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电子警察系统的执法行为
刍议电子警察执法行为之合法性

刍议电子警察执法行为之合法性作者:张克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1期摘要电子警察在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是,电子警察执法的合法性却一直争议不断。
本文围绕电子警察执法的合法性存在的问题展开论述,对期对完善电子警察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规范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有所助益。
关键词电子警察合法性执法告知服务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63-01电子警察是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用以获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获取违法证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作为一种新兴的科技手段,在目前遏制车辆违章,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是,电子警察执法的合法性却值得商榷。
从2005年5月北京发生的违章105次,被电子警察罚款1万元的“杜保良事件”,到江苏车主高某聘请的驾驶员王某违章108次,罚款超2万元等事件,无不彰显出电子警察执法存在的问题。
把电子警察拍摄的内容作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个证据,无论从它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上都是值得肯定的,但把它简单的用来作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是不合法的。
其理由如下:第一,执法对象存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
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依法予以处罚。
”考察该条文的立法目的可以看出: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
而不是现行的执法机关主观认为的“违法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
这里应该明确违法的应该是人而不是物,也就是说只有当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违法的时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能够对人处罚,而不是对“违法的机动车”进行处罚。
换句话说机动车主或管理人他们没有违法就不能处罚。
这样就突现一个问题: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跟违法者是不是同一人?在“电子警察”执法的时候,总是将两者混为一谈,如果违法者不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必将出现执法的对象错误的问题。
电子警察规范

一、系统功能:1、违章数据提交形式:三张高清过程合成图片及一段10秒左右过程录像。
三张过程照片要求第一张在停车线内,第二张在过停车线处,第三张在路口中心线之外并且能够明确判定车辆行驶方向;要求第一二张照片能够清晰识别车辆号牌,第三张照片基本能够识别车辆号牌。
违法图片上需要叠加红灯开始时间、抓拍时间、红灯结束时间、抓拍车道、抓拍方向、抓拍地点。
违法图片证据应符合GA/T832的要求。
过程录像要求能完整记录车辆进入路口至驶离路口的完整轨迹,并且能够识别违章车辆的号牌。
数据要求能够接入支队非现场处罚系统。
2、红灯信号要求:要求提供的违章照片中红灯信号轮廓、颜色清晰可辨,无争议,满足处罚要求。
3、支持违章行为:闯红灯、不安导向车道、压线行驶等违章行为,能明确区分各种违章行为类型,闯红灯行为以车辆实际行驶方向为红灯为准。
4、支持车道类型:右转、直行、左转、调头车道,各种混合车道,左转待转区车道,直行待行区车道。
5、检测方式:采用视频检测及跟踪技术。
不得采用地感线圈等破坏路面检测方式。
6、实现方式:建议采用一体机方案。
采用稳定可靠的实现方案。
7、补光方式:建议采用led补光灯或led频闪灯,根据规范要求每车道平均功率不高于50w,要求采用低照度高清相机,尽量降低光污染。
8、摄像机要求:采用ccd感光芯片,作为核心部件,要求采用高品质机芯;分辨率不低于500万像素,建议采用800万以上;9、对时功能:要求前端所有设备支持NTP对时功能,跟中心NTP服务器对时,保证时间的一致性,24小时内误差时间不超过1.0S。
10、对机房设备要求:由于机房空间有限,不得在机房安装大量设备,允许每50个左右路口安装一台服务器,用于对路口设备的管理。
11、工程要求:施工尽量简单,工程量少,立杆、机箱、防雷等设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2、系统需要满足《GAT995-201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技术规范》和《GA/T 832—2009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要求。
内 容: 关于“电子警察”应公开执法的建议

内容:关于“电子警察”应公开执法的建议近年来,我市道路交通拥挤不堪。
