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艾滋病高危人群健康教育及行为干预的司法保护(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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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艾滋病家庭儿童的法律保护

中国艾滋病家庭儿童的法律保护

中国艾滋病家庭儿童的法律保护韩雷1论文摘要:在艾滋病日益威胁到人类社会生活的今天,如何有效保护艾滋病家庭成员,尤其是儿童这个特殊群体的健康权问题成为全人类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

中国政府一向关心重视儿童的健康权利,积极致力于儿童艾滋病方面的教育,赋予儿童与成人相同的权利,尤其是预防和护理的教育。

中国政府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

一、概论健康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只有健康的国民才能造就昌盛的社会,才能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和协调发展。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已不仅仅安于能够生存,而是追求能够健康地、有尊严地生存,进而追求自身的全面发展。

因此,人们把健康作为一项权利提出来,并希望健康权利能够像诸如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其他权利一样得到应有的重视、保护和促进。

自世界卫生组织宪章首次倡导对健康权加以保护的半个多世纪以来,各国对健康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入,对健康权的促进和保护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国际社会开始倡导这样一种观点,那就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和经济实力的标准不是看它的高速公路有多长,也不是看它的高楼有多高,城市是否繁华,而是看其人民享受的福利,他们的健康、营养和教育水平;以及社会向脆弱和特困群体提供的服务,特别是为儿童的身心发展提供的保护。

儿童的健康水平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和希望,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是提高人口素质的基础,是人类发展的先决条件,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前途与命运。

中华民族素有“携幼”、“爱幼”的传统美德,中国古语“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流传至今。

中国政府一向以认真和负责的态度,高度关心和重视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在全社会倡导爱护儿童,儿童优先的公民意识。

1中国儿童中心主任。

中国政府一向关心重视儿童的健康权利。

1990年9月,联合国召开了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行动计划。

依据文件精神,中国政府于1992年2月正式颁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这是中国第一部以儿童为主体、促进儿童发展的国家行动计划。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川府发[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1]5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温家宝总理来川视察精神和李克强副总理11月18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现结合四川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艾滋病防治条例》,围绕《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工作目标,坚持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综合治理、分类指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防治格局基本形成,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势头有所减缓,病死率有所下降,感染者和病人的生存质量明显改善,社会歧视有所减少。

但是我省艾滋病疫情严重,流行和蔓延多因素交织,防控形势严峻,任务仍十分艰巨。

一是人群感染率高,疫情呈上升势头,注射吸毒传播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性传播逐渐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感染范围及人群不断扩大,艾滋病正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

二是人口基数大,流动人口多,传播危险因素广泛存在,重点地区毒、穷、愚现象交织孳生,从源头上消除和控制难度大。

三是疫情范围广,地区差异大,局部地区呈高流行状态。

四是一些地区认识不高,重视不够,投入不足,政策落实不到位,措施覆盖率低。

五是防治机构不健全,人员数量不足,队伍不稳定,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防控机制还有待完善。

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关系到民族兴衰和国家存亡,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

