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不能不谈方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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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方法论问题-

民法方法论问题-

民法方法论小短文█杨羽一、什么是民法方法论首先,方法是获取知识的手段,也是理论研究和知识运用的途径。

在希腊语中,方法有“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

哲学上的方法论,就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一般方法。

而法学方法论是法律学者们长期关注的基础性理论,也是法律人运用法学专业思维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基本方法。

法律条文浩如烟海,如果没有一套系统的法学方法,面对案例将无从下手。

具体到各个部门法则有各自不同的方法论。

对刑法学来说,最重要的方法论是刑法教义学方法论。

所谓刑法教义学,是以刑法条文为教义,对其不加质疑的接受,同时以特定的构成要件体系加以分析的体系化的方法论。

只有法条而不成体系,不是刑法教义学,只有理论体系而脱离刑法条文也不是刑法教义学。

民法方法论和刑法方法论类似,共同点在于以分析问题、解决案例为使命,以法律规范为基础,采用体系化的分析方法,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形成。

即,民法方法论和刑法方法论都具有规范性、体系性和逻辑性的特点。

简单的说,民法方法论就是民法案例分析法。

二、民法方法论的体系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民法方法论主要有两种分析法:一是法律关系分析法,一是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所谓法律关系分析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依据逻辑三段论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法律关系被德国学者梅迪库斯称为“私法的工具”。

确定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存在何种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如何,是每一个民法的学习者和工作者都必须具备的专业素质。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德国学者普遍采用的分析方法,始于萨维尼,其特点是演绎法和体系化,不同于英美法系所采用的归纳式思维。

其考察以当事人的请求权为基础展开,因此首先探讨请求权的问题,再探讨请求权的基础,然后分析案件的事实是否符合请求权的基础。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和法律关系分析法相互补充,两者相互独立,又互有交叉,不可偏废。

民法学的学习方法

民法学的学习方法

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民法是调整私人关系和私人利益的基本法,民法与人民的私人生活和私人利益关系最为密切。

可以说,每个人每天日常生活的每个方面都与民法密切相关,或者都受到民法调整。

因此,民法是一部生活的百科全书。

由此决定了民法调整的私人关系最为复杂,涉及面最为广泛。

民法学是我们法学院的本科生在大学阶段学习时间最长、内容最多,涉及面最广的一门法学基础、核心课程。

大家学习民法学的时间长达三年至三年半。

为了能够对如此复杂的民法关系和民法制度予以全面、准确的把握,对于初学民法的同学来说,掌握和采用有效的民法学学习方法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掌握有效的民法学学习方法,才能使同学们对民法学的学习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此,给大家提出参考方法。

一、熟悉民法基本概念、准确掌握民法基本概念民法制度和民法原理都是以无数基本的、抽象的民法概念为基点构成的。

熟悉民法基本概念、准确掌握民法基本概念是我们学习民法学和民法制度最初步、最基本、最重要的任务。

今后我们学习和研究民法制度和原理,理解民法精神和原则,都是从民法基本概念入手的。

如果不熟悉民法基本概念,不准确掌握民法基本概念,很难走进民法学的大门。

民法学基本概念是学习民法制度和原理的重中之重。

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准确掌握民法概念的专有术语和名词。

如民法的欺诈,我们不能说成是欺骗、诈骗等。

其二,准确理解和掌握民法基本概念的含义。

总之,应准确地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概念、术语,开头的学习将影响我们今后学习和工作的终身。

民法学的概念、术语非常严谨、科学,个人不能胡乱编造概念、术语等。

这是学习民法学的一大忌。

学习民法之初,基本概念的含义可能短期内难以完全理解,今后可以逐渐消化和巩固,但概念的专有术语和名词必须在学习之初就应牢牢地掌握。

二、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理民法的基本概念只是民法制度框架的支撑点,只有民法的基本原理才是民法制度的实在内容。

因此,要想学好民法学,必须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

民法学习的有关问题

民法学习的有关问题

一、怎样学习民法《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之一。

本课程的学习目的在于从深刻认识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出发,在全面掌握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提高运用民法学原理和法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民法学的基本逻辑方法:1、演绎法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学习方法从逻辑上讲,就是运用演绎法学习。