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迅速增长的机动车拥有量使建设速度明显滞后的道路不堪重负;二是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导致行车速度降低进一步加剧交通拥挤,造成交通拥挤恶性循环。
对于我市道路交通现状,市民满意度不高,要求迅速改善的要求较为强烈。
为改善我市道路交通状况,缓解行车难,市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都做了大量的工作。
东部多条道路的开通与交通环的建设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缓解行车难的作用。
但是,道路建设的周期无法满足机动车的增长速度,把交通拥挤的改善寄希望道路建设一个方面,显然是不够的。
因此,在交通管理方面挖掘潜力是当前改善交通拥挤的一个有效途径。
我市交警部门在这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在采取高科技的测速仪、摄像和违章拍照查处交通违法方面,为改善我市交通拥挤不堪作出了努力。
但是,“电子警察”在查处交通违章方面发挥的作用还不是最大化。
交警部门在路口、重要路段往往采用“电子警察”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取证,取证过程往往不公开,甚至故意隐蔽“电子警察”暗中取证。
有的甚至让协警驾民用车辆使用“电子警察”进行测速。
交通违法人对“电子警察”交通违法取证时不知道,只是事后接到交警部门的交通违法通知后或上网查询才得知。
换名话说,交通违法人在交通违法被查处后才会吸取教训,在相同的路段不再违法。
对这样的执法查处,从行政执法的层面来说,是违背公开原则,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执法目的不合法;从实际效果来看,对驾驶员起不到事前的警示和纠正作用,交通违法人在付出代价后才会受到教育,教育的作用没有最大化。
为此,本委员特提出如下建议:在我市设立“电子警察”的地点和路段的多个方位,设臵明显标志,提示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
使“电子警察”公开执法,在车辆畅通、有序行车方面起到事先警示的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试析电子警察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时报等报刊五天 ,并将解剖尸体 姓名列 出,邀请捐献尸体者亲属前来 同申哀悼之情 。解剖祭既是人们表达对 故去者 的敬仰和怀念 的时刻 ,
也是每一位医学生灵魂 的洗礼的仪式 。
参考 文献
,
本设备之完否为学校优劣之标准”。北京 医学专 门学校非常重视解剖 尸体 的获得和解剖标本的完备。如今,在 北京大学医学部档案馆馆藏 档案中仍可查 到当时学校不断与各方面沟通,以求获取解剖尸体的努 力。1 9 1 3 年1 2 月,也就是解剖规则公布后不到一个月,北京 医学专 门
1电子警察执法现状
( 一 )处罚不 当,存在漏洞 电子警察可以说是一种监测系统 ,具体的监测方式和 获取的内容 都是事先 由程序员编程而完成的,所 以,它在执法过程中是一种 无意 识 的机械行动 。对于现在 国家交通 管理部 门规 定的车辆 违章违法 处 罚原则 ,只要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 由于各种违章情况被扣满l 2 分的
2电子警察执法 中存在的问题
(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的道路法规就是 《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该法规中明确 规 定,教官部 门在处理违章违法 案件 中,参考 的依据可 以是 电子警察 或 其他交通 电子设备所抓拍的影像资料 ,对驾驶人员 的处罚也是根据 该证据进 行处罚。这种规定无形中忽视 了电子 警察本身存在 的一些技 术缺陷,处罚范 围的不 明确使得处罚时人为因素较大 ,缺 乏详尽的法 律支撑,而很多情况下 ,驾驶人员并不能接受这样 的处罚,会给交管 部门的执法带来一定的影 响。 ( - )电子警察处置缺乏时效性 电子警 察虽然能及时将机动车辆的违章违法行为捕捉到,但是后 期 的处理却没有及时跟进。现在 大多数时候是驾驶人在进行检车的时 候才会发现 自己有违章的行为,而一旦在检车 时有违章的情况,驾驶
电子警察集中整治工作总结

电子警察集中整治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犯罪的数量和种类也在不断增加,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为了有效打击电子犯罪行为,各级公安机关积极开展电子警察集中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电子警察集中整治工作注重技术手段的运用。
通过建立电子警察系统,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电子犯罪行为进行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合作战机制,形成合力打击电子犯罪的格局。
其次,电子警察集中整治工作注重宣传教育和预防工作。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电子犯罪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减少受害人数。
同时,加强对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法律,不参与和支持电子犯罪行为。
最后,电子警察集中整治工作注重打击重点领域和重点对象。
针对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电子犯罪重点领域,加大打击力度,深挖犯罪团伙,严惩犯罪分子。
