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形态——真题与解析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汇总解析四十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汇总解析四十笔者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公务员公共基础的相关法律知识,由于知识点较多,每篇文章只对几个知识点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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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大家顺利通过考试!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犯罪未完成形态之犯罪中止在每一年的事业单位笔试中,法律都是必考的科目,这其中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几乎每年都会有题目出现,是刑法科目学习的重点内容,其中犯罪中止是个易混淆知识点,所以接下来我们一起细细探讨一下犯罪中止的相关知识。
【真题再现】甲与乙有仇,于是携带匕首去乙家杀乙,路上因心存不忍放弃了杀人念头,甲的行为属于( )。
A. 犯罪预备B. 犯罪中止C. 犯罪未遂D. 犯罪既遂【答案】B。
解析:《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有三个特征:①自动性,行为人自愿放弃犯罪;②及时性,行为人要在犯罪既遂之前放弃犯罪,可以是在犯罪准备阶段,也可以是在犯罪着手之后;③有效性,行为人需要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该题中乙是在去杀人的路上心存不忍,自愿放弃了犯罪,行为停止在准备阶段,构成犯罪中止,故本题答案为B。
【真题再现】下列属于犯罪中止的是( )A.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犯罪未发生B.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C.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结果未发生D.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了工具,但没有着手实施犯罪【答案】B。
解析:该题考察故意犯罪的三种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包含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种状态的犯罪结果均未发生。
《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2021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真题 专业基础课

2021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真题专业基础课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提示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选项中,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规定的是( )。
A.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应适用我国刑法B.犯罪行为没有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则不应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C.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犯罪,且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适用我国刑法D.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依然应按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考答案】:A【解析】:A正确。
刑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这是关于属人原则的规定,据此,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应适用我国刑法。
B错误。
刑法第6条第3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我国刑法中的属地原则,并不要求犯罪行为一定发生在我国领域,即使犯罪行为没有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也应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C错误。
我国刑法采取了有限制的保护原则。
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受到三个条件的限制:(1)外国人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法益。
(2)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必须是重罪)。
(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双重犯罪)。
题干说“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犯罪,且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适用我国刑法”,如果当地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不符合双重犯罪要求,不能追究。
而且符合这3个条件,也只是“可以”适用我国刑法追究,而不是应当追究。
2022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2022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真题及答案[问答题]1.材料一:改革开放以后,党坚持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党领导深化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对执法司法活(江南博哥)动的监督制约,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依法纠正冤错案件,严厉惩治执法司法腐败,确保执法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权威。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2021年11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材料二:当前,法治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原因在于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
要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摘自习近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载《求是》2022年第4期) 材料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
执法司法权力专业性强、自由裁量度大、受干扰诱惑多,权力的多重属性表现得尤为明显。