大陆法系的法典和理论研究实际上都是演绎法。

这种学习方法,就是基本上按照民法典的结构顺序进行学习。

它可以使我们对民法获得一个整体的把握,一个全景式的民法图像,即掌握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为进一步学习、研究民法或者从事民法实务奠定扎实的民法知识基础。

当然,这种学习方法,对初学者来说,要理解、记忆许多专业概念术语有相当的难度。

从具体到抽象的的学习方式可能使我们觉得乏味,觉得难以理解,甚至不知所以,但可以使我们获得对于专业法律人才来说极为重要的抽象思维能力的训练。

2、归纳法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的学习方法。

即从具体的事例(实有的或者假设的案例)入手学习民法。

从逻辑上讲,这是一种归纳法,它是从若干具体的事例出发得出结论。

这种学习方法,可以唤起对民法理论的兴趣,从具体案例入手,由点及面的学习和掌握民法理论。

但对于我们而言,仅靠这种学习方法要准确理解和掌握整个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概念、原则、制度、理论体系有一定困难。

因此,一般提倡交替采用上述两种学习方法。

即为了掌握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整个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须采用第一种学习方法,精读一、二种较好的民法教材或者体系书。

在此基础上再采用第二种方法,阅读一些民法实例演习著作,使我们结合实例对民法各项概念、原则、制度获得正确的理解和把握。

然后再阅读一些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专题研究著作相关专题论文,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民法理论素养。

并且,在具有比较扎实的民法知识的基础上,应阅读民法方法论著作和民法判例研究论文,以掌握解时适用民法的方法、规则和理论,提高运用民法和研究民法的能力。

民法之法学方法论初探

民法之法学方法论初探

民法之法学方法论初探
民法学方法论是指研究民法的方法和途径。

它是指导民法学研究和实践的理论指导,是对研究对象、研究对象的性质和特点、研究方法等方面的探讨。

民法学方法论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的特点,是民法学的研究的基础。

民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是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要求民法学研究要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归纳,通过客观的实证研究方法,对民法的规范和原则进行科学的描述和解释。

民法学的研究应该立足于客观的事实和科学的推理,提出可靠的结论。

民法学方法论还要求系统性。

系统性是指民法研究要进行系统的整理、分类和组织。

民法学的研究要客观地反映民法规则的系统性和内在关联性,进行梳理和总结。

只有从整体上把握民法的体系和规则,才能找出他们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内在联系。

民法学方法论还注重规范性。

规范性是指民法学应该根据法律的规范性要求,研究和解释民法的规则和原则。

民法学要为司法实践提供可行的方法和途径,并对民法实践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民法学的研究不仅要关注实证研究,也要关注规范研究,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为了确保民法学研究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研究者需要运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和技巧。

要进行文献研究,查阅相关的法律文献和资料,整理和分析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判决案例。

要进行实证研究,通过实地调查、案例分析和问卷调查等方法,获取相关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定性和定量的研究。

要进行逻辑研究,运用逻辑推理和思维分析方法,对民法的规则和原则进行逻辑推理,提出合理的推论和结论。

要进行比较研究,将我国的民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法进行比较,分析其异同和优缺点。

民法学(1)课程注意事项(精)

民法学(1)课程注意事项(精)
《பைடு நூலகம்法学(1)》课程注意事项
一、请各位学员先仔细阅读民法学(1)案例,然后进入 民法学(1)课程讨论区,发表自己的观点,也可以 看了别人的观点后,谈谈自己的看法。 二、课程讨论时间: 2004年11月2日
晚上:6:30 – 8:30
三、具体案例(在第二页)
案例1: 陈某,男,原系江苏省淮阴县某乡农民。1988年2 月经人介绍与张某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陈某患病, 于1996年7月离开家里去上海治疗,从此杳无音信,张 某及其亲属和有关部门虽经多方寻找,陈某至今下落 不明,张某遂于2000年4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 宣告陈某死亡。 问题:
1、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2、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必须符合哪些法定条件?

