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第五章违宪审查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宪法法院对行政、立法及司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存在,对于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和政府治理能力提升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78年宪法的制定过程中。
1978年宪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主管全国一切审判工作,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
”这一条举国瞩目的规定,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奠定了基础。
然而,由于那个时代政治体制的特殊性,宪法的权威性以及宪法的违宪审查并未得到充分的实践和发展。
自此以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并逐渐得到实践和发展。
根据法官和律师的提起,现代宪法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自行启动违宪审查,审查行政、立法等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宪法法院可以发布违宪决议,对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具体行政、立法行为以及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
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对于推进宪法的实施和维护宪法的权威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决策者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约束,迫使行政、立法和司法行为符合宪法规定。
它也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通过司法程序,寻求宪法上的平等、自由和公正。
同时,违宪审查制度的运作也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一个问题是权力的边界问题。
在违宪审查过程中,如何界定行政、立法和司法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的主观性,在实践中的判断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权力运用的慎重性。
另一个问题是相关主体的参与问题。
尽管宪法法院是最高法律机构,但在一些特定的案件或情况下,其他政府机构或法院也可能涉及违宪审查,这些机构的权利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得到保护和发挥。
同时,在违宪审查过程中,民主立法机关和公民个体的主体地位也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总体而言,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此制度的优化和实践仍然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我国违宪审查的运行方式

我国违宪审查的运行方式一、引言我国宪法作为最高的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为了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我国实行了违宪审查制度,通过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二、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目的2.1 违宪审查的概念违宪审查是指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有效性。
2.2 违宪审查的目的违宪审查的目的是保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确保法律的合宪性和依法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有效性。
三、违宪审查的主体和程序3.1 主体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违宪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法律、法规进行违宪审查。
3.2 程序违宪审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出审查申请:违宪审查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动发起,也可以由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人民团体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出申请。
2.委员会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情况。
3.审查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在审查后做出决定,如果认为法律、法规违反宪法,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或者予以解释。
4.决定的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违宪决定进行公告,并通知有关机关执行。
四、违宪审查的原则和效力4.1 原则违宪审查的原则主要包括合宪性原则、法律优先原则、限制性原则等。
1.合宪性原则:违宪审查的目的是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因此所有的违宪审查都必须以宪法作为最高准绳。
2.法律优先原则:在违宪审查中,法律的效力优先于宪法,即如果一部法律违宪,该法律将被撤销或解释,而不是宪法。
3.限制性原则:违宪审查的权力是有限制的,只能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不能由此扩张到其他领域。
宪法学第五章

第5条第2款: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
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33条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 权;
第二,存在两个审查机关;
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
辅助机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
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 员会及其下设的法规审查备案室。
第三,存在两种审查方式;
确定法律是什么是司法机关的权限和
职责, 那些把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 人们, 必定有必要对规则进行解释, 假 如两个法律相互冲突, 法院必须决定 哪一个适用, 如果一部法律是违宪的, 而该法与宪法同时适用一个案件, 法 院必须决定适用哪一部: 宪法还是法 律?
在马歇尔的心中,
宪法的地位是至 高无上的, 法院必须而且应当服从 宪法, 适用宪法, 而且法官受命时是 要对宪法宣誓效忠的。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四、现代违宪审查制度
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
司法审查制
宪法法院审查制
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五、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
宪法的规定;
《全国人大组织法》、《立法
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 的内容
联邦党人的这些做法早就深感气愤, 得知有17份治安法官的任命状仍滞留 在国务院, 便立即指令他的国务卿麦 迪逊拒绝发送这些已经签署并封印的 任命状, 同时示意麦迪逊将这些任命 状都 “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 处理了”。
新国会以法令形式迫使最高法院从
1801年12月到1803年2月关闭了长达 14个月之久.
