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8辽宁省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证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依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车定义)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本办法取得校车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原则)校车发展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分步实施,统筹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加大校车投入保障力度的同时,积极引导大型公交、客运企业组建专业化的校车运营企业,实现校车运营的专业化、规范化。
第五条:(管理原则)校车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分工负责,社会参与,属地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工作督导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校车管理专门机构,由该机构履行各级政府的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及管理职责。
第七条:(校车安全理念)保证校车安全是政府、学校或幼儿园、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和个人,均有维护校车安全和优先通行的义务,应当支持和协助校车安全的建设和治理。
第二章校车准入第八条:(校车驾驶人资格的取得)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2011-9-17---2011-10-7)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高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服务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概念分类】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向社会开放的和供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专用的。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道路上设置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原则】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规范管理、方便群众和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逐步形成配建为主、独立建设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停车场格局。
本市推行限时停车制度,提高停车场利用率。
本市鼓励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错时停车。
第五条【职责分工1】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措施,编制停车专项规划,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区县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临时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质监、工商、税务、园林绿化、民防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2.08
•【字号】合发改办〔2018〕153号
•【施行日期】2018.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合发改办〔2018〕153号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征求﹤安徽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收悉,经研读并参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将修改意见反馈如下;
1、建议第六条删除“总量控制”和“依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编制核定标准进行”。
主要原因:考虑到机构改革、机构职能职责调整等因素,车辆编制的需求会有相应变化,前文中“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的因素确定”与“总量控制”、“依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编制核定标准进行”相互矛盾,因此建议删除。
2、建议删除第二十条。
主要原因:考虑到执法执勤车辆公务运行涉及到保密工作,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平台在开放的外网上运行受到限制,建议不作与普通机要和应急用车的管理平台进行联网的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跨区域、跨部门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手段,并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包括企业监控平台和政府监管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提供的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集团公司各处室:现将山西省乡镇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于2007年7月6日下午18:00前,将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交1110室。
联系人:毕瑞联系电话:7216108二○○七年七月二日山西省乡镇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机关办公用车(暂行)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机关办公用车的管理,完善司机人员行车管理,规范办公用车程序,提升工作效率确保车辆使用及时、合理及安全化,提高办公车辆的使用效率、降低维修成本,延长汽车使用寿命。
使机关办公用车管理有序化、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国家公务用车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集团公司机关办公用车管理办法:一、车辆管理与使用(1)集团公司车辆由行政工作处全面负责管理,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
(2)集团公司领导用车相对固定车辆,各处室公务用车全部实行机动调配。
(3)公务车用于集团公司业务接待及机关各处室业务使用,其他情况不予派车。
(4)各处室用车应填写“用车申请单”,写明用车事由、时间、目的地,由处室负责人签字,行政处处长批准(长途用车、八小时之外公务用车及节假日用车须提前一天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车队统筹安排。
各处室凭“派车通知单”使用车辆。
(5)行政工作处派车原则以派车单送达先后顺序及办理事物的轻重缓急程度安排车辆。
(6)司机凭审批合格的“派车通知单”出车,如遇特殊情况,行政工作处可先电话通知,后补办“派车通知单”。
其他情况一律不准出车。
(7)用车部门的随车人员不得随意支配司机变更路线,延长工作时间,增加运营成本。
司机对超出派车单范围内用车有权提出自己的建议。
(8)车队要建立行车登记制度,对行车里程、路线、车况、耗油量等做到心中有数,对没有派车单擅自出车及没有按派车单目的地出车者,一经发现按出私车严肃处理。
(9)驾驶员要定期填报过路费、加油费、停车费等报销凭证,送车队负责人审核。
对过期票据一律不准报销。
(10)公务车司机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将车辆借于他人使用,不得让闲杂人员搭乘。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保障道路运输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车辆维修、综合性能检测业务的,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负责对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的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八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号牌;(二)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车型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本款规定只适用于以汽油、柴油为单一燃料的道路运输车辆;(三)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四)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五)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其中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以及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技术等级应达到一级。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需登记的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客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领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更新小客车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更新指标。
