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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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或者其他用途的农药(卫生用农药除外)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的包装物,包括塑料、玻璃、金属、纸等材质的瓶、罐、桶、袋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收集、转运、贮存、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原则)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参与、市场驱动,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五条(部门职责)国务院农药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药包装设计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药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药包装物生产和使用的环境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转运、贮存的环境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处置的环境管理。

第六条(生产、销售和使用者责任)农药生产企业(含农药进口企业)负责其农药产品的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农药经销者负责所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

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经销者,不得随意丢弃。

第七条(回收体系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本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的建设。

体系建设应当体现因地制宜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

第八条(公众参与)相关部门、企业、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农药安全使用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政府对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的企业予以扶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处置的行为都有权向农业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农药包装管理第九条(包装规范的制定)国务院农药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遵循农药包装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按照有利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农药包装相关技术规范。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方案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方案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方案引言: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农药的使用量大幅增加。

然而,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处理成为一个重要的环境问题。

农药包装废弃物如果不加以有效回收和处理,会对土壤、水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因此,制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方案至关重要。

一、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背景和意义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包装容器,如塑料瓶、纸箱等。

这些废弃物大量堆积在农田或农户处,无法自行降解,对环境造成污染。

因此,回收和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回收处理可以有效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保护土壤和水源的健康;另一方面,回收后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可以作为再生资源加以利用,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具体流程和方法1.回收渠道的建立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渠道至关重要。

可以与农民合作社、农资经销商等建立合作关系,设立回收点,定期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

同时,可以与农药生产企业、相关政府部门合作,共同推进回收工作。

2.回收过程的规范操作在回收过程中,需要注意规范操作和安全防护。

回收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分类、清洗和包装等过程。

同时,应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避免接触有害物质。

3.废弃物的分拣和分类回收的废弃物需要进行分类处理,将不同类型的废弃物分拣到不同的回收容器中。

塑料瓶、纸箱等可以进行压缩处理,减少占地面积,方便后续的处理和运输。

4.废弃物的清洗和处理回收的废弃物需要进行彻底清洗和处理。

塑料瓶和纸箱可以进行物理处理,如清洗、剪碎等,以便更好地进行后续的资源利用。

同时,需要注意废弃物中是否还残留有农药成分,如有残留,需要专门的设备和技术对其进行处理,避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5.资源再利用处理后的废弃物可以进行资源再利用。

塑料瓶可以进行回收加工,制成可再生资源,如塑木复合材料;纸箱可以进行纸张再生利用,做成纸板和纸浆。

通过资源再利用,可以减少原材料的使用和能源消耗,降低环境影响。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一、总则1、目的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2、定义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属于农药废弃物的一种类型,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瓶、罐、桶、袋等)。

3、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4、分类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场所的贮存、运输、处置活动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场农户和农药经营者分散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在集中贮存前,其回收、暂存、转运活动,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5、部门职责环保科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监督管理。

6、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责任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鼓励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

7、宣传教育环保科、农业科等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并通过设置宣传标语、展板、信息提示屏、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宣讲等方式,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培训。

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和处置1、回收处理体系建设合理布局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网络及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场所,引导和扶持专业化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工作。

2、包装物要求鼓励农药生产者使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淘汰铝箔包装物,鼓励农药企业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大容量包装物。

3、回收要求鼓励农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通过多次清洗等方式减少、清除农药包装废弃物内的残留农药,妥善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

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

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

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农药是农业生产中的重要物质,使用农药对农作物的保护和增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农药的不合理使用和处理方式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农药的不良影响,制定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农药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置,减少其对环境和人类的危害,确保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和利用,促进可持续农业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农田和农村环境中的农药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置。

三、农药废弃物回收责任和机构1.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农药废弃物回收责任制,明确回收和处置责任。

2.农药经营单位应与农药生产企业签订农药废弃物回收协议,并承担一定的回收责任。

3.农户应通过正规的渠道购买农药,并在使用后将农药包装物和剩余农药交给农药经营单位回收。

4.农药废弃物回收机构应与相关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并负责农药废弃物的回收、运输和处置。

四、农药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置管理1.农药生产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部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农药废弃物及时、安全地回收和处理。

2.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农药废弃物回收点,设置明显的标识,方便农户交付农药废弃物,并定期清理、运输回收的农药废弃物。

3.农户在使用完农药后,应将农药包装物进行清洁、分类,按照农药生产企业或农药经营单位的要求交付给指定的回收点,并签订相应的回收证明。

4.农药废弃物回收机构应经过相应的资质认证,确保其具备相关的回收和处置能力。

回收机构应采取集中回收方式,避免农药废弃物的随意丢弃和乱倒。

5.农药废弃物应经过分类、包装、标识等预处理后,正确运输到指定的农药废物处理中心进行处置。

五、农药废弃物的处置方式1.农药废弃物应按照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和包装,确保安全运输和处置。

2.农药废弃物的处置方式包括焚烧、化学处理和物理处理等,具体方式应根据农药废弃物的性质和数量进行选择。

3.农药废弃物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理,确保处理过程符合环保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一、绪论
1、为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健康,维护食品安全,有效防止农药残留,维护农药施用质量,根据《安全施用农药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政府在制定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管理有关
要求时所遵循。

3、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及农药安全使用规定,遵循安全、高效、有序的原则。

二、定义
1、农药包装物:指用于农药产品包装的塑料袋、纸箱、纸板等物品。

2、农药包装物回收利用:指将农药包装物以回收利用或其他方式从
农药产品使用环节中回收,再利用,降低农药残留,改善农药使用状况。

3、农药包装物处理:指将农药包装物回收后,按照有关规范处理,
达到资源化、生态用途、无害化目的的过程。

三、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管理
1、采取分级管理。

各级政府建立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管理制度,加
强对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实行及时处理。

