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重新颁发《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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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登记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登记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9.07.13•【字号】宁科[2009]159号•【施行日期】2009.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登记的通知(宁科[2009]159号)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为大力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根据《江苏省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推进工作方案》(苏科条[2009]101号)和《南京市推进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宁委发〔2009〕28号)等文件精神,组织开展2009年本土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1、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苏省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推进工作进度安排的通知》(宁科通[2009]21号)附件1、2中的已建研发机构本土大中型企业和未建研发机构本土大中型企业;2、其它经统计部门确认的本土大中型工业企业。

二、备案条件申请备案登记的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应达到“五有”的基本要求:1、有场地:建有专门的研发场所,能够满足开展研发活动的需要;2、有人员:配备一支与本企业主导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3、有投入:有稳定的经费投入,能满足开展研发活动的需要;4、有装备:配置开展研发活动所必需的试验、测量、分析等仪器设备;5、有特色业务:针对企业发展特色,有明确研发方向、研发目标。

三、备案程序1、在前一阶段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根据宁科通[2009]21号文要求,已上报的已建研发机构大中型企业和未建研发机构大中型企业数据基础上,再对本地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基础数据进一步补充和完善,负责对符合“五有”条件的企业研发机构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核实后,填写《南京市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4.10.21•【字号】宁科[2004]205号、宁财教[2004]790号•【施行日期】200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科[2004]205号、宁财教[2004]790号)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引导和鼓励科技人才在本市实施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人才优势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特在市本级科技三项费中设立“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

根据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了《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二OO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引导和鼓励科技人才在本市实施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人才优势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设立“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以创业项目的创新性、科技人才或团队的创业能力和企业良好的成长性为重点,通过对创业项目给予资金扶持的方式,促进创业企业的快速成长。

第三条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的性质为政府性资金,是市科技三项费用的组成部分,年度总额在编制年度科技三项费预算时确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主管部门为各区县科技局,各高新技术园区、化工园、软件园、大学科技园管委会等。

第五条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本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参与本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负责本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协调市、区县财政确保项目经费的及时到位。

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是我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建设和区域性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现参照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或领域内科技实力较强的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产、学、研结合的科研开发实体。

其特征是: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试验和产业化能力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与南京市地域内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对本行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实现人才、技术和经济运行的良性循环。

第三条组建工程中心的宗旨是围绕全市科技工作的重点任务,进一步探索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有效途径,促进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结合,强化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和改造;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推动具有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我市产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按照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要求,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行业或重要技术领域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或引进技术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对具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和工程装备,并不断推出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科技进步。

(二)实行开放服务,承接国家、省、市、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进行工程化的辐射和推广,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参与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重要技术依托。

(四)培养、聚集和输送相关专业的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市企业、行业培训不同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创新联合体备案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创新联合体备案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创新联合体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宁科通〔2023〕57号•【施行日期】2023.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创新联合体备案工作的通知宁科通〔2023〕57号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建设创新联合体、人才定制实验室和科创实验室实施细则(宁科规﹝202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现开展2023年度创新联合体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3年市级创新联合体备案对象和条件1.市级创新联合体应围绕我市产业强市建设目标和区(园区)主导产业,以开展产业科研攻关为任务,由行业龙头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牵头的创新组织。

2.市级创新联合体应具备以下条件:有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和目标;有系统可行的发展规划;有明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队伍;有科学合理的章程或规章制度;有吸引可持续投资和商业运行的能力;有体系化重大任务作为牵引;有符合产业链技术攻关等需要的应用场景和共享资源。

3.市级创新联合体的牵头单位要满足以下条件:牵头的龙头企业应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突出业绩,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4亿元;牵头的新型研发机构应为列入市级培育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有稳定增长的销售和研发收入。

4.创新联合体各单位社会信用良好,上一年度未发生安全生产等失信行为。

二、重点支持事项在符合《实施细则》各项要求的情况下,重点支持以下创新联合体的建设:1.鼓励由牵头单位发起,各成员单位共同出资成立独立法人实体机构,开展联合研发活动,并推动研究成果的共享和产业化落地。

2.鼓励有条件的创新联合体申报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参与揭榜制技术攻关、承接国家、省、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关于申报2023年度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计划的通知

关于申报2023年度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计划的通知

关于申报2023年度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培育计划的通知
维护民生,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是南京市一贯的宗旨。

为深化科技
成果转化、促进科技服务,持续推动科技发展,激励和支持重大科技
创新,着力打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2023年
度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计划正式启动,拟申报单位须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市属各大学、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及相应条件的社会组
织和行业专业协会。

