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最新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暂行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汇总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第八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定稿

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办公室电子公文电子公文专用章江北委发〔2012〕28号核收: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区属各党工委、党委(党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街镇:《重庆市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2012年第13次常委会议和区政府2012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重庆市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2012年7月18日附件重庆市江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渝委办发〔2011〕4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成员)以及社区社会事务工作站(以下简称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党组织是党在城市社区的基层组织,在社区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社区工作站是政府设在社区的专门服务机构,属临时机构性质,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镇)负责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工作站实行任务统一安排、场地统一使用、经费统一调配、人员统一管理。
第四条社区工作站负责承接政府延伸到社区的相关行政事务性工作以及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主要包括:社区党建、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优抚救济、社会救助、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消防安全、教育卫生、计划生育、文化体育、住房保障、消费维权、环卫绿化、物业监督,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等。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第八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2012年重庆市涪陵区教师招聘100名人员简章

重庆市涪陵区2012年第四季度公开招聘100名教育工作人员简章为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引进优秀人才,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一、招聘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名额本次共拟招聘教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100人。
其中:高中教师岗位25人、初中教师岗位10人、城区小学教师岗位22人、农村小学教师岗位18人、幼儿教师岗位15人、中职教师岗位10人。
具体招聘学校及学科岗位详见《涪陵区2012年第四季度公开招聘教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一览表》(附后)。
三、招聘条件(一)涪陵五中、涪陵实验中学、涪陵高中的应聘人员需985、211工程院校2013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其余高中教师岗位和初中教师岗位、城区小学教师岗位需2013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幼儿教师岗位需2013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农村小学教师岗位需2010年毕业生至2013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中职教师岗位需2010年毕业生至2013届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二)所学专业符合应聘学科岗位要求。
其中幼儿教师岗位可为音乐专业。
(三)具有符合应聘岗位所需的教师资格证(中职教师岗位除外;2013年应届毕业生可在报到时提供)。
(四)普通话水平二级乙等及以上(语文教师岗位需二级甲等及以上)。
(五)符合招聘岗位的其他要求(详见《一览表》)。
四、招聘范围凡符合本简章规定招聘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以下人员不属招聘范围: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4.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6.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7.现役军人;8.在读的非应届全日制毕业生;9.涪陵区内在职公办教师;10.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用人制度,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精神以及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迸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内和组织、人事部门制定的本年度增人计划内进行。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招聘工作职责分工第六条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是全市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年度事业单位增人计划;(二)核准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的招聘计划及方案;(三)负责发布招聘信息、招聘简章、审核报考人员资格及发放准考证;(四)负责组织招聘工作并承办公共科目笔试的出题和阅卷工作;(五)组织制定面试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体检考核工作;(六)办理招聘合格人员的录、聘用审批工作;(七)承办上级交办的有关招聘工作;第八条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申报年度增人计划和招聘计划及方案;(二)制定拟发布的招聘信息、招聘简章,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三)在组织、人事部门指导下承办专业科目笔试的有关出题和阅卷工作;(四)申报招聘合格人员的录、聘用材料;(五)负责招聘工作经费的落实;第三章招聘程序、计划第九条公开招聘的基本程序是:(一)制定招聘计划及方案;(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审查报名资格;(四)组织考试(笔试、面试);(五)公布成绩;(六)考核与体检;(七)公示拟招聘人员名单;(八)办理录、聘用等相关手续。
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引导优秀人才向事业单位集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招聘是公开招聘的特殊形式,可不经过公共科目笔试,直接通过专业科目测试、面试等程序确定拟聘用人选。
第三条考核招聘应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做到信息、过程和结果“三公开”。
第四条事业单位补充下列人员,可以采取考核招聘的方式进行。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以及具有硕士学位应聘主城9区以外区县(自治县)事业单位的人员;(二)具有技师以上技术职务,且连续五年以上从事与招聘岗位工种相同的工勤技能人员;(三)拟聘在专业技术岗位的急需紧缺人才;(四)文艺、体育类特殊人才。
第五条急需紧缺人才是指用人单位连续两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报考人数均达不到开考比例而取消的专业技术岗位人才。
急需紧缺人才,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以往招聘情况以及当时人才供需状况等研究认定。
第六条考核招聘由招聘单位负责拟制招聘计划,主要包括岗位空缺情况、考核招聘理由、招聘岗位、招聘条件、招聘程序等。
考核招聘计划须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组织报和资格初审;区县(自治县)属事业单位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组织报名和资格初审。
第八条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成立由有关领导、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人员不得高于60%。
第九条考核采取专业知识测试、业务能力操作、面试等方式进行,重点测评应聘者的适岗能力,主要考核应聘者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考核应量化计分,从高到低依次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报考人数较少,未形成竞争的,须有考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表决情况应记录在册。
第十条应聘人员的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备案及聘用上岗,均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聘用程序和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聘后考核第四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五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第六章相关事宜第七章组织实施与监督第八章附则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0.09.19•【字号】渝人发〔2000〕138号•【施行日期】200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3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市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2000年9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三章考核的组织实施第四章考核机构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六章考核的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其积极性,并为其聘任、晋升、奖惩、培训、辞退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和知识更新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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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最新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暂行办法
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察组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考察工作,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属事业单位由区县(自治县)人社局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应抽调熟悉干部人事工作的同志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不少于2人。
二、考察内容
(一)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二)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三、考察方法
考察采取个人填写考核材料,考察小组查阅档案、实地调查、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等方式进行。
四、考察结果的认定
考察小组要对每个考察对象做出鉴定,写出鉴定材料,并认真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察表》,考察表进入个人档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考察为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
(一)不符合报名范围和条件的人员;
(二)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洁从业纪律、财经纪律的人员;
(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人员;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五、考察结果的运用
考察结果要通知本人。
考察合格人员,结合总成绩和体检结果,择优确定为拟聘人员。
若考察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
出现的空缺,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考察纪律
考察小组在考察期间要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不随意表态,不得接受与考察对象有关的吃请、收受礼品等,发现违纪行为将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严格执行“谁考察、谁签字、谁负责”的考察工作责任制,严禁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招入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