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司法鉴定档案卷宗内容目录顺序(试行模本)
法律服务所案卷档案材料排列顺序

法律服务所案卷档案材料排列顺序法律服务业务档案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宗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各项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一、民事代理卷1.法律服务所批办单;2.收费凭证;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5.阅卷笔录;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9.承办代理意见;10.集体讨论记录;11.代理词;12.出庭通知书;13.庭审笔录;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15.办案小结。
16.法律服务监督卡。
二、法律顾问卷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4.收费凭证;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7.工作小结。
8. 法律服务监督卡。
三、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1.法律服务所批办单;2.委托书;3.收费凭证;4.与委托人谈话笔录;5.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6.调查材料;7.法律服务工作者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调解、和解协议书等;8.工作小结。
9.法律服务监督卡。
行政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
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人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人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人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四、立卷编目和装订法律服务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
页号位置正面在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立卷人用钢笔或毛笔逐页填写案卷封面;填写卷内目录,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
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说明材料,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
卷 宗 目 录 顺 序(参考)

卷宗目录顺序一、刑事卷1、收案报告(承办律师、协助律师、批准人签字)2、收费凭证(发票)3、委托合同或指定书、律师与委托人谈话笔录(含风险提示)4、阅卷笔录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6、调查材料7、承办律师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8、集体讨论记录9、起诉书、上诉书10、辩护词或代理词11、出庭通知书12、裁定书、判决书13、上诉书、抗诉书14、结案报告二、民事代理卷1、收案报告(承办律师、协助律师、批准人签字)2、收费凭证(发票)3、委托代理协议(不持有原件)、授权委托书;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状及证据材料5、阅卷笔录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律师与委托人谈话笔录(含风险提示)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管辖权异议申请、司法鉴定申请和法院裁定书等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10、集体讨论记录11、代理词12、出庭通知书13、庭审笔录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状15、结案报告三、法律顾问卷1、聘方的申请书或续聘书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4、收费凭证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记录和有关材料(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7、工作小结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1、收案报告2、收费凭证(发票)3、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不持有原件);4、与委托人谈话笔录;律师与委托人谈话笔录(含风险提示)5、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6、调查材料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8、工作小结行政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宗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宗排列。
涉外类卷宗分别参照国内同类卷宗顺序排列。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更好地为司法鉴定工作服务,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北京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以下简称鉴定业务档案)是指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而直接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鉴定机构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规定和制度,建立鉴定业务档案工作制度,并接受北京市司法局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鉴定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业务档案的统一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和泄露鉴定业务档案的涉密内容。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二)接受北京市司法局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三)定期向机构负责人汇报档案工作情况,并就档案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指导、督促、检查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五)负责鉴定业务档案的日常管理;(六)完成与档案工作相关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收集、归档及管理第七条归档立卷应做到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管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八条鉴定人负责收集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立卷归档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整理、立卷,不得将鉴定业务档案有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归档;多人参与鉴定的,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一人负责鉴定业务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工作。
【民事案件卷宗装订顺序】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

【民事案件卷宗装订顺序】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民事案件卷宗装订顺序】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一、刑事侦查卷正卷(一)诉讼文书及技术性鉴定材料部分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管辖文书(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笔录》(2)《立案决定书》(3)《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不立案决定复议申请书》、《复议决定书》(经复议决定立案的此3种文书入卷)(4)检察院《立案通知书》(5)《指定管辖决定书》(6)《移送案件通知书》4.回避、律师参与诉讼文书(1)《回避申请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不服驳回申请回避决定复议申请书》、《复议决定书》(2)《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3)《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4)《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5.强制措施文书(1)《拘传证》(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3)《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4)《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5)《提请批准逮捕书》(6)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7)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院《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院《复核决定书》(8)《逮捕证》、《逮捕通知书》(9)《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检察院《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1)《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2)《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13)《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14)《取保候审决定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15)《取保候审保证书》(16)《收取保证金通知书》(17)《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退还保证金通知书》(18)《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19)《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20)《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悔过书》(21)《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22)《监视居住决定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23)《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6、侦查文书(1)《传唤通知书》(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3)《搜查证》(4)《提讯证》(5)《通缉令》、《关于撤销××号通缉令的通知》7、检验、鉴定、认定结论及相关文书(1)《解剖尸体通知书》、《尸体检验报告书》(2)《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补充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申请,形势技术鉴定、法医鉴定、精神病医学鉴定、价格鉴定、会计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的鉴定书(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5)《火灾事故责任书》、《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8、结案文书(1)《起诉意见书》(2)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报告书》(3)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材料(4)《撤销案件决定书》(5)《死亡通知书》9、卷宗封底(二)证据部分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1)《盘问笔录》(2)《讯问笔录》(3)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述、辩解材料4、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相关文书(1)《询问通知书》(2)《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3)《询问笔录》、报案材料、被害人亲笔陈述材料、证人证明材料5、勘验、检查、搜查、调取、辨认所获证据及相关文件(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复验复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检查笔录》及照片、《复验复查笔录》及照片(3)《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绘图(4)对犯罪嫌疑人、场所的《辨认笔录》(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7)书证(8)物证、物证照片(9)视听资料内容打印件、记录件(10)对书证、物证的《辨认笔录》(11)《处理物品、文件清单》(12)《发还物品、文件清单》(13)《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14)《销毁物品、文件清单》(15)《扣押/解除扣押通知书》(16)《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冻结/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6、犯罪嫌疑人身份材料(1)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2)犯罪嫌疑人出生时间证明(3)犯罪嫌疑人前科材料7、卷宗封底二、刑事侦查卷副卷1、卷宗封面2、案情说明表3、卷内目录4、卷内材料(1)《破案报告》(2)《结案报告》(3)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说明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入卷)(4)《呈请×××报告书》(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5)有领导批示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底稿(6)有领导批示的《起诉意见书》底稿(7)《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审批表》(8)《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9)《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10)《换押证》(11)侦查工作方案(12)询问计划(13)调查计划(14)研究讨论案件纪录(15)《办案协作函》。
司鉴档案 目录及排列说明