艾滋病、性病的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

艾滋病、性病的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
娼”人群中传播 宣传策略:遵纪守法、遵守性道德、“不性乱”等说教
式宣传为主,并将艾滋病与道德败坏、行为不检点及 违法密切联系在一起。 宣传效应:人们认为“艾滋病是对不道德行为的惩罚”, “是那些道德不好的人才会得的病”,促使社会对一 些边缘人群(注射吸毒者、暗娼、男男同性恋)的歧视和 社会耻辱,造成了人们对病毒感染者普遍的歧视,给 艾滋病防治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宣传教育
针对“高危行为”的宣传教育 时间:90年代末期-现在 流行特点:艾滋病的流行不局限在所谓的“高
危人群”,开始扩散到社会各阶层,人们 观念中的“非高危人群”,如家庭妇女、 婴儿、青少年也出现了感染。 宣传策略:以大力宣传“安全性行为”及安全 套推广运动为标志,注重如何让人们认识 到感染艾滋病的危险及可能感染艾滋病的 “高危行为”方式,而不是强调“高危人 群”在艾滋病传播中的作用。 宣传效应:普通公众认识到每个人都有感染艾 滋病的可能,多性伴不使用安全套是艾滋 病感染的主要危险行为,普遍在婚前性伴 为及多性伴性行为中使用安全套。
宣传教育
以“高危人群”干预为主的宣传教育 时间:上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初期 流行特点:艾滋病的流行还局限在可以划定某类人群
“特殊身份”的所谓“高危人群”阶段,如吸毒人群、 性工作者、长卡司机等,或政府的宣传教育重点放在 “高危人群”干预方面。 宣传策略:将“高危人群”与一般人群区别对待,重点 突出“高危人群”干预工作,并在宣传中突出“高危 人群”与艾滋病流行的关系,忽视普通人群艾滋病危 险认知的宣传。 宣传效应:把艾滋病视作某一类人特有的疾病,公众普 遍认为:“我不是高危人群”或“我不接触高危人 群”,所以我没有感染艾滋病的危险,特别是青少年 人群艾滋病防护意识差。
艾滋病宣传教育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5.19•【文号】公通字〔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近期,个别地方发生假冒或者利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病人身份、以谎称含有或者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为工具实施违法犯罪的案件。

为依法严厉打击,有效震慑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依法严厉打击艾滋病是一种传染性强、死亡率高的传染病。

极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群众对艾滋病的恐惧心理,假冒或者利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病人身份,以谎称含有或者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为工具,追逐、拦截、恐吓他人,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有的虚构事实、编造谣言,利用信息网络炫耀致人感染的情况,公然兜售声称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或者传授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犯罪方法;有的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社会公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甚至有极个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病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有艾滋病,违法失德,自暴自弃,实施违法犯罪,对他人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此类违法犯罪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从维护社会治安的大局出发,依法严厉惩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生命健康权。

高危人群艾滋病干预实施方案

高危人群艾滋病干预实施方案

高危人群艾滋病干预实施方案一、背景艾滋病是一种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疾病,目前尚无治愈方法。

在我国,艾滋病疫情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尤其是高危人群,如性工作者、男同性恋者、吸毒者等,已成为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

为了有效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减少高危人群感染艾滋病的风险,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在积极开展艾滋病干预工作。

二、目标1. 降低高危人群艾滋病感染率,减少艾滋病的传播途径。

2. 提高高危人群对艾滋病的认知度,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3. 改善高危人群的生活环境,为他们提供健康、安全的生活空间。

4. 增强高危人群的心理健康,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三、实施方案1. 加强宣传教育(1)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如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普及艾滋病知识,提高公众对艾滋病的认识。

(2)针对高危人群,开展专项宣传教育活动,如发放宣传册、举办讲座、开展同伴教育等,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3)加强对青少年的性教育,提高他们的性安全意识,预防艾滋病的传播。

2. 开展健康干预(1)为性工作者提供安全套、润滑剂等防护用品,推广安全性行为。

(2)为男同性恋者提供安全套、润滑剂等防护用品,推广安全性行为。

(3)为吸毒者提供美沙酮维持治疗、清洁针具交换等服务,减少共用注射器的风险。

(4)为孕妇提供艾滋病检测和抗病毒治疗,减少母婴传播的风险。

3. 改善生活环境(1)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管,打击非法性交易,提供安全、健康的娱乐环境。

(2)加强对吸毒场所的监管,打击非法毒品交易,提供安全、健康的吸毒环境。

(3)为高危人群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服务,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

4. 加强心理健康(1)为高危人群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2)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提高高危人群的心理健康意识。

