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婴管理
弃婴处理管理制度

弃婴处理管理制度弃婴是指被父母或监护人遗弃在公共场所或他人住所的婴幼儿。
弃婴的出现不仅对社会治安和秩序构成威胁,更是对婴幼儿权益和生存安全的侵害。
针对弃婴问题,各地政府和社会组织都积极采取措施,建立管理制度,设立保护机构,为弃婴提供帮助和救援。
本文将探讨弃婴处理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以确保对弃婴的保护和救助。
**一、弃婴背景与现状**弃婴问题是一个长期存在且愈演愈烈的社会问题。
引发家庭弃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经济因素。
家庭贫困或失业导致无法承担养育婴儿的费用。
2. 健康因素。
婴儿患有重病或残疾,无法承担医疗费用或护理成本。
3. 心理因素。
父母或监护人因各种原因产生厌恶或恐惧情绪,放弃对婴儿的责任。
4. 社会因素。
缺乏对弃婴的关爱和支持,缺乏有效的应对机制。
弃婴问题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了诸多问题与挑战,如增加社会治安风险,加重福利机构负担,危害婴幼儿权益。
因此,建立健全的弃婴处理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弃婴处理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优先保护。
保障婴幼儿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健康权。
2. 规范处理。
设立明确的程序和标准,依法依规处理弃婴问题。
3. 人性关怀。
对弃婴给予温暖和关爱,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和康复服务。
4. 救助重点。
重点关注残疾婴幼儿、孤儿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帮助。
**三、弃婴处理管理制度建设**1. 健全管理机构。
建立专门的弃婴处理管理机构,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弃婴问题。
2. 强化宣传教育。
通过广泛宣传和教育,弘扬亲情文化,倡导爱护婴幼儿。
3. 规范处理程序。
明确弃婴的接收、评估、安置和监护流程,确保程序公平公正。
4. 强化监督考核。
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各级政府和机构的评估监督。
5. 加强合作协调。
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志愿组织和专业机构合作,共同处理弃婴问题。
**四、弃婴处理管理制度的实施**1. 接收与评估。
各级管理机构接收弃婴后,进行身体检查、心理评估和法律审核。
2. 安置与监护。
学校关于关爱弃婴工作管理制度

学校关于关爱弃婴工作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弃婴问题日益凸显。
弃婴是指被父母或其他照料者抛弃的婴幼儿。
他们常常因为家庭或个人原因而无法得到足够的关怀和照顾,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困境。
关爱弃婴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作为一所有社会责任感的学校,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到关爱弃婴的工作中,为弃婴提供温暖与关怀,帮助他们顺利成长。
二、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学校关爱弃婴工作的有效开展,确保弃婴能够得到最好的照料和培养,促使他们健康成长,尽力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三、管理体制1.学校应设立弃婴管理团队,由学校领导、校医、护士、心理辅导师等人员组成。
该团队负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安排和监督工作的开展。
2.校医和护士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婴儿护理、疾病防控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3.学校应与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医院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参与弃婴的救助和照料工作。
四、工作流程1.发现弃婴学校应设立弃婴收养计划,广泛普及该计划的宣传,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弃婴并报告给学校。
2.弃婴接收一旦接到弃婴报告,学校应迅速组织团队前往现场接收弃婴,并确保弃婴得到及时的救护和照料。
3.弃婴医疗弃婴接收后,应立即进行体格检查和医疗救治。
校医和护士应制定详细的医疗方案,并做好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4.弃婴护理学校应指派专人负责弃婴的护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喂养、清洁、更换尿布等。
弃婴护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
5.弃婴心理辅导6.弃婴教育学校应为弃婴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制定个性化的教育计划。
教育计划应兼顾弃婴的身心发展需求,培养他们的基本生活技能和社交能力。
五、资源保障1.学校应确保为弃婴提供足够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衣物、床品、玩具等。
2.学校应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和捐赠,为弃婴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援助。
3.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对弃婴的物资使用和消耗进行记录和核查,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
医院伦理委员会对弃婴的处理流程

英文回答:The protocol for the management of abandoned infants by the Hospital Ethics Committee epasses several pivotal measures. Upon the arrival of an abandoned infant at the hospital, the medical personnel are tasked with promptly administering essential medical intervention to ensure the infant's well-being and physical integrity. This intervention may epass aprehensive physical examination, the provision of vital nutrients, and the monitoring of any potential medicalplications. Subsequently, once the immediate health concerns of the infant have been addressed, the hospital is obligated to alert the Hospital Ethics Committee in order to initiate the process of determining the most ethically sound course of action for the infant's long-term care and placement.医院道德委员会制定的弃婴管理议定书通过了若干关键措施。
被遗弃的婴儿一到医院,医务人员就负责迅速进行必要的医疗干预,以确保婴儿的福祉和身体健全。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3.05.14•【文号】民发[2013]83号•【施行日期】2013.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宗教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财务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民宗局:弃婴是全社会最弱势的特殊群体。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在弃婴救助和保护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绝大多数弃婴得到了妥善安置和生活保障。
