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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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民事行政检察职能It takes time to start a market, and time is an important factor in investment.检察机关承担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责是指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4条的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责就是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包括什么内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二是对民事行政审判程序的监督,三是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

总的来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涵盖了从受理、审判到执行的全过程。

什么是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仲裁、公证债权文书和行政行为等非由法院出具的文书的执行,包括民事非诉执行和行政非诉执行。

它与民事行政诉讼执行的主要区别在于,在进行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时,人民法院须对执行依据进行审查,在进行民事行政诉讼执行时,人民法院无需对执行依据进行审查。

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就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

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进行监督的方式是什么分别有什么样的效力不同类型诉讼监督案件的监督方式是不同的,效力也有所区别。

一般而言,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的方式是抗诉,抗诉后人民法院必须启动再审程序。

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的方式是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人民法院会进行审查,如果其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则会启动再审程序。

检察机关对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是提出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不必然启动纠正程序,人民法院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存在违法行为则会纠正。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难点及解决措施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难点及解决措施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难点及解决措施作者:连迎青刘瑞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0期摘要行政诉讼法在我国实施有二十多年,但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状况却不容乐观,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有利于促进行政诉讼活动合法、公正地开展,也有利于我国法治的进步。

但我国行政诉讼法律监督中存在着一些难点,使得我国行政诉讼监督进展缓慢。

我们应该完善立法,加快办案效率,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加强自身监督能力,针对热点问题,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交流,做好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

关健词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法治作者简介:连迎青,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刘瑞娟,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158-02一、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必要性行政诉讼法作为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其实施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

那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现状如何呢?(一)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少据统计,2010年全国法院审结行政案件16万余件,平均全国法院数,一个法院一年不到40件,基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保持个位数的不在少数。

(二)原告受外界影响较大行政诉讼中原告撤案的比较多,这些并非是问题得到了妥善的解决,而是基于各方面的考虑,觉得官司打下去只会有害无益。

(三)原告处于明显弱势地位行政诉讼中,法官违反行政诉讼法的举证原则,不告知原告应有的诉讼权利,都让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处于不利的地位。

造成这种现象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存有侥幸心理,规避法律规定,另外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力度有待加强。

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难点自1990年10月行政诉讼法颂布实施到现在已经二十三年,为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高检院与各级人民检察院做了大量的工作,通过各方面的努力,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加强,但实际工作中仍有很多方面存在困扰:(一)法律体制的设计与现实的冲突在社会主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涌现出大量的行政诉讼,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加强行政诉讼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时常发现无法可依,这是因为法律对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规定的原则性强,并且涉及面不全,检察机关有时很难找到可以实际操作的具体规范。

行政诉讼不予立案检察监督申请书

行政诉讼不予立案检察监督申请书

行政诉讼不予立案检察监督申请书示例文章篇一:《行政诉讼不予立案检察监督申请书》尊敬的检察官叔叔/阿姨:我叫[你的名字],是一名普普通通的小学生,今天我要跟您讲讲一件特别让我觉得不公平的事儿,所以我才写了这个行政诉讼不予立案检察监督申请书。

您知道吗?在我们的生活里,就像一场大大的游戏,有各种各样的规则。

这些规则是为了让大家都能好好地玩,不欺负别人,也不被别人欺负。

政府呢,就像是这个游戏里的大裁判,要保证大家都遵守规则。

而法律呀,那就是写着这些规则的超级大本子。

我们家就遇到了这么个事儿。

我有个邻居,张叔叔,他可好了,经常给我们这些小孩子讲有趣的故事。

张叔叔有一个小小的店面,他在那儿卖一些特别可爱的小玩意儿,像那些会发光的小发卡呀,还有能吹出大泡泡的泡泡水。

可是突然有一天,来了一些穿制服的叔叔,说张叔叔的店面有问题,要把店给关了。

张叔叔特别惊讶,他说他都是按照规定来做的呀。

张叔叔就像一个特别听话的小朋友,一直都按照老师(这里就是政府部门的规定)说的去做。

他去问那些叔叔到底是怎么回事,那些叔叔就给他说了一堆他不太明白的话。

张叔叔觉得自己很委屈,他就想去打官司,想让法官叔叔或者阿姨来评评理。

这就像在游戏里,有人觉得裁判误判了,想找更厉害的人来看看是不是真的错了。

于是,张叔叔就去法院申请行政诉讼啦。

可是呢,法院居然说不予立案。

您能想象张叔叔当时的表情吗?就像一个小朋友满心欢喜地去参加自己最喜欢的活动,结果却被拒之门外,特别的失落和沮丧。

张叔叔当时就愣住了,他不明白为什么自己有理有据,却连让法官听一听的机会都没有呢?这对他来说太不公平啦!我就问爸爸,这是为什么呀?爸爸说这里面可能有很多复杂的原因,但是不管怎么样,张叔叔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他就应该有个地方去说理。