(3)加强对高危人群的关爱和支持,提高他们的社会融入度。

四、监测与评估1. 定期开展艾滋病疫情监测,了解高危人群艾滋病感染情况,及时调整干预措施。

艾滋病感染者的权益保障与法律支持

艾滋病感染者的权益保障与法律支持

艾滋病感染者的权益保障与法律支持艾滋病是一种严重的传染病,对感染者的身体和心理都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在保障艾滋病感染者的权益和提供法律支持方面,社会各界都应该共同努力。

本文将从保障措施、法律法规以及社会支持等方面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权益保障与法律支持进行探讨。

一、保障措施为了保障艾滋病感染者的权益,社会应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

首先,加强艾滋病预防知识普及,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减少感染风险。

其次,建立健全的医疗体系,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确保艾滋病感染者能够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同时,加强艾滋病研究,提升医疗技术水平,不断推进艾滋病治疗手段的创新和发展。

此外,社会也应关注艾滋病感染者的心理健康。

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帮助感染者面对艾滋病所带来的困难和挑战。

同时,加强对艾滋病感染者的职业培训和就业安置,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度。

通过这些保障措施,能够有效地保障艾滋病感染者的权益和福祉。

二、法律法规在保障艾滋病感染者的权益和提供法律支持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至关重要。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确保艾滋病感染者在法律层面得到全面的保护。

首先,法律应当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艾滋病歧视和人权侵犯。

例如,规定雇主不得因艾滋病感染者的身份而拒绝录用或解雇员工。

同时,法律还应规定各类公共场所不得将艾滋病感染者歧视、隔离或排斥,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

其次,法律应当确保艾滋病感染者的医疗权益得到保障。

相关法规应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因艾滋病感染者的身份而拒绝提供诊断和治疗服务。

同时,对于违反医疗伦理的行为应进行严肃的法律追究,确保艾滋病感染者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帮助。

此外,法律还应加强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法律援助和法律知识普及。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为感染者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法律知识普及,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维权和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4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4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的蔓延,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艾滋病疫情和防治工作需要,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增强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

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关系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关注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格局基本形成。

当前,我市艾滋病疫情处于低流行状态,但流行形势依然严峻,疫情上升的压力依然存在;许多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以下简称高危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加大,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传播的危险因素上升;一些区县和部门对防治艾滋病还存在认识不高、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在我市的流行蔓延。

(二)坚定信心,明确目标。

如何预防艾滋病加强对高危行为的干预与指导

如何预防艾滋病加强对高危行为的干预与指导

如何预防艾滋病加强对高危行为的干预与指导艾滋病是一种严重的传染病,对人类的健康和社会发展都带来巨大的威胁。

为了有效遏制艾滋病的传播,预防控制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如何预防艾滋病以及加强对高危行为的干预与指导,旨在提供有用的建议和指导。

一、加强宣传教育,普及艾滋病知识艾滋病的防治首先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艾滋病认知水平。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制作宣传材料、在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等方式,向民众普及艾滋病的基本知识、传播途径和预防方法。

此外,学校、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也应加强艾滋病教育,让每个人都了解到艾滋病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性,以提高预防意识。

二、推行安全性行为教育高危行为是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之一,因此,对于高危人群,如性工作者、吸毒人员等,加强安全性行为教育至关重要。

各级卫生部门可以组织专业人员,定期开展培训,向高危人群传授正确的预防知识和技巧。

同时,要加大对安全套的推广力度,提高人们使用安全套的意识,以减少性传播的风险。

三、建立艾滋病检测和咨询机构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干预艾滋病,建立艾滋病检测和咨询机构是必不可少的。

这些机构可以提供匿名的艾滋病检测服务,让人们更容易接受检测,及早了解自己的感染情况。

同时,这些机构还应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对感染者和其家人进行心理、生理方面的指导,减轻他们的心理负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四、加强社会支持,减少艾滋病歧视艾滋病感染者在社会中常常面临歧视和排斥,这给他们的生活和心理健康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为了预防艾滋病的传播,并为感染者提供更好的帮助和支持,必须加强社会的关爱和支持。

