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规定为了保障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维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培训规定,明确了培训的内容和要求。
以下为安全生产培训规定:一、培训内容1. 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安全健康法》、《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注重讲解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和实际应用。
2. 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培训内容包括公司内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包括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等,并强调员工遵守规定的重要性。
3. 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内容包括生产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设施的使用方法和维护,以及常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法等。
4. 个人防护用品的选择和使用:培训内容包括如何正确选择和使用各类个人防护用品,提高员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
二、培训要求1. 培训计划制定:公司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培训。
计划应明确每次培训的时间、地点、人员和内容等。
2. 定期培训: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新员工入职后,应及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 重点人员培训:对从事特殊工种或从事危险性较高的工作的员工,公司应加强培训力度,确保其具备足够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4. 培训记录:公司应做好培训记录,包括培训的时间、地点、人员和培训内容等,并保存至少两年,以备检查和查阅。
5. 培训考核:培训结束后,公司应组织考核,对员工的学习成果进行评估。
考核结果应作为员工晋升、培训或奖惩的参考。
三、培训方式1. 讲座形式:通过讲座、报告等形式,向员工传达安全知识和技能。
2. 情景模拟:通过模拟真实的工作场景,让员工参与其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3. 视频教学:通过播放安全教育视频,直观、生动地向员工展示安全知识和操作技巧。
4. 现场实践:组织员工参观现场、实地实验,以增加直接经验。
四、培训效果评估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培训的效果,公司应定期对培训的效果进行评估,主要考察员工对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对安全管理制度的理解和遵守情况等。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规定202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减少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保证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简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1.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策划和实施,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 人力与党群工作部负责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工作,将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列入公司教育培训计划中,会同综合管理部组织落实新入职/岗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培训、复训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厂所级领导、型号“两总”、中层干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参加上级举办的安全生产岗位培训、复训和继续教育。
3.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从业人员(含新从业人员)的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求1. 公司领导、两总、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领导、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经过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按要求定期复训。
中层领导、班组长及安全员每年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 新入职、新入岗员工进行公司、部门和班组(岗位)三级安全教育,每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公司级的安全教育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部门级的安全教育由各部门经理负责组织,主要根据部门工作流程和产品的特点介绍安全基础知识,组织学习相关安全文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职责,并请有经验的老员工进行安全操作示范。
每年员工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3.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六个月(含)以上再重新上岗时,需进行转岗安全教育和复工安全教育,转岗和复工安全教育培训由各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苏国防科工〔2013〕4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经信委(国防科工办),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2013年2月22日江苏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军工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科工安密〔2012〕269号)的部署,做好江苏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以下简称“考评”)工作,依据国家国防科工局制定的《军工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科工安密〔2012〕1097号)、省国防科工办、省安监局联合印发的《江苏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苏国防科工〔2013〕16号)和省安监局印发的《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安办〔2011〕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以下统称军工单位)分为军工集团公司所属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军工集团成员单位”)和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资质的非军工集团公司单位(以下简称“军工许可资质单位”)两类。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军工许可资质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的考评工作。
本行政区域内军工集团成员单位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军工许可资质单位,其考评工作按国家国防科工局印发的《军工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科工安密〔2012〕10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江苏省军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遵循“政府监督管理、专业机构评审、安全保密合法”的原则,逐级落实考评工作责任制。
第二章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第四条成立省军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军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工作。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条为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健全完善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职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有关工作,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的职业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以下共同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行业规范和标准体系,定期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布日期】2013.05.17•【文号】科工技〔2013〕592号•【施行日期】2013.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正文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工技〔2013〕592号中国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有关单位,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局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规范开展军工行业标准化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局2013年5月17日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军工行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对实施的监督(以下称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需要在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和电子等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与管理要求,可制定军工行业标准:(一)军工科研生产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等通用技术语言,制图方法、互换性、专业工程等基础技术;(二)军工科研生产质量、安全生产(含核安全)、安全保密、职业健康、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军贸、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及生产动员等管理事项;(三)军工科研生产涉及的先进设计、先进试验与测试、先进工艺与制造、军工信息化等工业技术;(四)军工关键原材料及制品、核心元器件、特种零部件等基础产品,以及军工科研生产专用试验与测试装备、制造装备等工业装备;(五)民用航天、核工业专用产品及技术。
第三条国防科工局统一管理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贯彻我国相关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规章制度、发展规划与计划,组织制定军工行业标准,组织实施相关重大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军工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技委)。
(法律法规课件)法律法规等清单

法律法规等清单一、法律二、法规、规章(标准化法规、规章未列入)三、地方法规、规章四、安全标准、规范(标准化标准规范未列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简介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第一类:1-苯基-2-丙酮等;第二类:苯乙酸、三氯甲烷、乙醚等;第三类:甲苯、丙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九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 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民爆法规试题及答案

民爆法规试题及答案1.民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是多久?()A、3年(正确答案)B、5年C、1年D、永久有效2.民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适用于哪些人?A、只适用于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正确答案)B、只适用于其他从业人员C、只适用于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D、适用于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3.民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什么制度?A、安全生产监督制度(正确答案)B、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制度C、安全生产报告制度D、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制度4.民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什么能力?A、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正确答案)B、与岗位相适应的管理能力C、与岗位相适应的操作技能D、与岗位相适应的销售技巧5.民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时间要求是多久?A、每年不少于48学时(正确答案)B、每年不少于16学时C、每年不少于32学时D、每年不少于64学时6.民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由谁实施?A、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确答案)B、国防科工委C、民爆生产经营单位D、安全生产培训机构7.民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获得安全培训证书后,还需要经过谁的考核才能获得安全资格证书?A、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确答案)B、国防科工委C、民爆生产经营单位D、安全生产培训机构8.民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是多久?A、1年(正确答案)B、2年C、3年D、4年9.民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如果需要继续从事该项工作,需要做什么?A、重新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正确答案)B、重新申请安全资格证书C、重新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获得安全培训证书D、重新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获得安全资格证书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是什么规定?()A、民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正确答案)B、民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C、民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规定D、民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规定11.民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适用本规定的是指哪些人员?()A、民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正确答案)B、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正确答案)C、其他从业人员(正确答案)D、临时聘用人员12.负责人是指民爆生产经营单位的哪些人员?()A、董事长(正确答案)B、总经理(正确答案)C、经理(正确答案)D、厂长(正确答案)13.