同时,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网络谣言等行为,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
总的来说,电子警察集中整治工作在打击电子犯罪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面临着挑战和问题。
今后,需要进一步加强技术手段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电子警察的执法效能和水平。
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形成全球性的打击电子犯罪的合力,共同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治安。
电子警察执法处理标准

6
16360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30%以上未达到50%的
200
6
16361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30%的
100
6
1718
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200
12
1720
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200
6
16340
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30%以上未达到50%的
200
6
16341
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30%的
100
6
1635
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50
3
1355
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100
3
13550
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100
3
*1603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300
6
*16030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300
6
*1614
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200
6
*1616
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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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630
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506Βιβλιοθήκη 16300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50
6
刍议电子警察执法行为之合法性

之 合 法 住
摘 要 电子警察在维护交通秩序 , 保障交通安全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 , 电子警察执法的合法性却一直争议不 断 本 丈 围绕 电子 警察 执 法 的合 法 性存 在 的 问题 展 开论 述 ,对 期对 完 善 电子警 察在 执 法 中存 在 的 问题 和进 一 步规 范 交通
文 章编 号 : 0 90 9 (0 0 l-6 - l l0 -5 2 l ) l130 2
电子警 察 是道 路 交通 管理 部 门用 以获取道 路 交通 违 法 行为 法 时应 当 告知“ 你有权 陈述 和 申辩” 显然“ , 电子 警察 ” 无法 担负超 信息, 获取 违法 证据 的 交通技 术 监控 设备。 为一 种 新兴 的科 技 这 一 义 务 。另外 电子警 察拍 的照 片 不 能成 为行 政 处罚 的唯 一证 作 手 段 , 目前遏 制 车辆违 章 , 护交通 秩序 , 障交通 安全 中发 挥 据 。这 是 因为 : 一 ) 电子警 察” 法不 是一 种 当场 执法 , 拍录 在 维 保 ( “ 执 它
论 从它 的合 法性 、 客观 性和 关联 性上 都 是值 得肯 定 的, 但把 它简 导 致树木 房屋 , 者 由于其他 人 为因素 导导 交通标 志被遮 档 交通 或 单 的用来 作为 一个具 体行 政行 为即 行政处 罚决 定书 , 就是 不合法 标 志线 不清 。() 3 执法 的 “ 电子警 察 ” 身就 存在 故障 ( 天 的 电 本 露
予 以处 罚。 能够 确 定驾 驶人 的 , 以依照 本法 的规 定 依法 予 以 对 可 处 罚。 考察 该条 文 的立法 目的可 以看 出 : “ 法的 ” 机 动车 所 ” 对 违 , 出现 了紧急 问题 , 以开进 了应 急车 道 , “ 所 而 电子 警察 ” 好拍 下 恰 了汽 车驶 入 应 急车道 的 行驶 状 态 , 其进 行 了不 J 分 辩 的处 罚。 对 J u
电子警察系统

电子警察系统随着城市交通的日益拥挤化,交通治理管理问题日益需要被重视。
为了保障道路的畅通,保护行人和驾驶员的安全,交通管理部门一直在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
近年来,电子警察系统成为了一种非常受欢迎的交通管理工具。
本文将介绍什么是电子警察系统,以及它在交通管理中的应用。
一、电子警察系统的定义电子警察系统是一种能够监视路面交通违规行为并自动发出处罚的电子器材,是一种集视频监控、图像识别、数据库管理等技术于一身的交通治理工具。
它主要包括摄像头、计算机、服务器和数据库等组成部分,可以实现实时监测车辆的违法行为,并在图像识别技术的支持下,自动抓取车辆的违法行为图像,根据行为违法程度在规定时间内自动发出罚单。