(摘自钟政声:《深化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归根到底就是要规范用权》)问题:请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你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解,谈谈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重构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的重大成就和意义。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直接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达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少于600字。
正确答案:详见解析参考解析: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是对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遵循,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思想旗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的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
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犯罪形态

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犯罪形态1.行为人进行了犯罪的准备行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实行犯罪的,属于:( )A.预备犯 B.未遂犯C.预备阶段的中止D.实行阶段的中止犯2.犯罪既遂取决于t( )A.是否达到犯罪的目的B.是否实际发生了犯罪的结果C.实行行为是否完全实现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事实D.实行行为是否实行完毕3.甲、乙二人勾搭成奸,预谋杀死乙的丈夫丙某后两人结婚。
甲买来毒药交给乙,乙将毒药投入丙的酒中,并为丙炒了菜,让丙喝酒。
丙将酒喝了后,安然无恙。
后得知毒药存放时间太长,已经失效。
乙对甲说,丙如此命大,不能再害他了,甲也表示同意。
但是二人继续保持通奸关系。
甲、乙二人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 )A.手段不能犯的未遂 B.能犯的未遂C.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D.中止4.甲莱认为乡公安员乙某办事不公,致其“坐班房”丢脸,因而怀恨在心。
某日酒后,妻子责骂甲某是“班房坯”。
甲某被激怒,转身操起一把长约1.2米的钢叉,声称要把乙某和乙某的女儿刺死。
他携钢叉去乡里寻找乙某未果,便沿路来到供销社门市部顺手拿走一瓶乐果农药,夹在腋下,来到乙某女儿的工作单位,声称:交出乙某的女儿,与其他人无关!该单位的职工说乙某的女儿不在。
他不相信,到车间里寻找也未找到,被工厂保安控制住。
( )A.故意杀人罪(未遂) B.故意杀人罪(预备)C.故意杀人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5.下列哪些命题是正确的?( )A.中止的自动性是中止犯与预备犯、未遂犯区别的根本标志B.是否着手实行犯罪是未遂犯与预备犯区别的标志C.在犯罪准备的过程中和犯罪实行的过程中都可能成立犯罪中止D.在犯罪既避之后及时返还原物的,也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体现了现代刑法鼓励悔过的刑事政策6.对予我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B.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教唆犯一般应被认定为主犯C.教唆犯是独立的罪名D.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人不构成犯罪7.下列哪种情形属于犯罪未遂?( )A.甲某在夜晚乡间小路上将一女子拦住,扑倒在地。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架好枪支准备杀乙,见已患绝症的乙踉跄走来,顿觉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
甲收起枪支,但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
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9题)A.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B.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过失致人死亡罪D.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正确答案:C解析:甲已经架好枪支准备杀乙,但是又决定不杀害乙了。
因此,甲构成犯罪中止。
甲在收起枪支时又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
因此,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所以,选项A、D显然是错误的。
问题是,甲是否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于甲这种尚处于预备形态的犯罪,放弃实行犯罪即可成立犯罪中止。
因此,甲在大脑里决定:“不杀了”时,犯罪中止就已经成立了。
甲后面的收枪行为是另一个独立的行为,和犯罪中止之间并无想象竞合关系。
所以,选项C 正确,选项B错误。
陷阱点拨:本题难在确定收枪行为是独立于故意杀人罪犯罪中止的行为。
在本案这种犯罪中止中,成立犯罪中止不需要积极的行为,在内心放弃犯罪即可。
所以,收枪行为并不是犯罪中止行为。
因为该行为而导致的过失致人死亡也就独立于犯罪中止了。
2.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乙说“钱在收款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打开收款机”。
甲掏出100元钱给乙说“给你,随便买什么”。
乙打开收款机,交出所有现金,甲一把抓跑。
事实上,乙给甲的现金只有88元,甲“亏了”12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二第8题)A.甲进入的虽是小超市,但乙已在椅子上睡觉,甲属于入户抢劫B.只要持枪抢劫,即使分文未取,也构成抢劫既遂C.对于持枪抢劫,不需要区分既遂与未遂,直接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量刑即可D.甲虽“亏了”12元,未能获利,但不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抢劫罪既遂正确答案:D解析:甲进入的是小超市,不是他人用于家庭生活的场所,因此不属于入户抢劫。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1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分为两种基本类型:①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
②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于中途而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2)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①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都是犯罪的停止状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可能相互转化。
②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要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它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
故意犯罪的阶段,又称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有所不同而划分的段落。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发展阶段有二:一是犯罪的预备阶段,二是犯罪的实行阶段。