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艾滋病感染者权益的保护;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也可以通过开展各类活动、提供帮助等方式,给予感染者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五、加强与国际合作艾滋病是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应加强合作,在防治艾滋病方面进行信息和技术的交流。

同时,各国可以共同探讨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共同应对艾滋病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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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艾滋病高危人群健康教育及行为干预的司法保护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流行病专业徐波艾滋病这个世纪恶魔,自1981年,在美国第一次被发现之后,就愈演愈烈,在20年后的今天,已经成为人类前所未有的最具毁灭性的疾病。

自从艾滋病流行以来,已有6千多万人感染了这一病毒。

目前艾滋病是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地区的第一死因,而在全球范围内,它是第四位的杀手。

截至2001年底,估计全球有4千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艾滋病病毒新感染多发生在年轻成年人,其中年轻女性尤其易感。

目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中约有1/3的人年龄在15-24岁之间。

大多数人不知道他们已经感染了艾滋病病毒,数百万人对此一无所知或对于如何保护自己免受感染知之甚少。

以下是一个数据汇总:全世界在向艾滋病宣战!因为艾滋病在现有医疗水平上的不可治愈性,对艾滋病的控制最为有效的措施就是预防。

其中,对高危人群的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行为干预等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在这方面,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NGO)、国际合作组织,实施了很多项目,成绩斐然。

然而,在实施中,也发现了很多问题,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干预措施的合法性问题。

我们非常高兴能够通过这次模拟立法听证会,将这些问题和我们的想法及建议反映出来,为以后能够进行更为有效的干预提供帮助。

在一些干预项目中,比较难做的干预措施就是在吸毒人群众进行针具交换和在性服务小姐中发放安全套。

这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公安部门的介入,使这些人群不愿意合作,干预措施很难进行下去。

就这两点,我们提出我们的看法,以供参考。

问题一吸毒人群中针具交换干预措施的合法化我国现在的吸毒现象是比较严重的。

有关数据显示,中国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1991年为14.8万,1995年为52万,1999年为68.1万。

估计实际人数将是8-10倍。

而且在吸毒人群,尤其是静脉吸毒者,艾滋病的发病率及其传播速度都是惊人的。

截至1999年底,全国累计报告的17316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因静脉注射毒品感染的占72.4%。

这其中,主要要归因于共用针具。

如:1992-1994年云南德宏地区的吸毒者中30%以上通过静脉注射吸毒,70-100%的注射毒品者共用注射器。

在新疆伊宁的调查发现,几乎所有的吸毒者都是通过注射方式吸食毒品。

1995年来自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的一份报告显示35%的注射毒品者为HIV阳性。

1996年新疆的国家级艾滋病哨点监测开始报告HIV 感染者,伊宁和乌鲁木齐市注射毒品者HIV感染率分别为76%和38%。

1997年广西的凭祥、东兴和百色亦出现HIV阳性报告。

来自百色的一份报告显示在79份吸毒者的样品中61份样品呈HIV阳性。

糟糕的是,一旦感染,吸毒者往往没有意识(也许是由于无知)去防止病毒传给他的同伴,或者又通过性行为向更大的范围传播。

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共用针具的吸毒方式是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方式。

而共用针具的产生,有其经济的原因,也有心理上伙伴关系的影响。

因此,很多在吸毒人群中的干预项目,都将交换针具,同时进行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的防止知识作为有效的干预手段进行干预。

然而这其中,就引发了一些法律思考。

为吸毒人群进行针具交换,是不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和助长?会不会导致吸毒行为更为猖獗?我国政府对贩毒分子的政策是严惩不怠,对吸毒者采取戒毒拯救的策略。

在这种情况下,交换针具,似乎难逃为吸毒人员提供更为方便的条件的嫌疑。

事实上,这种嫌疑中忽略了这样的事实:不吸毒的人,并不会因为我们进行了针具交换而吸毒,吸毒的人也不会因为针具不容易获得,就不吸毒。

事实上,交换针具的同时,工作人员往往要对吸毒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教育,解除其心理上认为共用注射器是良好伙伴关系的看法。

