进建账建制工作,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现结合我省地税系统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依据,以推行个体私营经济查账征收工作为重点,坚持依法治税,堵塞税收漏洞,保护合法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尽快建立科学严密的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体系。

推行个体私营经济查账征收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积极稳妥的原则。

查账征收是一项面广量大,情况复杂的工作,为此,态度要积极,措施要得力,要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同时要从各地的实际出发,积极试点,以点带面,稳步推进。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

所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重点行业是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的重点,必须牢牢抓住,务求取得成效。

(三)区别对待的原则。

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的生产经营规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因此在建账中,要区别不同的业户,分别按照规定建立复式账或简易账;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业户,仍可采取定期定额等征收方式。

加强部门配合 实现信息互通

加强部门配合 实现信息互通

中国税务报:加强部门配合实现信息互通山东省省长韩寓群在近日召开的全省财税工作会议上强调,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充分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定期通过网络、书面或电子信息等形式向税务部门传递涉税信息,切实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韩寓群充分肯定了山东省税务部门2004年税收工作取得的成绩。

同时强调,2005年,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积极运用财税杠杆,体现政府限制和支持的政策导向,努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涉税信息互联互通,进一步营造和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

韩寓群指出,各级税务部门要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保持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增长。

要建立完善税源动态监控体系,推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重点税源控管,着力解决漏征漏管、偷逃骗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前不久,万家超市济南分公司会计张洪梅没想到,能在公司门口恒隆广场自助办税终端系统(ARM)上,顺利完成当月网上申报;三亚市民秦女士没想到,她可以自主选择离购车地最近的办税厅,2分钟就办妥了车购税手续;湖南速递物流公司钟建军没想到,在芙蓉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就能享受到长沙市国税局值班纳税服务专家的服务……实际上,类似的事每时每刻都在发生。

更令人兴奋的是,随着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将享受到更多便捷的办税服务。

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发布,公开了87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对审批事项实行清单管理,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

对违反规定者将严肃追责,从而拉开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序幕。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15•【字号】苏地税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加快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费用投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略)二○○九年一月十五日附件1: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03.05.28【实施日期】2003.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促进国税机关和纳税人正确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发挥减免税在促进经济发展中调控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经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外,其他符合税收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减免税条件的,均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第三条纳税人发生适用两个以上减免税政策的情况,可选择其中一项优惠政策。

第四条纳税人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或分别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二章减免税规定及审批权限第五条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第六条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级以上(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第七条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一)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0年7月1日开始,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从 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三)经有权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软件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出经营企业所得
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10.28
•【字号】苏地税函[2013]253号
•【施行日期】2013.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
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2013〕253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现就《关于改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苏地税函〔2013〕221号)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在我省地税征管的企业,在省内外出经营并按规定办理报验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未办理报验登记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省外企业,到我省经营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1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地地税机关要根据上述要求和有关规定,对现有外出经营所得税征收
管理办法进行清理,自觉纠正违规问题,认真抓好日常征管。

