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收养小孩要什么条件和手续

收养⼩孩要什么条件和⼿续随着时代潮流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选择收养孩⼦⽽不是⽣育孩⼦。
随着国民素质的提升⼤家的社会责任感也越来越强。
希望通过收养来减轻社会负担,与此同时也能帮助他⼈,何乐⽽不为呢?店铺⼩编为⼤家整理了⼀些与收养有关的法律资料,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收养⼩孩要什么条件和⼿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已⽣育有⼦⼥的夫妇,如想收养⼩孩的,要具备以下条件:⼀是收养⼈年满30周岁;⼆是有抚养教育被收养⼈的能⼒;三是本⼈或家庭⼈员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四是只能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母的14岁以下的弃婴和⼉童。
但是,如果夫妇已有2个⼩孩,要收养⼩孩,则除符合上⾯四个条件外,还必须有⼈⼝计⽣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养⼈没有违反计划⽣育政策的证明,才能收养。
据了解,办理收养⼿续⼀般有三种情况,⼀是收养福利机构抚养未满14周岁、查找不到⽣⽗母的弃婴、⼉童的,须到民政局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凭《收养福利机构弃婴申请表》到福利机构申请办理试养⼩孩⼿续(3个⽉试养期);试养期过后,办理弃婴公告(60天公告期);公告期过后,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有关办理收养登记的证明材料。
⼆是收养在社会上捡拾的查找不到⽣⽗母的社会弃婴,在弃婴发现地的民政局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在办理收养登记前,须提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并办理弃婴公告(60天),公告期过后,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办理收养登记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是⽆⼦⼥的收养⼈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亲的⼦⼥,要在被收养⼈⽣⽗母户⼝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同时,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收养社会福利院弃婴需要哪些证明材料1、夫妻双⽅的⾝份证、户⼝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提出书⾯申请。
3、夫妻双⽅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能⼒等情况的证明。
4、收养⼈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育部门出具的收养⼈⼦⼥情况的证明。
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清单及式样

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清单及式样一、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1、受理条件公民变更或者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或者户口迁移,《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需要出具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的。
公民因死亡、失踪、服现役、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被判处徒刑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
公安派出所户籍档案能够确认亲属关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需要开具亲属关系证明的。
2、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公民本人的法定身份证件。
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或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公民因死亡或失踪户口被注销的,由其直系亲属持法定身份证件申请办理。
3、办理地点和时限申请人应向办理证明事项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能通过系统核实的,当场出具《户籍证明》;需查询档案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户籍证明》;经查询档案无法证明有关情况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户籍证明》有效期30天。
二、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根据案件调查结论,为被拐儿童开具身份证明,原则上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因捡拾弃婴(儿童)需要开具报案证明的。
报案人或捡拾人持法定身份证件,向捡拾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核实查证后出具《报案证明》,原则上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原则上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临时身份证明1、受理条件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以及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需要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的。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05•【字号】内民政发〔2022〕94号•【施行日期】2022.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养、寄养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盟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切实维护弃婴合法权益,促进弃婴健康成长,现就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弃婴的救治、安置以及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查找工作一是做好弃婴接收工作。
公安机关接到公民在本辖区发现弃婴的报案后,应迅速组织警力出警,并将弃婴送至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或具备收留抚养弃婴条件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双方做好书面交接,填写《捡拾弃婴(儿童)交接表》(附件1)。
儿童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收留抚养在工作中主动发现的,由公安机关护送前来的弃婴,要及时向主管民政部门报告情况。
儿童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弃婴,由民政部门签署委托协议或书面通知。
二是做好弃婴救治工作。
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弃婴,儿童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将弃婴送至就近的公立医疗机构进行全身体检和传染病检查。
对于患病的弃婴,医疗机构要按照“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积极予以救治。
对于暂时查找不到弃婴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安排好弃婴在医疗机构内的医疗、陪护等事宜,切实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弃婴出院时,医疗机构需出具体检表(附件2、附件3),属于救治的要出具治疗证明(疾病证明书)。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等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等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08.09.05•【文号】民发[2008]132号•【施行日期】2008.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养正文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人口计生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以来,国内公民依法收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办理收养登记,有效地保障了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目前依然存在国内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的情况,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工作,现就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通知如下:一、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现存私自收养子女问题(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修订)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养,收养、寄养管理正文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五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山西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入院离院工作指引(试行)-全文及附表

(五)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 (六)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 (七)接受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委托,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儿童。 二、资料留存 区分入院儿童不同类型,重点留存以下资料: (一)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被遗弃儿童。 (1)《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附件1); (2)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3)儿童福利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 (4)被遗弃儿童的随身物品; (5)公安部门办案人员警官证复印件; (6)《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入院登记表(A类)》(附件2)。 .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
(八)其他情形应当离院的。结合实际情况,应当留存儿童离院确认书以及由所属民政部门批准离院的相关材 料。
五、封档
认真整理离院资料存档,及时封档,并更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数据。
六、回访
儿童福利机构应在儿童离院后适时进行回访,若在回访时发现家庭成员对儿童有歧视、侮辱、虐待;家庭基本情 况发生变化,无法承担儿童照料及养育;家庭与儿童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等情形时,儿童福利机构应及时向民 政部门报告情况,跟踪处理。儿童成年离院后,儿童福利机构应适时进行回访,了解其生活状况,若发现其生活困 难,应向民政部门反映并帮助解决。
报案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住址,于—年—月日在捡拾弃婴(JL)壹名(男, 女),外貌特征及随身物品,约出生于年—月—日。报告我所后,经我所多方查找,未能查找到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现由我所民警(警号,联系电话)送入儿 童福利院收留抚养。 此证明该儿确系被遗弃儿童。 派出所(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儿童福利机构 儿童入院登记表 (A类) 儿童姓名: 机构名称: 填表日期:年月日 一、此入院登记表用于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包括被遗弃儿童、打拐解救儿童、流浪乞讨儿童以 及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存根联)
NO:
捡拾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
弃婴(儿童)性别,大约年龄,身高,主要特征。
捡拾弃婴(儿童)时间年月日,捡拾地点,到所报案时间年月日
申请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
承办民警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备注:补办报案证明要注明补办事由)―――――――――――――――――――――――――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NO:
:
居民公民身份号码,于年月日在捡拾一名弃婴(儿童),并于年月日到我所报案。
弃婴(儿童)性别,大约年龄,身高,主要特征,经调查核实,未找到其生父母。
特此证明。
承办民警
联系电话
此证明仅限持有人办理使用,有效期40日。
派出所(行政章)
年月日。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存根

儿童福利机构经办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公 安 机 关 经 办 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公安、儿童福利机构各执一份。儿童福利机构在名称处盖章。
附件 7
编号:____年____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查明父母身份:(否/是)
(被拐儿童父亲: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
(被拐儿童母亲: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
5、收养能力评估报告自出具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仅限于 您在山东省内收养子女使用,不作为其他证明。
□ 本人已知晓并同意上述内容,保证收养后为被收养人提 供良好的生活、医疗和受教育条件,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 人。
附件 9
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
收养申请人_________(姓名)(男)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收养申请人_________(姓名)(女)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儿童福利机构): 我局/分局以_____年_____号《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
通知书》送你单位临时照料的儿童,经公安部门多方查找已 满 12 个月,查找不到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特此证明。
公安机关(盖章) 年月日
附件 8
收养子女告知书
特此证明。 ______派出所(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