亚当斯:第二任总统——国务
卿:马歇尔; 杰弗逊:第三任总统——国务 卿:麦迪逊。
违宪审查制度

宪法做为国家根本法,主要发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国家权利行使这两大功效。
然而要保证宪法顺利实施,就需要一套完整、有效的保障机制。
违宪审查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
违宪审查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从理论上分析,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机关。
违宪审查的客体是某项立法或某项行为,具体分析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又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甚至有些国家还包括一些政党行为。
违宪审查的标准是就是判断违宪审查的客体是否合乎宪法。
违宪审查是国家权力运行中的一种基本纠错机制,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同时这项制度也是宪法保障制度中最主要、最具实效性的机制之一。
各国违宪审查模式分析目前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四种模式:一.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
尽管英国式世界上三个不成文宪法国家之一,但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权力请愿书》和《权利法案》就明确了法律由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独立适用。
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君主和大臣必须批准和确认。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对其负责。
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宪法性文件。
任何一部法律违宪,议会都有权修改或废止。
这种监督的最大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而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但是问题在于,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有时候就失去了审查的真正意义。
因此西方国家效仿的极少。
二.司法机关即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典型代表是美国。
任何法院都可以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这种模式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之上。
由于司法是三权分立中的独立一部分。
因此具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
这种模式的的许多案例是与判例法制度相适应的。
启动违宪审查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普通公民手中,他们可以通过个案向任何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搁置违宪的立法,甚至还可以在议会的走廊说服议员修改宪法,推翻违宪的判决结果。
违宪审查名词解释

违宪审查名词解释
违宪审查是指对法律、法规和宪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以确定某项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过程。
违宪审查是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监督政府行为、维护公民权益与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其核心目的是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正与正义。
在一些国家,如美国、德国等,宪法已成为最高法律;在这些国家,违宪审查是由专门的机构或法院进行的。
在美国,最高法院拥有违宪审查的权力,可以对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其不违反宪法的规定。
在德国,由联邦宪法法院负责违宪审查,它可以审查联邦和地方法律和法规的有效性。
违宪审查的目的是保护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防止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滥用权力,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违宪审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合法性审查和内容审查。
合法性审查主要是对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的形式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合法程序。
合法程序包括立法的程序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要求,行政行为是否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等。
内容审查主要是对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的内容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违反宪法规定的具体规定,如是否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否超越了有限的政府权力等。
例如,在某些国家,宪法规定了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信仰自由等基本权利,如果
一项法律或行政行为违反了这些权利的保护,就可能被违宪审查认定为违宪。
总的来说,违宪审查是对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内容审查,以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的公正与正义。
通过违宪审查,可以纠正违宪的法律和行政行为,维护宪法的尊严和公民的权利,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宪法是最高法律,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违宪审查制度成为了一道困扰中国社会的难题。
违宪审查制度指的是政府以不合宪法的理由,限制公民言论、新闻出版、互联网等领域的自由,使得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现实情况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中,一些政治家、官员、媒体等,经常对新闻报道、互联网内容进行审查,扼杀偏差言论,隐瞒不良事实,有激进的思想内容和敏感的政治事件时,审查更是严厉。
