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成[19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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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6月25日教成〔1998〕3号)近些年来,部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社会助学)班,为培养人才、满足社会青年接受高等教育的要求,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一些学校举办社会助学的指导思想不端正,以“创收”、营利为办学目的;一些主考院校既承担命题、评卷等考试任务,又进行相关的社会助学活动,个别命题人员参与辅导,教考不分;一些学校大规模举办全日制社会助学班,挤占学校的教学设施,影响了计划内学历教育的教学秩序和质量;一些学校对社会助学班缺乏统一管理,院系自行招生办班,由于办班单位对社会助学班学生疏于管理,少数学生打架斗殴,违法犯罪,扰乱了学校及周边地区的社会秩序。
上述问题,已经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自学考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社会助学活动的管理,特通知如下:一、普通高等学校在加强管理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以举办以业余形式为主的社会助学班,从严控制举办全日制社会助学班。
举办社会助学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挤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秩序。
二、普通高等学校应加强对社会助学活动的管理。
社会助学活动须由学校确定的机构统一举办,由学校成人教育管理机构归口管理。
三、严格执行“教考分离”的原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院校不能举办主考专业的社会助学班,不得以主考院校名义招收社会助学班学生。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11.03•【文号】•【施行日期】1995.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1995年11月3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
在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的积极倡导和组织下,个人自学蔚然成风,社会助学工作的开展亦呈现出主体多类、形式多样、受助地区和人员广泛的良好局面。
为了充分发挥自学考试的教育功能,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推动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发展社会助学个人自学、社会助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系统中的教育活动,是国家考试的基础和重要条件。
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自学并参加国家考试者均是自学考试的对象,亦为社会助学的对象。
社会助学的基础功能是帮助自学者理解和掌握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内容,解惑答疑,指导自学方法,提高其自学能力。
凡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采用面授、函授等形式帮助自学应考者学习的活动,均属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范畴。
各种类型的高等院校是社会助学活动的主体,同时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为自学应考者创造条件,提供学习帮助和服务。
各级教育部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对社会助学应积极支持、正确引导、改善服务、加强管理,使其充分发挥教育功能,促进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
二、进行社会助学活动登记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教育机构可进行社会助学活动,举办助学活动要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发助学许可证。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面向社会举办助学班。
学业考核管理办法

学业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完善考核评价制度,落实人才培养方案中能力培养目标的要求,保证教学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职教育和五年制大专在校学生。
第三条考试内容应突出“能力本位",注重对学生理解知识、应用知识,特别是综合性、创造性应用知识能力的考核,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
第四条随着学院的发展和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以及教学经验的不断积累,逐步建立试题库,实行教、考分离。
第五条强化考试过程管理,围绕学生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采用一次性结课考试(期末考试)和课堂教学过程中阶段考核,以及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和多渠道的教学质量评价方式.第六条考试成绩核定坚持公正、公平,客观评价学生学习状况,成绩记载必须真实、及时。
第七条加强对考试结果的分析和评价,强化考试反馈作用。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八条为加强考试管理,做好考试工作,学院成立院、系两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考试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一)考试领导小组的组成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及组员组成.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教务处正副处长、学生处正副处长、各系(部)主任、教学副主任任组员。
各系(部)考试领导小组组长由系(部)主任担任,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主任任副组长,教学秘书和专业教研室主任任组员。
(二)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领导全院的考试工作,提出考试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意见和要求;2.检查全院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3.听取考试工作的汇报;4.解决和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5.巡视考场;6.按程序处分并通报作弊学生,批评和处分有失职行为的监考教师;7.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总结等。
各系(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本部门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2.组织命题、审核、校对试题,做好试题保密工作等;3.协助教务处组织和安排考场及监考人员,负责组织本部门监考人员培训;4.负责对学生进行考纪考风教育;5.组织和审核试卷评阅、成绩评定和成绩记载、试卷分析等项工作;6.负责本部门考试总结工作。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生注册管理办法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生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新生注册管理工作,促进自学考试的健康有序发展,鼓励社会助学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保障自学考试的学习者(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管理试行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自学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湖北省自学考试新生注册采取使用“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在线审核、电子标注、数据备案和网上查询的管理方式。
中国公民在湖北省境内参加自学考试,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注册手续。
注册完成后,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为考生建立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考生获得自学考试资格。
第三条考籍档案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由省考办负责建立并管理,数据以省考办数据库为准,电子档案的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手续。
第四条自学考试新生注册管理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正、安全、规范.第二章助学机构与形式第五条自学考试学习形式分为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
个人自学是指由考生本人自学完成学习;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函授、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提供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考生学习的活动。
第六条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经湖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登记注册,可以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
第七条自学考试学习形式:(一)个人自学。
(二)社会助学1。
行业(部门)委托单位助学;2.高等学校助学;3。
学习服务中心助学。
第八条社会助学形式分为全日制助学和非全日制助学:(一)全日制助学包括的助学类型:全日制专科、全日制专升本、全日制本科(专本连读).(二)非全日制助学包括的助学类型:非全日制专科、非全日制专升本、非全日制本科(第二学历学位)。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拟稿)

