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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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方案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方案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方案引言: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农药的使用量大幅增加。

然而,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处理成为一个重要的环境问题。

农药包装废弃物如果不加以有效回收和处理,会对土壤、水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因此,制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方案至关重要。

一、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背景和意义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包装容器,如塑料瓶、纸箱等。

这些废弃物大量堆积在农田或农户处,无法自行降解,对环境造成污染。

因此,回收和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回收处理可以有效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保护土壤和水源的健康;另一方面,回收后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可以作为再生资源加以利用,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具体流程和方法1.回收渠道的建立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渠道至关重要。

可以与农民合作社、农资经销商等建立合作关系,设立回收点,定期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

同时,可以与农药生产企业、相关政府部门合作,共同推进回收工作。

2.回收过程的规范操作在回收过程中,需要注意规范操作和安全防护。

回收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分类、清洗和包装等过程。

同时,应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避免接触有害物质。

3.废弃物的分拣和分类回收的废弃物需要进行分类处理,将不同类型的废弃物分拣到不同的回收容器中。

塑料瓶、纸箱等可以进行压缩处理,减少占地面积,方便后续的处理和运输。

4.废弃物的清洗和处理回收的废弃物需要进行彻底清洗和处理。

塑料瓶和纸箱可以进行物理处理,如清洗、剪碎等,以便更好地进行后续的资源利用。

同时,需要注意废弃物中是否还残留有农药成分,如有残留,需要专门的设备和技术对其进行处理,避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5.资源再利用处理后的废弃物可以进行资源再利用。

塑料瓶可以进行回收加工,制成可再生资源,如塑木复合材料;纸箱可以进行纸张再生利用,做成纸板和纸浆。

通过资源再利用,可以减少原材料的使用和能源消耗,降低环境影响。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一、总则1、目的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2、定义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属于农药废弃物的一种类型,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瓶、罐、桶、袋等)。

3、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4、分类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场所的贮存、运输、处置活动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场农户和农药经营者分散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在集中贮存前,其回收、暂存、转运活动,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5、部门职责环保科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监督管理。

6、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责任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鼓励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

7、宣传教育环保科、农业科等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并通过设置宣传标语、展板、信息提示屏、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宣讲等方式,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培训。

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和处置1、回收处理体系建设合理布局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网络及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场所,引导和扶持专业化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工作。

2、包装物要求鼓励农药生产者使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淘汰铝箔包装物,鼓励农药企业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大容量包装物。

3、回收要求鼓励农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通过多次清洗等方式减少、清除农药包装废弃物内的残留农药,妥善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实施方案(最新)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实施方案(最新)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实施方案为扎实推进农业环境治理,降低农药包装废弃物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影响,根据《关于印发〈xxx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x〔x〕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x”建设为目标,采用“统一回收、集中处置”的模式,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企业运作、农户参与的原则,建立相关部门协调监督、回收点折价回收、回收单位集中回收运输存放、有资质单位进行集中规范化处置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机制。

积极推动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与利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确保田园清洁、环境安全,促进生态环境、百姓民生、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目标任务通过开展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回收与处置,增强农药使用主体环保意识,基本杜绝乱扔乱弃现象,逐步提高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率。

x 年全面展开试点工作,年内回收率达到70%以上,处理率达到100%;x年回收率达到80%以上,处理率达到100%;力争x年全县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率达到100%。

三、回收处置规范及要求(一)明确回收范围。

在x县范围内因农业生产产生的、不再具有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农药包装物,包括用塑料、玻璃等材料制作的与农药直接接触的瓶、桶、罐、袋等均列入回收范围。

装有报废农药的农药废弃包装物也适用本方案。

农药废弃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同时遵守有关危险废物处理的法律规定。

(二)确定回收补助标准。

废弃农药包装瓶:100ml(包括5-10ml 针剂)以下,每只回收价格0.2元;101ml-300ml(含)每只回收价格0.5元;301ml以上的每只回收价格1元。

废弃农药包装袋:50g以下的每只回收价格0.1元;50g(含)以上的每只回收价格0.2元。

(三)设置回收点。

在每个乡镇设立1个固定回收点,对本辖区回收的废弃农药包装物登记造册,进行安全存放。

同时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选择4个大型农资批发企业开展回收工作。

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

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

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一、总则二、回收处置主体1.回收主体:农药生产企业、农药销售企业、农户等与农药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2.处置主体:符合有关资质和技术标准,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农药废弃物处置单位。

三、回收和处置范围1.回收范围:所有农药废弃物,包括已过期、损坏、不合格的农药产品、农药包装物、农药残留物等。

2.处置范围:经过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由符合条件的农药废弃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和处置。

四、回收和处置责任1.农药生产企业、农药销售企业:回收农药废弃物,并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包装和标识,送交符合要求的农药废弃物处置单位。

2.农户:自行进行农药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包装和标识,并交给当地的农药废弃物处置单位。

3.农药废弃物处置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对农药废弃物进行处理和处置,确保废弃物不对环境造成污染,不对人民健康造成危害。

