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收留弃婴 严禁之后怎么办

合集下载

收养登记解除流程

收养登记解除流程

收养登记解除流程《收养登记解除那些事儿》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收养登记解除这个话题。

这可不是个能随便对待的事儿哦!你想想看,收养就像是给孩子找到了一个新的家,那解除收养呢,也得慎重考虑呀。

就好比你养了一盆花,精心呵护它长大,突然说不要就不要了,那花得多伤心呀。

要是真到了要解除收养登记这一步,那可得按规矩来。

首先呢,得收养人和送养人一起商量好,毕竟这事儿涉及到两边呢。

不能一个人说了算,得大家都同意才行。

这就像两个人一起拉车,得往一个方向使劲儿。

然后呢,得准备好各种材料。

这材料可不能马虎,就像出门得带好钥匙一样重要。

什么收养登记证啊,身份证明啊,都得准备齐全了。

可别到时候缺这少那的,那就麻烦啦。

接下来,就得去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啦。

这就好比去一个重要的地方办事,得找对门儿。

工作人员会认真审核材料,可别想着能蒙混过关哦。

办理的过程中呢,可能会遇到一些小问题。

别着急,就像走路遇到小石子,跨过去就好啦。

要耐心地和工作人员沟通,把事情说清楚。

要是一切顺利,手续办完了,那也别觉得就没事儿啦。

收养人和被收养的孩子,心里可能都会有些不好受。

这时候,就得给彼此一些时间和空间去适应。

就像刚搬了家,得慢慢熟悉新环境一样。

我记得有一次,我听说有一家人因为一些原因要解除收养登记。

那场面,真的挺让人感慨的。

收养了那么多年,突然要分开,大家心里都不是滋味。

但没办法呀,生活就是这样,有时候会有一些无奈的选择。

总之呢,收养登记解除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

得认真对待,考虑清楚。

这不仅关系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权益,也关系到整个家庭的幸福。

咱可不能随随便便就做决定,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希望大家都能在面对这个问题的时候,慎重考虑,做出最适合自己的选择。

让每个孩子都能在一个温暖、稳定的环境中成长,这才是最重要的呀!。

民间收养不规范之痛

民间收养不规范之痛

民间收养不规范之痛作者:赵红旗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9年第6期在河南平顶山第五人民医院,一位医护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确实有熟人向我打听有没有愿意送养孩子的产妇,但前提条件是孩子是健康的。

说实话,没有哪个父母愿意把自己健康的孩子送人。

”就在这家医院,今年1 月6日,经检查,平顶山市民王女士发现,自己刚从浙江杭州收养的一个不到5 个月的女婴,身患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

得知孩子的病情后,王女士不愿继续领养女婴,可孩子的父母也不愿接回孩子。

目前,在杭州有关部门关注下,女婴被暂送至杭州市儿童福利院。

“如果孩子健康的话,这件事也许不会发生。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高瑛玮教授认为,该事件暴露出民间收养不规范等问题,应引起相关监管部门重视。

患病女婴被暂送福利院记者了解到,王女士的父亲在杭州一小区当保安,他听说当地一户人家生了孩子因无力抚养,想送人收养。

他觉得孩子可怜,便跟家里人商量,想收养这个孩子。

王女士家人对收养程序都不是很清楚,只是依照父亲的想法在河南当地开了一张“有条件抚养”的证明。

在办证过程中,工作人员说了一句“领养小孩的手续非常麻烦”,但王女士当时并没有太过在意。

2018 年12 月22 日,王女士和母亲、弟弟一起来到杭州。

他们在杭州市儿童医院见到孩子时,觉得孩子十分可爱,于是决定领养。

起初,他们担忧孩子的健康问题,但孩子亲人均解释说,孩子只是早产,身体很健康。

随后,两家私下签了一份送养协议。

王女士说,当时听医院护士说孩子很乖巧,他们对孩子健康也没有什么疑虑,所以就签了那份协议。

王女士一家将孩子抱回平顶山老家抚养后,孩子的身体状况出现问题,送到当地医院一查,发现孩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等。

