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水气固废等违法处罚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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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行政处罚事项明细

环保行政处罚事项明细
——
——
轻微
做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较轻
做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一般
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严重
——
——
特别严重
021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2条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9条
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轻微
做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做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1条
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游泳、垂钓
停止违法行为。
轻微
游泳、垂钓,经责令未停止违法行为的
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
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
——
严重
——
——
特别严重
006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生活饮用水源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交通干线两侧二公里的可视范围内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建设固体废物处置场所
较轻
做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览表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览表
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
22、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操纵监测设备的
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1万元下列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一、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
23、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或者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
责令停业或者者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渔政部门、海事部门、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者超标准排污费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追缴排污费或者者超标排污费及滞纳金。可并处应缴数额50%下列的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5、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者能够处1万元下列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与容器的
19、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能够根据所造成的危害与缺失处20万元下列罚款,或者者责令其停业或者者关闭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固废法新旧罚则对比表

固废法新旧罚则对比表

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 者关闭;
、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 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 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 、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 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10-100万元罚款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 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 环境污染的
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 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 算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
10-100万元罚款
0.5-5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 / /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 志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不设置危 险废物识别标志)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
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
10-100万元罚款
关资料
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 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 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 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 算
其他环境污染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 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5-20万元罚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 置工业固体废物
10-100万元罚款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 固体废物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 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一览表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一览表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一览表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一览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与健康环境,卫生部门对公共场所中存在的卫生问题进行行政处罚。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这些行政处罚的内容和细则,本文提供了一份最新最全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一览表,供参考使用。

一、食品卫生行政处罚1. 违规销售过期食品处罚措施:警告、罚款、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5条2. 餐饮单位卫生不符合标准处罚措施:责令整改、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7条3. 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食品处罚措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整顿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4.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导致食源性疾病暴发处罚措施:罚款、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刑事追究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5条二、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1. 卫生管理不到位的公共场所处罚措施: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28条2. 公共场所存在卫生死角处罚措施:罚款、责令整改、吊销许可证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32条3. 公共场所违规排污、噪音扰民等行为处罚措施:罚款、责令整改、停业整顿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39条三、医疗机构卫生行政处罚1. 医疗机构无证经营处罚措施: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49条2. 医疗机构违规收费处罚措施:罚款、责令退还费用、吊销许可证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51条3. 医疗机构卫生管理不到位处罚措施: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54条附件: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2:公共场所卫生整改通知书范本附件3: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检查报告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食品安全法:该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用于维护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2016环 保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对 照 表

2016环 保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对 照 表
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水污染防治类
8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9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18
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19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代治理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51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52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53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固体废物法第三十二条固体废物法第六十八条54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固体废物法第一十七条55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6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十四条57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十七条58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59拒绝现场检查责令限期改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60拒绝现场检查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61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62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二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63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体废物法第五十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64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时弄虚作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65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66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67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处罚标准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处罚标准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处罚标准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以下是对一些常见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的概述。

大气污染
汽车尾气排放
- 超出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罚款1000元至5000元,并且可以责令限期更换排气设施。

- 超出排放标准的重型汽车:罚款5000元至2万元,并且可以责令限期更换排气设施。

- 强制拆除超标排放的汽车排气设施。

工业排放
- 超出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根据排放超标程度,罚款最低10万元起。

- 严重超出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罚款100万元以上,并且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水污染
工业废水排放
- 超出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罚款最低10万元起,并且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 严重超出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罚款100万元以上,并且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农药和化学品污染
- 超出排放标准的农业企业:罚款1000元至1万元,并且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 超出排放标准的化学品企业:罚款最低10万元起,并且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固体废物污染
非法倾倒
- 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罚款最低5万元起,并且可以责令清理和修复污染地点。

无害化处理
- 未按规定进行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的企业:罚款最低5万元起,并且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请注意,以上处罚标准仅供参考。

实际处罚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并由有关环保部门进行决定和执行。

> 注意:本文档提供的信息仅为概述,具体处罚标准可能会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建议始终查阅最新的法律法规以获取准确和可靠的信息。

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一、专用裁量表(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表1 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情形。

2、本表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开工建设至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含本日)的时间,不扣除中间停止建设的时间。

4、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所有环境违法行为次数。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8、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表2-1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注:1、本表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情形。

企业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罚规定

企业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罚规定

企业常见环境违法行为有哪些?1.未批先建;2.未验先投或验收弄虚作假;3.无证排污;4.未按规定使用燃料;5.私设暗管;6.违法处置、倾倒、贮存危险废物等;7.自动监测设施不规范运行或弄虚作假;8.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9.超标排放;10.未按规定自行监测;11.未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12.伪造监测数据。

企业环境违法,将可能面临以下这些处罚:1. 新环保法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限产停产等。

2.大气法、水法、固废法超标排放:10-100万元罚款无证排污:10-100万元罚款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10-100万元罚款危废非法倾倒、交给无资质单位处置:10-100万罚款3.两高司法解释细化、明确、降低入刑标准。

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构成污染环境罪。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5. 移送行政拘留情形(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6. 关于处罚对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老板)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高层)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厂长、经理或主管环保的副总、环保部长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实施者——工作人员。

7.限产停产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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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产生放射性固体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的行为。
固体废物污染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备注
1、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7、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排污暗管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废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5、企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行为。
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6、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发罚款。
7、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
(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三)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企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行为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污水处理厂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导致超标排放污水的行为。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违法行为
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可以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8、违反条例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行为
违反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环保部门可以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备注
1、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事的行为。
5、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
9、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0、重点排污单位擅自改动自动监控装置的参数和监测数据的行为。
2、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备注
1、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向大气排污单位和个人拒绝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转移固废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废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行为。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排放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污染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备注
1、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6、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行为。
3、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2、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行为。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3、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行为。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4、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环境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行为。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备注
1、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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