故意犯罪的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a.区别第一,故意犯罪的形态是故意犯罪已经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的结局和形态,属于相对静止范畴的概念;故意犯罪的过程与阶段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与进程中划分的段落,属于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
第二,就一个人实施某种犯罪的案件而言,他也只能构成犯罪停止形态中的某一种犯罪形态,而不可能同时构成某种罪的两种以上的犯罪停止形态;而一个人实施某种具体犯罪案件时,完全可能同时具有两个犯罪阶段及完整的犯罪过程。
b.联系故意犯罪的形态是在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中产生的,各种犯罪形态的产生及其界定,依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
③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中止形态和既遂形态,都是在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在犯罪的某个阶段,由于犯罪主客观原因的变化和作用,而使犯罪停止下来不再发展变化的不同状态和结局,这就是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发展过程和阶段的一般关系。
2011司法考试刑法故意犯罪形态试题及答案

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第五章故意犯罪形态试题及参考答案刑法 第五章故意犯罪形态试题及答案单项选择题:1、1998年,甲购买⾼压汽枪⼀⽀,改制成能发射⼩⼝径⼦弹的枪⽀后,与50发⼦弹⼀起藏匿家中。
2002年5⽉,甲怀疑其妻与单位负责⼈⼄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打电话将⼄叫到家中质问。
因⼄否认有此事,甲取出私藏的改制枪⽀和⼦弹,返回客厅向⼄的头部开枪射击,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甲见⼄死在⾃⼰家中,⼼中害怕。
甲妻回家后,甲打电话给⾃⼰的朋友和⼄妻打电话,谎称来家中借枪,⾃⼰摆弄枪⽀时⾛⽕受伤。
甲的朋友和⼄妻来到甲家后,甲与他们⼀起将⼄送往医院抢救。
之后,甲与其他⼈⼀起来到公安机关报称,⼄在⾃⼰家中摆弄枪⽀⾛⽕致死。
在公安机关做了枪痕、枪⽀鉴定,证明⼄的枪弹伤不能⾃⼰形成后,甲才供述了⾃⼰的犯罪事实。
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关于本案犯罪形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随他⼈将⼄送往医院抢救的⾏为属于犯罪中⽌B.犯罪中⽌要求⾃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甲的⾏为虽然符合犯罪中⽌的其他条件,但由于未能有效地防⽌犯罪结果的发⽣,不构成犯罪中⽌C.甲将⼄送往医院的⾏为表明其已经⾃动放弃犯罪,构成犯罪中⽌D.甲的⾏为属于犯罪既遂正确答案:D2、甲因为男友⼄不忠⽽⽣恨意,决定杀⼄。
某⽇把⼄引到家中将⼀瓶安眠药(50⽚)掺⼊咖啡让⼄喝下。
⼄在甲的床上昏睡,甲离家到附近⼀座⼭上打算⾃杀。
甲在⼭上犹豫徘徊⼀昼夜,⼼⽣悔意急回家,发现⼄已经被⼈送医院抢救,未死。
甲⼤喜过望。
对甲的⾏为应当如何处理?( )A.按既遂犯处罚B.可以⽐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C.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应当免除处罚正确答案:C3、下列哪些⾏为成⽴犯罪中⽌( )A.甲放⽕之后,在独⽴燃烧之前,喊了⼀声“救⽕啊!”,随后⽴即离开了现场,后被群众扑灭B.⼄对仇⼈王某猛砍10⼑后离开现场。
1⼩时后,⼄为寻找、销毁犯罪⼯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C.丙为了发泄对社会的不满,将⼀块巨⽯搬上铁轨,但在⽕车即将到来之前,丙由于害怕被处罚,于是,⼜将⽯头搬开D.丁⼀直想杀害胡某,某⽇向胡某的⾷物⾥投放了毒药,胡某⾷⽤之后痛苦万分,丁见状顿⽣悔意,⽴即拨打急救电话,将被害⼈送往医院,在医⽣的救治下,胡某没有死亡,但是终⽣残疾正确答案:D4、甲、⼄、丙三⼈系某⼚⼯⼈,由于赌博被⼚长开除。
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详解

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详解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 题,每题1分,共50分。
1.“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 (1)禁止溯及既往(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 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的罪刑法定)。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A.事前-成文宀确定严格B.事前-确疋严格-成文确疋C事刖■严格D.事前确疋严格【考点】刑法的基本原则【司法部答案】D【答案】D【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为:( 1 )溯及既往的禁止,即事前的罪刑法定。
犯罪及其刑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在对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2)排斥习惯法,即成文的罪刑法定。
犯罪与刑罚必须由立法者通过特定程序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刑事司法应以成文法为准,而不能适用习惯法。
(3)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即严格的罪刑法定。
类推解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予以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对国民的行为进行压制,这是不允许的。
( 4 )刑罚法规的适当,即确定的罪刑法定。
同时,刑罚法规的适当还包括刑法的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内容。
因此题干的空格中应分别填入:事前、成文、严格、确定,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本题应选D。
2•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B. 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C. 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D. 乙不构成脱逃罪【考点】故意与过失的认定、共犯的认定【司法部答案】A【答案】A【解析】根据《刑法》第400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但注意: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此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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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贰拾玖期犯罪形态——真题与解析
|「12-02-53」
(多选题)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
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
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ACD
【考点】犯罪未遂、不能犯、因果关系、过失犯
【解析】
