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津农委规〔2020〕10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生态环境局:为做好我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天津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实际,抓好落实。
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12月29日天津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业生产所需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第三条【实施原则】按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以“谁使用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专业机构处置、市场主体承担、公共财政补充”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
第四条【地方政府职责】各涉农区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服务体系。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或者其他用途的农药(卫生用农药除外)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的包装物,包括塑料、玻璃、金属、纸等材质的瓶、罐、桶、袋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收集、转运、贮存、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原则)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参与、市场驱动,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五条(部门职责)国务院农药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药包装设计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药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药包装物生产和使用的环境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转运、贮存的环境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处置的环境管理。
第六条(生产、销售和使用者责任)农药生产企业(含农药进口企业)负责其农药产品的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农药经销者负责所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
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经销者,不得随意丢弃。
第七条(回收体系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本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的建设。
体系建设应当体现因地制宜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
第八条(公众参与)相关部门、企业、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农药安全使用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政府对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的企业予以扶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处置的行为都有权向农业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农药包装管理第九条(包装规范的制定)国务院农药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遵循农药包装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按照有利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农药包装相关技术规范。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7号))

第十七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费用由相
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者、 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理费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 民政府财政列支。
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给予补 贴、优惠措施等,支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 贮存、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活动。
第三章 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
第十四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 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 管理和维护,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 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 废弃物。
第十五条 运输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采取 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 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 防遗撒要求。
2020 · 09
决策指导·政策导读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2020 年第 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 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化服务机
构,指从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经营活
动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
起施行。
编辑 / 杨华昌
九里雪水化一丈,打得麦子无处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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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

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一、总则二、回收处置主体1.回收主体:农药生产企业、农药销售企业、农户等与农药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2.处置主体:符合有关资质和技术标准,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农药废弃物处置单位。
三、回收和处置范围1.回收范围:所有农药废弃物,包括已过期、损坏、不合格的农药产品、农药包装物、农药残留物等。
2.处置范围:经过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由符合条件的农药废弃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和处置。
四、回收和处置责任1.农药生产企业、农药销售企业:回收农药废弃物,并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包装和标识,送交符合要求的农药废弃物处置单位。
2.农户:自行进行农药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包装和标识,并交给当地的农药废弃物处置单位。
3.农药废弃物处置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对农药废弃物进行处理和处置,确保废弃物不对环境造成污染,不对人民健康造成危害。
五、回收和处置程序1.回收程序:(1)农药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收集农药废弃物;(2)农户或企事业单位主动将农药废弃物上交给农药回收单位;(3)农药回收单位对回收的农药废弃物进行初步的分类、包装和标识,并送交农药废弃物处置单位。
2.处置程序:(1)农药废弃物处置单位对接收的农药废弃物实施再次分类、处理和处置;(2)对处理和处置后的农药废弃物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废弃物符合相关的环保和安全标准;(3)对废弃物中的可回收物和有价值的物质进行分离和回收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4)对处置不合格的农药废弃物进行再处理或处置,确保不对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污染和危害。
六、监督和管理1.农药废弃物回收和处置的监督和管理由环保、农业和质量监督部门共同负责。
2.监督和管理内容包括:(1)对农药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农户等回收主体的日常监管和抽检;(2)对农药废弃物处置单位的资质和工艺技术的审核和监督;(3)对废弃物的分类、包装、标识、运输等环节的监管;(4)对农药废弃物的终端处置情况的监测和检测。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一、绪论
1、为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健康,维护食品安全,有效防止农药残留,维护农药施用质量,根据《安全施用农药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政府在制定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管理有关
要求时所遵循。
3、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及农药安全使用规定,遵循安全、高效、有序的原则。
二、定义
1、农药包装物:指用于农药产品包装的塑料袋、纸箱、纸板等物品。
2、农药包装物回收利用:指将农药包装物以回收利用或其他方式从
农药产品使用环节中回收,再利用,降低农药残留,改善农药使用状况。
3、农药包装物处理:指将农药包装物回收后,按照有关规范处理,
达到资源化、生态用途、无害化目的的过程。
三、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管理
1、采取分级管理。
各级政府建立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管理制度,加
强对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实行及时处理。
2、建立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网络。
建立以农产品生产者、农药制剂厂、购买者和农药包装物处理企业为主要组成部分的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
网络,实行产销双控、管理分级,统筹协调处理农药包装物回收利用等问题,预防农药残留。
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