这时候我就想到了您,检察官叔叔/阿姨。

我觉得您就像是游戏里的超级英雄,专门来检查那些裁判有没有好好地按照规则来办事。

如果法院就这么轻易地不给张叔叔立案,那是不是就像在游戏里,有人明明犯规了,但是裁判却不让被欺负的人去申诉呢?这怎么行呢?我觉得张叔叔的事儿就像一颗小石子,虽然看起来不大,但是如果就这么被忽视了,那以后可能就会有更多的小石子变成大石头,会有更多的人觉得不公平,会有更多像张叔叔这样的好人被欺负。

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问题

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问题

各位专家、学者、同仁:大家好!我是徐湘明。

有幸来提出话题,以供大家拍砖啊!第一次参与,不足之处,敬请见谅啊!本次讨论的主题:行政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功能的定位一、问题的提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被誉为小宪法,甚至德国著名法学家奥托·迈耶(也译成迈尔)一句名言:“宪法消失,行政法长存”!行政法尤其是行政诉讼法,在推动行政法治、保障人权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一个课题主题就是“检察监督与行政诉讼法修改”。

最近行政诉讼法在修改,我们国家提供了一个修正案草案,以供大家研究和完善。

这次修改,力度很大,面积很广。

其中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的修改部分,引起我的关注,也希望倾听大家的观点。

二、原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与现修正案草案的规定:修正案第87条规定:第八十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说明与问题(一)说明:根据上述规定,修正案前两项的规定没有改变。

最大的改变就在于原来的第64条修改为现在的第89条。

具体表现为:(1)细化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情形。

原来的规定比较原则,就一句话。

实践中主要参照民诉、刑诉的抗诉规则,即上抗下(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抗诉外)。

细化为现在的规定。

其实,实践中一直就是这么做的,明确规定的价值似乎就在于明确化本身。

(因为我们可以在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时,参照适用民诉法。

这次修正案草案第97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07•【文号】高检发办字〔2024〕74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要坚持积极探索、稳妥推进、规范有序,努力把工作抓实、步子迈实、效果做实。

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7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自觉性、规范性与科学性1.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作出部署,重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改革举措,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浅析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浅析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浅析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摘要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一样,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检察制度,是通过法律确定了的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检察要围绕行政诉讼监督展开,或者说,行政检察的核心是行政诉讼监督。

需逐步完善对行政诉讼被告的检察监督机制、抗诉制度及检察机关的监督调查权,本文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对象、范围等提几点自己的意见和期望。

关键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范围;完善自从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完善和一定的发展,但当前仍然面临着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仅就检察机关自身而言,对于这项工作,无论是人力、物力的投入,还是实际开展的情况都差强人意。

因而,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化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对于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推动司法实践仍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中各方主体和诉讼过程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的诉讼法律制度。

这一监督制度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为基础,以检察机关为监督主体,以行政诉讼各方主体和诉讼过程为监督对象,主要应该以参与行政诉讼,制发检察建议和抗诉来进行。

承担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主要机构是检察机关内设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内设机构改革完成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单设第七检察厅统筹全国行政检察工作,然而到基层人民检察院,绝大部分基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与民事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生态检察部门四部合一,一套人马将检察机关的四大检察业务全部包办,并且绝大部分基层院的行政检察人员配置可以用“凄惨”一词容毫不为过,行政检察部门作为检察业务边缘业务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与检察机关长时间以来的重刑轻民息息相关。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由于行政部门的地位与起诉人的地位严重不符,也导致了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多,检察机关可以进行监督的线索相应变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程序问题的答复-法[行]函[1991]9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程序问题的答复-法[行]函[1991]9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程序问题的答复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程序问题的复函(1991年8月19日法(行)函〔1991〕91号)你院粤法行(1991)33号《关于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再审开庭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并将裁判结果告诉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拟提出抗诉的行政案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程序问题的请示(粤法行〔1991〕33号)最高人民法院:高法、高检1990年9月3日高检(1990)15号《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定我省进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试点。

最近,省检察院草拟文稿与我院商议会签贯彻执行联合通知。

由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时,有些具体程序不明确,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就下列几个问题向你院请示:一、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否一律要开庭再审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原1990年9月18日在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结束时的讲话中说:“对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再审开庭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并将裁判结果告诉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实施问题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实施问题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实施问题《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是为保障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施监督而制定的法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实施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和实施程序:该规则由人民检察院制定,并经过内部审批、公开发布正式文件等程序方能生效。

2. 监督范围:该规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包括对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执行和监督等过程的监督。

3. 监督方式:该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的具体方式和程序,包括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审核、调查、提出异议、建议和批评等。