二、电子警察系统在交通管理中的应用1. 规范交通秩序一旦交通违法行为被抓拍后,它会自动记录在数据库中。
电子警察系统可以记录每个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车牌号码等信息,可以及时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规范道路交通行为,增加司机的遵规守法性,最终实现提高道路行车安全性的目的。
2. 增加有用信息的收集由于电子警察系统可以自动抓拍违规行为照片,在违规行为被发现后,可以帮助警察更方便地调查事情的经过。
同时,也可以提高犯罪的侦破效率,帮助公安机关更好地抓获犯罪嫌疑人。
3. 减少交通事故率通过电子警察系统,能够有效监控违法行为,管理交通的秩序从而减少不必要的交通事故。
可以对不遵守交通法规的司机进行及时处罚,这样才能使车辆行驶更有序,减少车祸发生率以及交通拥堵问题。
三、电子警察系统的优点1. 自动监控交通违法行为电子警察系统是自动化的,可以实现全天候24小时不间断对路面交通情况的监控。
它能够实时捕捉车辆违规的瞬间,自动将信息传递给监控中心,以便及时对违规司机进行处罚。
这种自动化的监管方式最大程度上减少了警察的工作量,并提高了工作效率。
2. 增强图像识别能力电子警察系统采用了图像识别技术,可以自动对车辆的违规行为进行自动判断和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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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电子警察系统的执法行为
北极星电力网技术频道作者:佚名 2008-5-12 16:21:37 (阅312次)
关键词: 电子行为电子警察
前言:电子警察作为一种现代化的执法手段,不仅可以提高执法效率,减少纠纷,缓解警力不足;而且对制止司机违章,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到积极作用。
然而,电子警察作为一种非现场执法手段,整个执法过程在法律上的适用性是非常重要的。
不久前在北京出现的“杜宝良现象”,将电子警察执法的合理性讨论推向高潮。
理性地看,电子警察执法作为城市交通管理的现代化手段,本身没有不妥之处,公众对它的担忧和争议,也不在执法手段本身,而在于这一手段的使用应该严谨、规范,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条文。
一、强调电子警察的证据价值和涉及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的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驾驶员给予处罚,从而法律上确认了非现场执法的合法性,这为电子警察的发展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但电子警察记录的图片或图像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以及证据效力在理论和实践中似乎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一种观点认为数码照片易于涂改伪造,所以不能作为处罚证据。
这就涉及到数码相片或图片的证明力的问题,按照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视听资料和书证、物证具有同等的证据地位,同属于法定证据。
其中视听资料是将电子计算机技术、激光技术、核能技术等成果与案件事实结合的一种证据形式。
主要是通过电子计算机的贮存资料和数据、录音、录象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的事实是否存在。
显然数码照片或图象是属于视听资料中的一种,也就是说,数码照片是行政诉讼法中的一种法定证据,其证据地位是不容质疑的,重要的是保证作为车辆违法证据的图片或图像必须保证其原始性。
从电子警察系统的技术原理上来讲,无论是数码相机还是摄像机,它们所抓拍的违章车辆图片都是通过光纤、电话线等方式向数据中心进行传送(采用光学相机、定期取回胶卷第一代电子警察系统除外),回到中心后经过人工的筛选和确认,获得违法车辆的牌照信息后,进入违法车辆数据库,作为违法处理的依据。
这一系列的操作都是以抓拍获取的车辆违章图片为基础,而操作过程中作为依据的图片是数字化的图片,并以数字化信息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的硬盘上,严格的讲,它就存在被修改的可能性。
同时,从考虑到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利益出发,保证违法处罚部门的权威性及公正性,也必须保证违法车辆图片的原始性。
正因如此,我们在系统设计中专门应用了数字图片防伪水印技术,数码相机在拍照完成后,相机自身会在图片上加上数字水印。
数码相片在未被更改时,数字水印会在图片文件的某些标准位置存在。
如果该图片被更改过,由于JEPG文件在更改后存储必须经过一定的算法重新计算,其数字水印必将发生变化,通过对数字水印的判别,可判别违法图片的原始性。
通过该技术系统可自动对水印进行辨别,有水印错误的图片自动予以删除。
同时,目前正在设计分辩图片原始性的专用软件,可自动的对车辆违法图片是否经过修改进行判别,在有争议出现时给予违法者一个准确的答复,真正做到去伪存真,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二、重视系统对违法车辆的判定准则
对违法闯红灯车辆的判定标准是电子警察系统非现场执法的最重要标准,是整个系统能否发挥正确作用的最关键的问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范对车辆违法闯红灯的定义,做到准确无误,才能使系统获取的图片证据作为处罚依据,对违法车辆进行处罚。