省局也将尽快研究明确办法调整后的后续管理措施。

四、本通知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28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 实施 合 同 能源 管 理 项 目, 合 税 符
收 法律 法规 有 关 规 定 条 件 的 ,自项
理 的支 出。 均可 以在计算 当期应纳
税 所 得 额 时扣 除 , 再 区分 服务 费 不 用 和 资 产 价 款进 行 税 务 处理 : 同 合 期 满 , 能 服 务 公 司 提供 给用 能单 节 位 的 因 实 施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项 目形 成 的资 产 。 折 旧或 摊销 期 满 的资 按 产 进 行 税 务 处 理 。口
彻 落 实 的服 务举 措 。 主要 包 括 支 持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 化 产 业 、 务 外 文 服 包企 业、 代服 务业、 现 环保 产 业 、 相
后 审 批 外 , 它 事 项 均 实现 在 办 税 其 服 务厅 窗 口 当场 办 结 ,立 等 可取 。 二是 切 实维 护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 积 极 打 造 “ 权 3 0 ’ 务 品牌 . 维 6 ’ 0服 为
交 付 给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的 有 关 的 合
务 总局 联 合 制 定 的《 于 加 快 推 行 关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促 进 节 能 服 务 产 业 发 展 的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 见》 , ( 意 )
明确 提 出 将 对 节 能 服 务 产 业 采 取
的资产 , 免征增值 税 : 节能服务公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产业企 业 , 驰 名 商标推 荐 、 名 在 著 商标 认 定 、 商标 国 际 注 册 、 点 商 重
标保 护 等方面 给 予优先 支持 。 同
项 目在《 国民经 济行 业分 类》 中未
列明 的, 可根 据 企 业 申请 , 定 体 核
现其 行 业和 经 营特 点 的经 营 范 围 。
节能服务企业将获国家财税政策扶持
国务 院 办 公 厅 近 日转 发 了 由
国家 发 改 委 、 政 部 、 民银 行 、 财 人 税 营业税 : 对其 无偿 转让 给用 能单 位 用 能企 业 。 照 能 源 管 理 合 同实 际 按
的 因 实 施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项 目形 成
行业, 要严 把 市场 准 入 关 。 对 省政 府 确 定 的 1 2个 重 点
下, 由企 业 自主 约定 。鼓 励 民 间资 本 进 入 基 础 设 施 、 用 事 业 、 融 公 金 服 务 、 会 事 业 等 国家 允 许投 资 的 社 领 域 , 国家 没 有 规 定 前 置 许 可 的 对
纳 税 人 提 供 全 过 程 、 方 位 的 维 权 全
厅 业 务 同化 。 四是 强 化 内部 监 督 管 理 。 推 行 税 收执 法 责任 制 . 化 内 强
部 执 法 监 督 。 口
关农 业发 展 等 方 面 。 据 悉 ,省 地 税 局 此 次 重 点 提 出 了 四项 服 务 举 措 : 一是 涉税 审 批 当场
对 各 地 确 定 的新 兴 产 业 重 点项 目. 要建 立 “ 色 通 道 ” 绿 ,努 力 提 供 便
时, 推进产业 集群 品牌培 育基地建
设 , 励 以行 业 协 会 为依 托 申请 注 鼓
新兴行业和领域 , 认真做好登记规
范 工作 。 口
册 集 体 商 标 。 采 取 措 施进 一 步 放 将
目取 得 第 一 笔 生 产 经 营 收 入 所 属 纳 税 年 度 起 , 一年 至 第 三 年 免 征 第 企 业所 得 税 。 四年 至 第 六 年 减 半 第
征 收企 业所 得 税 : 与节 能服 务 公 司 签 订 符 合 条 件 的 能 源 管 理 合 同 的
多项 财 税 扶 持 政 策 。 税 收 优 惠政 策 包 括 : 对 节 能
条服务“ 转变 、 结构” 促 调 的税 收优
惠政 策 以及 确 保 各 项 税 收 政 策 贯
下放到县( 局地税机 关办理 , 区) 同
时 , 极少 数 事 项 需 要 先 调 查 核 实 除
便捷高效 的办税服务平 台。 推行免
填 单 业 务 和 全 功 能办 税 窗 口。 立 建
统 一 的 网 上 办税 服 务 厅 。 步 实 现 逐 网 上 办 税 服 务 厅 与 实 体 办 税 服 务
服务公 司实施合 同能源管 理项 目
取 得 的 营业 税 应 税 收 入 , 免 征 收 暂
江苏省地税局出台5 条税收政策及服务举措 0
江 苏 省 地 税 局 目前 发 布 了 5 O
办 结 。 省 绝 大 部 分 涉 税 审 批 事项 全
人 信 赖 的权 益保 护 平 台。 三是 打 造
包 、 感 网 等 六 大 新 兴行 业 企 业 的 传 登 记 辅 导工 作 , 企 业 申请 的 经 营 对
资 设 立 从 事 创 业 投 资 的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合 伙 协 议 在 不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政 法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的 前 提 行
落 后 与 过 剩 、 复 建 设 问题 突 出 的 重
江苏 企业 管理 目圃国
: ] 。 堑
服 务 。 “ 税 人 之 家 ” 设 成 纳 税 把 纳 建
( 中财 税信 息网) 据
江苏省工商局出台2 条新政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6
近 日. 江 苏 省 工 商 局 公 布 了 捷 、 高 效 的服 务 。 对 从 事 钢 铁 、 水 泥 、 板 玻 璃 、 化 工 、 晶硅 、 平 煤 多 风 电设 备 、 解 铝 、 豆 压 榨 等 产 能 电 大
开 投 资 领 域 , 进 准 入 服 务 , 持 改 支
企 业并 购 重组 。 允许 境 外投 资 者 投
2 6条政 策措 施 , 以 大 力 支 持 新 兴 产 业 发 展 , 决 淘 汰 落 后 产 能。 加 坚 强对 新 能 源 、 材 料 、 物 技 术 和 新 生 新 医 药 、 能 环 保 、 件 和 服 务 外 节 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