如何学习民法学

如何学习民法学

一、什么是民法?学习民法学课程首先就应当明确什么是民法,恩格斯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民法作为反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客观需要的法律,是交易活动的最基本规则。

从法学角度看,整个社会生活可以划分为两个领域: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

民事生活领域涵盖了全部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在马克思著作中称为市民社会。

政治生活领域包括国家的组织、国家的活动即立法、司法、行政以及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使等,在马克思著作中称为政治国家。

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则是不同的,民法就是民事生活领域的法律规则。

政治生活领域的法律规则,包括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属于公法。

我国迄今已经形成一个以民法通则为民事基本法,由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单行法构成的民事立法体系。

中国民法典正在起草之中。

我国《民法通则》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的角度给民法下了一个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我国重要的基本法律。

二、民法的任务是什么?民法是反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客观需要的法律。

商品交换的实现,必然要求交换者具有独立人格权、财产自主权以及与这两种权力相适应的合同自由权。

商品关系的本质要求也必然要表现为民法上的民事主体、所有权、债和合同者三位一体的制度。

从历史上看不同国家反映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需要的民法尽管在体系和内容上存在着明显差别,但都以调整商品关系的三大制度为基本内容,都是不同历史时期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反映。

民法的主要任务就是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不同社会的商品经济服务的。

具体而言民法的基本任务是:1、为现代市场经济活动提供行为规则;2、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4、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发展。

民法学不能不谈方法_私权的分析与建构_后记_王涌

民法学不能不谈方法_私权的分析与建构_后记_王涌

·学人札记·民法学不能不谈方法———《私权的分析与建构》后记王 涌一我一直从两个线索来寻找和确定我的博士学位论文的题目,一是研究的方法,二是研究的对象。

分析法学是我入学以来最卖力气和最感兴趣的一种法学方法论,而私权又是民法中最为重要和最具时代精神的一个概念,所以,分析法学与私权这两条抛物线的交汇点就构成了我的博士论文选题:私权的分析与建构———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

以往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论文大多以具体制度为题,实际上,这不应成为博士论文的唯一的选题趣向,民法中有太多的基本概念需要博士论文去澄清,如“事实”的概念、“原则”的概念、“行为”的概念、“权利”的概念等等,当然,已有一些博士论文在这些方面作出了努力,如董安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徐国栋的《民法基本原则解释》、龙卫球的《民事主体的一般理论》,但是,我以为,在这个方向上,我们做的还是太少太少。

我也一度考虑过为博士学位论文选择一个现实性极强的题目,但是,我对具体的制度设计实在没有兴趣,或者说,我对驾御那样的题目没有信心,我预感如果那样写下去,肯定会陷入流行的“甲说、乙说、我说”的法学八股文的模子中去,最后不会比“一半教科书和一半最新成果综述”的那种东西好多少,而这是我所不愿意看到的。

我的导师江平教授说:“博士论文就是要在方法上和资料上开拓一个新的领域。

”这使得我最终下定了决心,因为我一直认为,中国法学在几十年的发展之中,因急迫于种种繁复的实际立法问题,而无暇顾及法学内在的方法论问题,以前或许这是一个很正常的结局,然而,时至今日,方法论问题该浮出水面了。

当然,这一选题也给我带来一些尴尬,在与一些朋友谈及这篇博士论文时,总遇到这样的询问:“这不是一篇法理学的论文吗?”我常常无语以对,甚至有一丝惭愧,因为我竟然不能将博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教师。

本文是我的博士学位论文《私权的分析与建构———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1999)的后记,《私权的分析与建构》将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

民法学的教学方法

民法学的教学方法

民法学的教学方法
民法学是一门法律学科,主要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在教学方法方面,民法学的教学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民法学的教学不仅要讲解相关理论知识,还要结合具体实践案例,让学生通过实例了解和掌握民法的实际应用。

这种方法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同时也能够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其次,注重学生参与。

在民法学的课堂教学中,教师应该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堂,通过提问、讨论等方式促进学生的思考和交流。

这种方法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民法学的知识点,同时也能够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思维能力。

再次,注重案例分析。

在民法学的教学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教学方法。

教师可以通过案例分析来展示民法学的实际应用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同时也能够提高学生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最后,注重实践教学。

民法学的教学应该与实际生活相结合,通过实践教学来加深学生对民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教师可以安排学生进行模拟法庭、法律实习等实践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和应用民法知识。

综上所述,民法学的教学应该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生参与、案例分析和实践教学等方面,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提高学生的民法学习效果和实际应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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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不能不谈方法(一)
一、
我一直从两个线索来寻找和确定我的博士学位论文的题目,一是研究的方法,二是研究的对象,分析法学是我入学以来最卖力气和最感兴趣的一种法学方法论,而私权又是民法中最为重要和最具时代精神的的一个概念,所以,分析法学与私权这两条抛物线的交汇点就构成了我的博士论文选题:私权的分析与建构——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