司法鉴定档案目录材料排列顺序说明总的要求:符合《河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
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涵盖从接受委托至鉴定送达的所有与鉴定相关的文书、资料,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收集齐全,合理分类,排列有序,加盖页码,一案一卷,三孔一线,切实做到“归档材料齐全”,切实保证“案卷材料能支持鉴定结论的成立”。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文书以及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实践中,司法鉴定档案卷内文书材料排列基本顺序为:1、案卷封面(全宗号、目录号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填写);2、卷内目录(目录所列项目可根据鉴定过程中实际使用的文书进行存档,注明各种存档资料的起止页码);【司法鉴定受理环节材料】3、鉴定委托书(委托单位出具的);4、委托人、送检人身份证明;5、被鉴定人身份证明;6、送检鉴定材料、资料;(外院资料、病历、x片、鉴材等。
)7、不予受理审批表,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副本)、送达回执;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实践中,经询问、审查鉴材后,材料齐全,签订《协议书》并即日查体、检验的,签订《协议书》之日即为:受理日期,可不再单独制作《受理通知书》。
不能即日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制作“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委托人;信函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制作“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委托人;疑难复杂的,可协商确定受理时间后,制发“受理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委托人。
卷 宗 目 录 顺 序(参考)

卷宗目录顺序一、刑事卷1、收案报告(承办律师、协助律师、批准人签字)2、收费凭证(发票)3、委托合同或指定书、律师与委托人谈话笔录(含风险提示)4、阅卷笔录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6、调查材料7、承办律师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8、集体讨论记录9、起诉书、上诉书10、辩护词或代理词11、出庭通知书12、裁定书、判决书13、上诉书、抗诉书14、结案报告二、民事代理卷1、收案报告(承办律师、协助律师、批准人签字)2、收费凭证(发票)3、委托代理协议(不持有原件)、授权委托书;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状及证据材料5、阅卷笔录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律师与委托人谈话笔录(含风险提示)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管辖权异议申请、司法鉴定申请与法院裁定书等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10、集体讨论记录11、代理词12、出庭通知书13、庭审笔录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状15、结案报告三、法律顾问卷1、聘方的申请书或续聘书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4、收费凭证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记录与有关材料(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7、工作小结四、其她非诉讼法律事务1、收案报告2、收费凭证(发票)3、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不持有原件);4、与委托人谈话笔录;律师与委托人谈话笔录(含风险提示)5、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6、调查材料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8、工作小结行政诉讼代理与仲裁代理卷宗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宗排列。
涉外类卷宗分别参照国内同类卷宗顺序排列。
22.司法鉴定档案卷宗内容目录顺序(试行模本)

