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处罚管理条例
消防处罚条例

消防处罚条例消防处罚条例是指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其目的是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消防处罚条例的相关内容。
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1.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未按规定进行消防设施维护、未按时进行消防设施检查等行为。
2. 违反消防安全使用规定:包括违规使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为。
3. 违反消防安全建设规定:包括未按规定进行消防设施建设、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通道设置等行为。
4. 违反消防安全宣传规定:包括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行为。
二、消防处罚的种类1. 警告: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轻微行为,可以赋予口头或者书面警告。
2. 罚款: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普通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赋予罚款处罚。
3. 暂扣许可证: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严重行为,可以暂时扣押相关的消防许可证。
4. 吊销许可证: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特殊严重行为,可以永久吊销相关的消防许可证。
5. 刑事责任追究:对于故意或者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三、消防处罚的程序1. 立案调查:当发现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时,相关执法部门应即将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记录在案。
2. 处罚决定:根据调查结果,相关执法部门应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处罚告知: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相关执法部门应将处罚决定内容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的申诉和诉讼权利。
4. 申诉和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或者诉讼,相关执法部门应依法处理申诉或者应诉程序。
四、消防处罚的依据消防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消防法规和规章制度。
五、消防处罚的权力机关消防处罚的权力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消防部门、消防监督机构等,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建议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消防处罚条例

消防处罚条例标题:消防处罚条例引言概述:消防处罚条例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其目的是规范消防管理,加强火灾防范工作,提高火灾防范意识和能力,有效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消防处罚条例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倡导全社会共同参预火灾防范工作。
一、处罚范围1.1 违反消防法规违反消防法规包括未按规定安装消防设施、私拉乱接电线、乱堆乱放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为。
1.2 非法占用消防通道非法占用消防通道会严重影响火灾疏散和救援工作,是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1.3 无消防安全意识无消防安全意识的行为包括疏于消防设施维护、不定期进行消防演练等,极大地增加了火灾发生的风险。
二、处罚措施2.1 警告对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口头或者书面警告,提醒其即将整改。
2.2 罚款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处以相应罚款,以达到惩罚和警示的目的。
2.3 暂扣消防合格证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可以暂扣其消防合格证,限制其相关活动,直至整改到位。
三、整改要求3.1 即将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求单位或者个人即将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3.2 加强消防培训对单位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
3.3 定期检查加强对单位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的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和通畅。
四、法律责任4.1 行政处罚对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消防处罚条例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4.2 刑事责任对因违法行为引起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4.3 民事赔偿对因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社会监督5.1 全民参预倡导全社会共同参预火灾防范工作,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和举报。
5.2 媒体暴光通过媒体暴光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对消防安全的重视和关注。
5.3 加强宣传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
结语:消防处罚条例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消防处罚条例

消防处罚条例消防处罚条例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下面是一份标准格式的消防处罚条例文本,详细介绍了相关规定和处罚措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筑物、场所和活动,以及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消防机构是本条例的执法机关,负责对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建筑物、场所的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和业主应当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并执行消防安全制度,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五条建筑物、场所的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和业主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和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建筑物、场所的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和业主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换。
第七条建筑物、场所的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和业主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教育。
第三章火灾隐患排查第八条建筑物、场所的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和业主应当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九条消防机构有权对建筑物、场所进行随机检查,如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和业主进行整改。
第十条建筑物、场所的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和业主应当配合消防机构的检查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和协助。
第四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一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许可证等。
第十二条未经消防机构批准,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的,将被处以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和业主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演练的,将被处以罚款,并责令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024年消防管理处罚规定(2篇)

2024年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管理工作,保护泰安中行项目部、客人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实施细则,结合本泰安中行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泰安中行项目部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以下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警告及5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携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
2、指使或命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3、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工操作、电、气焊以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用品。
4、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
5、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按价赔偿后进行处罚)。
6、未到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中心办理用火手续,在泰安中行项目部内擅自用火作业。
7、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擅自在泰安中行项目部范围内燃放烟花炮竹、烧香拜神。
9、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泰安中行项目部。
10、外包、租赁单位或个人未办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装修等。
11、在施工现场吸烟或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2、在工作岗位擅离职守或违章操作造成轻微火险事故。
13、拒绝、刁难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14、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
15、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16、在泰安中行项目部内违章用火造成消防系统报警。
17、其它轻微行为。
2024年消防管理处罚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消防管理领域内的处罚工作。
第三条消防管理处罚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公证、公开的原则,加强法治化和科学化水平。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消防管理惩罚规定消防管理惩罚规定第一章总则消防管理惩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旨在规范建筑、物业、企业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惩罚对象第一条建筑物、构筑物等场所对未依照我国《消防法》的规定配备消防设施,或者消防设施已经损坏不能使用,或者未依照规定必要的消防标识和标志,或者未能依照规定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场所,应当被处以罚款或者责令改正的惩罚。
第二条物业单位对未尽到物业管理责任,未在建筑内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未张贴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告示和标志,未依照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或显现发生火灾后未适时报警、未组织疏散等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当被处以罚款或者责令改正的惩罚。
第三条企业对未建立健全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未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未依照规定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或显现发生火灾后未适时报警、未组织疏散等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当被处以罚款或者责令改正的惩罚。
第三章惩罚程序第四条报告和调查一旦发觉建筑、物业、企业等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应当立刻上报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对于隐患严重,已经对人民生命财产产生严重危害或是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刻实行措施进行处置,并适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五条立案查处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刻组织气力进行现场检查并进行立案调查,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建筑、物业、企业等场所进行惩罚,实在惩罚措施由当地消防部门依据情况决议。
假如调查需要进一步证据,可以实行询问、查阅资料、现场勘查、扣押证据等措施。
第六条转达惩罚决议对于被惩罚的建筑、物业、企业等场所,相关部门应当适时向当事人转达惩罚决议,并认真说明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可以对惩罚决议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当保证当事人申诉权利,并进行申诉处理。
第七条惩罚结果公示当事人不服惩罚结果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防处罚条例

