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与非正式员工的雇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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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3版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3版新《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宪法和基本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活动。

第三条劳动关系均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合法用工,尊重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合同,忠诚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自劳动关系形成之日起即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五条劳动合同书面形式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采用书面方式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3.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和休息时间4.工资及奖金、福利待遇和保险等社会保障事项5.劳动合同期限6.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7.其他劳动双方约定的内容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用人单位应当留存一份,与劳动者达成一致。

第八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经劳动者本人自愿,并经过书面形式订立,不得有欺骗或者强制的情形。

第十条劳动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订立,但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者提供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

第十二条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劳动者享受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能力、岗位需求和平等原则招聘、录用劳动者。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劳动者有权拒绝违法、不合理的劳动安排。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

第十六条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假。

第十七条劳动者可以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提供相应福利。

第十八条劳动者有权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不得阻止。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有权解雇劳动者,但应当依法履行相应手续,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年最新版)4篇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年最新版)4篇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年最新版)4篇篇1《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年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集体谈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平等协商,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本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保护劳动者享有依法选择、公平竞争的权利。

第七条国家促进劳动合同履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未履行生产安全保护义务,致使劳动者受到伤害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与工作有关的信息,逐条明确载明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违反法律、法规、国家规定的任何内容。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工资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支付,并承担迟延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说明理由,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法律适用合同,并具有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补偿劳动者,赔偿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提供劳动合同的义务,将劳动者作为非正式员工使用的,应当依法承担非正式员工劳动者享受的待遇和保障。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可以采取试用期的形式聘请劳动者。

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订协议生效的日期起生效,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或者劳动者退休、去世的,劳动合同终止。

外包员工签劳动合同么

外包员工签劳动合同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竞争力,往往会将部分非核心业务外包给专业的服务公司。

这种外包模式在提高企业效率、降低成本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劳动管理方面的问题,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外包员工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一、外包员工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外包员工属于企业的劳动关系范畴,因此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这一规定,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外包员工,只要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就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2. 外包员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外包员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外包员工接受企业的管理,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2)外包员工为企业提供劳动,为企业创造价值;(3)外包员工与企业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即外包员工为企业提供服务,企业支付相应的报酬。

3. 外包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意义(1)保障外包员工的合法权益: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明确外包员工的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保障外包员工的合法权益。

(2)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签订劳动合同有助于企业规范用工行为,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3)维护企业利益:签订劳动合同有助于企业明确外包员工的责任和义务,降低企业用工风险。

二、外包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1. 明确外包员工的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基本信息;2. 合同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3. 违约责任:明确双方违约责任,保障双方权益;4. 保密条款:如有需要,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总之,外包员工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障外包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用工行为,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同时,外包员工也应了解自己的权益,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混合用工 劳动法解释

混合用工 劳动法解释

混合用工劳动法解释混合用工是指在一个企业中,同时存在正式员工和非正式员工的用工形式。

正式员工即按照劳动法规定,与企业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享受相应的劳动权益和福利待遇;非正式员工则是指未签有正式劳动合同,受雇于企业,但缺乏劳动法所规定的保障性措施。

混合用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劳动关系的多元化形态,同时也涉及到了劳动法的解释和适用。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混合用工形式在某些情况下是合法的,但也需要符合一些法定的条件。

首先,企业应当确保正式员工的权益和福利得到充分保障。

正式员工与企业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享有法定的劳动权益和权利,包括最低工资保障、工时限制、社会保险等。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切实履行对正式员工的义务,不得以混合用工的形式规避法定的劳动权益。

其次,非正式员工的权益也应得到保障。

虽然非正式员工缺乏正式劳动合同的保护,但他们在企业中同样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应当享有基本的劳动权益。

劳动法规定,非正式员工应当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并在工资、工时、劳动条件等方面得到合理保障。

此外,混合用工形式下,劳动者也应当充分了解自身的权益和义务,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与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当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并注意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和途径。

对于劳动纠纷的处理,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等合法途径寻求维权。

最后,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对混合用工形式的监管和引导。

政府应当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混合用工形式下的权益和义务,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

同时,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对混合用工问题的讨论和解决,共同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混合用工是我国劳动关系多样化的一种表现,合法使用混合用工需要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企业应当确保正式员工和非正式员工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劳动者也应当积极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监管和引导,共同推进劳动关系的平衡和发展。

最新劳动合同法2022

最新劳动合同法2022

最新劳动合同法2022合同范文频道为大家整理了《最新劳动合同法2022》,供大家学习参考。

2022年12月28日,我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7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

同时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那么,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根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同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版劳动合同法2023