在一些情况下,审查还有绝对的力量,有的政府部门执法不当,拒不执行有效判决,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
这些违宪行为,导致了不少通过依法维权的公民和机构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打压和威胁。
法律规定违宪审查制度在宪法和法律中是被禁止的,其中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新闻出版管理局关于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积极引导互联网文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第四条,也规定:“不允许通过设立审查机制、实名认证、强制实名和强制审核等手段进行不合法的审查过滤和干预管理”。
然而,违宪审查制度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屡禁不止,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法律制度不健全,政府不遵守法律规定,公众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不足,维权领域也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法律障碍。
倡导解决为了建设法治社会,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必须得到彻底解决,需要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法律措施,保证公民言论自由权利,严格遵守宪法的规定,彻底消除违宪审查制度的现象。
要让违宪审查制度获得彻底解决,我们应该对于法制宣传和教育多做努力,提高公民和公务员的依法意识,更要鼓励民众勇于发声维权,促进公民的行为规范和信仰教化,树立法治理念和文化,为完善现代法制建设作出切实的贡献。
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息解禁,个人、组织自媒体渠道不断增加,使得违宪审查制度越来越难以存在,必要的法律和制度修正也会提上日程。
结语宪法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了宪法具有法统性、宪治性及宪制性,既是最基本的国家法律,也是社会治理的基石。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被认为是国家保护宪法的重要工具之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因此任何法律、行政和司法机构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
为了确保宪法得到贯彻执行,中国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用于监督和解决宪法相关争议和违宪行为。
违宪审查制度主要关注宪法相关争议和违宪行为。
宪法争议指的是与宪法规定有关的法律和政策的争议。
例如,一个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一项法律侵犯了他的宪法权利。
违宪行为是指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包括法律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以及任何违宪的行为。
违宪审查机构根据申诉或自发发现的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修正、废止或调整相关法律、政策和行为。
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过去几十年中发展迅速,并取得了一些成果。
首先,它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渠道,让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他们的宪法权利。
除了个人申诉外,违宪审查机构还可以主动进行违宪行为的审查,这增加了整个制度的审查力度。
此外,违宪审查制度还能够通过核查法律、行政和司法行为,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进步。
然而,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
首先,中国政府对审查的控制权较高,这可能导致违宪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其次,违宪审查机构的权力范围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还有待完善和明确。
此外,由于中国的法治建设仍在进行中,法律实施和司法解释方面存在一些不足,这可能影响违宪审查的效力和可信度。
总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维护宪法权威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尽管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但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和加强法治建设,可以进一步提高违宪审查的效力和公正性,确保宪法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对于违反宪法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违宪审查。
其目的是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宪法的正常实施。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出现,是符合人民意愿和社会发展需要的。
首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国家的制度和权力有着明确的规定,确保国家的正常运行和人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如果有法律或行政行为与宪法相悖,将会导致法治的失序和权力的滥用,因此需要有一种机制来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和纠正。
其次,违宪审查制度的存在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可以防止权力滥用和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依托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司法制度来实施。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对法律、决议、规定和部门规章制度进行违宪审查。
一旦发现有违宪行为,可以依法予以废止或者宣布无效。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司法机构,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和保障宪法的权威性。
它可以依法对行政法规和其他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违宪审查,确保宪法的正确实施。
