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河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服务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无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城建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⅛J,统筹安排发展城建档案事业所需经费,确保城建档案事业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城建档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邹门的监督、指导。
城建档案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设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
大中城市应当建立城市建设档案馆。
(H)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规划,提供人员、设施、设备和经费等必要支持。
(四)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和技术规范。
(五)开展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六)指导城建档案科学研究,加强城建档案宣传教育,组织城建档案业务培训。
城建档案工作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开展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二)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咨询和城建档案的科研工作,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档案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0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校档案管理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安徽省档案条例》和《安徽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我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所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校档案反映学校创办、建设与发展的全过程,是全校师生员工劳动成果和智慧的结晶,是检查教学工作质量、评价科研成果、考核教师和其他各类人员、衡量学校管理水平以及编史修志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的凭证价值和参考作用。
因此,档案工作是学校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全校档案工作实行各类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学校各方面的利用。
档案馆既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本校档案资料的直属支撑机构,其业务接受安徽省教育厅、档案局和中国科学院办公厅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由校长领导,分管校领导协助校长分管档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负责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的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促进档案工作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协调发展;(三)推进学校档案事业的建设与发展,听取校档案馆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档案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学校档案馆为正处级独立建制,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徽省、中国科学院和学校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二)拟定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学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四)编制档案检索工具,编研、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五)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六)做好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七)开展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八)利用档案举办校史展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九)进行国内外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十)对学校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工作,确保执法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保管安全、利用方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分类】本办法所称执法档案,是指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执法真实情况、体现执法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执法档案分为文化市场举报办理档案、文化市场日常检查档案、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执法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及时归档、集中保管的原则。
第四条【监督指导】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执法档案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执法部门负责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管理等工作。
上级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执法部门执法档案工作的指导,执法部门应当将执法档案工作作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考评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档案管理业务培训。
第五条【条件保障】各级执法部门应当确定执法档案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保障管理必需的场所、设施和经费,确保档案安全。
第六条【档案信息化】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档案管理和档案数字化工作,积极推进执法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章文件材料归档第七条【收集要求】执法人员应当从举报办理、现场检查、案件办理开始之日起收集与执法有关的文书、证据等各种文件材料。
第八条【归档范围】文化市场举报办理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原始举报文件材料;(二)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三)文化市场举报核查通知;(四)文化市场举报移送函、其他部门移送举报的文件材料;(五)举报核查回复文件材料;(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国企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A集团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人事档案管理水平,促进人事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档案是各级党组织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职责第四条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按照管理权限,人事档案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管理,配备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中共党员作为专职或兼职人事档案工作人员;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与其档案管理同在一个部门且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人员的档案,由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另行指定专人管理。
第五条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一)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人事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管理制度与实施细则等规范;(二)保管人事档案;(三)收集、鉴别和整理人事档案材料;(四)建立人事档案花名册,办理人事档案的查阅、接收和转递;(五)登记人员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六)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及时对所管档案进行清点,并履行交接手续;(七)为有关部门提供人员情况;(八)做好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九)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一)热爱本员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熟练掌握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二)严格执行保密守则,不向无关人员泄露员工人事档案内容;(三)贯彻执行上级及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条例,管理好本单位人事档案,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四)负责本单位人事档案信息的维护与管理,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转递、保管和提供查(借)阅等工作。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征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征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21.12.0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征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档案馆,各副省级城市档案局、档案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档案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为贯彻落实新修订《档案法》,适应新时代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企业档案工作,我局对《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