新版劳动合同法2023

新版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法中的用工形式与用工分类

劳动法中的用工形式与用工分类

劳动法中的用工形式与用工分类一、引言劳动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其中涉及到用工形式与用工分类的相关规定。

本文旨在探讨劳动法中的用工形式和用工分类,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二、用工形式1. 全职员工全职员工是指按照约定时间和工作岗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业务为目的而劳动的员工。

全职员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益,包括工资、休假、社会保险等。

2. 兼职员工兼职员工是指在正常工作之外,以非全日制方式在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单位工作,获得酬金或报酬。

兼职员工的劳动时间和工作任务相对较少,不享有与全职员工相同的权益,但也应受到一定合法保护。

3. 临时工临时工是指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按照合同约定从事临时性工作的人员。

临时工通常与用人单位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常常不固定,往往用于应对季节性或临时性工作需求。

4. 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是指用工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该员工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从事劳动。

劳务派遣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基本权益,同时也存在一定的职业风险。

5. 校园实习生校园实习生是指在校学生为了提升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参与由学校或用人单位组织的实践活动,并期待在该实践活动中获得一定实践经验和素质提升。

三、用工分类1. 正式员工与非正式员工正式员工是按照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等。

非正式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如临时工等。

2. 直接用工与间接用工直接用工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招聘、面试、录用员工,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直接向用人单位报到上班。

间接用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等形式,借助中介机构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3. 全职用工与非全职用工全职用工是指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员工以全日制工作方式,长期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用工形式。

非全职用工是指员工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灵活工作时间为特点,短期从事用人单位工作的用工形式。

【法律】2023年新修订的劳动法全文解读

【法律】2023年新修订的劳动法全文解读

【法律】2023年新修订的劳动法全文解读Introduction大家好!今天我要为大家详细解读2023年新修订的劳动法全文。

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石,而2023年的修订为劳动法注入了新的活力,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变革和发展。

本文将从各个方面解读这项重要法律的变化,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新修订的劳动法。

1. 劳动合同1.1 合同签订新修订的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首先,雇主在招聘时必须向劳动者提供清晰、准确的职务描述和工作内容,以避免引发纠纷。

其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最后,合同应当书面签订,明确规定双方的权责,并由双方共同保管。

1.2 合同期限修订后的劳动法允许劳动合同的期限灵活调整。

双方可以协商决定合同的固定期限,也可以约定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这为灵活雇佣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同时也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2.1 最低工资标准新的劳动法修订进一步强调了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性。

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法律还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应当按照加班时间的倍数支付。

2.2 工资支付新修订的劳动法加强了对工资支付的监管。

用人单位必须按时支付工资,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拖欠工资。

对于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法给予劳动者更多的保护,包括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

3. 劳动时间与休假3.1 工作时间新的劳动法对工作时间进行了一些调整。

劳动者的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加班工作的限制和补偿标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2 休假制度新修订的劳动法增加了对休假制度的规定。

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带薪年休假,具体的休假天数和支付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工作表现进行调整。

此外,劳动者还享有婚假、丧假、产假等特殊假期。

4.1 安全生产新的劳动法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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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与非正式员工的雇佣在我国,很多企业在劳动合同的签订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行为,很少有企业和员工签订较长期的合同,《劳动合同法》从法律的角度,限制了劳动合同短期化。

劳务派遣在我国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现在我国的劳务派遣形式多样,但是仍然存在着种种不规范。

《劳动合同法》首次从法律的角度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制。

随着经济的多元化发展,非全日制用工成为当前一种灵活雇佣的形式,《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做了明确定义和规范。

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目前我国劳务派遣发展迅速,但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较为普遍。

考虑到劳务派遣涉及到三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设专节进行了规范。

第一,规定设立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资金应当一次到位。

同时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且必须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工作期间支付最低工资等,加大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促使劳务派遣市场的合理化和规范化。

第二,针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责任不清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几项措施:一是规定用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福利待遇,进行岗位培训,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违约责任等。

三是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是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一些权利,包括要求同工同酬的权利、工资正常调整的权利、对劳务派遣协议的知情权、工资不被克扣的权利、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等。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的条款。

这说明劳务派遣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在合同中写明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那么就意味着劳务派遣单位应该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之前就与企业签订了协议。

但是却没有指出现在存在的先招募大量的劳动者后,再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的行为是不是属于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需支付不得低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很可能与企业签订的是一年的用工协议,但它却需要与劳动者签订为期两年的合同,当劳务派遣单位与企业的协议到期后,剩下一年的时间就需要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薪酬。

可见国家出台劳动合同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减少失业率,使得尽可能多的劳动者有最低工资。