根据第八条,民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应当包括哪些内容?()A、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正确答案)B、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的法规、规章、标准(正确答案)C、民爆行业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正确答案)D、民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正确答案)E、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基本知识(正确答案)F、民用爆炸物品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正确答案)G、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正确答案)H、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正确答案)14、根据第九条,民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应当包括哪些内容?()A、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正确答案)B、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的法规、规章、标准(正确答案)C、民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正确答案)D、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安全生产专业知识、职业卫生知识(正确答案)E、民用爆炸物品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与管理、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与实施、重大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及处理的有关规定(正确答案)G、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经验(正确答案)H、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正确答案)15.民爆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应当包括哪些内容?()A、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的法规、规章、标准(正确答案)B、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正确答案)C、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正确答案)D、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16.民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成立甘肃省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成立甘肃省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17•【字号】甘工信发[2013]295号•【施行日期】201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成立甘肃省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甘工信发〔2013〕295号)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及国家国防科工局和省安委会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工作,决定成立甘肃省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主任:李平省工信委主任、省安委会成员副主任:张富奎省工信委副主任委员:韩建平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姜小平中核兰州铀浓缩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耀东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雷英俊核工业甘肃矿冶局副局长但赛君中航工业兰州航空机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唐棣中航工业兰州飞行控制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金玉中航天水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专务王润福中国航天五院第五一〇研究所副所长张振中中国兵器甘肃银光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刘存忠中国兵器北方机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侯重民天水六九一三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匡振武际华三五一二皮革服装有限公司副书记齐福荣中国电波传播研究所兰州电波观测站站长段文涛甘肃长风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孙海勇甘肃虹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王林天水七四九电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庆祥天水天光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张小明天水庆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左光智甘肃省核工业地质局副局长王永庆省工信委军民结合推进处处长陈洁省工信委军工科技质量与监管处处长史宏省工信委军工应急办主任二、工作机构主要职责甘肃省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省国防科技工业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信委军工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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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培训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适用本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是指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实施行业管理的核工业、航天工业、航空工业、船舶工业和兵器工业的生产、经营、科研单位。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四条国防科工委负责指导、监督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二章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证书。
其中从事船舶造修的企业和涉及放射性物质、火炸药、推进剂及其制品科研、生产、储存、销毁、处置与使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称“从事危险作业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证书后,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方可任职。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申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时,其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获得安全生产培训证书;其中从事危险作业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获得安全生产合格证书。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是指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及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分管科研、生产、试验、技术、特种设备管理、危险品采购、储存、运输、销售、销毁等活动的负责人等;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与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有关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
(三)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四)企事业单位各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
(五)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急救援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及方法;
(六)易造成职业病的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措施;
(七)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八)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与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有关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
(三)安全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知识、安全生产专业知识、职业卫生等知识;
(四)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与管理、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与实施、重大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及处理的有关规定;
(五)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易造成职业病的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六)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七)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其中,从事危险作业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必须依照国防科工委制定的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实施。
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由国防科工委统一组织制订并予以发布。
第十三条从事危险作业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由国防科工委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由其所隶属的相关军工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应当由获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培训资质并经国防科工委认可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
训合格后,发给安全生产培训证书。
第十五条从事危险作业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获得安全生产培训证书后,经考核合格,国防科工委颁发安全生产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复审一次。
证书复审前30日内,向国防科工委提出复审申请。
未经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合格证书复审材料包括:
(一)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二)每年安全生产再培训记录;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国防科工委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复审工作。
复审合格的,加盖复审合格章;复审不合格的,不予盖章,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从事危险作业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该项工作的,应于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重新参加48学时的上岗资格培训,获得安全生产培训证书,并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并获得安全生产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二十条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临时聘用的人员。
其中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由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三)本单位本岗位生产工艺技术要求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五)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环境及危险因素;
(六)同行业或本单位典型事故案例;应急救援、脱险技能;
(七)型号产品特点及安全要求的专题培训;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企事业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从事危险作业的企事业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初次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四章安全生产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防科工委对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企事业单位的培训工作进行督查;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督查。
督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二)安全生产培训资金的保证情况;
(三)从事危险作业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培训机构实施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相关培训工作应接受国防科工委和相关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工委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未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的;
(三)未支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期间工资及培训费用的。
第二十八条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工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其停产整顿:
(一)从事危险作业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本规定申请复审或复审未通过的;
(二)除从事危险作业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获得安全生产培训证书的;
(三)企事业单位未按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
第二十九条编造安全生产培训记录、档案或骗取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由国防科工委吊销其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并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未按照国防科工委颁布的培训大纲实施培训的,由国防科工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从事
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第六条中“火炸药、推进剂制品”是指包括各类弹药、引信、火工品等使用火炸药、推进剂作为主要原材料的制成品。
“涉及放射性物质、火炸药、推进剂及其制品”的“使用单位”是指总装、总测、大型试验单位。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