但是必须看到,弃婴现象仍屡禁不止,弃婴安置和救治保障体系仍不健全,保障弃婴的基本生活和生命安全仍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儿童优先的原则,维护弃婴合法权益,促进弃婴健康成长,现就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弃婴的接收、体检、户籍登记和抚育工作(一)做好弃婴接收工作。
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
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
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二)做好弃婴体检和救治工作。
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弃婴,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并出具体检表。
福利院接收弃婴的流程

福利院接收弃婴的流程
福利院接收弃婴的流程如下:
1.发现弃婴,市民需报警,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置。
2.如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或监护人的情况下,公安部门出具捡拾报案证明,二名警员(警号)签名,弃婴发现地的区(市)民政部门进行认定后,送报上级民政局审批。
3.审批后,由公安会同当地民政部门送福利院办理入院手续。
4.福利院严格审查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办理接收入院手续,并为新收弃婴取名,拍照和填写入院登记表,建立个人档案,实行入院隔离诊断。
5.隔离期过后,由院医生出具健康状况证明,符合要求的,转入婴幼儿居室进行正常护理。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2.11.30•【字号】浙民儿〔2022〕196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养、寄养管理正文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民儿〔2022〕196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为规范弃婴(儿童)(以下统称弃婴)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弃婴接收工作。
公安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要及时出警,通过询问报警人、知情人、调取视频监控等方式,开展走访调查,积极查找弃婴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查找不到弃婴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派出所要登录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数据库(以下简称“打拐DNA信息库”),采集录入弃婴相关信息,提请县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采集血样,出具《弃婴(儿童)捡拾证明》(附件1)和《临时照料通知书》(附件2),将弃婴送交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照料。
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不具备收留抚养条件的,委托设区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公安部门对符合治安、刑事受、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受、立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二、做好打拐比对工作。
县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要在弃婴的血样采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样本送市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开展DNA检验。
具备条件的县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也可开展DNA检验。
市级或具备条件的县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要在生物样本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DNA检验和信息入库工作。
对于疑难样本,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各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要及时将DNA比对情况反馈送检单位,对不具备检验条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样本,可要求送检单位重新采集送检。
福利机构弃婴档案管理制度

福利机构弃婴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福利机构弃婴档案的规范管理和保密性,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根据《儿童福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弃婴档案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福利机构对接收的弃婴进行档案管理活动。
第三条弃婴档案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弃婴的人格和权利,确保相关工作流程合法、规范、公平、公正。
第四条弃婴档案管理贯彻“谁录入、谁保管、谁使用、谁销毁”的原则,落实档案的责任人和管理人。
第五条弃婴档案管理应当坚持保护和保密的原则,确保档案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安全。
第二章档案录入第六条弃婴的身份信息应当在接收后及时进行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发现地点、发现者信息等基本情况,并拍摄照片进行档案资料录入。
第七条登记人员应当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并尽可能获取更多相关信息以便后续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登记完成后,应当将弃婴信息及时上报至相关部门,并妥善保存登记资料。
第九条录入档案信息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确保信息录入准确、规范。
第三章档案保管第十条登记完成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并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弃婴档案应当设置专门的保管室或保管柜,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每份档案都应有唯一编号,严格保密,并建立档案借阅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档案保管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档案资料,确保档案完整,安全性。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档案的使用范围,任何人员要查阅档案,必须经过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档案保管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确保对档案的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四章档案使用和外借第十六条档案的使用应当以提供服务和保护弃婴权利为宗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七条使用档案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并经过授权。