五、回收和处置程序1.回收程序:(1)农药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收集农药废弃物;(2)农户或企事业单位主动将农药废弃物上交给农药回收单位;(3)农药回收单位对回收的农药废弃物进行初步的分类、包装和标识,并送交农药废弃物处置单位。

2.处置程序:(1)农药废弃物处置单位对接收的农药废弃物实施再次分类、处理和处置;(2)对处理和处置后的农药废弃物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废弃物符合相关的环保和安全标准;(3)对废弃物中的可回收物和有价值的物质进行分离和回收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4)对处置不合格的农药废弃物进行再处理或处置,确保不对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污染和危害。

六、监督和管理1.农药废弃物回收和处置的监督和管理由环保、农业和质量监督部门共同负责。

2.监督和管理内容包括:(1)对农药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农户等回收主体的日常监管和抽检;(2)对农药废弃物处置单位的资质和工艺技术的审核和监督;(3)对废弃物的分类、包装、标识、运输等环节的监管;(4)对农药废弃物的终端处置情况的监测和检测。

试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试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河南农业2022年第31期ZHAOQI YU SHENGTAI沼气与生态(一)制定目标任务农药包装废弃物按照市场农资监管运作、政府引导回收处置的原则,建立以“谁使用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专业机构处置、市场主体承担、公共财政补充”为主要回收模式的工作体系。

(二)回收处置范围农药包装废弃物指用于农业、林业或者其他用途的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桶、袋、箱等。

(三)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通过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相关法规及政策印成宣传资料、悬挂过街条幅、出动宣传车、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让全民充分认识到乱丢乱弃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危害性,积极参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

有关部门组织回收网点负责人进行学习培训,明确回收职责120户,有102户收按照《农2千元5万元以上10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总站应建在交通便利、远离水源和居民区的地方,应对所有从回收网点收回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分类储存,并做好仓库及办公场所的防渗漏、防雨淋、防中毒、防火灾等工作,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运输、储存,应严格按照有关农业及环保部门的规定要求运行,避免出现人员伤害、环境污染及其他问题。

各乡镇(街道)设立1个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暂存点,承担本乡镇(街道)蔬菜大棚园区、田间地头、井旁沟渠等多年遗留废弃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捡拾回收工作。

回收暂存点应设立台账,及时记录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地点、日期、数量等,并做好防雨淋、防中毒、防火灾等措施。

农药经营门店、农药生产企业直销处可作为回收网点,在销售农药时要建好农药进销台账和废弃物回收台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河南农业2022年第31期ZHAOQI YU SHENGTAI沼气与生态收玉米,大豆可用GY4D - 2型联合收获机收获脱粒、秸秆还田,也可选择当地整机宽度1.8~2.2 m 以内的大豆联合收割机收获。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方案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方案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和绿色发展理念,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构建布局合理、运转高效、全程可控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理体系,全面落实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回收处理主体责任,鼓励资源化利用单位、行业协会、专业化服务机构等共同参与。

到2025年,全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提高到80%以上,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100%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二、主要措施(一)加强调查监测,掌握产生回收情况。

各地要加强调查监测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回收情况,准确统计本辖区农药使用量,及时统计汇总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量。

在国家未出台相关统计标准前,自2021年1月1日起,农药包装废弃物的产生量按照农药使用量的10%进行折算统计,回收量按照实际重量统计。

(二)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布局合理的回收体系。

各地要指导建立农药使用者、农药经营者和县级回收站组成的三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鼓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探索建立更加完善的回收体系。

农药使用者在配药时要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分类就近交回农药经营者。

农药包装废弃物分为可资源化利用(塑料瓶)和非资源化利用(塑料瓶除外的其他农药包装废弃物)两类,各回收站(点)要分类回收存放,建立回收电子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息。

农药经营者要至少配备两个带盖的、防渗漏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桶,标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专用”的同时,分别标注蓝色的“可资源化利用(塑料瓶)”、红色的“非资源化利用(塑料瓶除外)”标识,可资源化利用回收桶用于存放塑料农药瓶,非资源化利用回收桶用于存放其他农药包装物,如铝箔袋、玻璃瓶等。

农药经营者要督促使用者做好农药包装物的清洗,对回收的农药包装物清洗情况进行查验。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附件2【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有关要求,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组织起草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法】〕。

现就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方法】的必要性当前,我国农药包装废弃物量大面广,根本未得到回收处理,随意丢弃在田间地头、沟渠河道,危害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急需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

【方法】的制定,将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一些与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这些法律规定分散且不系统,可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的实际需要。

有必要制定【方法】,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推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二、制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四〕农药管理条例〔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六〕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开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56号〕三、【方法】起草过程自2021年7月起,环境保护部组织启动【方法】起草工作,在深入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根底上,2021年4月,形成了【方法】〔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委、地方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局部农药生产企业的意见,根据反响意见,对【方法】〔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作了修改。

国务院2021年4月1日发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方法】起草工作,自2021年3月开始,环境保护部联合农业部成立【方法】编制组,制定【方法】起草工作方案,召开座谈会,赴山东、江苏等地开展调研,两部门进行屡次讨论协商,2021年10月,将【方法】提交环境保护部部长专题会议审议。

