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设立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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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什么?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什么?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什么?法定监护人针对所需监护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种类分为两种,一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二是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尽管这两种监护人存在差别,但是其二者的法定监护人的顺序都是依照由亲到疏的顺序进行排练的,如果有配偶,那么配偶就是第一位法定监护人,而朋友或其他组织则是最后一位法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针对所需监护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种类分为两种,一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二是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尽管这两种监护人存在差别,但是其二者的法定监护人的顺序都是依照由亲到疏的顺序进行排练的,如果有配偶,那么配偶就是第一位法定监护人,而朋友或其他组织则是最后一位法定监护人。

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

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 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

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

在诨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1.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

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

1.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作监护人。

2,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作监护人。

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作监护人。

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作监护人。

我国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区域治理Regional Governance 法制园地一、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1.1监护人的选定方式规定不全,应增加“遗嘱指定监护”我国监护人的选定方式只有法定和指定两种,在未成年人父母双亡或无法做监护人的情况下,由于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对被监护人的情况不够了解,依照法律规定选出的法定监护人也不一定能够很好地履行监护职责,所以现有法律规定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造成未成年人监护的缺失。

遗嘱指定监护,指监护人可依父母指定,一般由后死亡的父母以遗嘱形式指定监护人。

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比法院和相关组织更了解未成年人的需求,由其选定的监护人也更能够确保对未成年人的管教和保护。

依照私法自治原则,笔者认为,遗嘱指定监护人应当优先于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除非未成年人的父母是非善意的。

1.2机构监护缺乏可行性,应作出具体规定《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然而当今社会很多单位时刻面临着优胜劣汰的风险,难以为未成年人提供稳定保障,且多以盈利为目的,若担负起职工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既不利于单位经济发展,也不符合市场规律。

1.3缺少对监护人的监督,应进一步规范监护权的行使1.中国社会普遍存在对未成年人监护失当现象。

由于受几千年传统中华文化影响,中国父母大都控制欲强烈,“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把个人主观意愿强加在被监护人身上,无视其个人兴趣所在,一厢情愿地安排其人生,超出了监护的管教、保护范围。

也有很多父母认为给子女提供丰厚的物质生活就是进到了最大监护职责,而常常忽略对子女在精神上的引导和监护。

还有父母持有“不打不成器”“棍棒之下出孝子”等观点,对被监护人打骂、体罚,甚至情绪失控实施家庭暴力。

2.建立未成年人监护监督机制,规范监护权的行使。

监护人如何监护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未成年人行为能力受限,无法依靠自身力量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建立未成年人监护监督机制。

教育法规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教育法规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教育法规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一、填空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的学校教育分为学前教育、 ________ 、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这几个阶段。

2.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行时间为 _____________ 。

3.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_________ 的建设。

4.要努力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 ________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________和非重点班。

5.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 __________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6.__________ 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

7. 国家助学贷款属于_________ ,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8.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 ________ 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9.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 __________ 。

10.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严格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法律义务和教师职业道德,严格禁止体罚或者__________学生。

11.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 _________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12.教师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是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 __________ ,或者解聘。

13.实行教师聘任制,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 __________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1、初等教育2、2006 年 6 月 29 日3、薄弱学校4、重点学校、重点班5、教书育人6、教职工代表大会7、信用贷款8、不低于或者高于9、教师资格 10、变相体罚 11 、损害后果 12、行政处分 13、民事二、单项选择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根据是( ) 。

我国监护制度的比较与完善

我国监护制度的比较与完善

我国监护制度的比较与完善作者:于水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5期摘要监护制度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从古老的罗马法到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的监护制度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比较中寻找不足之处,以求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

关键词监护制度罗马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53-01一、监护制度的起源及我国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罗马法是现代民法的起源,监护制度也源于此。

