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日起实施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日起实施一、收费标准与调整机制1.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基于公平、合理和透明的原则制定,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设施维护费、安全管理费、环境卫生管理费等。
收费标准的调整应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讨论和批准,并及时向业主公示。
2.物业服务费的调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须保障服务质量和业主权益。
物业服务费的调整原则包括合理成本回收、适度增长、经济可承受和公众参与等。
3.物业服务费的调整应提前充分告知业主,确保业主有充分的时间进行了解和理解,并在调整前及时公示。
二、收费项目与范围1.物业服务费应明确列明各项收费项目和范围,不得存在隐性收费项目。
禁止强制业主购买物业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务,确保业主的选择权和权益不受侵害。
2.物业服务费的收费项目应与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相对应,不得存在重复收费或重复提供的情况。
3.物业服务费的收费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有乱收费、乱设费、乱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资金管理与监督1.物业服务费的收费、使用和支出应建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2.物业服务费的使用应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并接受相关政府和社会组织的监督。
3.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相关会计职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业主权益保障1.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为业主提供服务,合理合规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和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回应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业主权益得到保障。
五、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乱设费、乱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部门将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措施。
2.对于损害业主权益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将积极调查处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琼价费管[2011]155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2011年4月11日琼价费管[2011]155号)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定。
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属政府指导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依据分等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在相应的指导价范围内商定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召开业主(使用人)会议集体商议,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商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收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做好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工作,从2011年5月起按照公布的收费标准重新对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进行备案审核登记,力争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三、收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
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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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业主,大家可到三亚市政务中心物价局处查询,物业收费依据以下三项文件(注意:三项文件全部是2011年新批准的,按文件名网上均可找到):1.《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琼价费管[2011]154号);2.《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琼价费管[2011]155号);3.《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琼价费管[2011]156号)。
一、文件1.《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琼价费管[2011]154号)中: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物业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号)规定,海南省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2个条件:一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是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00二、文件2.《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琼价费管[2011]155号)中:第一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定。
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属政府指导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依据分等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在相应的指导价范围内商定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召开业主(使用人)会议集体商议,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
00文件中物业收费分为三个等级,一级最高其中基准标价分别为:高层(2元/平米/月),多层带电梯(1.5元/平米/月),多层(1元/平米/月);二级其中基准标价分别为:高层(1.5元/平米/月),多层带电梯(1.2元/平米/月),多层(0.8元/平米/月);三级其中基准标价分别为:高层(1.2元/平米/月),多层带电梯(1.0元/平米/月),多层(0.6元/平米/月)三、文件3.《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琼价费管[2011]156号)中:第八条凡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的共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账,每月向业主或使用人公布分摊水电总量、费用总金额以及各业主或使用人应负担的金额。
海南物业费收取标准

海南物业费收取标准海南作为中国热门的旅游和度假胜地,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物业费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的用于支付小区内公共设施维护、保洁、绿化等费用的一种费用。
那么,海南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海南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一般是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小区的物业费收取标准会根据小区的建筑面积、楼层高度、配套设施等因素来确定。
比如,高层住宅的物业费一般会比多层住宅要高,因为高层住宅的维护成本相对较高。
此外,小区内是否有游泳池、健身房、花园等配套设施,也会对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产生影响。
其次,海南物业费的收取标准还会受到当地政府相关政策的影响。
政府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来规定物业费的收取标准。
同时,政府还会对物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确保物业费的使用合理、公开、透明。
除此之外,海南物业费的收取标准还会受到业主委员会的影响。
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业主自行选举产生的管理机构,他们会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情况。
业主委员会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保障业主的利益,确保物业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总的来说,海南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是一个综合因素的结果,既受到小区自身情况的影响,也受到政府政策和业主委员会的影响。
在确定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确保物业费的使用合理、公开、透明,为小区的良好运行提供保障。
综上所述,海南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良好的管理和使用效果。
希望相关部门和业主们能够共同合作,制定出更加合理、公正的物业费收取标准,为海南的居民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服务。
海南省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附件:
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单位: 元/平方
说明:
1.表列基准价标准系指普通住宅生活用房的基准价。
2.高层住宅为十层以上(含十层),多层住宅为九层以下(含九层)。
3.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其收费标准可按基准价上下浮动20%。
4.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召开业主(使用人)会议集体商议,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的基准价标准。
5.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营业性用房、办公商住两用房收费标准,可按生活用房收费标准分别上浮40%、20%。
(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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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8页)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8页)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http;//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机关。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并具体负责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因特殊原因,要求向上或向下突破物业收费等级标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双方协商一致,报经具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另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赢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海南省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附件:
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说明:
1.表列基准价标准系指普通住宅生活用房的基准价。
2.高层住宅为十层以上(含十层),多层住宅为九层以下(含九层)。
3.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其收费标准可按基准价上下浮动20%。
4.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召开业主(使用人)会议集体商议,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的基准价标准。
5.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营业性用房、办公商住两用房收费标准,可按生活用房收费标准分别上浮40%、20%。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物业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海南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不同类型物业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包括维修、清洁、安全保障、公共设施维护和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第三节物业管理费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制定,确保合理、公正。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并且及时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合法合规。
...第五章管理督导与评估第十九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第二十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评议。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定期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向社区业主公示。
第二十二条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 《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管理办法》3. 《物业管理费收取管理办法》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动产、动产和知识产权的权益。
2. 业主:物业管理范围内所有权益人,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的业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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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http;//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机关。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并具体负责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高档住宅区写字楼、别墅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物业与高档住宅区物业的具体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类型、服务内容及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基准价要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会同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省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测评小区的物业收费等级,按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商定具体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因特殊原因,要求向上或向下突破物业收费等级标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双方协商一致,报经具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另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赢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2项费用作为物业日常维修养护费应单独列支。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时将物业日常维修养护费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通报。
物
业管理企业依法撤销或退出后,物业日常维修养护费结余部分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及时转交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四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中的日常维修养护费,单独列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每半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结余的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
物业管理服务双方自商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之日起,十日内应当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有效期为三年,备案期满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物业服务委托管理合同复印件;
(五)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关于商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会议纪要;
(六)批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一)备案材料不全的;
(二)备案材料有虚假的;
(三)收费标准与相应的服务等级标准不符,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其他条件不符合的。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期间,发生物业管理企业变更、物管企业资质等级降低、管理面积减少、服务管理质量相对下降等情况,经服务双方商定需对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做相应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物业收费标准变更备案手续。
不变动收费标准的,待备案期满后重新报备。
http;//www,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业主(使用人)缴费、物业管理企业执收和价格主管部门执法监督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作为收费依据。
第二十一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经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售出后从未入住使用,或者连续三个月以上间断入住使用的,按照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70%计收)。
第二十二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用应由业主(使用人)分摊,分摊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利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二十七条当服务双方发生收费纠纷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出面调解或由价格主管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出面调解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会同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