今年1 月8 日,因无法承受孩子是病孩这一结果,王女士和母亲带着孩子赶到杭州,希望归还孩子给亲生父母,但一直与孩子父母联系不上。

王女士和母亲与当地民政部门、社区联系后得知,孩子亲生父母均为持证残疾人,且不是合法夫妻。

2018年私自收养小孩上户口政策

2018年私自收养小孩上户口政策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8年私自收养小孩上户口政策2018年私自收养小孩上户口政策。

关于私自收养小孩在我国法律是不支持的,所以上户也是比较困难的。

在实践中也是比较难操作的,那么私自收养小孩究竟如何上户?今天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私自收留弃婴办理收养登记的范围《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也就是说,凡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都属于我们收养登记的范围。

《收养法》第二十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根据此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也属于民政部门登记的范围。

另外,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二、私自收留弃婴到哪里办理收养登记(一)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这与婚姻登记不同,主要考虑收养登记数量比婚姻登记少,政策性强,收养登记机关设在县以上民政部门比较合适。

根据被收养人的种类,我们又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这样规定例于收养登记机关了解弃婴和儿童的情况。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二)外国人收养我国儿童,必须亲自到被收养儿童户籍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指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手续。

三、私自收留弃婴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一)申请1.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

被收养人如果已年满十周岁,必须亲自到场。

因为收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必须要求收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这样便于登记机关对收养当事人收养意愿的真实性和收养人资格的审查。

私自收养弃婴最新规定

私自收养弃婴最新规定

私自收养弃婴最新规定私自收养弃婴是指未经合法程序,未取得法定手续,以及未经授权就收养儿童。

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既侵犯了儿童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为了保护弃婴的权益和确保合法程序,最新的规定对私自收养弃婴进行了严格限制和处罚。

首先,最新规定明确规定,任何人在没有通过法定手续和程序之前,不得私自收养弃婴。

这意味着,只有经过合法的渠道、合规的程序和程序,取得相应的批准和证明,才有资格收养儿童。

这样的规定可以保证弃婴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避免了潜在的恶意或不负责任的收养行为。

其次,最新规定明确规定,私自收养弃婴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和法律制裁。

一方面,对于私自收养弃婴的个人或组织,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更严厉的刑罚。

另一方面,对于故意篡改收养手续、造假甚至参与拐卖儿童的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予以严厉处罚。

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遏制私自收养弃婴的行为,保护儿童的权益,确保收养程序的正当性和透明性。

再次,最新规定明确规定,对于私自收养弃婴的儿童,将进行调查和追溯其真实身份的工作。

一方面,通过建立完善的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对于无家可归的儿童进行登记和追溯。

另一方面,组织专门的人员和机构,对于私自收养弃婴的儿童进行排查和核实,确保他们的身份和权益不受侵犯。

这样的规定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弃婴的权益,避免他们再次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

最后,最新规定还强调了公民的责任和义务,鼓励正当的合法收养。

针对愿意收养弃婴的人士,最新规定推出了合法的收养程序和机制,为其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支持。

这包括公开的收养信息、相关培训和指导,以及政府的经济和法律支持。

这样的规定可以激励更多人选择合法收养,保护弃婴的权益,也激发了社会的温暖和公德心。

综上所述,最新规定对私自收养弃婴进行了严格限制和处罚,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同时,最新规定注重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和追溯机制,以及鼓励正当的合法收养。

这些规定有助于减少私自收养弃婴的行为,保护弃婴的身份和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含附件)

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含附件)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人口计生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以来,国内公民依法收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办理收养登记,有效地保障了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目前依然存在国内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的情况,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工作,现就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通知如下:一、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现存私自收养子女问题(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二)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下列情况办理:1.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私自收养弃婴的行为怎么处理

私自收养弃婴的行为怎么处理

私自收养弃婴的行为怎么处理有时候可能会哟捡到小孩的情况,这些被丢弃的小孩就是弃婴,弃婴是指那些被父母遗弃的孩子,这类孩子一般都是会暂时被福利院收养,而在遇到合适的夫妻时,就会被他们收养。

收养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手续,那么要是私自收养弃婴的行为怎么处理?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市民捡到弃婴后,应首先报警,由警方办理弃婴移交福利机构事宜。

福利机构不接收其他单位或个人送去的婴儿。

如果市民想收养婴儿,有几个条件是必须要满足的:一是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二是收养人无子女;三是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四是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五是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私自收养社会弃婴属违法行为。