以往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论文大多以具体制度为题,实际上,这不应成为博士论文的唯一的选题趣向,民法中有太多的基本概念需要博士论文去澄清,如“事实”的概念、“原则”的概念、“行为”的概念、“主体”的概念、“权利”的概念等等,当然,已有一些博士论文在这些方面作出了努力,如董安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徐国栋的《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但是,我以为,在这个方向上,我们做的还是太少太少。

我也一度考虑过为博士学位论文选择一个现实性极强的题目,但是,我对具体的制度设计实在没有兴趣,或者说,我对驾御那样的题目没有信心,我预感如果那样写下去,肯定会陷入流行的“甲说、乙说、我说”的法学八股文的模子中去,最后不会比“一半教科书和一半最新成果综述”的那种东西好多少,而这是我所不愿意看到的。

我的导师江平教授说:“博士论文就是要在方法上和资料上开拓一个新的领域。

”这使得我最终下定了决心,因为我一直认为,中国法学在几十年的发展之中,因急迫于种种繁复的实际立法问题,而无暇顾及法学内在的方法论问题,以前或许这是一个很正常的结局,然而,时至今日,方法论问题该浮出水面了。

当然,这一选题也给我带来一些尴尬,在与一些朋友谈及这篇博士论文时,总遇到这样的疑询:“这不是一篇法理学的论文吗?”我常常无语以对,甚至有一丝惭愧,因为我竟然不能将博士论文写成一部纯正的民法学论文,纯正到丝丝缕缕都是民法学的,而不是法理学的。

不过,确切地说,这种尴尬不是我的,而是中国民法学的尴尬,中国民法学被别人乃至自己看成是一种不能掺杂一丝“法理学”血统的纯种的德国狼狗,这并不是一件好事。

二、
在南京大学读硕士学位时,我对分析法学知之甚少,但是,在研读民法的过程中我形成了一个信念,就是深信民法背后有一个统一的明澈的方法,任何貌似深奥的专业问题在这个方法面前都会现出原形。

记得1995年7月24日曾经写过一篇札记,记下了这个埋在心中的信念:“一口气看了100多页物权案例与法理分析,甚感民法方法论研究之重要,读博时,我要以方法论为线索写一篇学位论文。

现今民法理论庞杂芜乱,许多精微玄奥尚未明了,许多地方没有打通,人们只是在面上争论一些所谓‘专业化’的问题。

我想应该先对民法理论的一般抽象概念进行总结、分类和归纳,一个系统的方法论体系就会潜在于这些概念之中。


后来,读到沈宗灵先生的《对霍菲尔德法律概念学说的比较研究》一文,我才知道应该到哪里去寻找答案,那就是霍菲尔德的分析法学。

有一次,与一位师兄聊天,谈及法学史上美国的法学家,他说:“庞德算狗屁!霍菲尔德才是真正的法学家。

应该感谢沈宗灵先生将他介绍给中国人。

”此话虽然偏激粗俗,但也不失真谛。

于是,我对霍菲尔德这位“不是狗屁”的法学家的兴趣又增了几分。

应该说,分析法学是西方法学丛林中的一株奇物,根脉繁杂,枝叶茂盛,彻底的搞清它确实是一件不易的事情,其实,在我的三年博士生的学习生活中,真正精读的分析法学的文献,也只是经典中的几部,如凯尔森的《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霍菲尔德的《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概念》、拉仑兹的《法学方法论》等等,其他的大多只是走马观花。

但是,有限的阅读却使我驱散了以往研习民法时所生的许多困惑,特别是它对我关于各种类型的民事权利背后是否有一个统一的理念结构的猜想给予了一个确实的答案,我正是在这种激励下,心中产生一种强烈的愿望,这就是,将分析法学嵌入中国的民法学研究之中去。

来后在舒国滢先生
的鼓励下发表于《比较法研究》的《分析法学与中国民法的发展》、《寻找法律概念的最小公分母——霍菲尔德法律概念分析思想研究》,以及受强世功先生之约发表于《北大法律评论》的《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分析法学方法论之基础》等文章就是一步步的尝试,而这些尝试正构成了今天这部博士论文的基本构架。