2004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之《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定义“机动车在其对应红灯相位时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的行为”为“机动车闯红灯行为”,且规定“机动车在其对应的黄灯或绿灯相位时越过停车线,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不应记录”。
因此,系统必须遵循上述规范标准对路口通行车辆进行判断。
系统对检测器埋设的位置进行了规定,主检测器埋设在紧靠停止线的位置,这样检测器就可以很准确的判断车辆进入停止线的时间;同时系统接入信号机的红灯信号,通过红灯信号检测线路对信号红灯状态进行判断,并与车辆信号进行比较。
系统采用的车辆检测器为三态检测器,既可判断车辆进入、存在、驶出检测器的时间。
三态检测器的使用,保证了系统可在每一辆车辆进入停止线的时候就获得信号,在接收到信号的同时比较信号灯红灯信
号,如果信号灯红灯信号无效,系统根据三态检测器的信号等待该车辆驶离检测器,然后等待检测下一辆车。
只有在车辆进入停止线时信号灯红灯信号有效,系统才会判定为其违法行为成立。
由于电子警察大多安装在市区路口,行人、自行车较多,经常会出现下述情况,当车辆在绿灯或黄灯时越过停止线进入检测器线圈,由于行人,自行车等外界因素干扰不能前行或不能很快驶出检测器线圈;当外界干扰因素去除时,信号灯转变为红灯。
由于系统可对车辆进入停止线的时间及当时的红灯状态进行比较判定,可过滤掉上述车辆,确保满足系统“机动车在其对应的黄灯或绿灯相位时越过停车线,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不应记录”的要求。
三、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违法车辆进行记录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规定,“机动车在其对应红灯相位时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的行为”为“闯红灯行为”,强调了车辆“继续行驶”的过程,因此,《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又规定了“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应记录机动车闯红灯过程中两至三个位置的信息以反映机动车闯红灯违法过程。
第一个位置的信息应能清晰辨别闯红灯时间、车辆类型、红灯信号和机动车压在或越过停止线的情况;第二和第三个位置的信息应能清晰辨别闯红灯时间、车辆类型、红灯信号和整个车身已经越过停止线的情况;其中至少有一个位置的信息能够清晰辨别号牌号码。
”
上述规定对系统设备拍照记录的要求很高,由于系统开始建设时尚无国家标准,建设初期只是简单的在有车辆违法时控制相机进行拍照记录。
但由于采用了普通数码相机,相机快门时滞长,导致了相机拍照记录的违法车辆图片与车辆实际进入停止线的违法时间有一定间隙;由于车辆是快速移动的物体,违法过程图片上记录的违法车辆距离停车线很远,有许多行驶速度高的违法车辆在记录的图片上已驶出行人斑马线,很难将上述图片作为其违法证据对其进行处罚。
针对上述问题从2004年11月开始进行了技术方案重新设计,新方案采用单镜头反光数码相机,其突出的优点就是快门反应时间快,同时放弃了原有由计算机控制相机拍照的模式(此模式也会导致相机动作时间延时),直接采用新设计的控制板控制相机动作拍照。
由于国内采用单镜头反光数码相机对违法车辆违法过程进行拍照记录尚属首次,无任何技术、经验可以参考借鉴。
因此,抱着严谨、认真的态度,于2004年12月开始对新设计方案进行现场测试。
通过测试改进,系统获得了满意的效果。
从结果上看,试验点上有60%以上的违法车辆违法过程图片第一张图片是压在停车线上的,且无第一张图片违法车辆已驶出斑马线的记录。
由于单镜头反光相机本身的专业性能,图片效果大大优于原有普通相机拍照的效果。
按照《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系统记录的图片有效率计算方法,有效率已超过《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图片有效率80%以上的标准。
四、人性化管理、从维护交通秩序和疏导交通的角度对系统进行改进
智能化交通管理是发展趋势,电子警察参与交通管理的目的是改善交通、避免车辆违法、减少事故,而不是“编外罚款机”和“收银员”。
交通管理硬件上的先进,并不代表管理理念的进步,管理思想的跟进,也需要硬件和软件上的有机结合。
温州市路口信号灯均配有倒计时显示板,司机在等待绿灯信号通行时,会从倒计时显示板上获得信息,得知需要的等待时间,在等候的最后几秒钟提前发动车辆,在绿灯有效时通过路口,按照上述情况,车辆提前发动经常会在红灯的最后一秒或更短时间内进入停止线,但由于电子警察是按照硬件逻辑对违法车辆进行判定,必将判定该车辆为违法车辆并进行记录。
从提高路口通行效率和增加通行量来讲,上述行为是有好处的,车辆并不是恶意违法闯红灯,如果不对上述车辆进行过滤,路口车辆通过时间势必增加,对路口交通的影响加大,有悖于建立电子警察维护交通秩序和疏导交通的目的。
鉴于上述问题,系统设计增加了信号灯信号周期记忆功能,系统可自动记忆信号灯红灯周期时间,在信号灯红灯有效时间的最后0.5秒钟(该时间可任意规定)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系统不判断其为违法闯红灯车辆,体现了以人为本,人性化管理的原则。
五、结束语
先进技术设备的使用,不能对抗人的法律权利,这是一项原则。
在现代执法中,虽然新技术和新设备日益增多,作用也越来越大,但是,法律是第一位的,技术和设备只是执行法律的手段,不能因为技术、设备的借口而忽视当事人的权利,更不能因此而取消当事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