”律师提醒,对一些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人员,民政部门就无法办理收养证,没有收养证,户口就没法落实,会给弃婴(童)的学习、生活和日后的成长造成很大影响。

一、收养弃婴如何上户口为弃婴上户口需要的材料:(一)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二)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三)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四)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五)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六)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手续。

二、收养弃婴有哪些手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弃婴的收养手续应按照以下规定:(一)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需要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体检证明。

(二)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收养人可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区)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浙江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收养弃婴,丈夫有抚养义务吗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收养弃婴,丈夫有抚养义务吗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收养弃婴,丈夫有抚养义务吗?收养弃婴是一件具有道德与人情味的善举,但在法律的眼中,收养弃婴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未经程序收养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收养弃婴,丈夫对于这个孩子是否有抚养义务,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首先,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收养弃婴,那么这个收养行为是不合法的,丈夫有权利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收养手续。

根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人收养儿童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和登记手续。

收养方案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的审批,取得收养书面意见,并在法定途径登记备案,才能确立法律效力。

这也是为了保护儿童的权益,确保收养家庭的家庭环境适合儿童成长,以及收养家庭具备抚养、教育、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的能力。

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收养弃婴,丈夫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收养手续的诉讼。

在此过程中,法院会视情况对收养行为进行评估,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生活和教育条件等,以及收养父母的能力和家庭情况等,做出是否撤销收养手续的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丈夫没有意愿抚养弃婴的义务。

其次,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收养弃婴,丈夫有权利拒绝承担抚养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丈夫不同意抚养弃婴,那么不应该强求其承担抚养义务。

弃婴抚养问题会成为夫妻关系的问题,并且丈夫和妻子需要就这个问题进行协商,共同做出达成协议。

如果丈夫对妻子收养弃婴的行为表示认同,并愿意承担抚养责任,那么他也应该承担抚养义务。

此外,如果丈夫在婚姻关系中承担了经济支持和照顾孩子的责任,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收养弃婴,且丈夫因此承担了更多的经济和生活负担,那么丈夫也有权要求妻子承担额外的经济责任,如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医疗费等。

总之,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收养弃婴是不负责的行为,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对于丈夫来说,如果他不同意承担抚养责任,那么他应该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但是,如果丈夫同意承担抚养责任,那么他应该承担起父亲的责任,关心、照顾并培养这个孩子,给予他正确的教育和道德引导。

弃婴案的法律后果(3篇)

弃婴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弃婴案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婴儿出生后,将其遗弃在公共场所或他人处,不再对其进行抚养、监护和教育的违法行为。

近年来,我国弃婴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弃婴案的法律后果,并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反思。

二、弃婴案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遗弃婴儿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可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弃婴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损失:对于因弃婴行为给弃婴及其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

(2)支付抚养费:弃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义务承担弃婴的抚养费用。

(3)赔礼道歉:弃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弃婴案中应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

3.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于遗弃婴儿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社会影响弃婴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道德风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弃婴案,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并对当事人进行曝光,以警示他人。

三、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反思1.完善弃婴救助制度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弃婴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水平。

一方面,加大对弃婴收养、抚养的扶持力度,为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另一方面,加强对弃婴家庭的关爱和帮扶,降低弃婴发生率。

2.强化法律宣传和普及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弃婴行为的认识,增强法治观念。

同时,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普及,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充分了解自身义务,自觉履行监护责任。

3.严厉打击弃婴犯罪加大对弃婴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弃婴犯罪。

对于涉嫌弃婴犯罪的当事人,依法从重处罚,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4.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弃婴犯罪,维护国际社会公共利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私自收留弃婴严禁之后怎么办?
当前,地方政府对弃婴的收养捉襟见肘,福利机构投入不足、责任部门相互推诿、弃婴收养止于机构等,都已经形成对政府弃婴收养工作的掣肘。

如何保证每一名弃婴都得到妥善救助,如何让弃婴享受平等的医疗、教育和工作的权利,如何让弃婴回归家庭生活,这些现实问题正是考验七部委联合通知是否沦为一纸空文的决定因素。

日前,民政部、公安部、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社会力量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联办。