4. 监督效果:该规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的效果评估标准和方法,并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纠正措施进行了相关规定。

5. 监督责任:该规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人员的职责和纪律,并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

6. 实践应用:该规则的实施对于保障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监督力度和效果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该规则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解决。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实施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以满足行政诉讼监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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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民事行政抗诉制度引发的热点问题的思考●潘万军(剑河县人民检察院贵州剑河556400)一、民行检察监督解读及抗诉之必要性解读检察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史,提出:从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来分析,民行抗诉制度是在于我国的现实需要而设置的。

二、民行抗诉制度引发的热点问题作者提出了四个问题:(一)民行抗诉提出抗诉启动再审改变了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结构。

(二)民行抗诉制度减损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三)民行抗诉制度启动了法院再审程序,违背了诉讼经济原则,增加了诉讼当事人的诉累。

(四)民行抗诉制度,是对民事诉讼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干预。

并对各个问题作出分析。

2、法律监督权:检察权的合理定位叶建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0012) 河北法学本文评析了关于检察权定位的七种学说,并从四个角度论证了检察权的本质是法律监督权。

一、现有学说盘点关于检察权的性质,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行政权说(二)司法权说(三)双重属性说:,检察权有其复杂性,说它是行政权,又有司法权的特征,须保持相对的独立性;说它是司法权,又与行政机关相联系,要受行政权的牵制。

(四)法律监督说(五)双层属性说:法律监督是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司法性、行政性是检察权兼有的属性。

(六)多层属性说:检察权的性质,可以从国家制度结构即宪政结构上分析,也可以从其权力特点和行使方式作出定位。

(七)多元属性说:把握检察权的性质,关键在于摈弃定性中的本位主义倾向,正视将检察权定性为某种单一性质权力所带来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承认检察权具有行政权、司法权、法律监督权等多元化的属性。

二、对几种学说的检讨(一) 检察权的本质属性不是行政权(二) 检察权的本质属性不是司法权(三) 双重、双层、多层、多元属性说没有揭示检察权的本质三、检察权就是法律监督权(一) 监督性是检察权与生俱来的品格:从历史角度出发(二) 监督权是众多国家检察权的重要内容:列举各国的检察制度(三) 检察权的独立是世界发展趋势(四) 我国检察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更有其合理性3、和谐社会视野下民行检察监督职能的强化◎彭君* 黄美华** 中国检察官一、和谐社会视野下民行检察监督的定位二、现价段民行检察监督的困境首先是价值取向上的缺陷,民事行政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缺乏明确的定位,具体到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则仅仅是强调其协调职能,由此直接导致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刚性的先天不足。

其次是认识上的分歧。

第三,立法上的瑕疵。

现有法律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检法两家认识不一致。

第四,程序上缺乏具体、统一的操作规范。

最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提起公诉和诉讼权力缺乏法律规定。

三、强化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路径(一) 拓展监督渠道,开创民行检察监督新局面(二) 改善工作作风,积极疏导民情(三) 加强民行检察队伍建设,保障民行检察工作的革新和发展(四)加强制度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五)积极参与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益4、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能力建设最高人们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王鸿翼继续深化抗诉书说理工作;突出监督重点;开展息诉工作;加强内部监督。

5、检察机关对公共行政的监督张步洪" 孟鸿志""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一)行政抗诉: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抗诉的规定较为笼统,行政抗诉制度还存在不少理论问题,例如:其一,行政抗诉的对象;其二,作为抗诉事实根据的证据。

(二)对行政机关参加诉讼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诉权的立法建议:(一)行政公诉制度的现实必要性(二)行政公诉的范围: 1、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2、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作为6、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监督方式的完善刘天君周勋应对以下几类行政案件进行监督:一、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二、虽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但案情重大,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三、涉外行政纠纷案件;四、人们检察院认为需要参与的其他重大行政案件。

监督方式:主动提起诉讼;参加诉讼。

7、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专业化发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联合课题组法学杂志·2008年第1期本文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出发,结合社会形势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剖析工作现状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阐述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专业化的基本内涵和重要意义,并在办案模式、队伍管理方面提出了若干具体思路,详细论述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办”,为专业化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考路径。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专业化发展的基本内涵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专业化发展的重要意义三、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专业化发展的路径思考(一)以效率和质量为基准,构建专业化的办案模式1. 整合办案力量,细化专业分工,成立检察官专业研讨组。

2. 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建立以检察官审查组为责任主体的案件审查机制。

3. 以检察官审查组为制度基础,进一步理顺提请抗诉、抗诉的办案程序,建立有抗诉权机关的一次性决议制度。

4. 建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二)立足于调整结构和强化素质,完善专业化的队伍管理机制1. 合理调整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的人员结构,科学确定员额比例。