然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目前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执行权主要掌握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手中,监察和提起违宪审查程序的权限相对较少,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
其次,我国违宪审查的程序不够完善,导致个案审查比较困难。
目前,个案审查主要依托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但其审查权限较为有限,个案审查程序不够规范和透明。
再次,由于违宪审查的执行权不够明确和统一,导致违宪审查的力度和效果不够理想。
在一些具体案例中,出现了对于明显违宪行为未能及时纠正或无法落实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保障宪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
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加强违宪审查的力度和透明度,增加监察和个案审查的权限,明确违宪审查的执行机构和程序,将有助于提高违宪审查制度的效能和权威性,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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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宪法监督的方式
1、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 区分标准:对法律、法规的审查时间 事前审查:在规范性文件生效前进行的审查。 宪法委员会模式国家采用 事后审查:在法案生效后进行的审查。 司法机关、宪法法院监督宪法的国家采纳之。
2、具体审查和抽象审查 具体审查: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就所适用的法律是否合宪 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 它以具体的争诉案件为前提,所以又称附带性审查。违宪 司法审查制国家采用。 抽象审查:就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与宪法相一致而进行一 般性审查的制度。可能是由于法律争讼引起的,也可能 是有权机关作出的一般性评价。立法机关、专门机关进 行宪法监督的国家多采用。
(四)宪法委员会 1、专门机关审查 2、违宪审查为事前审查,即在法律生效前予以审查 3、违宪审查除选举争议外多为抽象审查,即对立法的合 宪性审查 4、实行自动审查和申请审查相结合。议会制定的法律在 经总统签署前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总统、总理、 参议院和众议院议长、60名参议院或者众议院议员联 名申请。 5、宪法委员会具有浓厚政治性。其组成为历届总统(终 身)、三名由现任总统任命、三名由众议院议长任命、 三名由参议院议长任命(任期九年)) 代表国家:法国
(3)明确规定了专门委员会协助行使宪法监 督职权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 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 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 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在一切有关大使、公使、领事以及州为当事一 方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有最初审理权。在上述所 有其它案件中,最高法院有关於法律和事实的受 理上诉权,但由国会规定为例外及另有处理条例 者,不在此限。” 最后,马歇尔就联邦国会立法权的界限、宪法的最高法律
地位、法院为何有权审查法律等问题作了长篇论证,明确宣布 “违宪的法律无效”,“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据此, 法院驳回了马伯里的请求。
3、合宪性推定原则。 含义有二: 一是法律违宪必须是明确肯定的; 二是任何法律在法院对其未作出违宪判决之前, 应推定为有效。 4、宪法判断的回避原则。法院在审查具体案件 中,要尽可能少地作出宪法判断,除非有较充 分的理由和证据,一般不否认有关法律条款或 行政命令的合宪性。 5、违宪裁决多数表决原则。
李慧娟案 2003年1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 庭审理了伊川县种子公司委托汝阳县种子公司代 为繁殖“农大108”玉米杂交种子的纠纷,此案 的审判长为30岁的女法官李慧娟。在案件事实认 定上双方没有分歧,而在赔偿问题上,根据河南 种子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的收购和销售 必须严格执行省内统一价格,不得随意提价。”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立法精神, 种子价格应由市场决定。法规之间的冲突使两者 的赔偿相差了几十万元。 此案经过法院、市人大等有关单位的协调, 法院根据上位法做出了判决。然而,判决书中的 一段话却引出了大问题:“《种子法》实施后, 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 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 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原文如此)自然无 效......”
2003年10月,河南人大致函河南省高级法院和洛阳市 人大,要求纠正判决错误,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0月21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在一份对全省下发的通报中 称,“个别干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淡薄,政治业务 素质不高。……无论案件具体情况如何,均不得在判决 书中认定地方法规的内容无效。” 处理的结果是撤消李慧娟审判长职务并免去其助审员 资格。赵广云是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也因此案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副庭长职务。 受到处理后,李慧娟请了假,暂时离开了法院的工 作环境,但她的内心仍然无法平静。休假期间,她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的女法官协会,将自己的材料递到了最高 人民法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现行违宪审查制度: (1)明确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2)明确了违宪审查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 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 议;……
违宪的法律只在该案有效,但是基于判例法 原则对以后的案件产生约束力。 1789年至1970年代,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 的法律近110次。
