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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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解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航局解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 部门信息民航局解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安全责任多方共担民航局解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是近年来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民航方面的唯一一部法规。

在6月30日召开的全国机场工作会上,民航局副局长杨国庆作了题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为契机,促进我国民用机场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报告,该报告实际上就是对此《条例》的一次解读。

该《条例》首次在总则中明确了机场的公共基础设施定位,对机场今后的建设、运营、管理、改革、发展等方面至关重要。

杨国庆在报告中从民航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机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也包括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的角度,和大家共同学习理解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安全:多家单位共同承担责任安全工作是民航的重中之重。

《条例》对机场安全管理的责任、驻场单位在场内安全运营责任、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不仅明确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保证运输机场持续符合安全运营要求,还特别强调要保持“持续安全”并在罚则中明确:机场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又拒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将限制机场的使用;情节严重的,吊销机场使用许可证。

《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了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

《条例》还赋予了机场对安全运营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因此,机场不但要抓好自身的安全工作,还要对包括航空公司在内的各驻场单位在机场内的安全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如果驻场单位在机场出现安全问题,机场也要负相应的责任。

与此同时,《条例》也明确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机场安全监管方面,《条例》主要遵循了《安全生产法》的精神。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运输机场安全运营工作的领导,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运输机场安全运营中的问题。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三篇)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三篇)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保障国内外旅客和货物的安全、便捷过程,提高民用机场的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

第三条民用机场应当具备符合国际标准的综合服务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安全、航班运营、地面服务、企业管理等。

第四条民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设立适当数量的航班起降区,为航空公司提供良好的停机位和机场设施。

第五条民用机场应当严格履行航空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并执行航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和飞行秩序的维护。

第六条民用机场应当保障旅客和货物的通畅进出,提供安全、便捷的登机、乘降、行李、清关等服务。

第七条民用机场应当合理安排飞行计划,提供准确、及时的航班信息,确保航班正常运行。

第八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监督机制,接受行业监管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并及时处理投诉和意见。

第九条民用机场应当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二)一、总则1. 为规范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促进机场运营的高效、顺畅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民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用机场运营管理。

3. 民用机场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运营许可,并建立健全自己的运营管理机构。

4. 民用机场应注重安全、服务和效益,并按照国家规定的运营指标和目标进行运营管理。

二、机场基础设施管理1. 民用机场应建设符合航空运输运行要求的基础设施,包括跑道、停机坪、航站楼、行李处理设施等,保障飞机的起降和旅客的便捷乘机。

2. 民用机场应定期检修和维护基础设施,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3. 民用机场应建设并不断完善空地一体化系统,提高空地协同能力。

三、航空安全管理1. 民用机场应建立健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安全宣传教育。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提高机场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旅客、货物和飞机的运输需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改建或扩建的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

第三条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社会公众和民航运输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应当注重安全、高效、便利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供优质的综合服务。

第五条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应当根据航空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和航空公司的经营能力,合理规划机场的航班资源和服务能力。

第六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监管机制,承担对航空公司、机场经营人和其他相关方的监管责任,保障机场的正常运营和旅客、货物、飞机的安全与顺畅运输。

第二章机场经营管理机构第七条民用机场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具备合法营业资格,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民用机场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第九条民用机场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和引进,建立健全人才激励和评价机制,提高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条民用机场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航空公司、运输货主和旅客的沟通联系机制,及时了解市场需求和用户反馈,改进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民用机场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参与行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内外优秀经验和做法,推动机场发展。

第三章航班资源管理第十二条民用机场应当根据国家的航班资源分配计划,统筹安排航班起降时间和空域资源,合理优化繁忙时间段的航班计划,提高运行效能。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航班运行控制中心,及时获取航班信息和实施调度,保障航班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航班调配和协调机制,及时与航空公司进行合作,优化航班计划,提高航班运输效率。

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航空公司运行监测和考核机制,保障航空公司的公平竞争和运行安全。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中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的民用航空运行活动以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运行活动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飞行标准管理定义】本条例所称的飞行标准管理,是指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对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维修和航空人员培训等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行政主体】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工作。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第五条【航空器运营人的安全管理责任、航空人员的胜任】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维修和航空人员培训等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维护运行安全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航空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要求、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安全。