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农药废弃物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农药、废弃农药包装物和农药制剂使用后的废弃物。
由于农药废弃物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所以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回收处置管理制度来保障环境与人民健康。
以下是一个关于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的示范性条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工作,确保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的目标是减少农药废弃物的数量,优化回收处置方式,降低环境风险和污染风险,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三条农药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农户和农药包装物生产企业等各方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农药废弃物管理规范,建立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的专门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并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农药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农药时,向用户提供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的相关知识和指导,并收回用户使用后的农药空瓶和废弃农药。
第六条农户在使用农药后,应当将废弃农药放入指定的包装袋或容器中,并交给指定的回收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农户还应当妥善保管农药包装物,不得私自丢弃或随意处理。
第七条农药包装物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生产符合环保要求的农药包装物,确保包装物的回收利用。
第八条回收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按照规定对收回的农药废弃物进行分类、存储、运输和处置。
回收处置单位还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农药废弃物的回收处置情况。
第九条对于农药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回收处置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加强对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对于已存在的农药废弃物,各方应当及时清理和处置,确保安全环保。
以上是关于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制度的示范性条文,可以作为一个参考,具体的管理制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管理制度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管理制度咱农民种地,离不开农药。
可这用完的农药包装,您可别随手一扔就不管啦!这可不是小事,得有个规范的回收管理制度。
您想想,这小小的农药包装,如果乱扔,那不是跟在咱干净整洁的家里乱扔垃圾一样糟心嘛!农药包装上残留的农药,要是流到河里、渗进土里,那遭殃的可不止是咱们这一季的庄稼。
就好比生病吃错了药,不仅治不好病,还可能把身体弄得更糟糕。
那这回收管理制度到底该咋整呢?首先得让大家都明白,乱扔农药包装的危害有多大。
咱村可以多搞些宣传活动,比如在大喇叭里喊一喊,在村里显眼的地方贴贴标语。
告诉大家,这乱扔农药包装就跟在自个儿家菜园子里倒脏水一样,把好地都给糟蹋啦!再就是得给大家提供方便的回收渠道。
在村里多设几个回收点,隔不远就能有一个,让大家顺手就能把用完的农药包装扔进去。
这就好比在村里到处都摆上垃圾桶,大家扔垃圾就方便多了,自然不会随地乱丢。
还有啊,得给积极参与回收的农户来点奖励。
奖励不一定是多大的东西,哪怕是一包好种子,一袋化肥,那也是个鼓励不是?这就跟孩子考试考好了,给个小红花一样,让人心里美滋滋的,干活更有劲儿。
对于那些不遵守回收制度,还乱扔的人,也不能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该批评教育就得批评教育,让他们知道这可不是闹着玩的。
不然,大家都跟着学,那咱们的村子不就成了垃圾场啦?咱们村得有人专门负责这回收的事儿,定期去回收点看看,把收上来的农药包装统一处理好。
这就像家里得有个管家的,把里里外外都打理得井井有条。
您说,要是咱都能把这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管理制度当回事,好好遵守,咱们的村子是不是能一直山清水秀,庄稼也能年年丰收?咱农民的日子是不是能过得更舒心、更红火?所以啊,大家都行动起来,别让这小小的农药包装坏了咱们的好环境,坏了咱们的好日子!。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解读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 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 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 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管理职责
地方政 府职责 建立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设施建设 农业农 监督管理有关人员履行回收处理义务 村部门 生态环 监督管理有关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 境部门
1 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认定
按危废物管理的难点: ① 收集后集中贮存场所要专门管理; ② 运输要有专门工具和资质; ③ 有资质单位高温焚烧回收处置费用8000元/吨以上,
处理能力有限,还涉及环保碳排放量超标等问题。 按普通生活垃圾处理的优势: ① 降低了运输成本 ② 降低了处置费用。
Part 2
处置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针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规定履行义务
针对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
第二十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
第十二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
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三条 农药生产者应当改进农药包装,便于清洗和回收。
国家鼓励农药生产者使用易资源化利用和易处置包装物、水溶性高分子包装物或者在环境中可 降解的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箔包装物。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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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一、总则
1、目的
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2、定义
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属于农药废弃物的一种类型,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瓶、罐、桶、袋等)。
3、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4、分类管理
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场所的贮存、运输、处置活动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场农户和农药经营者分散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在集中贮存前,其回收、暂存、转运活动,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5、部门职责
环保科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监督管理。
6、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责任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鼓励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
7、宣传教育
环保科、农业科等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并通过设置宣传标语、展板、信息提示屏、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宣讲等方式,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培训。
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和处置
1、回收处理体系建设
合理布局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网络及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场所,引导和扶持专业化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工作。
2、包装物要求
鼓励农药生产者使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淘汰铝箔包装物,鼓励农药企业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大容量包装物。
3、回收要求
鼓励农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通过多次清洗等方式减少、清除农药包装废弃物内的残留农药,妥善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不明确或者已经被丢弃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由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网络或专业化服务机构负责收集、回收。
4、贮存要求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暂存于专门场所或容器,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识,不得露天存放,不得将危险特性不相容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混合贮存。
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场所应当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标准及其规范的相关要求,具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配备泄露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和气体净化装置等,并远离水源和热源。
5、运输要求
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运输活动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
6、转移要求
将农药包装废弃物转移出集中贮存场所,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还应当依法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审批相关手续。
7、处置要求
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处置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农场环保科备案。
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活动应当符合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规定。
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
8、委托要求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与专业化机构合作,通过签订合同等形式,委托其代为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处置。
9、回收处置费用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
可以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活动给予经费支持。
10、相关报表
《农业包装废弃物回收记录》
《农业包装废弃物处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