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拾弃婴(孤儿)报案证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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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拾弃婴(儿)登记表

捡拾弃婴(儿)登记表
□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
弃婴随身
携带的物品
儿童(社会)福利
机构接受
弃婴(儿)
经过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经办人(签名):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月日
捡拾人出具的捡拾证明的粘贴处
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粘贴处
未成年人
脚(手)

(3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按脚印,3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按手印)
年月日办理捡拾弃婴儿案件的情况公安机关名称经办人警号联系电话捡拾人的情况捡拾人姓名性别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弃婴儿的情况提交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有关证明材料捡拾人出具的捡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弃婴随身携带的物品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弃婴儿经过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经办人签名
附件3
捡拾弃婴(儿)登记表
弃婴(儿)姓名:______
社会福利机构名称:_____
填表日期:年月日
办理捡
拾弃婴
(儿)
案件的
情况
公安机关
名称
经办人
警号
联系电话捡拾人的情况捡拾人姓名性别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儿童(社会)福利
机构接受
弃婴(儿)
的情况
提交儿童(社会)
福利机构
的有关证明材料
□捡拾人出具的捡拾证明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05•【字号】内民政发〔2022〕94号•【施行日期】2022.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养、寄养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盟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切实维护弃婴合法权益,促进弃婴健康成长,现就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弃婴的救治、安置以及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查找工作一是做好弃婴接收工作。

公安机关接到公民在本辖区发现弃婴的报案后,应迅速组织警力出警,并将弃婴送至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或具备收留抚养弃婴条件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双方做好书面交接,填写《捡拾弃婴(儿童)交接表》(附件1)。

儿童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收留抚养在工作中主动发现的,由公安机关护送前来的弃婴,要及时向主管民政部门报告情况。

儿童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弃婴,由民政部门签署委托协议或书面通知。

二是做好弃婴救治工作。

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弃婴,儿童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将弃婴送至就近的公立医疗机构进行全身体检和传染病检查。

对于患病的弃婴,医疗机构要按照“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积极予以救治。

对于暂时查找不到弃婴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安排好弃婴在医疗机构内的医疗、陪护等事宜,切实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弃婴出院时,医疗机构需出具体检表(附件2、附件3),属于救治的要出具治疗证明(疾病证明书)。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的通知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的通知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7.01.22•【字号】厦公综〔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的通知厦公综〔2017〕21号各分局,局属相关单位,边防支队,铁路公安处:现将《厦门市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市局人口管理处(联系人:黄少莘、沙永虎,联系电话:2262504)。

厦门市公安局2017年1月22日厦门市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和省公安厅《福建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式样及规范》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化水平,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办理、严格管理、客观真实、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全市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范围第五条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

(一)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村委开弃婴证明书

村委开弃婴证明书
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弃婴证明书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应如实向受委托人提供办理弃婴证明书所需的信息和材料,并积极配合受委托人办理相关事宜。
2.受委托人应依法履行办理弃婴证明书的职责,不得泄露与委托人有关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3.受委托人在办理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协商解决。
委托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4.委托人有权随时了解办理进度,受委托人应如实告知。
五、其他事项:
1.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弃婴证明书办理完毕之日止。
3.如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在办理过程中发生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声明,本委托书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陈述,本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确保弃婴证明书的办理顺利进行,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应共同努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弃婴的合法权益。
1.委托人应向受委托人提供办理弃婴证明书所需的一切真实、完整的信息和材料。
2.受委托人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泄露与委托人有关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3.委托人有权随时了解办理进度,受委托人应如实告知。
4.如受委托人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职责,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并协商解决。