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主考学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原国家教委公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考核管理办法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和原国家教委公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教考试[1996]3号)精神,结合湖北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考核(以下简称“实践考核”)是为了实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专业规范要求和课程考核目标,对应考者进行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
(二)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实践考核分为评价性实践考核和非评价性实践考核。
评价性实践考核由全省统一组织的笔试和主考院校组织的实践考核两部分组成,这两部分成绩按比例合成后认定该课程成绩;非评价性实践考核由主考院校组织的考核,并以考核成绩认定该课程的最终成绩。
(三)实践考核必须坚持标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考核手段的现代化。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一)实践考核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简称“省考试院”)领导下,由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简称“省自考办”)具体实施,按业务流程实行分级管理。
省自考办负责管理本省实践考核工作,组织主考学校和其它高等院校及有关单位具体实施。
主考学校在省自考办领导下,负责实践考核的实施工作。
- 1 -(二)省自考办的职责:1.贯彻执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的实践考核的方针、政策、业务规范。
2.审定并公布本省开考专业的实践考核要求、考核大纲。
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 行)

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设置管理工作,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政策,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一条本试行规定所称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但不具备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资格的机构。
第二条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及其举办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的基本职责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考试的有关规定,开展高等教育自考助学辅导活动,提高受教育者的政治、文化和专业素质。
第四条设置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要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全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有利于优化各类高等教育布局、层次和科类结构。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五条设置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应具备下述条件:(一)法人资格条件举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的社会组织应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资产负债率不高于30%;举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的个人应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举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办学启动资金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其中办学周转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健全的内部决策机制和学校管理机构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成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有完善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章程、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建立教学、行政、财务、学生等管理机构,并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课程考核评价办法

课程考核评价办法为提高教学质量,系统考察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成效,准确、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学习成绩,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建立健全学校考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评价是考察学生学习成效及其持续改善程度的重要手段、检验教师教学质量的主要抓手,也是评估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校内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各类课程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课程评价考核的目标是:测量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与形成过程,以及每门课程最终学习目标的达成程度。
突出考核评价内容的职业性、实践性、创新性和开放性。
引导教学过程以实践为主线,关注学生是否学会了工作并掌握了必要的学科知识。
第四条坚持形成性课程考核评价方式,杜绝仅仅使用理论试卷对学生学习成效进行评判的方式。
坚持多角度、多主体、多元化的课程考核评价手段。
根据不同的教学对象、不同的学生思维结构分级、分层设计课程考核评价体系和具体的考核评价指标。
第二章课程考核评价组织第五条成立校级和系(部)级课程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校级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各系(部)相关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各系(部)成立相应的考核评价领导小组,由系(部)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教研室主任、系办、学工办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学校分管教学的领导负责组织、领导学校的课程考核评价管理工作。
教务处负责统筹安排全校课程考核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审核各教学单位的课程考核评价实施细则,负责课程考核评价体系及指标质量的监控、统筹和协调各系(部)考核评价安排,负责组织校领导、教学督导及其他相关人员检查、督导考核评价的过程与结果,负责协调处理学生、教师考核评价违纪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七条系(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课程考核评价工作。
分管教学的系(部)领导具体负责本系(部)的课程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
教师和相关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职责负责实施具体课程考核评价事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助学组织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加强对社会助学的管理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创造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助学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依法对社会助学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社会助学活动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办法等,保证教育质量。
社会助学组织及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社会助学管理指导机构第五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政策和业务规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并对其社会助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七条行业部门与自学考试机构合作考试的项目,行业部门应负责本系统的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社会助学组织第八条社会助学组织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经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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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
课程学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加强学习过程的指导、管理、考核和评价,对于改善学习效果、提高学习质量、探索自学考试多元化评价方式改革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条为构建完整、系统的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体系,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思维能力等综合素质,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助学综合评价标准体系(试行)》(考委办函[2013]9号)、《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鄂教高[201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概念说明:
(一)学业综合评价: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课程培养目标为依据,对参加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考生的学习过程及学习结果进行量化考核,并评定课程成绩的一种多元化评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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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助学方式:包括课堂面授、网络助学等。
课堂面授:助学机构集中组织考生在固定地点,由授课教师在课堂讲授。
网络助学:助学机构利用网络技术和课件资源,在网络学习平台上,组织考生集中或分散地学习、练习、测评、互动答疑等。
(三)考核评价方式:考核评价方式含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考”)、过程评价、技能考核(实践考核)(以下简称“技能考核”)、面试等。
课程的考核评价方式根据课程内容及助学形式确定。
第四条学业综合评价应遵循教育规律,体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特点,坚持质量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科学、合理、规范。
第五条实施学业综合评价的自学考试课程成绩根据考核评价方式按一定比例组合而成。
具体组成办法按照全国考办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湖北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教育考试院”)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的指导下,负责全省自学考试课程学业综合评价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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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解释本省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并适时修订;
(二)指导全省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的实施,对主考学校实施学业综合评价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合并实施学业综合评价课程成绩;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学业综合评价的进行相关处理。
第七条主考学校是本校社会助学专业过程评价、技能考核等实施与成绩认定的主体。
主要职责:
(一)依据本办法制订本校社会助学专业课程的不同考核评价方式的具体实施细则,督促相关助学机构执行;
(二)负责本校社会助学专业课程过程评价、技能考核等成绩评定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安排、制订社会助学专业教学计划,组织本校社会助学专业课程师资,督促助学机构开展社会助学课程的课堂面授或网络助学;
(四)负责对本校社会助学专业过程评价、技能考核等成绩进行认定并复查,确认后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
(五)对本校社会助学专业不同考核评价方式的评定过程、评定结果等材料建立档案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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