这会产生很好的效果。

如果我们真的能够通过法律上的强制手段对吸毒者采取戒毒拯救,帮助所有的吸毒人员戒毒,我们当然也就没有必要进行针具交换了。

但是,事实告诉我们,戒毒后复吸率极高,可达70-90%。

而现阶段,我国也只开展对吸毒者的戒毒工作,还没有开展对吸毒者的维持疗法。

因此,当务之急是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减低毒品危害,特别是教育注射毒品者了解共用注射器和针头以及使用未经消毒的针头对健康造成的危害。

交换针具到底有没有使吸毒行为更为猖獗,以下的数据或许是最为有效证据:澳大利亚、新西兰和许多西欧国家已经广泛实施针具交换计划,这一计划通过提供新的无菌注射器来交换用过的注射器,使共用针具的情况减少到最低限度,并使污染的针具从流通中消失。

这些计划在减少艾滋病病毒和乙型肝炎等经血液传播疾病方面取得的了很大成绩。

在苏格兰的格拉斯哥,瑞典的德隆,澳大利亚的悉尼,美国的塔科马,加拿大的多伦多,他们已经通过宣传安全注射,开展针具交换计划,开展消毒剂使用项目和安排解毒治疗等项目,连续五年使注射毒品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率保持在5%以下。

而在相邻的城市里,毒品注射者的感染率迅速上升到50%或50%以上。

虽然发展中国家在实行降低危害战略方面的经验比较少,但尼泊尔的针具交换计划获得了显著成功。

这项在1992年实施的计划使加德满都1500名注射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率保持在2%以下,而毒品贩运沿线的其他亚洲国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率则在此期间直线上升。

公安机关是否可以通过针具交换,获取吸毒者的信息,追查毒源?在干预进行的过程中,最大的困难是吸毒者害怕在针具交换时被公安部门盯梢。

如果这种情况发生,不但自己会被捕,还会牵连其他的人。

事实上,很多国家都曾经存在过将携带针具注射器作为吸毒的线索和证据的现象。

相信吸毒者对这些是心有余悸的。

对于干预工作人员来说,如果司法人员来进行调查,我们能怎么办?不合作吗?我们违法;合作?我们将失去吸毒人群的信任,干预无法进行。

事实上,司法机关抓获吸毒者,强制戒毒是为了保护这部分人群;然而,公共卫生工作者的交换针具的干预,不也是在正视了戒毒的难度和实际情况之后的一项有效的保护措施吗?对这项措施到底应该采取怎样的态度?作为公共卫生工作者,我们希望工作人员有权为前来交换针具的人员保密,有权不回答公安机关的询问;公安部门也不得对这项活动采取跟踪等行为,干扰交换的进行。

建议:通过以上的分析和讨论,我们可以看出,针具交换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干预措施,应该给予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当然,我们也明白,公共卫生的工作者在工作时也有需要注意的地方。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的具体建议如下:1.建立法规和政策使注射针具的拥有、销售和分发合法化,或者去掉这方面的法律限制。

使用自动售货机和专门的硬币,帮助匿名获得。

2.为有效地进行注射针具交换,在干预实施的过程中,必须认定由哪些人来进行针具交换工作(如:干预工作人员、药剂师、医学从业者等,而非供应商)。

3.干预时不应只包括注射针具交换,还应配套相关的宣传教育及心理帮助,例如,材料(宣传小册子和电视录象)和相应设备(漂白剂、药签和消毒水)的制作和分发,交换地点的宣传(例如,流动服务的地名册),以及鼓励更安全的注射行为。