2、要求申报单位具备铸就独立、市属、专业化、集群化和标准
化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能力,在一定领域具有相当水平的技术原创力、较强的技术积累和转化能力,以及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

二、申请内容
需提交申报材料,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负责人
简历、技术骨干简历、实体资产情况、项目运营方案及经费预算等内容。

三、申报流程
1、主办方组织申报单位,统一发布《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培育计划》,发布申报通知;
2、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材料,报送主办方;
3、主办方进行考核和审核,择优推荐单位;
4、主办方统一报送市政府审定,获得评审结果。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邮箱:***************
本次申报计划将发挥重大的促进作用,对对提高南京市科技创新
能力、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

希望各申报单位及时抓住机遇,用超前的视野和创新的思维,加快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推动南京市科技发展作出贡献。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条例(章程)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条例(章程)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条例(章程)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旨在规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人员管理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确保研究中心的有效运行和科研成果的实现。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一节研究中心领导机构- 研究中心设立领导小组,负责研究中心的整体工作协调和决策。

- 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带领,成员包括中心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的代表。

第二节研究中心部门- 研究中心设置多个研究部门,负责具体的研究项目和课题的开展。

- 各研究部门由部门主任带领,成员包括研究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一节研究中心的职责- 研究中心应当积极参与国内外科研项目,开展工程技术研究和创新。

- 研究中心应当承接委托研究项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

- 研究中心应当定期组织技术交流,促进学术合作和人才培养。

第二节研究部门的职责- 研究部门应当组织和开展所负责的研究项目和课题,保质保量完成研究任务。

- 研究部门应当在技术研究中发挥主导作用,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 研究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和发布研究成果,保证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一节人员聘用- 研究中心应当根据研究项目的需要,合理聘用研究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

- 人员聘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选拔并引进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技能的人才。

第二节人员培训- 研究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内外培训,提升研究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创新意识。

- 培训内容应当与研究项目和前沿技术发展紧密结合,提供针对性的培训和研究机会。

第五章其他事项第一节经费管理- 研究中心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管理机制,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

- 经费使用应当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和审批程序,进行规范、透明的预算和报销。

第二节保密工作- 研究中心应当加强对科研成果的保密工作,确保科研成果的安全和独立性。

- 研究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协议,保护研究中心的商业机密和研究数据。

第六章附则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订的部分,应当经过领导小组的讨论和批准,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执行。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章程)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章程)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技术研究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建设工程中心,旨在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实际需要,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充分发挥科技在经济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三条工程中心是主要依托****、****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和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与****等合作单位紧密联系,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二章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第四条根据*****产品发展需要,针对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科技含量、高增值效益的系列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发展。

第五条培训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第六条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市、行业或部门、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七条运用工程化研讨开辟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辈技术、提高产物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八条进一步加强工程中心与国内外学术界、科技界的广泛交流与联络,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管理体制第九条工程中心以****为归口办理部门,行政上接受其指导与监督。

第十条工程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工程中心聘请顾问若干。

XXX的职责是审定工程中心的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审查工程中心的财务开支,协调工程中心的管理、人事工作,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宁科规〔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科规〔2022〕14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提高计划项目管理效率,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4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项目立项与实施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五章项目验收与档案管理第六章信用管理与违规责任第七章附则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科技创新活动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组织实施,由本市注册登记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需求牵引、绩效导向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

第四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并探索开展其他支持方式。

具体支持方式,由市科技局结合年度重点目标任务及专项资金预算,在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时明确。

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核拨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综合评议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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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重新颁发《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布部门】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06.01.06
【实施日期】2006.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重新颁发《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顺应科技工作改革与发展的要求,推动我市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现状和发展需要,我们重新拟制了《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各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原立项批准建设未验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原建设计划任务书和科技项目合同要求进行考核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本办法实施管理。

二ОО六年一月六日
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是我市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构建我市区域性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我市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指依托本市有关行业或领域内科技实力较强的重点科研机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等院校组建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组建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水平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我市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对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科技进步。

(二)实行开放服务,承接国家、省、市、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技术服务任务,进行工程化的辐射和推广,并提供技术咨询。

(三)参与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成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
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重要技术依托。

(四)培养、聚集和输送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市企业、行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参与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范围内工程中心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区县科技局、有关产业集团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中心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为发挥专家在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市科技局组织有关技术、管理专家成立“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对工程中心的组建及管理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六条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市科技局
1、编制工程中心总体建设规划;
2、编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建设计划与经费预算;
3、负责组织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的认定、检查、监督和验收;
4、组织对工程中心年度考核和阶段运行绩效评估工作;
5、监督有关经费使用情况,协调解决工程中心组建及运行期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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