第十八条外借档案应当经过严格审批,确保外借目的合理、安全。
第十九条外借档案必须由借阅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并签订借阅协议。
第二十条对超过规定时间未归还档案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章档案销毁第二十一条弃婴档案在符合法定时效后,应当进行销毁。
弃婴救助方案

弃婴救助方案在现代社会中,弃婴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尤其是在贫困地区,许多家庭因为贫困、缺少教育等原因无法承担养育孩子的费用,只能选择无奈地将婴儿遗弃在公共场所。
这种现象已经严重损害了孩子的权益,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本文将重点介绍弃婴救助方案,以期尽早解决这一问题。
1.加强宣传教育,改变观念弃婴问题的产生往往与缺乏正确的生育观念和教育有关,社会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度不够,也没有形成系列化、标准化的救助机制。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提高社会的重视程度,推进正确的家庭教育和生育观念,这将有助于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2.制定弃婴救助法规加强立法,对于减少弃婴现象的发生和解决弃婴问题非常重要。
我国的现行法律对于弃婴问题条款较少,存在相当的不足。
如果能够制定更加完善的法规,明确弃婴的处遇、救助和惩罚等内容,将更能有效地遏制弃婴现象的发生,也更有助于对于弃婴救助工作的开展。
3.建立弃婴收留机构,做好保护工作应该建立符合环保标准,有专门设施和人员的弃婴收留机构,对于被弃婴儿的收养和善后安排提供有力的支持。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出入境管理制度,规范外国人员收养中国婴儿的行为。
4.加大对于弃婴惩罚力度针对弃婴现象,应加大惩罚力度,使其成为严重犯罪,对于涉嫌遗弃的人进行惩罚,以此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5.加强家庭援助,提高弱势群体生活质量除了对于弃婴的救助之外,应该更加重视针对弱势群体的援助,改善家庭生活质量,创造更好的生活和发展条件。
这样不仅可以预防弃婴现象的发生,也可以有助于弱势群体跨过生活的困境,享受更多的权利和资源。
6.社会资金及资源的挹注在弃婴救助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资源进行扶持,如社会公益基金、政府拨款以及社会机构等。
帮助那些弃婴的孩子重返家庭,接受更好的教育,获得更多的机会和可能,实现他们的人生价值。
结尾在弃婴问题的解决中,我们需要采取更加严谨、科学、有效的解决方案,一起为解决这一问题贡献力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弃婴(儿童)寄养收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弃婴(儿童)的抚养监护和寄养收养管理工作,保障弃婴(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民政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弃婴(儿童)的抚养监护和寄养收养管理工作,对依法授权(委托)从事弃婴(儿童)抚养、监护和寄养工作的市社会福利院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市公安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妇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弃婴(儿童)的管理和经费保障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寄养收养管理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确因特殊需要查阅寄养收养登记档案的,应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但不得将获知信息泄露。
第二章弃婴(儿童)的管理与抚养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或捡拾弃婴(儿童)的,一律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积极查找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由公安部门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附件1),并连同弃婴(儿童)送交市社会福利院抚养。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将弃婴(儿童)转送他人,不得私自抚养收养。
捡拾人向公安部门报案时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和《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附件2)。
如确系电话报警,无法查找到捡拾人的,公安部门可出具《无法出具捡拾人捡拾弃婴(儿童)证明的情况说明》(附件3),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对于暂时无法确认为弃婴(儿童)的,公安部门可出具《临时送交弃婴(儿童)的情况说明》(附件4),连同弃婴(儿童)送交市社会福利院进行代养。
在代养期间,公安部门应积极进行调查,超过30日仍未查找到其生父母的,由公安部门出具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市社会福利院正式办理弃婴(儿童)接收手续。
第六条市社会福利院接收公安部门送交的弃婴(儿童)时,应查验公安部门提交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或《无法出具捡拾人捡拾弃婴(儿童)证明的情况说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然后对弃婴(儿童)进行入院前体检,填写《捡拾弃婴登记表》(附件5)和《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附件6),并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七条弃婴(儿童)入院后,市社会福利院应当建立弃婴(儿童)入院档案,并负责其生活、医疗、护理、康复、教育等保障工作,承担抚养监护责任。
第八条市卫生部门确定弃婴(儿童)的体检定点医疗机构。
市社会福利院根据医疗机构体检情况对弃婴(儿童)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可将弃婴(儿童)分为四类:A 类为未发现患有疾病,身体健康的;B 类为虽患有疾病但可治愈康复且不会留下后遗症的;C类为患有疾病可能致残的;D类为患有疾病,不可治愈和康复,或有病危迹象的。
第九条市民政局应当依法公告查找弃婴(儿童)的生父母,公告期为60日。
公告期满,弃婴(儿童)仍未有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来认领的,即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由市社会福利院向公安部门申报集体户口。
第十条市公安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办理市社会福利院集体户口。
第十一条市教育部门对市社会福利院抚养的适龄儿童应当就近安排其就读,对需要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应当给予优惠和照顾。
第三章弃婴(儿童)的寄养第十二条市社会福利院应当按照有利于弃婴(儿童)的抚育、成长和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根据弃婴(儿童)的评估类别确定弃婴(儿童)的寄养。
