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1 概述职业性健康检查是指对从事特定职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一种特殊的健康检查,意在检查劳动者是否存在与其职业有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发病状态。
职业性健康检查具有预防职业病、发现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重要作用。
2 适用范围职业性健康检查适用于从事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劳动者。
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定义和范围均由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予以规定。
3 具体规定3.1 职业性健康检查的时间和周期劳动者应当在两年一次的周期内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且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应当立即进行一次职业性健康检查。
3.2 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内容职业性健康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个人基本情况的调查:包括个人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生活习惯、家族病史等;•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视力、听力、肝、肺等器官的检查;•专项检查:根据劳动者从事的职业病危害工种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进行相应的检查和评估,如肺尘埃描出剂试验、血铅测验等;•实验室检查:根据特殊需要,进行相应的血、尿等生化指标检查。
3.3 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管理职业性健康检查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备职业病检查机构的资质;•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人员;•具备完备的检查设备和设施。
同时,职业病预防机构应当对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
3.4 检查结果的处理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和所在单位,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如果检查结果不符合职业性健康标准,劳动者应当及时接受治疗,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以减轻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
4 结论职业性健康检查是保障劳动者健康、预防职业病、促进工作安全的重要措施。
各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充分认识职业性健康检查的重要性,积极落实相关检查规定,加强职业病预防工作,为建设健康的劳动环境作出贡献。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修订)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28•【文号】•【施行日期】2019.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范文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职业性健康检查是为了保护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员的身体健康,防止职业病发生和职业病的危害扩散,提高劳动者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而进行的定期健康检查。
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管理,确保其有效实施。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高风险职业的劳动者,包括但不限于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高温、高压、微生物、放射性物质、噪音等的工作人员。
三、健康检查内容1. 根据劳动者的从业特点和工作环境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健康检查项目,并对其进行定期修订和完善。
2. 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体格检查、血液检查、尿液检查、肺功能检查、听力检查、眼科检查等。
根据需要,还可进行肝功能检查、心电图检查、X光检查等。
四、健康检查周期1. 劳动者进行初次从业前的健康检查后,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 对于某些特殊岗位的劳动者,如接触有害物质或噪音的劳动者,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3. 对于某些高风险职业的劳动者,如接触放射性物质的劳动者,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五、健康检查管理责任1. 雇主应保障劳动者参加健康检查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 雇主应建立健康检查档案,妥善保管劳动者的健康检查结果,并定期整理和汇总相关数据,以便随时提供。
3. 雇主应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进行适度的调整和改善,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和危害。
六、职业病预防和控制1. 雇主应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对劳动者进行相关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
2. 劳动者应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护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定期接受相关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
3. 劳动者对于发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及时报告雇主,并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和措施。
七、监督检查和处罚1. 劳动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劳动者的职业性健康检查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 对于严重违反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公开批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可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5篇)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一、目的保障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确保各项检查工作质量,使健康检查工作有序进行。
二、范围适用于____市卫生局批准本中心的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工作。
三、职责1.门诊部负责临床项目的检查诊断工作;2检验部负责检测样品的采集、实验室检验工作;3.质量负责人负责对检测、检查工作进行质量监督。
四、程序(一)检测、检查方法1.应尽可能选择国际或国家标准中己经公布或由知名的技术____或有关科学文献的方法;2.使用的技术标准应现行有效;(二)检测、检查质量控制1.仪器设备质量控制(1)制定全年仪器设备检测计划,报技术负责人审批实施;(2)与职业健康检查相关的检验、检查设备必须由具有检测资格的计量部门检测和或按自校规程自校;(3)仪器设备的校准、检定要在规定的周期内进行;(4)应有明确的标识表明每一台仪器所处的校准状态;(5)建立仪器设备档案,由设备管理员负责保管;2.检测工作质量控制(1)采样应严格按标准规定的方法,使采集的样品能在数量、时间上正确反映被测样品浓度的水平;(2)样品采集完成后,按样品保存要求;(3)检验部检测工作按国家有关流程有效进行;(4)检测人员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如。
方法、仪器故障、停水、停电等),应立即停止检测。
(5)检验结果的复检,由检验人员说明理由,查找原因,经检验部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必要时,科主任可指定他人进行复检。
(6)定期参加市级及国家检验科室间质评,以保障检测质量。
3.检查工作质量控制(1)健康检查人员应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检查人员应依据健康检查标准,结合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危害因素、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3)检查应规范,如实记录,并由检查医生签名;(4)为鉴别诊断或其他原因需将患者转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或者直接转至____市职业病防治院;(5)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报告。
2024年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2篇)

2024年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了预防和早期发现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患者,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促进石油化工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事业单位都要做好职工上岗前体检,根据体检结果分配相应的工作。
第三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的职业性健康体检,体检周期按卫生部卫监发[xx]第60号文件执行,在该文件中有害作业种类未作规定的,按集团公司《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健康检查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也应遵照执行。
第五条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职业性健康检查受检率必须达到100%。
第六条体检中发现与职业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要填写体检结果登记表和处理意见书,转交受检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工种不适者,要予以调换。
第七条职防部门要将体检结果填入职工健康档案。
第八条体检中发现疑似职业病例,要做进一步检查,并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第九条体检中发现群体反应,可能与接触有害因素有关时,要对作业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评价。
第十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体检时,必须对该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各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监督执行。
2024年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2)一、前言职业性健康检查是保障劳动者健康与安全的一个重要手段。