罗马法中与监护制度并行使用的还有保佐制度。

监护制度的主要对象是未适婚人和适婚女子,最初用于弥补被监护人能力的不足;保佐制度的主要对象是精神病人、浪费人、痴呆聋哑人,主要的作用是管理被保佐人的财产。

许多国家的监护制度都继受于罗马法,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性质的不同,又有了不同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的规定主要集中于《民法通则》第二章第16条至第19条和第六章第133条、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中的“关于监护问题”部分、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23条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收养法》第12条和第13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至第16条、《妇女权益保障》第49条等相关法条中。

在《民法通则》的具体条款中主要规定的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

在设立方式上主要有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三种。

二、与英美法系国家监护制度的比较英美法系的监护制度与我国都采用广义监护的概念,把狭义监护和亲权制度包括其中。

但相比较英美等国家的监护制度的立法要比我国更为科学和详尽,尤其是对成人监护制度的改革值得我们借鉴。

20世纪50年代以来,英美英美法系各国在法律观念上发展许多新的理念,形成了以持续性代理权授予为核心的近现代意义上的成年监护制度。

美国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制定成人监护法,由维琴尼亚州首先制定,之后美联邦开始制定统一的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到1979年修改后的《统一持续性代理权授予条例》被各州认可并陆续效法。

浅析我国的监护制度

浅析我国的监护制度
注释:
四、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相应对策
针对上文所提到的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缺陷和漏洞,提出 相应的对策来进一步对此进行完善和改进: (一)扩大监护对象范围,确立成年人监护制度。 我国法律的监护制度只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之外 的其他人,现行法律并未设立监护制度,这将导致需要监护人 而无此规定的尴尬和麻烦。监护制度本身就是社会对弱者的 一种保护制度,基于这种思想,社会上需要这种关怀和帮助的 人可以考虑纳入此范围,以保障更多弱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因意外伤害暂时或者长期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却需要进行或者必须参加诉讼的,以及一些患有 严重疾病的人,他们都无法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需要法律设 置监护来对此进行帮助和扶持,由此可见,确立成年人监护制
一、由三个案例引发对监护制度的思考
监护制度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涉 及监护制度的案例比比皆是,然而从中暴露的关于监护制度的 缺陷,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和思考。首先我们通过几则案例, 来寻找关于监护制度的问题所在和争论焦点。 (一)案例一。 司机吕俊虎驾驶货车,与郭良选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事故, 致郭良选及妻子郭垣勺受伤。事故发生后,伤者郭良选和郭垣 勺被送往医院治疗。郭良选受伤较轻,几天后即治愈出院。郭 垣勺受伤则非常严重,被诊断为脑挫裂伤、右颞叶脑内血肿,颅 骨骨折,住院一个多月一直昏迷不醒。一个月后,受害人郭良 选代理妻子郭垣勺一起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依法扣 押肇事货车,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这则案例涉及到了监护对象的范围问题。郭垣勺一直昏 迷不醒,丈夫代理其诉讼的行为是否有效?我国法律仅对无民 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立 了监护制度,除此之外,现行法律并未设立监护制度。这便是 这则案例所引发的思考点。 (二)案例二。 12岁王某的父母双亡,除了外婆,并无其他近亲属,而且外 婆年迈八十,身体虚弱。另外,王某还有一个至亲,就是他的叔 叔,生活条件等各方面都比较好。但是按照我国民法规定的监 护人的顺序,外婆作为第一顺序监护人应该承担起监护责任, 但实际情况却决定了外婆并无能力来尽其责任。 这则案例涉及监护人的顺序和资格问题,外婆作为第一顺 序监护人,却没有一定的能力,叔叔有一定能力,但是按照法律

中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中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中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中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是指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自主意愿,提前确定老年人在失去意识或自理能力后的监护人和监护安排,确保老年人身心健康和尊严的制度。

中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

中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立正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自主权和尊严,确保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幸福和安宁。

首先,中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老年人失去意识或自理能力后,他们常常面临着被他人侵犯财产、身心受到虐待的风险。