A类、B类弃婴(儿童)可以被符合条件的一般寄养家庭寄养;C 类弃婴(儿童)应当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D 类弃婴(儿童)和需要长期依靠技术性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十三条寄养家庭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本市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异地家庭寄养须经两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四条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二)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三)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四)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
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五)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六)定期向市社会福利院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七)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第十五条市民政部门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建立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网络并指导其运行;(三)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四)为寄养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五)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六)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七)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文档资料;(八)及时解决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市民政部门对申请寄养的家庭逐一进行评估,对符合寄养法定条件的,按照无子女寄养家庭和有子女寄养家庭分成两类,并根据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分别进行排列,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寄养法定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寄养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时,市民政部门应当及时重新评估。
第十七条寄养家庭按排列的先后次序对市社会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儿童)进行挑选配对。
对有机会选中 A 类、B 类被寄养儿童的寄养家庭而放弃配对的,该家庭需重新申报、排序。
无子女的寄养家庭在寄养收养上享有优先权。
第十八条由市社会福利院与寄养家庭签订《家庭寄养协议书》(附件7),明确寄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等。
寄养协议必须约定对被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对寄养评估不佳的寄养家庭,市社会福利院应当及时解除寄养协议,另行安排被寄养儿童。
第十九条市民政部门(市社会福利院)拟送养被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
收养登记办理完毕后寄养协议自然解除。
弃婴(儿童)的送养与收养第二十条寄养评估良好的寄养家庭要求收养被寄养儿童且符合收养法定条件的,市民政部门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
第二十一条市社会福利院为送养人的,送养时,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等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送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部门应对收养人生育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出具寄养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以及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第二十三条市民政局负责办理收养登记。
市民政局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报送、妥善安置弃婴(儿童),侵犯弃婴(儿童)的人身权利,导致弃婴(儿童)发生事故或疾病死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侵害弃婴(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市社会福利院抚养的丧失父母的孤儿,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弃婴(儿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或捡拾的经公安部门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被遗弃的婴儿(儿童)。
“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市民政局,由市社会福利院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寄养家庭”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市社会福利院委托,寄养不满十八周岁的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捡拾弃婴(儿童)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的存根№:捡拾人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弃婴(儿童)性别:_______捡拾时间:_____年__月__日捡拾地点(详址):________________报案人姓名或报案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报案时间:____年___月____日经办民警:________、________送养时间:____年__月__日派出所公章年月日--------------------------------------------------------------------------------------------捡拾弃婴(儿童)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________(捡拾人姓名)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详细地点)捡拾弃婴(儿童)1名,性别:___。
_______(报案人姓名或报案单位名称)于___年__月___日到我所报案。
我所对该弃婴(儿童)捡拾经过进行了调查了解,并经多方查找,至今查找不到其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确系弃婴。
由我所民警______、______于__年__月__日送入温岭市社会福利院抚养。
特此证明。
派出所公章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回执№:我院于______年____月___日接收__________派出所送养弃婴(儿童)1名,性别______。
温岭市社会福利院年月日注:以上样式为有捡拾人姓名情况下的一般格式,若公安部门接电话报警后或巡逻时捡拾弃婴(儿童)的,可由公安部门根据实际发现经过情况和调查情况出具,并写明“该弃婴(儿童)经多方查找,查找不到其生父母,确系弃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