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
第五条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一)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
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10万个,按月度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增量指标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5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
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2%,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88%。
(三)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管理工作。
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调控管理机构)设在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公安、税务、发展改革、统计、工业与信息化、民政、司法、财政、人社、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编制等相关市级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试行)河南延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利用车辆资源,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省车辆费用开支,确保行车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全部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统一管理工作.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及车辆调度、维修保养、费用、安全等工作。
第三条公司公务车辆采取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维修、刷卡加油、定点保险的管理方式.第二章驾驶员管理第四条驾驶员出车时,应严格按照派车单所填路线行车,驾驶员有权拒绝乘车人员随意变更路线的要求.第五条严格按规定人数乘车,不得超员。
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随意捎载无关人员。
第六条未经允许,驾驶员不得随意驾车外出,不得将车辆交由其他人驾驶。
驾驶员私自外出或私自将车交由他人驾驶,出现事故一切后果由该驾驶员承担。
第七条驾驶员不得利用公务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若从事非法活动,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本人承担。
第八条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1 / 8第九条驾驶员如有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挥、调配,弄虚作假、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即予以解聘。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车辆在交接时,交接人员必须将车辆证件、配件、工具、备胎、违章记录等列出书面清单,双方签名,交由综合办公室抄录里程计数后方可进行交接。
第十一条驾驶员应礼貌待客,不得向用车单位或个人索取额外的钱、财、物或提出无理用餐要求.一经举报并查实,除须退还非法所得或补交餐费外,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
第三章车辆调度第十二条公务车辆用于保障公司公务活动的正常运转。
车辆调度遵循先急后缓、同方向拼车、合理安排、优先保障领导公务的原则。
第十三条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统一调度工作。
除公司主要领导固定用车外,其他人员工作用车均实行派车制度。
第十四条各部门用车需填写《派车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申请公务用车,尽量避免同时申请二车次或二车次以上用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执法车辆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支队车辆的管理,贯彻车辆使用、维修、安全管理责任制,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结合支队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管理
(一)车管科负责车辆的保险、年检、维修保养、油料补给、交通事故处理以及考核、培训、安全教育等工作。
(二)支队所有车辆原则上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执法车蒙 G90060、蒙G86268和通信应急用车蒙G NN599、蒙GB5599由车管科调配使用。
其他执法车辆分配到各执法大队使用。
(三)严格执行执法车辆大队长负责制。
大队内部做出用车计划,各执法组轮换使用,由大队长指派各执法组的驾驶员,严禁转借或私自调换驾驶车辆,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并予以重罚。
(四)车辆严格实行下班入库制度,下班后必须停放在支队院内,晚上收车时间为6点以前,如有加班向车管科备
案。
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非工作用车,严禁搭载非执法人员,否则一切后果当事人自负。
任何用车部门及人员,必须尊重驾驶员权利,不能指使驾驶员做出违章驾驶行为。
(五)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各级交通法规和制度,对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和所有罚款由驾车人自己负责处理。
(六)车管科负责对每台车进行单车成本核算,并每月进行公布。
1、每辆车的行驶里程及燃料消耗。
2、根据车辆车型、车况等因素,确定每辆车百公里燃料消耗等。
3、每辆车的轮胎消耗量。
(七)车辆实行每周一、周四统一加油制度。
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外加油时,事先必须经车管科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车辆维修
(一)支队所有车辆实行定点维修。
车辆维修必须凭派修单到指定的厂家维修。
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外维修时,事先必须经车管科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1、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
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测。
2、一级维护是由指定的维修厂家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
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坚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该级维护为每5000公里进行一次。
3、二级维护是由指定的维修厂家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
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
该级维护为每15000公里进行一次。
(三)车辆大修按行驶里程10万公里以上或实际情况确定。
(四)车辆维修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由车管科负责审核同意;车辆维修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不含1000
元)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车辆维修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由支队长审批。
(五)维修程序
1、驾驶员报修后由车管科负责检验,确认后再由车管科填写派修单。
为了更好地对车辆进行管理,堵塞漏洞,节省开支,杜绝因维修保养造成的安全隐患,防止驾驶员在修车过程中采取报而不修,多报少修的现象发生,凡维修部件超过100元的必须回收,交车管科验收。
2、车辆统一在指定的维修点维修,未经车管科同意,驾驶员不得到定点以外的厂家维修、如有违反由驾驶员承担一切费用。
修理期间驾驶员应在修理厂监督修理工作,防止修理厂家作弊和维修不到位。
车管科要对帐目进行核实签字。
3、维修质保期限为:一级维护车辆行驶1500公里;二级维护车辆行驶3000公里;大修车辆行驶10000公里。
三、车辆使用范围和调配
(一)使用范围
1、各执法大队在管辖区内执法用车;
2、各分管领导执法检查用车;
3、法制科到各大队片区检查纪律用车;
4、管理科到街路督办问题用车;
5、数字化安装、检查街路摄像头用车;
6、没有执法车辆或执法车辆不足的大队因工作需要紧急用车。
7、科室紧急用车。
(二)车辆调配:
1、首先保证各大队每天执法巡查用车;领导和有关部门用车需每周提出用车计划;各大队和科室如有紧急用车的,可提前向车管科提出申请。
车管科根据用车申请,按照支队领导优先原则,进行车辆调配。
如有重大事项和特殊情况,车辆可统一调配使用。
2、用车均实行出车登记制,注明出车途径地、目的地、出车时间,用车人签字确认。
月底由车管科对派出辆车进行汇总填写当月出车报表,作为核销油料等费用的依据。
3、应急车司机必须经分管领导通知方可出车,并按派车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出车,不得擅自改变用车路线。
四、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