不能犯与未遂犯是近年来刑法学界争论较多的话题,不可罚的不能犯一般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方法不能;二是对象不能;三是主体不能。
A项:基于犯罪的本质是严重的法益侵害性,近年来,在司法考试领域,并非将任何不能犯都作为犯罪论处,而是适度地区分了作为犯罪未遂的不能犯和不可罚的不能犯。
这一区分主要出于以下思路:由于犯罪未遂时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实行行为必须是具有导致法益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若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导致法益侵害的任何现实危险,即该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那么该行为便不宜作为犯罪论处。
至于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则应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
在本案例之中,甲将硫酸倒入水杯意图伤害乙是蓄谋已久的事情,只是由于在情急之下没有能够打开水杯完成伤害,后来的丙也已经验证了打开该杯子并非绝对不能,这种情况并非属于“从根本上不可能导致法益侵害的任何现实危险”的情形,还是对法益存在有现实的危险,所以不能认为是不可罚的不能犯,而应按照故意犯罪的未遂来处理。
故A选项说法错误。
B项,甲携带髙度危险的物质到教室,因追乙而离开教室时,没有对危险物质进行合理处理,没有尽到相应的谨慎保管的注意义务。
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
对这一
后果,甲应当承担过失责任,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B 项正确。
C、D项,甲主观上对丙的重伤有过失,客观上不谨慎处置危险物质的行为和丙的拿取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C、D项错误。
综上,本题选ACD。
|「13-02-54」
(多选题)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
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
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
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
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
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
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
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
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
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
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
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
【参考答案】AC
【考点】犯罪未遂
【解析】
A项,已经成功绑架幼女,幼女的人身自由被剥夺,生命、身体随时处于危险之中,因绑架罪的犯罪客体(保护法益)已经被侵犯(毁灭),故甲属于绑架罪既遂。
索取财物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该目的未实现不影响绑架既遂的认定,故不能据此断定甲属于绑架未遂。
B项,抢夺罪的既遂标准是事实上转移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占有状态。
甲抢夺乙的项链,跑了60余米,意味着已经转移了财物的占有;虽然只有半根项链,但也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要求(1000元以上),故甲成立抢夺罪既遂。
C项,在共同犯罪中,犯罪人对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犯罪人对犯罪结果提供了帮助力或者原因力,否则,不负刑事责任。
甲提供的钥匙为乙盗窃汽车没有提供帮助力,事实上也不可能提供帮助力,这一情形也是出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故甲成立盗窃罪未遂。
D项,盗窃罪是以被害人对其财物失去控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被害人财物为既遂标准(失控加控制说),当然,财物控制与否的判断要考虑财物的大小、形状、存在状况、被害人管理情况等因素。
对于戒指等小件物品,尤其是珠宝商场没有安检门的情形,甲偷拿戒指的行为就意味着甲已经占有了该财物,而被害人失去占
有,故成立盗窃罪既遂。
之后被保安发现并被抓获的,属于犯罪之后的案情发展,不影响盗窃罪既遂的判断。
综上所述,本题选择AC项。
|「14-02-53」
(多选题)甲为杀乙,对乙下毒。
甲见乙中毒后极度痛苦,顿生怜意,开车带乙前往医院。
但因车速过快,车右侧撞上电线杆,坐在副驾驶位的乙被撞死。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
B.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投毒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只要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立中止犯,故甲不成立中止犯
D.只要行为人真挚地防止结果发生,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应认定为中止犯,故甲成立中止犯
【参考答案】AB
【考点】中止犯、因果关系
【解析】
A项:如果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即中止行为导致了死亡结果,该结果与甲投毒的行为无关;而甲投毒之后实施了客观的中止行为,故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
A选项说法正确。
B项:如果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投毒行为,即甲的投毒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论这个过程中甲做了什么行为,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B选项说法正确。
C项:如果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而且与甲的投毒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则成立犯罪既遂,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如果甲的投毒行为与该构成要件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而是其他原因导致该结果,则只要甲存在客观的中止行为,就可以认定其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C选项说法错误。
D项:中止的成立要求有效性,即犯罪行为没有导致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
如果犯罪行为最终导致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这意味着该犯罪行为的法益侵犯达到了最高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犯罪分子做了什么努力,都不可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D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选择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