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后填写意见反馈表(见附件3),于2022年1月20日前反馈至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电子版同时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可在国家档案局网站“公告通知”栏下载。
联系人:张晶晶联系电话:************(兼传真)电子邮箱:****************.cn附件:1.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修订版征求意见稿)2. 现行《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与《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对照表3. 意见反馈表国家档案局办公室2021年12月2日附件1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科学、规范管理,提高企业档案工作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企业档案工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企业档案包括管理类档案(党群工作档案、行政管理档案、生产管理档案、经营管理档案)、产品(业务)档案、基本建设档案、设备仪器档案、科研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等。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

附件1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开发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科学管理,确保档案齐全、完整、真实与安全,更好地服务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组织举办的,对国家、行业、地方具有重大意义或者重要国际影响的会议、会展、运动、赛事、纪念、庆典等大型活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大面积影响范围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是指在举办重大活动和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数据、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四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统筹协作的工作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推动档案利用与开发,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第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证档案收集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序,保管安全可靠,鉴定准确及时,利用简捷方便,开发实用有效。
第六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活动经费预算。
档案主管部门、国家综合档案馆开展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工作应当积极运用新技术、新手段,不断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管理应当同时符合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八条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统筹协调、制度建设,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清单,并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附件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各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
以下会计资料应纳入归档范围:(一)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销毁鉴定意见书,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六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一)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相应的信息系统生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数据;能够输出符合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并履行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电子签证程序。
(三)使用的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数据,符合电子数据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应纸质会计档案的索引关系。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子档案管理工作,保存国家历史记录,推进社会信息化进程,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定义】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电子档案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或者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归档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信息记录。
第三条【工作原则】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全程管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要求和效力】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确保电子档案符合以下要求:(一)来源可靠。
由合法、明确的形成者,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处理业务事务活动中产生,形成者、形成活动、形成时间可确认,形成、办理、归档、移交等系统安全可控;(二)程序规范。
形成、办理、归档、移交、接收、保存、利用、鉴定、销毁等全过程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并且准确记录、可追溯;(三)要素合规。
内容、结构、背景信息和管理过程信息等构成要素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得拒绝电子档案的合法合规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基础保障】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配备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立管理机制、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体系、人才队伍,满足电子档案管理的实际需求。
第六条【安全保密】电子档案管理的全过程应当符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密管理、密码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档案主管部门职责】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国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政策制度,建立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培养专门人才,推动电子档案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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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开发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塔****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塔**公司或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加强企业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然**股份有限公司档案工作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对企业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它们是公司的无形资产,是公司科学技术资源储备的一种形式,是提升企业价值、宣传企业形象的必要条件和依据。
第三条为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提供利用,公司所有档案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档案部门应当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公司的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
第四条公司各单位和每一位员工,都有按规定利用档案的权利和依法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二章档案工作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党委)办公室是公司档案工作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宣传贯彻《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审定公司档案工作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2、负责公司档案工作的整体建设、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3、组织开展档案鉴定工作,审批档案鉴定销毁报告。
第六条公司档案资料中心具体负责档案业务工作的落实,是公司档案保管、利用中心,其主要职责是: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工作规定,制定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2、根据档案工作现状,提出和解决档案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逐步达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3、组织和指导档案工作业务交流、档案干部专业培训和档案学术研究。
4、负责公司各单位、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和业务指导。
5、负责公司**开发、炼**化工、基建工程、设备仪器、公文、会计等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利用工作。
6、负责保管公司所属单位移交进馆的档案,并及时编制有参考价值的档案信息,为科研、生产提供利用和咨询服务。
7、负责收集整理史志性资料,完成年鉴、党史等编写工作。
8、负责组织档案管理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及应用工作。