两年多来,我甚感阅读西方法律经典文献,并不是枯读几部外文书那么简单,进入西方法学某一流派的语境之中是一件非常折磨人的事情。

但是,唯一的办法只能是耐心。

我读霍菲尔德的《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的论文化去了整整一年的时间。

先是粗读几遍,难知其义,之后开始逐字逐句地做翻译工作,许多概念的含义在我的脑中才渐渐明晰,但是,前年11月应葛云松先生之邀在给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生讲课时提及霍菲尔德的八个概念,其中privilege仍是令我感到混沌不清,不过,到去年春天,写完《寻找法律概念的最小公分母——霍菲尔德法律概念分析思想研究》这篇两万余字的论文时,霍菲尔德的概念在我的脑海中已经象天上的星星一样明朗了。

去年5月,我壮着胆子去昌平给中国政法大学的本科生做了一个题为《民事权利与民法方法论》的讲座,那天,在权利的形式分析这个问题上,我有了一种较为纯熟的感觉。

我对学生说:“我从内心里感到霍菲尔德的理念是那般的美丽和清澄。

这种美丽和清澄的理念才是一门学科真正的基础和起点。


在写完《寻找法律概念的最小公分母》后,有同学给我开玩笑说:“你是在用数学的方法研究法律。

”虽是一句戏言,然而,却被他不幸言中。

因为分析法学的哲学之母就是分析哲学,而分析哲学与数学又是渊源极深,分析哲学的几位创始人如弗雷格、罗素等也都是地地道道的数学大师。

所以,许多法学家称分析法学是“法学中的数学”。

我十分钦佩分析法学家对法学中概念之清晰与逻辑之严密的孜孜不倦的追求,所以,如果被人评价为“在用数学方法研究法律”,我认为,这是一种荣耀和自豪,即使这是一句戏言。

不过,说来惭愧,我系统学习民法学的时间不长,所以,始终觉得自己只是一个在民法殿堂外踮脚向里探望的小学童,从来就没有过一种民法学博士生应有“胸有成竹”的感觉。

在南京大学攻读经济法硕士学位时,精力基本耗在《公司法》上,最后写的硕士论文也是《一人公司的法律性质与责任制度研究》。

在博士论文选题时,我也曾考虑仍然选择《公司法》方面的题目,但是,心中总是脱不去对民法基础理论的热爱,总是抑制不住将自己所喜欢的分析法学与民法学嫁接起来的欲望,于是,便搞出了眼前这个东西。

这是一条“旁门左道”的产物,我自己也已经嗅到这篇文章所散发出来的那种不成熟的乳臭,所以,其中的种种毛病还望各位老师与同学海涵与斧正。

不过,这也丝毫不会影响我对分析法学在中国民法学中的未来前景的信心,因为我相信分析法学是法学之所以成为法学的一种自身的方法,如果说法学家可以不懂分析法学,那么,这就如同说音乐家可以不懂五线谱一样荒谬。

所以,我也更希望分析法学对于今后的中国民法学不再是旁门左道,而能够登堂入室。

三、
我在读分析法学的经典名著时,最为强烈的感受就是他们的质朴和透明的文风,读其中的文字,我仿佛能看见法学家的胡子、唾沫和皱纹以及他们面对仇人时的愤怒和语无伦次。

所以,在这篇论文中,我尝试着一种质朴和透明的文风,我希望读者能通过我的文字无遮拦地看到我心智的面容。

尽管此般尝试,但是,我知道,文中仍脱不去流行的法学八股文之迂酸气。

实际上,文风显示著作者对某一个问题的理解路径,这个路径应当是独到的。

如果,在一篇文章中,看不到“我”的影子,那只能说,“我”在学术研究的过程中被异化了。

所以,透明的文风,我想,这对于一个刚刚开始干学术这一行当的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文风的明澈对于一篇博士论文来说,重要的则在于对资料的驾御和语言可触摸性,资料之多是一件好事情,但是,千万不能因为它而淹没窒息自己的思维力,更不能将它当作晚礼服披在“博士论文”的身上,因为对于一个真正的学者来说,最重要的是他所处的这个“生活世界”,
应当是这个生活世界决定他的研究方向、研究问题和研究方法,所以,这个生活世界中的真正问题的与真实的问题决不能被资料吞噬、淹没和扭曲,然而,这种悲剧总是在学术生涯中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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