2、建立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网络。

建立以农产品生产者、农药制剂厂、购买者和农药包装物处理企业为主要组成部分的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
网络,实行产销双控、管理分级,统筹协调处理农药包装物回收利用等问题,预防农药残留。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附件2【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有关要求,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组织起草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法】〕。

现就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方法】的必要性当前,我国农药包装废弃物量大面广,根本未得到回收处理,随意丢弃在田间地头、沟渠河道,危害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急需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

【方法】的制定,将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一些与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这些法律规定分散且不系统,可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的实际需要。

有必要制定【方法】,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推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二、制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四〕农药管理条例〔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六〕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开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56号〕三、【方法】起草过程自2021年7月起,环境保护部组织启动【方法】起草工作,在深入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根底上,2021年4月,形成了【方法】〔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委、地方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局部农药生产企业的意见,根据反响意见,对【方法】〔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作了修改。

国务院2021年4月1日发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方法】起草工作,自2021年3月开始,环境保护部联合农业部成立【方法】编制组,制定【方法】起草工作方案,召开座谈会,赴山东、江苏等地开展调研,两部门进行屡次讨论协商,2021年10月,将【方法】提交环境保护部部长专题会议审议。

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

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

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农药废弃物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农药、废弃农药包装物和农药制剂使用后的废弃物。

由于农药废弃物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所以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回收处置管理制度来保障环境与人民健康。

以下是一个关于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的示范性条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工作,确保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的目标是减少农药废弃物的数量,优化回收处置方式,降低环境风险和污染风险,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三条农药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农户和农药包装物生产企业等各方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农药废弃物管理规范,建立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的专门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并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农药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农药时,向用户提供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的相关知识和指导,并收回用户使用后的农药空瓶和废弃农药。

第六条农户在使用农药后,应当将废弃农药放入指定的包装袋或容器中,并交给指定的回收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农户还应当妥善保管农药包装物,不得私自丢弃或随意处理。

第七条农药包装物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生产符合环保要求的农药包装物,确保包装物的回收利用。

第八条回收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按照规定对收回的农药废弃物进行分类、存储、运输和处置。

回收处置单位还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农药废弃物的回收处置情况。

第九条对于农药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回收处置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加强对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对于已存在的农药废弃物,各方应当及时清理和处置,确保安全环保。

以上是关于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的示范性条文,可以作为一个参考,具体的管理制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管理制度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管理制度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管理制度咱农民种地,离不开农药。

可这用完的农药包装,您可别随手一扔就不管啦!这可不是小事,得有个规范的回收管理制度。

您想想,这小小的农药包装,如果乱扔,那不是跟在咱干净整洁的家里乱扔垃圾一样糟心嘛!农药包装上残留的农药,要是流到河里、渗进土里,那遭殃的可不止是咱们这一季的庄稼。

就好比生病吃错了药,不仅治不好病,还可能把身体弄得更糟糕。

那这回收管理制度到底该咋整呢?首先得让大家都明白,乱扔农药包装的危害有多大。

咱村可以多搞些宣传活动,比如在大喇叭里喊一喊,在村里显眼的地方贴贴标语。

告诉大家,这乱扔农药包装就跟在自个儿家菜园子里倒脏水一样,把好地都给糟蹋啦!再就是得给大家提供方便的回收渠道。

在村里多设几个回收点,隔不远就能有一个,让大家顺手就能把用完的农药包装扔进去。

这就好比在村里到处都摆上垃圾桶,大家扔垃圾就方便多了,自然不会随地乱丢。

还有啊,得给积极参与回收的农户来点奖励。

奖励不一定是多大的东西,哪怕是一包好种子,一袋化肥,那也是个鼓励不是?这就跟孩子考试考好了,给个小红花一样,让人心里美滋滋的,干活更有劲儿。

对于那些不遵守回收制度,还乱扔的人,也不能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该批评教育就得批评教育,让他们知道这可不是闹着玩的。

不然,大家都跟着学,那咱们的村子不就成了垃圾场啦?咱们村得有人专门负责这回收的事儿,定期去回收点看看,把收上来的农药包装统一处理好。

这就像家里得有个管家的,把里里外外都打理得井井有条。

您说,要是咱都能把这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管理制度当回事,好好遵守,咱们的村子是不是能一直山清水秀,庄稼也能年年丰收?咱农民的日子是不是能过得更舒心、更红火?所以啊,大家都行动起来,别让这小小的农药包装坏了咱们的好环境,坏了咱们的好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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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 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机构沿革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7号
发布日期 : 2020.08.27
实施日期 : 2020.10.01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 农业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
(2020年第7号)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7月31日经农业农村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生态环境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
2020年8月27日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积极履行农
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进行处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中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鼓励和扶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鼓励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社会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培训。

第二章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十一条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农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配药时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检查员等农药包装废弃物清洗审验机制。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

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三条农药生产者应当改进农药包装,便于清洗和回收。

国家鼓励农药生产者使用易资源化利用和易处置包装物、水溶性高分子包装物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箔包装物。

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

第三章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十五条运输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置。

资源化利用按照“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确定资源化利用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资源化利用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防止危害人体健康。

资源化利用单位不得倒卖农药包装废弃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资源化利用单位利用处置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十七条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理费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给予补贴、优惠措施等,支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活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业化服务机构,指从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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