(三)专门司法机关 即由专门成立的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 1、司法机关审查 2、专门机关审查 3、事后审查,法律在生效前不受审查 4、具体审查和抽象审查相结合 除在具体案件审理中予以违宪审查外,联邦及州政 府、联邦议会在无诉讼情形下亦可就某项立法的 合宪性提起审查 代表国家:德国、奥地利、俄罗斯、意大利等欧洲 国家,原社会主义国家。
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判决马伯里一案,成为联邦最高法院 的两难选择:如果驳回马伯里的请求,显然是向杰弗逊 代表的民主党屈服;如果颁发强制令,麦迪逊显然不会 执行,岂不贻笑全国,甚至可能引起宪法危机(国会弹 劾他)。采用任何一种做法都会形成行政和立法两个部 门不受司法部门牵制的危险局面。
1803年美国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这个手段摆脱 了两难境地。马歇尔大法官在判决书中把这个案 子划分为三个不同的问题:第一,原告是否有权 得到这张委任状?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他的任命 是新总统上任之前,所以老总统签署并加盖国玺 的任命是合法有效的。第二,既然原告的权利受 到了侵害,这个国家是否应该予以救济?是。公 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政府应该提供保护。第三, 既然要给予救济,那是否最高法院向国务卿发出 原告所请求的强制令呢?否。最高法院不能颁发 这样的强制令。
3、附带性审查与专门性审查 附带性审查: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对所适用的 法律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消极审查。普通法院监督 宪法实施的国家采用。 专门审查: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对违宪案件进行审查。 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采用。
4、宪法控诉 是指公民个人根据宪法所保障享有的基本权利或其他权利 受到侵犯时,有权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宪 法法院国家采用。 4、弹劾和罢免 对国家政府官吏进行宪法监督的方式。 弹劾:议会追究高级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并予以制裁。美 国,众议院提出弹劾案;参议院审判弹劾案。因叛国、 贪污或其他重罪、轻罪而受弹劾。 罢免:社会主义国家。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罢免案。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意义
1、维护宪法权威 2、解决机关间争议 3、保障基本人权
三、违宪审查类型
(一)最高立法机关,即由最高立法机关行使违 宪审查权 社会主义国家多采用
(二)普通司法机关
即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有权对作 为该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是否违宪进行审查,因 而又被称为违宪司法审查制度。 1、司法机关审查 2、分散式审查,各级法院均有违宪审查权 3、事后审查,即仅在法律规章生效后审查 4、具体审查,即仅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对法律 规章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不能仅就某项立法是否 合宪问题提出抽象审查 代表性国家为美国。由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 迪逊案确立。全世界有近70个国家实行这种模式,如
3、法理上的欠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立法 机关又是宪法监督机关,违背不得担任自己案件 法官的程序正义法理。 4、实证角度,从未有过真正意义上的宪法监督。 由于缺乏宪法监督的具体法律程序,对于违宪立 法造成的不良后果如何审查没有规定致使许多违 宪的法律、法规仍在被不加审查地运用,大量的 违宪行为也没有受到追究和制裁。
巴西、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埃及、日本等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这一案件发生于1801年初,美国当时有两个政党— —联邦党(亚当斯为首)和反联邦党(杰弗逊为 首)。1800年底举行的总统大选中,亚当斯未获 连任,杰弗逊当选第三任总统。在总统权力交接 前,亚当斯任命了42名亚历山大特区治安法官。 在亚当斯离任前的最后一夜,终于办完了这42名 法官的任命手续,他们被称为“子夜法官”。这 些法官中,有些人的委任状已被送达,但仍有几 位法官的委任状仓促之间未发出,马伯里就是其 中之一。而正是这些任命状引发了美国历史上最 著名的案件。
(五)其他宪法监督主体: 最高法院内部设立一个专门的宪法法庭(爱沙尼 亚); 议会、政府和法院共同主体(瑞士); 国家权力领导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主体(朝鲜)。
三、违宪审查的原则和方式
(一)宪法监督的原则
1、政治问题不予审查原则 即对于诸如对内对外政策、议席分配、宣战、媾 和等政治问题违宪审查机关不予审查。 一方面是司法权的自我约束;另一方面也是三个 国家机关之间分权制衡的表现。。 2、诉讼身份限制原则 非直接受害人不得提起宪法诉讼,当事人必须同 争讼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问题 1、缺乏完善的宪法监督程序规定。 2、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宪法监督是专业性 很强的经常性的工作,客观上要求一个强有力的 专门机关来实施。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无法满 足条件:时间上,繁重的立法任务和开会时间很 短;专业上,组成人员普遍缺乏良好的宪法和法 律素养
颁发强制令的依据是1789年的《司法法案》第13条“最高法院有权 对公职人员发出强制执行令”,而这一规定超出了宪法第3条关 于最高法院管辖权的规定。根据宪法第3条规定,最高法院只对 “极少数案件”有一审管辖权,对除此之外的其他案件,只有上 诉管辖权。而《司法法案》第13条责成最高法院对公职人员发出 强制令不属于“极少数案件”范围之内,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
最高法院根据马伯里的申请,命令国务卿麦迪逊出庭说明 为什么不颁发委任状,以及考虑如何处理该案。但杰弗 逊认为最高法院无权对他的政府下达这种强制令,因此 他指示麦迪逊拒绝出庭,拒不说明不送达的理由。而在 当时的美国,最高法院远没有建立起今天这样的权威地 位。而且这个第13条只规定了最高法院有发出强制令的 权力,却没有解决“怎么强制”的问题。美国最高法院 只有那么几个大法官,既无行政分支的兵权,又无立法 分支的财权。如果大法官真的发出强制令的话,万一行 政分支不服从,那时,大法官既派不出兵去强迫它执行, 也不能以切断行政分支的开支相威胁,他有什么办法保 证强制令的执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