通过意定监护制度,老年人可以事先指定自己的监护人,明确监护人的权责和监护安排,从而避免了人为恶意侵害老年人的情况发生。

这不仅能够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减少相关纠纷和矛盾的发生。

其次,中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保障老年人的自主权。

老年人是完全有能力做出自主决策的成年人,应当享有自主决定自己监护事务的权利。

意定监护制度允许老年人在还有自主能力的时候就设立监护意向,指定自己的监护人,并决定监护事宜的安排。

这样一来,老年人的监护权和自主权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可以更好地掌控自己晚年生活的走向。

此外,中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的质量。

根据研究,老年人在有明确监护安排的情况下更有可能获得更好的照护和照顾。

通过意定监护制度,老年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意愿选择合适的监护人和监护方式,确保自己在无法自理时能够得到周到的照顾和照顾。

这有助于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的质量,增加老年人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为了推动中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落地和实施,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老年人对意定监护制度的了解和认识。

通过多种渠道,如政府官网、社区服务中心等,向老年人宣传意定监护制度的目的和作用,鼓励老年人根据自身情况主动设立监护意向。

其次,建立健全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明确监护人的责任和权益,规范监护程序和程序。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主要有两种方式包括法定监护与制定监护,一般在不存在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法定监护人的监护对精神病人的利益有损害时,那么才会由相关机构进行指定监护。

在对指定监护部分的情况下,也可以起诉到法院作出处理。

▲一、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一项法律制度。

监护的设立,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定监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是指定监护。

《民法通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可知,我国立法上,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

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设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对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首先须确认当事人为精神病人。

但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

按照《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法院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具有这一职权,而且法院的这一职权不能主动行使,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民法典》之监护制度的特点

《民法典》之监护制度的特点

《民法典》之监护制度的特点关键词《民法典》监护制度监护主体监护种类监护关系世界各国民法的渊源均可追溯到古代罗马法,监护制度作为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起源于古罗马法的监护与保佐制度。

罗马法时期监护制度的对象是为适婚人和适婚女子,保佐制度的主要对象是精神病人、浪费人、聋哑人,主要目的是避免因前述人员因能力不足、挥霍浪费家族财产、或者由于财产被他人侵吞进而损害其的法定继承人的利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护制度被赋予了新的内容。

我国现行监护制度主要是通过《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民法典》等确立并不断完善的。

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时也兼顾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2022年实施的《民法总则》,顺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与法治进程,契合了《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规定,科学的完善了监护制度,极大地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特别是很好地解决了农村留守儿童和老年人的监护等社会问题,对维护社会家庭和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022年5月28日公布并于2022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完整吸收了《民法总则》所确立的监护制度体系,只是在第33条、36条略作文字修改外,表达更为简洁、规范,保留了《民法总则》第二节监护部分第26条至39条的全部内容。

一、科学地完善了监护制度体系《民法总则》实施之前,监护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6-19条、133条,《民通意见》第10-23条,《婚姻法》第21、23条,《婚姻法解释(一)》第26条,《收养法》第12-13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16条、53条,《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7、35、36、40条,《妇女权益保障》第49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残疾人保障法》第9条等31个条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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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设立的方式有哪些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二)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三)委托监护。

(四)遗嘱监护。

监护人的方式有哪些?监护人的方式有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和遗嘱监护,其中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一、监护人设立存在哪几种方式
监护人的设立即监护人的选任。

对此,存在四种方式: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
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除此而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二)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

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

例如,父母因事外出,将未成年子女托付亲友照管。

此外,未成年人在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就读期间,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有关教育机构或医疗机构对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也应当承担监护责任。

在委托监护的情形,除有特别约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在教育机构或医疗机构监管期间致人损害的,如果有关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
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监护人;
2、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无异议;
3、该指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对被监护人并无不利。

二、监护人在什么情况下可变更和终止
(一)监护人的变更
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

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

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


监护人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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