消防处罚条例消防处罚条例是指针对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和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处罚的法律文件。
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处罚对象1. 单位:指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组织等法人单位。
2. 个人:指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和规定的自然人。
二、处罚种类1. 警告:对轻微违法行为赋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2. 罚款:对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而定。
3. 暂扣消防证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可以暂时扣押其消防证照,限制其消防设施和设备的使用。
4. 停产停业整顿:对违法行为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可以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5. 拘留:对故意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三、处罚程序1. 立案调查:消防监督部门接到相关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即将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决定是否立案。
2. 事先告知:对将要进行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向其发出事先告知书,明确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
3. 陈述申辩: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到事先告知书后,有权向消防监督部门提出陈述申辩,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4. 处罚决定:消防监督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和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
5. 处罚执行: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处罚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消防监督部门将对处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处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了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和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对各类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和原则。
五、处罚结果公示消防监督部门应将处罚结果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加处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消防处罚条例

消防处罚条例消防处罚条例是为了加强火灾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根据消防处罚条例的规定,以下是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在公共场所吸烟,违反禁止吸烟规定;2. 违反禁止使用明火的规定,如在禁烟区域使用明火;3. 未按规定使用消防设备,如未定期检查消防器材;4. 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地方堆放杂物,影响疏散通道的畅通;5.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如未进行消防演练;6. 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二、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根据其违法情节的轻重,可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轻微行为,可赋予口头或者书面警告,提醒其改正错误;2. 罚款: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较为严重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造成的后果以及违法者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3. 暂扣消防许可证: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严重行为,可以暂扣违法者的消防许可证,限制其进行相关经营活动。
暂扣的期限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4. 关停整顿: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特殊严重行为,可以责令违法者停业整顿,直至消除安全隐患并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重新开业;5. 刑事追究:对于故意或者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重大火灾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消防处罚的程序和权力保障:1. 消防处罚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违反程序规定的处罚无效;2. 消防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调查取证、勘验现场等措施,采集相关证据;3.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被发现后,消防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4. 违法者对消防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消防处罚条例明确了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旨在加强火灾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部门将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消防处罚条例

消防处罚条例标题:消防处罚条例引言概述:消防处罚条例是为了规范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范围和内容,规定了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将面临的处罚措施。
以下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消防处罚条例的相关内容。
一、主体责任1.1 消防责任人:企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2 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指导、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1.3 消防监督机构:对各类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二、消防安全管理2.1 消防设施: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2 消防演练: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逃生和扑救能力。
2.3 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三、火灾隐患整改3.1 发现火灾隐患:消防监督机构对各类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即将整改。
3.2 整改期限: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3.3 整改不力:如果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将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违法行为处罚4.1 违法行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包括未经审批擅自改建、占用消防通道、乱扔烟蒂等。
4.2 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行为,消防监督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罚款或者吊销相关资质。
4.3 处罚公示:对于重大违法行为,消防监督机构可以进行处罚公示,提醒公众警惕。
五、法律责任5.1 法律追究:对于因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导致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2 民事赔偿:责任单位应当承担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5.3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涉及刑事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将受到刑事处罚。
结语:消防处罚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减少火灾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加强消防安全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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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处罚管理条例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处罚种类: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4、《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5、《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其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未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消防设计施工的;二、建筑工程竣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处罚种类: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4、《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5、《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建设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工程竣工后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擅自交付或使用的;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处罚种类: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3、《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营业或者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举办大型的集会、展览(销)会和焰火晚会等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的集会、展览(销)会和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擅自举办大型的集会、展览(销)会和焰火晚会、灯会等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非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处罚种类: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未取得相关认证(认可)证书或者检验报告,擅自生产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生产、安装、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营消防器材和设备,建立消防中介服务机构的;(二)擅自转让消防产品生产、经营、安装和中介服务许可证的。
六、擅自降低建筑构件、建筑材料防火性能或装修处罚种类:停止施工、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2、《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降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者使用不合格装饰装修材料施工的。
3、《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质量的;(二)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和选用装饰装修材料的;(二)施工单位未检验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合格证明文件即予以使用的。
七、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营业性场所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安装使用的电气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检测,未安装电气防火控制设备的;(二)高层宾馆饭店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其他餐饮场所厨房油气烟道未按规定清理的;(三)高层宾馆饭店未按规定配备宾客避难自救器具的。
八、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2、《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性公共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电气线路、用电设备的设计安装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九、违法生产、储存、使用、销售、销毁易燃易爆物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生产、储存、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在禁火区域使用机动车辆、动力机械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的;(二)加油站向塑料容器内加注汽油的;(三)擅自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性气体填充的气球的;(四)私自倒灌液化石油气和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的;(五)在公共餐饮场所的餐厅内使用或存放燃气钢瓶、液体燃料的;(六)液化石油气代灌点、柴油经营点、燃气车加气站、流动加油车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防火审查合格擅自经营的。
十、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改正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公共场所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处罚种类: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