9、负责公司重点工程、重要设备仪器、重大科研项目归档文件的验收。
第七条公司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档案专业知识、管理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持证上岗。
专职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率要达到100%。
第八条根据《档案法》,对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并作为考核业绩的内容之一。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第九条公司实行各职能部门立卷归档制度。
各部门在职能工作活动中形成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办理完毕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都必须按照规定整理归档。
归档范围执行2019年《公司机关各部室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十条各单位在****开发、基本建设、科研成果评审、设备仪器购置等活动中形成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由项目负责人指定有关人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协作项目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单位归档,未完成的项目,由主办单位负责将已形成的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并附文字说明。
第十一条公司所有对外招标的项目、合作项目均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乙方在档案的收集、积累、立卷、归档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各管理部门在签订合同时要对项目文件材料归档提出明确要求,要有质量、数量、安全保密专门条款,专业管理部门必须见到档案部门出具的资料验收通知单,才确定为项目结束,档案资料验收通知单应作为结算部门主要凭证之一。
第十二条各项专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如财会管理),由各职能部门按其业务范围,指定有关人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公司档案人员应协助各职能部门,对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程度、准确性、保存价值、保管期限、密级进行确认,经职能部门负责人审签后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自2019年1月1日起,凡公司印发的文件,属于归档范围的,其电子文件应与纸质文件同时归档。
第十五条归档要求1、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案卷整理要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
反映同一内容不同载体和形式的文件材料应一并归档。
2、归档的文件材料由资料形成部门负责系统整理,整理的文件符合质量要求,档案资料中心按要求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整理。
3、照片与底片及文字说明一起归档;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文件与文字说明一起归档;数码照片应刻成光盘与文字说明一起归档。
一切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照片、底片、录音、录像、磁盘、磁带、光盘等)的材料费用、制作费用及复制费用由形成单位承担。
4、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一般不准以复印件代替。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符合规范,字迹工整,禁止用铅笔、圆珠笔、彩笔、纯蓝墨水书写。
案卷装订前应拆除金属物。
5、公文档案归档一式一份,******开发档案一式三份,科研成果档案一式一份,基本建设、设备仪器档案一式两份,会计档案一式一份。
6、文件材料移交必须填写“档案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双方清点实物,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归档时间1、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类文件材料(包括纸质和电子材料),在形成的次年6月底以前整理完毕归档。
2、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形成部门保管一年后归档。
3、声像、照片、电子档案在形成后立即归档。
4、******开发档案在一项任务完成并做出总结报告后归档,钻井、地质、工程资料在完井后归档,专业设计档案在设计项目完成审查批准后归档。
5、科研档案一般在科研项目鉴定后归档,分阶段进行的可分阶段归档。
6、基本建设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归档。
重大基建项目和重点科研成果验收时给鉴定评委会委员发的资料,会后立即全部收回归档。
7、设备仪器或引进项目的文件材料在开箱验收或接收后立即归档。
8、产品档案在产品定型鉴定后立即归档。
9、审计档案在审计项目终结处理完毕的次年一季度归档。
第四章档案管理第十七条档案管理工作是档案部门的一项经常性业务工作,要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销毁、安全、保密、统计、利用等管理制度,并将有关内容纳入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各单位负责人和员工调离岗位时,必须清退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和借阅的档案,档案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档案整理工作1、执行“公司各类档案管理办法”。
2、企业档案的分类,按照《公司档案分类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档案保管1、档案保管必须严格认真,进、出库手续齐全、完备,无差错,符合档案库房管理制度要求。
2、档案柜架排架整齐、科学,便于管理。
3、有效控制库房的温、湿度,纸质档案要求温度控制在18—24℃,相对湿度控制在45—60%之间,电子、胶片档案要求使用专用保管设备分库保管,温度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控制在40—60%之内。
4、档案管理要实行“三分开”,即办公室、阅览室(整档室)、库房分开。
库房保管做到防尘、防光、防虫、防盗、防火、防潮、防高温、防鼠、防有害生物、防污染。
消防安全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并做好“十防”记录。
5、加强褪色、破损档案的抢救工作,定期组织案卷清查,保证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安全。
第二十一条档案补充、修改1、补充、修改已归档的图纸,按照《公司档案补充、修改制度》执行。
2、严格按照修改的范围进行修改,图纸修改后,底图必须修改,做到底图和蓝图一致。
3、档案部门对图纸的补充、修改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档案修复抢救1、贯彻防治结合的方针,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寿命。
2、修复中要保持内容完整,不能损坏历史痕迹。
3、修复方法一定要经过试验,确有把握后再进行修复。
4、逐步掌握修复档案的除尘、消毒、去污、修裱等科学技术及现代化修复方法。
第二十三条档案鉴定销毁1、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按照《公司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写出鉴定报告,提出档案存毁意见。
2、根据企业管理具体情况和人员变动,及时调整档案鉴定领导小组成员。
档案鉴定小组由公司主管领导、各业务部门领导(或业务技术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共同组成,以保证档案鉴定工作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3、档案销毁工作必须慎重从事,销毁前要编制销毁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本单位主管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公司档案鉴定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销毁。
销毁档案时严格执行销毁制度,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档案统计1、统计数据以原始记录为依据,基础台账要同馆藏数量相一致,数据准确、可靠。
2、“档案年度统计报表”的数据截止到当年的12月31日。
3、统计的内容:包括档案的收集、移出、库存、利用及效果的数量、比率和分析等。
4、档案统计,必须以档案实体为基础,以国家档案局规定的卷、袋、盒为计量单位标准。
第二十五条档案开发利用1、档案信息利用本着既要严格保密、又要方便利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档案借阅制度和审批手续。
2、公司员工借阅本单位(部门)形成的档案请填写《档案利用申请表》;借阅非本单位(部门)形成的档案需经档案形成单位(部门)领导审批。
3、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方面需借阅公司档案,必须经档案形成部门审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方可借阅。
4、利用档案应按规定期限按时归还档案。
公文、会计、基本建设档案应在7日内归还;科研、******开发档案一个月内归还;如到期不能归还的,应说明理由,并办理续借手续。
5、档案利用者,必须对所借档案负安全、保密之责,未经档案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扩散和泄漏档案内容,不得在档案上做任何记录、折叠,不允许抽取换页或转借第三方。
6、凡档案利用者,归还档案时有义务认真填写《档案利用效果反馈表》。
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现代化1、企业档案管理现代化是办公自动化的组成部分,要列入公司现代化管理整体规划并与企业现状相适应。
档案部门要积极应用现代化手段和先进技术管理档案,逐步实现管理数据化、服务网络化,以适应企业信息化管理的要求。
2、有计划、有步骤的接收电子文件和实施馆藏档案的录入工作,提供网上查询、阅览等各项服务,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3、凡是**天然****、**维吾尔自治区、****公司、塔**公司下发的文件,由档案资料中心统一保存纸质档案一份和电子档案(光盘形式)两份;公司所属单位只保存与本单位有直接关系和本单位产生的纸质、电子档案,对公司所属单位保存的10年以上的公文档案经过鉴定后,将具有长期保管和利用价值的档案移交档案资料中心。
4、加强档案编研工作。
根据企业工作需要对档案进行深层次开发,及时编制适合公司生产、科研所需的档案资料,全方位、多层次的提供优质快捷的档案服务。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七条根据《档案法》的规定,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公司和所属各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1、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2、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3、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4、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企业的;5、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