4.可以设置指定的针具交换地点,对用过的针具有严格的处理方法,赦免对小剂量毒品的诉讼(如拥有小剂量毒品),否则当被找到很少量的非法药物时,都可被当作证据。

5.公安部门不得对这项活动采取跟踪等行为,干扰交换的进行。

在与毒品有关的刑事行动中,禁止将供应消毒注射针具的信息作为证据使用,这样可防止公安部门查看项目记录或传唤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有权为前来交换针具的人员保密,有权不回答公安机关的询问。

6.适当开展与公安机关的联络和培训活动,这样卫生界的权威人士可以解释项目的重要性,提供支持项目的管理指示,这样使用者就不会因害怕警察对注射针具交换地点的骚扰和监测而不前往这些地点。

问题二在性服务小姐中发放避孕套的法律问题性行为是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之一。

而性服务小姐与嫖客之间的性行为,又成为了艾滋病从同性恋群体向正常群体传播的重要环节。

安全套的使用可大大的减少了艾滋病和其他性病传播的可能性。

由于使用安全套可以作为艾滋病病毒和性传播疾病感染的一种屏障,以及安全套在更安全的性教育项目中的中心作用,所以在性服务小姐中推广使用安全套成为了一项很有效的干预措施。

与交换针具相似,在性服务小姐中发放避孕套,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

这种行为是否是纵容了卖淫行为?从中国一些媒体的讨论情况看,我们注意到不少人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强烈质疑和反对这一做法,认为这是变相承认暗娼的合法性,甚至认为这是纵容卖淫和嫖娼。

在目前的中国,这种指责也许是可以成立的,但人们必须承认一个事实,那就是,中国的艾滋病泛滥程度“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

如果只是依靠现有的法律条文,只是依靠效果不彰的“扫黄”措施,甚至只是死抱着空洞僵化的道德紧箍咒而力有未逮,那么,所有人都只能是坐以待毙,只能眼睁睁看着一场民族大灾难从天而降。

事实上,在性服务小姐中发放避孕套,是一项很有用的干预措施,对预防艾滋病和性病有很好的效果。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泰国100%使用安全套的政策1991年,泰国国家艾滋病防治委员会决定在全国所有性服务场所实施100%使用安全套的政策, 目的是保证妓院不得争抢那些不愿意使用安全套的顾客。

结果,在这些场所中出现了非常高的安全套使用率。

据性工作者报告,顾客使用安全套自1989年的不足15%上升到1997年的95%。

与此同时,安全套的需求量从一年1000万只增加到1.2亿只。

性传播疾病的发病率显著下降,从1991年的321例/10万人下降到1998年的31例/10万人。

艾滋病的发病率也有了明显的下降。

同样,柬埔寨在经过试点之后,性病、艾滋病的感染率也大幅下降。

因为柬埔寨这项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果,在上届世界艾滋病大会(澳大利亚大会)上,仅就在娱乐场所推广全部使用安全套的问题,柬埔寨代表就被邀请做了38场报告。

菲律宾和越南也在计划引进该项目(见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重要文献:《案例研究:100%使用安全套项目》)从上面的例子中,可见在性服务小姐中推广安全套的使用是非常有效的。

然而在发放安全套的过程中,公共卫生干预人员又与公安部门撞了车。

如果在服务场所发放安全套,是否就等于公开承认存在性服务?在严打的时候,如果被发现随身携带安全套,就足以让你百口莫辩。

安全套也成为了扫黄行动的重要线索。

公安部门曾一度把携带安全套作为发现妓女的证据。

在这样的情况下。

在卖淫人群中进行预防艾滋病的教育十分困难。

因此,在进行公共卫生的行为干预时,很难说服夜总会、旅店、宾馆等服务场所协助进行安全套的发放工作。

因为,这种行为仿佛在变相承认是“我们这里存在性服务”。

公安机关也会通过这些信息进行追查。

结果是:(1)只有少数妓女能够接受AIDS教育;(2)阻断了卫生界与妓女人群间的积极交流;(3)强化了妓女的弱势地位和恶势力对其的控制;(4)导致了“不设红灯区,处处见红灯”的严重失控局面和对社会的全面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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