然而这有可能伤及劳务派遣单位的利益,所以其实施难度非常大。

也许等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后,劳务派遣单位就不复存在了。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这就意味着,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两次两年期限的合同后,就需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那么在劳动者的劳动生涯中,如果劳务派遣机构没有派遣任务,他就需要支付劳动者的薪酬。

由于劳务派遣规模较大,巨额的薪酬它必然不会承担。

也许将来劳务派遣单位会彻底的消失,但是非正式就业的普遍化需要中介机构,将来的劳务派遣将以外包机构等其他形式出现。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企业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很多企业使用非正式员工的最大原因就是节约劳动力成本。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促使企业雇佣正式员工以节约成本。

这样非正式员工利益不仅得不到保护,反而会导致失业率上升。

又或者,这一个规定最终成为一纸空文,得不到有效实施。

有关短期契约工的规定现在的研究一般将非正式员工分为三类,合同在一年以内、劳务派遣工、非全日制用工。

对于合同在一年以内的短期契约员工,《劳动合同法》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在雇用短期契约形式的非正式员工方面最突出的一个问题时也经常采用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旧观念,以往企业在管理中,为了实现劳动关系的短期效益,减少用人成本和避免用工管理的不便,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上一般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

但《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执行后,企业要慎重使用一年一签的方式。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施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可以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所以,企业在延用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管理方式,势必在平衡角度上将企业置于被动。

因此,改变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旧观念,探索中长期用工思路是企业当前的战略要求。

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

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劳动保障部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

《劳动合同法》在总结这一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上对非全日制用工做出特别规范。

(一)非全日制用工定义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定义为: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这种方式主要是指钟点工以及一些兼职工作,非全日制用工方式也是很普遍的。

(二)非全日制用工签订书面合同情况对于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将会受到支付双倍工资等严厉的惩罚。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第69条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可以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也是与其短期性、即时结清性以及相对简单性的特点相符合的。

在这种用工方式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主要是工资支付关系,权利义务较为简单,而且一般的履行期限可能只是几天的时间,因此,允许双方订立口头协议,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后,无须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

从劳动者维权的角度讲,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在多家单位同时工作的情况对于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其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未依法终止、解除之前,不得再和其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属于工作关系的排他性。

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则与此相反,享有和多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权利,这个规定也是和非全日制用工方式的特点相符合的。

当然,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上述权利也并非毫无限制的,其必须保证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四)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下,主要是按照小时数计算工资,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按周、按月或按工作量计算工资。

不论是小时工资还是计件工资,具体数额双方协商确定,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按小时计算工资,可以类推出相应的小时工资加以比较。

工资结算可以每天即时结清,也可以约定每周一结,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这一规定的提出解决了现实生活中有关在校大学生、离退休人员的用工,是否受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约束的问题。

根据劳动部1995年制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一直以来认为大学生兼职不受劳动法调整,对于其报酬可以双方约定,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

离退休人员在实践中,也一直是按劳务关系处理。

在新法实施后,上述情形用工,也应受到本法的约束和保障。

(五)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由于履行期限相对较短,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试用期,即使双方做了试用期的约定,也是无效的,一律按照正常用工期看待。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适合自己的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一般而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往往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对同一岗位的工资,以致于很多单位把试用人员当成廉价劳动力,甚至利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容易的特点,频繁地更换试用人员,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劳动者的经济负担。

非全日制用工本来就属于灵活用工形式,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比全日制用工要强,而且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收入也往往低于全日制职工,所以更应该严格控制试用期来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保护。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六)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终止情况非全日制用工具有灵活性,这也是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相对简单的权利义务相对应的。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无需提前通知。

而且在非全日制用工状态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有别于全日制用工。

本法是第一次用法律形式确定非全日制用工,较其他国家的定义,本法界定标准较严。

非全日制用工是与全日制用工相对的概念,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但呈现出较快增长的趋势,劳动合同法针对其特点设专节做了相应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应该通知另一方。

书面通知、口头通知均可。

任何一方提出终止用工都不用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

为了更好地利用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从而促进就业,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做出了比全日制用工更为宽松的规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法所指的“终止用工”既包括因劳动合同期届满而导致的终止,也包括劳动合同期没有届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国家立法机构本着减少失业率,规范就业市场的目的,出台了《劳动合同法》,这是对我国立法制度的一个补充。

但是国家立法机构还需要对其进行更好的补充解释,各地方政府也需要出台严密严格的实施细则来保证它的实施,执法机构应该进行严格的监管,同时这更离不开企业的配合。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开始实施,我们希望能够看到这部法律很好的实施,真正的解决了非正式员工雇用中的许多不合理的现象,规范非正规就业,更好的保护非正式员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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