2. 保持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的相对稳定。

3. 建立与人民法院的固定交流机制。

4. 改进培训模式。

8、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制度的完善陈国庆石献智(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北京100726)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一、诉讼监督的界定及加强诉讼监督的意义关于“诉讼监督”的界定,在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

二、加强诉讼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三、突出重点,加强对关键诉讼环节的法律监督具体而言,应当加强对以下诉讼环节和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本部分有六个方面,只有第五部分涉及民行监督:(五)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四、完善诉讼监督机制,强化诉讼监督措施(一)完善诉讼监督机制一是要加强诉讼监督的规范化建设。

二是要完善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

三是要研究建立有关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的反馈机制。

四是要完善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五是要完善检察机关内部衔接配合机制。

六是要明确、规范检察机关调阅审判卷宗材料、调查违法行为的程序。

七是要健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发挥诉讼监督的整体效能。

八是要完善诉讼监督考评机制和激励机制。

(二)强化诉讼监督措施一是要拓宽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和渠道。

二是要善于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

三是要突出重点,积极开展专项监督活动。

四是要加大依法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违法办案背后的职务犯罪的力度。

五是要加强诉讼监督能力建设。

六是要加强对诉讼监督工作的领导。

9、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确有必要丁泽军人们检察主要论述了必要性和可行性10、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可行性研究胡金辉刘少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广州510800) 2009 年8 月(总第213 期)法制与经济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二、我国应当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分析11、WTO协议司法审查原则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之回应刘春玲1,段厚省2 河北法学根据WTO司法审查原则.我国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和审查依据等力面都与目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不同之处。

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对^入世后行政诉讼的这些变化及时应对,为未来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做好准备。

12、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所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金艳(武汉科技学院党委宣传部,湖北武汉430073)一、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身份:对各种学说的评议二、检察机关对公共利益反映之局限及其克服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环境13、立足宪政体制合理配置民事行政检察权———民事行政诉讼中检察权配置问题专家研讨会综述人民检察 2005.98月3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主办的“民事行政诉讼中检察权配置问题专家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立法部门的近30名专家、教授参加了会议。

高检院常务副检察长、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张耕,副检察长朱孝清、姜建初出席会议,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同志应邀参加了会议。

与会专家、学者结合自身学术研究,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客观立场,围绕“应当确立检察院公益诉讼提起主体的法律地位”、“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检察权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使”等问题,对民事行政诉讼中检察权配置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讨。

一、民事行政检察权的宪政与法律定位二、参与、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及制度设计三、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完善14、对行政诉讼中检查监督的思考黄正万虹一、我国目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局限性1.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检察监督权并不完整(1)缺乏完整的抗诉权(2)无公诉权和参与诉讼权2、抗诉程序的具体规范缺乏可操作性二、建立完善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必要性三、完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基本思路1、完善行政诉讼的抗诉制度2、建立行政诉讼的公诉和参与诉讼制度15、略论检察监督权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使江伟人们检察2005.9一、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必要性二、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具体方式(一)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二)参与民事公益诉讼(三)针对生效民事裁判提起抗诉1、明确检察机关有权针对法院所有的生效裁判提起抗诉。

2、规定再审审级,体现职权上的对应性3、理顺监督关系,完善检察机关在再审程序中的职责16、论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法律监督田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2)一、控制权力是法律监督之原始意涵二、对行政权开展法律监督的制度渊源(一)中国古代言谏制度和监察御史制度———多形式监督行政权(二)前苏联和俄罗斯法律监督制度———全面监督行政权(三)西方议会监察专员制度———非刚性监督行政权三、中国检察机关对行政权开展法律监督的制度设计(一)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1.对行政立法合宪性和合法性监督2.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和合法性监督(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1.以检察建议形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2.对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公诉(三)对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17、论检察权的定位———兼论我国检察机构改革万毅(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5)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一、检察权的双重定性二、检察权运行的双重机制(一)检察一体:检察权运行的内部机制(二)检察独立:检察权运行的外部机制三、检察独立与我国检察体制改革18、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法律监督权能之完善姚忠仁,唐德才,郭颖一、关于检察权性质的争论二、检察权应该是法律监督权三、我国检察权的法理基础四、法律监督权能的完善19、论民事行政抗诉程序规范化建设的几个问题刘拥一、正确处理民事行政检察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规范检察机关主动启动监督程序二、正确处理民事行政检察与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的关系,规范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三、正确处理抗诉与既判力的关系,规范错案的标准和再抗诉20、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定位于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石少侠(国家检察官学院, 北京100041)一、对检察权“行政权说”的质疑二、我国检察权的基本属性应为法律监督权三、我国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的理论基础21、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权●李温雁子一、问题的提出:一是人民法院收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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