第六条【公众义务和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活动的安全和秩序。

对维护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航行新技术应用的相关要求】国家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相关新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民用航空器运行的安全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第一节一般运行规定第八条【航空人员的要求】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用航空器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安排人员参与飞行运行活动的,应当保证该人员具有相应的证件和技术资格,经培训合格,适合于所从事的工作,并且健康状况能够满足履行本人职责的需要。

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2014年3月1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民用运输机场建设与管理,促进机场发展,保障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运输机场规划、建设、安全、运营、服务、公共秩序、场容环境、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其经营和管理应当体现、发挥公益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必要措施鼓励、支持机场发展。

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解决机场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对全省机场的安全、运营和服务,机场地区的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等实施管理,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省内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统筹协调。

第五条机场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优质、运营高效、行为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机场规划和建设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要求,编制省内机场布局规划。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1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4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民用机场地区的管理,促进民用机场地区的建设和发展,保障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营,维护驻场单位、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的民用机场地区(以下简称机场地区)及其相关的机场规划控制、净空保护、噪声影响、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设施保护等管理活动。

民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机场地区,包括浦东国际机场地区和虹桥国际机场地区。

机场地区的范围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包括机场围场河、围墙、围栏或者其他围界设施以内的区域,以及围界设施以外的城市航站楼区域。

本条例所称的驻场单位,是指机场地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航空安全需要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包括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检装卸区、航空器活动区、航空器维修区和货物存放区等。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开放区,是指机场地区内未对人员、车辆出入予以限制的区域,包括公共停车场、道路、商务和娱乐场所以及候机楼的公共开放部分等。

第四条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公司)负责机场的建设和运营,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条例。

本市城市规划、房屋土地、公安、工商行政、交通、市政工程、植树造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气象、卫生、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出入境检查机构(包括海关、边防检查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下同)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运输机场选址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八条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土石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四)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五)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摘要: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的透明度,提高法规审查工作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关于运输机场的建设为了规范运输机场的建设活动,征求意见稿按照民用机场建设流程对机场建设各个环节的审批程序以及机场建成后的验收程序作了规定,要求项目法人组织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后,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商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第十一条)。

(二)关于民用机场的使用许可征求意见稿根据民用机场运营和管理的实践发展,对《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条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的规定作了细化,分别明确了申请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和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为了促进通用机场的发展,征求意见稿降低了申请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审批层级,规定通用机场投入使用的,由通用机场所有者或者机场管理机构向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四十四条)。

(三)关于运输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针对机场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各方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明确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在运输机场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权限(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并从运输机场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应急救援日常准备、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对运输机场的应急救援工作作了专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为了维护机场内的正常秩序,保障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赋予机场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运输机场生产经营活动的职责,要求机场管理机构组织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制定服务规范并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三十一条);航班发生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共同做好旅客服务工作,并及时通告相关信息(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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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机场网络是航空运输网络的基础。

我国不足200个机场的网络与美国超过18000个机场(约5000个开放机场)的网络相距甚大。

如何促进机场网络建设成为航空交通运输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而机场管理条例的意义举足轻重。

我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正在征求意见:/gzdt/2008-03/24/content_927308.htm。

现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如下。

1 应该规定适用范围首先应该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机场?什么是民用航空机场?按照wiki百科的解释:An airport is a location where aircraft such as airplanes, helicopters, and blimps take off and land. Aircraft may also be stored or maintained at an airport. An airport consists of at least one surface such asa runway, a helipad, or water for takeoffs and landings, and often includesbuildings such as hangars and terminal buildings翻译:一个机场是诸如飞机、直升机和飞艇等航空器起飞和着陆的场所。

航空器也可能在机场停放或维修。

一个机场至少包括如跑道、直升机起降坪或一个起飞或着陆的水面等表面。

还通常含有机库和候机楼等建筑物。

FAA的规定:Airport means an area of land or other hard surface, excluding water, that is used or intended to be used for the landing and takeoff of aircraft, including any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机场指一个用于或者有意用于航空器起降的陆地或其他硬性表面,不包括水面,及其附属建筑物和设施。

所以,机场仅仅是起降场所的意思。

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导航、气象设施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并非必须,只是某个级别的机场的必须。

一个楼顶直升机平是否算机场?一个农业作业的直升机起降点是否算机场?急救用的直升机起降场所是否算机场?如果说这些场所都需要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将是荒谬的,将扼杀直升机行业。