这一消息迅速引发了各方热议,赞同者有之,但争议的声音也不少。

(新华网)
弃婴收养需打通“任督二脉”
七部委的联合发文,对准的是民间收养弃婴和非法买卖婴儿的乱象。

其目的性不容否认,但是其落地效果却值得深思,因为规范弃婴的收养并非仅仅依靠一纸禁令就能一劳永逸,非要打通其“任督二脉”不可。

在民间收养弃婴和官方收养弃婴之间原本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在它们之间如何建立惯常的沟通渠道、合理的互动机制和有效的反馈系统才是最为重要的,如果希冀一纸禁令能毕其功于一役的话也可谓是太天
真了。

因为收养政策和收养体系本身应该存在官方和民间和谐互补的格局,官方收养的力量是主流,民间收养的力量应该是补充但不是禁止。

在弃婴的收养上,一个绕不过去的弯就是曾经发生在河南兰考县的那场吞噬7名儿童的大火。

从此,袁厉害也被舆论放置在镁光灯下。

作为民间收养的颇具代表性的人物,袁厉害的作法完全出自爱心和心软,但由于设备的简陋和条件的不允许。

她的收养婴儿是“非法的”,但同时也需要面对一个问题,那就是她的“非法收养”毕竟是弥补了官方收养的空白和不足。

其实,像这样的例子很多很多,他们散落在各个角落里,完全凭借自身的爱心和心软,有的或者根本不知道国家的收养政策如何。

那么,面对七部委的禁令,这些民间收养将何去何从呢?
按照规定,已收留弃婴的民办机构,要么与民政部门合办,要么与民政部门签订代养协议,前提是“应达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配置儿童成长必需的抚养、医疗、康复、教育等功能设施,配备与所承担工作和所提供服务相匹配的护理人员,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的制度等”。

但是,如此要求,很多民间的收养机构尤其是个人收养情况难以满足,唯一的出路就是交给官办的福利院收养。

但是,如果将所有的民间和个人的收养婴儿全部交给官办的机构,到底处于一个饱和状态还是有所余缺。

因为如果官办的机构存在着富裕力量的话,在七部委的禁令前就应该吸纳众多的民间弃婴,而不是等到发布文件之后。

再者,这种禁令是否直接导向见死不救的道德窘境也是需要质疑的。

既然个人和民间的机构除非满足上述条件才能收养弃婴。

那么,一个鲜活的生命被抛弃的时候,到底应该拯救还是放弃呢?面对现实中那些被抛弃的婴儿,按照禁令的办法报警然后交给福利院是常规。

但是,如此时间间隔到底允许不允许?在这个过程中,婴儿的死亡到底应该谁负责?这些都是弃婴收养需要综合考量的,因为这涉及到道德问题。

所以说,弃婴收养不能仅仅依靠一纸禁令,非要将官方收养与民间收养综合考虑,将公共政策的合理性和社会影响的道德性结合起来,打通弃婴收养的“任督二脉”,才能走出一条新路。

禁私自收留弃婴重在救助保障
袁厉害案过后,公众并未过分苛责收养弃婴的袁厉害,转而将矛头对准在弃婴收养工作上一再缺位的地方政府,舆论普遍认定袁厉害案惨剧的发生,地方政府的不作为难辞其咎。

毕竟,袁厉害“好心办坏事”折射出的是弃婴收养的救助保障之殇。

案件一开始,当地政府就千方百计将惨剧的罪责转嫁袁厉害,无奈公众并不买账,直至引发对弃婴收养问题的社会讨论,当地政府才承认弃婴收养工作的缺失。

此次,七部委联合发文严禁私自收留弃婴,无疑是官方对袁厉害案的政策回应和工作矫正。

确实,也只有重新厘清政府和社会各自在弃婴收养问题的责任义务,才有可能避免袁厉害案惨剧的重演。

令人欣喜的是,七部委在严禁私自收留弃婴的发文中,对弃婴发现、移送、安置以及体检、救治等相关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这些细致可行的程序,正是解决公民发现弃婴后陷入“救”与“不救”两难境地的行为指导,也是在发生事故纠纷时界定政府和公民责任的程序标准。

毋庸置疑,弃婴收养是政府必须建立的救助保障,尤其在国内社会,历史因素和现实制度的双重限制,比如重男轻女的传统思维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导致弃婴现象较为严峻,因此,政府担当弃婴收养的救助保障理所当然。