22.司法鉴定档案卷宗内容目录顺序(试行模本)
司法鉴定档案卷宗内容目录顺序
(试行)
1.司法鉴定案卷封面
2.司法鉴定案卷内容目录
3.司法鉴定委托书(附:办案机关的委托书、审批表、介绍信、聘请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
4.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或被鉴定主体证明文件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司法鉴定意见书底稿(底稿应手写,司法鉴定人本人签名,有增加及修改部分必须司法鉴定人本人签名确认)
7.司法鉴定复核意见
8.相关文书材料,包括:司法鉴定告知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回避记录单、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延长鉴定时限告知书、中止鉴定告知书、终止鉴定告知书和出庭通知书等
9.司法鉴定过程实时记录及说明材料,包括:简要案情、检查检验检测核查记录、调查笔录及听证会座谈会记录、专家意见、咨询专家意见、检验实验检测记录的照片、视频、图表等,鉴定过程的所有材料须由司法鉴定人签名确认
10.司法鉴定分析讨论记录
11.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登记审批表
12.送检材料交接、登记、使用及退还记录单
13.鉴定材料,包括:送检的案情案卷材料、相关资料、检材物品样本复印件或照片,电子材料的打印件、原鉴定材料复印件及鉴定流程材料、专业方面材料等
14.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
15.收费合法票据(给交款人的票据)复印件
16.送达回证记录单
17.质量跟踪表
18.卷内备考表
19.案卷封底。
案件调查卷宗材料顺序及质量要求【范本模板】

案件调查卷宗材料顺序及质量要求案件调查卷宗材料顺序及质量要求1。
案卷封面①立案单位名称准确,案卷标题规范,卷内材料起止时间、件数、页数、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保管期限、归档号填写正确。
②案卷标题应含有被调查人姓名、单位职务、何种违纪行为,如果有多种违纪行为的也可概括为违纪案.③使用省档案局监制印刷卷皮.④为保证案卷封面规范一致,可由审理室统一印制并粘贴。
2.案卷目录①有标题:卷内文件目录。
②顺序号、文号、责任者、文件标题、日期、页号、备注等内容填写正确。
③卷内所有案件材料应按份逐一编写.注意份的概念,连续完整、内容不同的独立材料,就是一份。
如某人某一次的谈话材料为一份,同一复印手续、摘抄手续、提取手续的单个证据材料为一份等。
④复印件、摘抄件、提取件应按办理手续时间填写目录。
⑤一案多卷的,每卷的顺序号及页码号都从“1”编起,页码只填写起始号,隔页纸不参与编码。
3.入卷材料①对装订线外有字迹的材料、破损材料,与本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信封、小纸张(小于A4)等要进行托裱。
②反面盖有邮戳的信封要展开。
③材料上的金属物要拆除。
④字迹模糊或易褪变材料如热敏纸传真件、铅笔或圆珠笔书写、勾画的材料、复写字迹等要复制附后。
⑤超过A4规格的纸张要进行单张折叠。
4.案件线索来源材料①案件线索来源材料要有领导签批,如不符合卷宗规定用墨要求的要复印一份附后,所复印的材料参加编码。
②案件线索来源无书面材料的,应以承办室名义撰写案件线索处置建议并加盖室公章,呈领导签署意见。
其主要内容一般为在办案中或执法监察中等发现什么问题,现建议由某某部门对此问题进行初核(政纪案件把初核改为初查即可,下同)。
③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有:信访举报、上级交办、执法监察中发现、办案中发现、审计中发现、巡视中发现、公检法移送和其他等方面材料。
④不符合用墨要求的,一般指传真件、复写字迹材料,以及圆珠笔、蓝色笔书写的材料。
5.初步核实呈批表(政纪案件为初步审查呈批表)①标题正确.如中共泗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初步核实呈批表、泗阳县监察局初步审查呈批表.②有案件线索来源,其案源名称应与调查依据材料一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鉴定档案卷宗内容目录顺序
(试行)
1.司法鉴定案卷封面
2.司法鉴定案卷内容目录
3.司法鉴定委托书(附:办案机关的委托书、审批表、介绍信、聘请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
4.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或被鉴定主体证明文件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司法鉴定意见书底稿(底稿应手写,司法鉴定人本人签名,有增加及修改部分必须司法鉴定人本人签名确认)
7.司法鉴定复核意见
8.相关文书材料,包括:司法鉴定告知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回避记录单、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延长鉴定时限告知书、中止鉴定告知书、终止鉴定告知书和出庭通知书等
9.司法鉴定过程实时记录及说明材料,包括:简要案情、检查检验检测核查记录、调查笔录及听证会座谈会记录、专家意见、咨询专家意见、检验实验检测记录的照片、视频、图表等,鉴定过程的所有材料须由司法鉴定人签名确认
10.司法鉴定分析讨论记录
11.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登记审批表
12.送检材料交接、登记、使用及退还记录单
13.鉴定材料,包括:送检的案情案卷材料、相关资料、检材物品样本复印件或照片,电子材料的打印件、原鉴定材料复印件及鉴定流程材料、专业方面材料等
14.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
15.收费合法票据(给交款人的票据)复印件
16.送达回证记录单
17.质量跟踪表
18.卷内备考表
19.案卷封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