捡拾弃婴情况证明范本

捡拾弃婴情况证明范本

捡拾弃婴情况证明范本尊敬的社会福利机构领导:我是某市某镇的一位普通居民。

前天的一个下午,我在镇外的一处农田中发现了一名弃婴。

这名弃婴大约只有几天大,全身湿漉漉的,非常虚弱,着实让我心疼不已。

在确认这名弃婴确实处于危险的情况下,我立即将其带回家,并及时报警寻求帮助。

以下是我亲眼目睹和经历的情况:事发当天,我正在农田中收割庄稼,忽然听到一阵凄厉的哭声。

我赶紧顺着声音寻找,最终发现了这名弃婴,它被放置在一个不明物体中,且没有任何被褥或保护措施。

为了保护弃婴免受寒冷和危险的天气环境的伤害,我迅速将其抱起,发现它已经浑身湿透且呼吸微弱。

考虑到弃婴的生命和安全,我马上拨打了当地警方的电话,向他们报告了我的发现,并请求他们尽快赶来处理。

在等待警方过程中,我毫不犹豫地将弃婴带回家。

我认为在短时间内,这是保护弃婴的最佳方式。

我为它准备了温暖的被褥,并使用热水袋为它取暖。

我转开电暖气以保持室内温度的稳定,并用至我家拥有的最好的婴儿食品帮助它补充营养。

在这个过程中,我对它进行了全面的体检,确保它的身体状况良好。

我家附近的居民也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纷纷前来帮助。

他们慷慨地提供了一些尿布、婴儿衣物和食品,为这名弃婴提供了温馨和关爱。

这种社区精神在这个特殊的时刻得以展现,让我感到无比温暖。

值得一提的是,在警方到达之前,我与警方通过电话、短信和视频联系,提供了所有必要的信息,并告知他们我家的具体位置。

当警方到达时,我详细了解了这名弃婴的情况,并提供了一切可能的援助。

之后,我将这名弃婴转交给了警方,并与他们签署了一份捡拾弃婴的文件。

总之,我是一个普通的居民,但我相信每个人都应该为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尽一份力。

我发现这名弃婴时,我没有犹豫,选择立即行动,尽我所能地保护它的生命安全。

今后,我将继续关注儿童保护问题,并积极参与调查和处理类似事件。

希望我的经历可以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并且帮助其他人意识到他们也可以为社会做出贡献。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存根联)
NO:
捡拾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
弃婴(儿童)性别,大约年龄,身高,主要特征。

捡拾弃婴(儿童)时间年月日,捡拾地点,到所报案时间年月日
申请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

承办民警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备注:补办报案证明要注明补办事由)―――――――――――――――――――――――――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NO:
:
居民公民身份号码,于年月日在捡拾一名弃婴(儿童),并于年月日到我所报案。

弃婴(儿童)性别,大约年龄,身高,主要特征,经调查核实,未找到其生父母。

特此证明。

承办民警
联系电话
此证明仅限持有人办理使用,有效期40日。

派出所(行政章)
年月日。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等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等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人口计生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以来,国内公民依法收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办理收养登记,有效地保障了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目前依然存在国内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的情况,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工作,现就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通知如下:一、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现存私自收养子女问题(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存根

公安机关(盖章) 年月日
儿童福利机构经办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公 安 机 关 经 办 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公安、儿童福利机构各执一份。儿童福利机构在名称处盖章。
附件 7
编号:____年____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查明父母身份:(否/是)
(被拐儿童父亲: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
(被拐儿童母亲: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
5、收养能力评估报告自出具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仅限于 您在山东省内收养子女使用,不作为其他证明。
□ 本人已知晓并同意上述内容,保证收养后为被收养人提 供良好的生活、医疗和受教育条件,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 人。
附件 9
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
收养申请人_________(姓名)(男)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收养申请人_________(姓名)(女)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儿童福利机构): 我局/分局以_____年_____号《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
通知书》送你单位临时照料的儿童,经公安部门多方查找已 满 12 个月,查找不到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特此证明。
公安机关(盖章) 年月日
附件 8
收养子女告知书
特此证明。 ______派出所(公章) 年月日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4号)《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已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多吉才让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需要办理的申请手续

收养需要办理的申请手续核心内容:收养孩子一般那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提交什么材料呢?例如收养弃婴、孤儿、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孩子等,不同情况所需要的申请手续都不一样。

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分情况为您介绍关于收养的申请手续。

1、收养社会弃婴:(1)无子女证明;(2) 收养人情况证明;(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4)捡拾弃婴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及捡拾人证明和身证;(5)收养人健康征明(市职业病院);(6) 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7)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2、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1)父母死亡证明;(2)第1条中(2)、(3)、(5)、(6)、(7)条等证明。

3、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1)社会福利机构监护报告;(2)法定代表人同意送养意见;(3)法定代表人户口本、身份证;(4)社会福利机构同意送养登记表及第1条中(2)、(3)、(5)、(6)、(7)条等证明。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1)特困证明;(2)收养协议书;(3)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4)一方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和第1条中(1)、(2)、(3)、(5)、(6)、(7)条等证明。

5、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1)亲属关系证明;(2)收养协议书;(3)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和第1条中(1)、(2)、(3)、(5)、(6)、(7)条等证明。

6、收养残疾儿童:(1)残疾儿童病情签定(残联标准);(2)第1条中(2)、(3)、(5)(6)、(7)条等证明。

7、收养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1)未成年人的须有抚养义务人和监护人同意送养协议;(2)由法院出具的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3)村、居委会、生父母单位、民政部门有抚养义务的监护人证明及第1条中(1)、(2)、(3)、(5)、(6)、(7)条等证明。

8、华侨、港、澳、台居民办理:须出具国外居住证明。

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旅游证);港澳台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关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华侨应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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