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

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农药废弃物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农药、废弃农药包装物和农药制剂使用后的废弃物。

由于农药废弃物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所以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回收处置管理制度来保障环境与人民健康。

以下是一个关于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的示范性条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工作,确保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的目标是减少农药废弃物的数量,优化回收处置方式,降低环境风险和污染风险,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三条农药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农户和农药包装物生产企业等各方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农药废弃物管理规范,建立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的专门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并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农药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农药时,向用户提供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的相关知识和指导,并收回用户使用后的农药空瓶和废弃农药。

第六条农户在使用农药后,应当将废弃农药放入指定的包装袋或容器中,并交给指定的回收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农户还应当妥善保管农药包装物,不得私自丢弃或随意处理。

第七条农药包装物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生产符合环保要求的农药包装物,确保包装物的回收利用。

第八条回收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按照规定对收回的农药废弃物进行分类、存储、运输和处置。

回收处置单位还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农药废弃物的回收处置情况。

第九条对于农药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回收处置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加强对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对于已存在的农药废弃物,各方应当及时清理和处置,确保安全环保。

以上是关于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的示范性条文,可以作为一个参考,具体的管理制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解读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 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 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 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管理职责
地方政 府职责 建立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设施建设 农业农 监督管理有关人员履行回收处理义务 村部门 生态环 监督管理有关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 境部门
1 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认定
按危废物管理的难点: ① 收集后集中贮存场所要专门管理; ② 运输要有专门工具和资质; ③ 有资质单位高温焚烧回收处置费用8000元/吨以上,
处理能力有限,还涉及环保碳排放量超标等问题。 按普通生活垃圾处理的优势: ① 降低了运输成本 ② 降低了处置费用。
Part 2
处置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针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规定履行义务
针对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
第二十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
第十二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
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三条 农药生产者应当改进农药包装,便于清洗和回收。
国家鼓励农药生产者使用易资源化利用和易处置包装物、水溶性高分子包装物或者在环境中可 降解的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箔包装物。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

最新2020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最新2020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积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进行处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中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鼓励和扶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鼓励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社会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培训。

第二章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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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或者其他用途的农药(卫生用农药除外)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的包装物,包括塑料、玻璃、金属、纸等材质的瓶、罐、桶、袋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收集、转运、贮存、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原则)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参与、市场驱动,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五条(部门职责)国务院农药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药包装设计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药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药包装物生产和使用的环境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转运、贮存的环境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处置的环境管理。

第六条(生产、销售和使用者责任)农药生产企业(含农药进口企业)负责其农药产品的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农药经销者负责所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

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经销者,不得随意丢弃。

第七条(回收体系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本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的建设。

体系建设应当体现因地制宜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

第八条(公众参与)相关部门、企业、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农药安全使用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政府对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的企业予以扶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处置的行为都有权向农业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农药包装管理
第九条(包装规范的制定)国务院农药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遵循农药包装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按照有利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农药包装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条(包装规范的实施)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使用易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并逐步淘汰铝箔包装,鼓励使用水溶性包装,逐步淘汰小容量和非标准型包装,鼓励使用大容量包装。

第十一条(回收追溯体系建设)国务院农药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农药包装回收追溯体系。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中国农资流通协会负责制定农药包装物追溯编码标识准则,建立农药包装回收追溯信息数据库。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农药包装物追溯编码标识准则,对农药包装建立产品编码标识,标识应当包含生产企业、农药产品、包装材料等可以追溯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
第十二条(回收协议)农药生产企业委托经销者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应当与经销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由农药经销者报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农药生产企业自行回收的,应当建立回收体系、制定回收方案,并报农药销售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经销者责任)农药经销者按照与农药生产企业的协议,回收所售农药的废弃包装,并暂存于专用场所,不得与其他废弃物混合存放。

暂存场所应当采取防雨淋、防渗漏等措施。

农药经销者应当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帐,记录回收农药
包装废弃物的日期、数量、类型等信息。

农药经销者应当对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农药使用者给予适当实物或者现金奖励。

第十四条(使用者责任)农药使用者应当科学用药,减少包装废弃物中农药残留,妥善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及时交回农药经销者。

第四章农药包装废弃物转运和处置
第十五条(转运和处理处置要求)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转运应当采取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包括防火、防盗、防中毒、防流失、防雨淋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转运和处理处置应当设立台帐,并保存至少3年,记录转运和处理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来源、日期、数量、类型等信息。

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及时处理处置,贮存时间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资源化导向)国家鼓励对农药包装废弃物通过分类实现再利用和资源化,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要求,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七条(处置环保要求)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要求,防止污染环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不规范包装的)生产企业农药产品包装规范不符
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农药工业主管部门不予发放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证。

第十九条(不回收的)不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在农药产品续展登记时,取消其农药登记证。

第二十条(不回收处理处置的)对不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备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协议和未建立回收台帐、未及时处理处置所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农药生产企业和经销者,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农药经营许可或者向当地工商等部门建议取消其经营资质。

第二十一条(造成污染的)未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要求,在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转运和处理处置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解释)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生效)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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