参考FAA规定,其只对提供9座以上定期航班或31座以上不定期载客飞行提供服务的机场要求审定。

参考资料:FAA139部机场审定的适用范围:§ 139.1 Applicability.(a) This part prescribes rules governing the certification and operation of airports in any State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or any territory or possess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serving any—本规章适用于美国领土内服务于以下任何一种——(1) Scheduled passenger-carrying operations of an air carrier operating aircraft designed for more than 9 passenger seats, as determined by the aircraft type certificate issued by a competent civil aviation authority; and民航9个客座以上定期航班服务,和(2) Unscheduled passenger-carrying operations of an air carrier operating aircraft designed for at least 31 passenger seats, as determined by the aircraft type certificate issued by a competent civil aviation authority31个客座以上的不定期载客航班服务.(b) This part applies to those portions of a joint-use or shared-use airport that are within the authority of a person serving passenger-carrying operations defined in paragraphs (a)(1) and (a)(2) of this section.或(a)(1) 和 (a)(2)兼而与之的机场。

(c) This part does not apply to—该规章不适用于——(1) Airports serving scheduled air carrier operations only by reason of being designated as an alternate airport;仅作为定期航班的备降机场。

(2) Airports operated by the United States;政府运营的机场。

(3) Airports located in the State of Alaska that only serve scheduled operations of small air carrier aircraft and do not serve scheduled or unscheduled operations of large air carrier aircraft;阿拉斯加的只给定期或不定期小型航空承运人服务,而不给定期或不定期大型客机提供服务的机场。

(4) Airports located in the State of Alaska during periods of time when not serving operations of large air carrier aircraft; or阿拉斯加的机场不给大型客机提供服务的周期内;或(5) Heliports.直升机场。

2 应该清晰定义机场类型参考FAA的规章规定,可知其必须清晰定义机场类型。

而我们机场条例,何谓运输机场何谓通用机场也没有清晰定义。

参考FAA标准,我国运输机场应该定义为9座以上定期航班或31座以上包机飞行服务的机场。

而通用机场指能理解为,不提供以上服务,但申请作为开放机场使用的机场。

Air carrier aircraft means an aircraft that is being operated by an air carrier and is categorized as either a large air carrier aircraft if designed for at least 31 passenger seats or a small air carrier aircraft if designed for more than 9 passenger seats but less than 31 passenger seats, as determined by the aircraft type certificate issued by a competent civil aviation authority.Air carrier operation means the takeoff or landing of an air carrier aircraft and includes the period of time from 15 minutes before until 15 minutes after the takeoff or landing.Airport means an area of land or other hard surface, excluding water, that is used or intended to be used for the landing and takeoff of aircraft, including any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Airport Operating Certificate means a certificate, issued under this part, for operation of a Class I, II, III, or IV airport.3 应该区分公共机场和私人机场私人飞机应为是可能进入公共区域的物品需要许可证件才能运行。

但私人机场不在公共范围内,政府可以要求其合法,但无权要求其必须获得某行政许可才能使用。

30年前,全中国的航空器都属于国家,政府出于对纳税人公有财产负责,规定其必须在某特定场所起降,还是符合逻辑的。

但现在,航空器和起降场地都有可能属于私人拥有。

政府有权规定私人用途的特定物品必须满足一定标准,但规定私人用途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物品需要申领许可证,是不合法的。

至少来说,应该区别对待。

公共餐厅的管理不适用于私人厨房;公共停车场的规定不适用于私人车库。

即使是机动车辆,只要不上路(公共区域)行驶,例如工厂范围内内部的交通工具,也不需要申领行驶证。

一个对公众开放的机场,必须要满足一定的规定,以便任何一架飞机都可以用正常程序起降,是有必要的。

但一个私人机场,需要申请许可证,是不合逻辑、、不合情理,也不合国际惯例的。

参考FAA规定,FAA对任何不提供载客商业飞行服务的机场没有审定要求。

当然对私人机场也没有审定要求。

4 运输机场一章没有充分考虑私人投资的情况运输机场一章内容似乎完全是政府投资建设机场的考虑,没有充分考虑到企业、私人投资管理运输机场的可能性。

例如:第十条 运输机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运输机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擅自将其使用的土地及其建筑物和设施出租、转让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二条运输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营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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