就这个层次而言,七部委关于弃婴收养的联合发文具有可操作的、指导性的政策价值。

但政府良策不仅取决于决策动机和纸面规定,更必须要有付诸实施的制度保障。

当前,地方政府对弃婴的收养捉襟见肘,福利机构投入不足、责任部门相互推诿、弃婴收养止于机构等,都已经形成对政府弃婴收养工作的掣肘。

如何保证每一名弃婴都得到妥善救助,如何让弃婴享受平等的医疗、教育和工作的权利,如何让弃婴回归家庭生活,这些现实问题正是考验七部委联合通知是否沦为一纸空文的决定因素。

幼有所养是中国社会重大的民生问题,弃婴收养也不例外。

如果针对弃婴收养的政策制度并非出于完善社会福利的责任意识,而是撇清政府罪责的权宜之计,很难想象这些被抛弃的孩子会得到妥善安置,甚至还不如在袁厉害这样的好心人的照顾下享受短暂温饱。

弃婴收养注定是一项系统工程,如何有效地融合政府责任和社会力量,让弃婴不致流落街头无人问津,正是政府探索社会救助保障的责任所在。

规范收留弃婴需更多制度关怀
这一要求不细看的话可能会让人感到有些不近人情,但若仔细打量又不难发现,这则通知合情合理。

收留弃婴和私自收留弃婴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七部门联合下发文件的用意也正在于规范收养程序。

这样的规范对于当下的诸多收养乱象的整治十分必要。

比如说,昨天有新闻爆出,河南部分医院以男孩三万六、女孩两万四的价格公然叫卖婴儿,记者调查,这些广告不但属实,而且人贩子还保证所贩孩子来源“合法”“健康”,提供孤儿院证明等;而另一方面,健康的孩子福利院根本收养不到。

这样的乱象如果无法得到整治,不但会导致弃婴收养领域的恶性发展,更是对生命的不负责。

尽管如此,依然有人将这则通知与兰考袁厉害联系起来,这或许是因为袁厉害家失火事件给人们留下了过于深刻的印象,而当地一股脑将责任推给了“非法收养”的应付之辞还言犹在耳,直到舆论一片沸腾,当地才被迫承认了自身在弃婴收养工作上的缺失,但如今这种缺失又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弥补,人们恐怕无法得到一个理想的答案。

其实,公众何尝不知道收养上的诸多乱象亟待整治,又何尝不期待国家强制力能够出手维护法律的尊严。

当法律的威严得到了强调,人们对于社会公共服务,符合规范的弃婴救助程序等的期待就又多了一分。

甚至,从一定程度上讲,公众更期待看到的是有关部门能够行动起来,给予社会福利机构、弃婴收养机构以更多的制度关怀。

当然,规范
和建设是整治乱象的两个部分,并不存在哪个更重要的问题。

相对于基层的现实而言,建设面对着更大的困难,所以才显得尤为可贵。

一方面,当下一些地方对于公共福利机构投入上存在明显的不足,另一方面,公共福利机构在收养上需要经过过于繁琐的程序,程序公正必不可少,但若能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简化流程却十分必要。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型,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将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能,侧重社会福利建设,对弃婴给予必要的制度关怀,也会有利于政府部门进一步明确自身的定位。

(华商晨报刘兴伟)
收留弃婴国家莫忘民间力量
以前,就弃婴收养一事,官方与民间历来分工模糊。

此番通知出台,显然意在强化国家责任,以“收留权”的回收为切入点,来降低民间不规范收养的风险。

这当然是一个积极变化。

但通知的出台,绝不应被理解成“国家垄断弃婴收留权”,而应视为职能部门对弃婴收留、抚养、领养流程的二次梳理。

公民个体仍有收养弃婴的机会:福利院等机构对领养者的身份和资格进行筛查,从而为弃婴尽力争取一个可靠的未来。

可以预见,当官方福利机构成为弃婴唯一收留方,其所面临的压力必然陡增。

客观上来说,弃婴救济绝非政府一家之责,官方收回了“收留权”,也未必能管得很好。

所以,以更开放的姿态,引入民间慈善力量分担重任,变得愈加重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