为了做好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减少劳动者健康风险,促进劳动者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制定本《2024年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二、工作要求1. 建立健全职业性健康检查制度职业性健康检查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规范。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制度,明确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目标、任务、主体、程序等,并配套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要求,确保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完善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是开展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依托单位,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设备和专业人员。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5篇)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建立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的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同时考虑本院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实施。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省卫生厅批准我院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三、组织机构体检科为本院对外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常设办事机构;成立“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当主检医生不能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做出明确诊断时,由综合诊断小组集体讨论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四、职责体检科医护人员及职业健康体检医生主要职责为:对外受理职业健康检查申请;核对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名单、工种,确定检查项目;组织体检;体检资料汇总、分析、体检报告的出具。
五、业务管理(一)职业健康检查的原则1.体检科独立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的原则。
3.疑似职业病诊断必须由“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集体诊断。
(二)职业健康检查要求1.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严格依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进行。
2.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进行。
3.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应规范、详实,健康检查诊断报告规范,并由诊2断医师签名。
5.对重大疑难病例或者国家还没有颁布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病例,难以作出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者及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转诊至省级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
6.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提出必要的医学观察或住院观察建议,提出会诊建议,并向患者和用人单位说明情况。
7.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在体检结束____月内送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三)相关业务管理1.与职业病诊断相关检验、检查、检测必须采用职业病诊断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2.为鉴别诊断或其它原因需将患者转诊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卫生部关于下发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下发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1997年10月29日卫监发〔1997〕第60号)《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发布两年来,各地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但由于职业性健康检查涉及面广,对不同职业人群的健康检查项目、检查周期和检查的具体要求需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为此,我部制定了《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以便使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现将《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我部卫生监督司。
附件: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保障劳动者健康,根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41号部长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系指对从事有职业危害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所进行的医学检查。
第四条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由卫生部领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负责。
第六条用人单位凡安排人员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时,必须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从事上述有关作业。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对下列人员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一)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者;(二)从事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者;(三)曾从事过粉尘作业的离岗者或退休者。
对曾从事过有害作业的职工离岗前或退休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条职业性健康检查的项目和检查的周期按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执行。
未作规定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对已发现受到职业性损害的人员,应及时安排治疗或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7篇)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一、目的保障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确保各项检查工作质量,使健康检查工作有序进行。
二、范围适用于重庆市卫生局批准本中心的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工作。
三、职责1.门诊部负责临床项目的检查诊断工作;2检验部负责检测样品的采集、实验室检验工作;3.质量负责人负责对检测、检查工作进行质量监督。
四、程序(一)检测、检查方法1.应尽可能选择国际或国家标准中己经公布或由知名的技术组织或有关科学文献的方法;2.使用的技术标准应现行有效;(二)检测、检查质量控制1.仪器设备质量控制(1)制定全年仪器设备检测计划,报技术负责人审批实施;(2)与职业健康检查相关的检验、检查设备必须由具有检测资格的计量部门检测和或按自校规程自校;(3)仪器设备的校准、检定要在规定的周期内进行;(4)应有明确的标识表明每一台仪器所处的校准状态;(5)建立仪器设备档案,由设备管理员负责保管;2.检测工作质量控制(1)采样应严格按标准规定的方法,使采集的样品能在数量、时间上正确反映被测样品浓度的水平;(2)样品采集完成后,按样品保存要求;(3)检验部检测工作按国家有关流程有效进行;(4)检测人员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如。
方法、仪器故障、停水、停电等),应立即停止检测。
(5)检验结果的复检,由检验人员说明理由,查找原因,经检验部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必要时,科主任可指定他人进行复检。
(6)定期参加市级及国家检验科室间质评,以保障检测质量。
3.检查工作质量控制(1)健康检查人员应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检查人员应依据健康检查标准,结合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危害因素、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3)检查应规范,如实记录,并由检查医生签名;(4)为鉴别诊断或其他原因需将患者转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或者直接转至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5)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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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保障劳动者健康,根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41号部长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单位(以下统称用
人单位)和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系指对从事有职业危害或
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所进行的医学检查。
第四条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矿长领导,主管本辖区的职业性
健康检查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制度,对本
单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负责。
第六条用人单位凡安排人员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
康有特要
求的作业时,必须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
方可安排从事上述有关作业。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对下列人员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一)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者;
(二)从事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者;
(三)曾从事过粉尘作业的离岗者或退休者;
对曾从事过有害作业的职工离岗前或退休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条职业性健康检查的项目和检查的周期按本办法附表1的
规定执行。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对已发现受到职业性损害的人员,应及时安排治疗或将其调离原工作
岗位。
第十条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凡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审核批准。
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
负责本辖区内的:
(一)技术人员的考核培训与技术指导;
(二)质量控制和抽查、抽检;
(三)数据、资料的统计、分析、报告;
(四)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十二条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性
健康检查的统计报告制度,除向被检查单位发出体检结果和处理意见外,还必须按《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
报告。
第十三条对怀疑可能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按《职业病诊断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确诊。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妥善保存职工上岗前、离岗及退休前和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资料,并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