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5篇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5篇姓名:XXX部门:XXX日期:XXX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5篇第一篇一、工作目标此次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一是了解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和查处生产销售假药案件的情况,督查实施行政许可、日常监管和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加强监管工作的对策建议,切实强化依法行政、严格监管的理念,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维护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的统一和权威。
二、检查内容此次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为20**年6月1日至20**年5月31日期间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和假药查处方面的行政执法行为。
1、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情况(1)生产企业的监管情况。
审查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工作是否合法、规范;检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报告工作的进展情况;检查对本地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是否合法、规范,对发现的问题是否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2)流通企业的监管情况。
本地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环节日常监管是否到位;药店经营婴幼儿乳粉的情况及监管情况。
(3)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接收和办理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投诉举报的总体情况及办理过程是否规范,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办结;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尤其是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强制措施是否规范、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第 2 页共 17 页裁量是否合理、涉嫌构成犯罪案件是否移送。
(4)因婴幼儿乳粉生产经营监管(含政务信息公开)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
(5)婴幼儿乳粉监管中,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2、假药查处情况(1)接收和办理有关生产经营假药投诉举报的总体情况,办理过程是否规范、立案调查是否及时,是否落实督办、抽查、检查等制度;对有关假药的投诉举报未予受理或者未立案查处的,分析主要原因。
(2)查处生产经营假药行为的情况。
检查案件移送司法是否及时、合法、规范;重点检查对合法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假药的查处情况,涉及行政处罚的,处罚程序是否合法、裁量是否适当、后续监管措施及落实情况。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和评估,促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人性化的进行,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公正、透明、严肃。
该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监督: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执行执法任务,遵循法律原则,维护公正和公平。
二、内部监督:执法机关应设立内部监察机构,建立监察制度,对执法人员进行监督,及时发现、纠正执法失误和不当行为。
三、外部监督:社会各界对执法机关进行监督,对执法过程中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信息公开:执法机关应当公开执法信息,包括法律规定、执法程序、执法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几个方面的监督应当密切配合,并相互之间协调推进,才能实现有效监督和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

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一、背景介绍行政执法是国家机关对社会公民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都积极推行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
本文将对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探讨。
二、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的意义1.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2.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评估;3.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4.促进行政执法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三、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的主要内容1.行政执法检查的程序和要求–制定行政执法检查的具体流程和标准;–确定行政执法检查的时限和频次;–规定行政执法检查的参与方和职责。
2.行政执法检查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涵盖各个行政执法领域,如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劳动就业等;–针对不同类型的行政执法主体,如政府部门、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等。
3.行政执法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正当性和适当性进行评估;–检查行政执法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检查行政执法的决定是否合理、公正和有效。
4.行政执法检查的结果和处理–对行政执法检查的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对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整改和处理;–对行政执法检查的工作效果进行评价和反馈。
四、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的运行机制1.设立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在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内设立行政执法检查部门或岗位;–配备专业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2.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数据库–建立行政执法检查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检查过程和结果;–便于行政执法检查的统计、分析和查询。
3.加强行政执法检查的协作与配合–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行政执法检查机构要与其他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4.完善行政执法检查的奖惩机制–对行政执法检查表现出色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奖励;–对严重违反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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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委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的依法实施,维护和监督建委执法部门(单位)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委属各执法部门(单位)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委法制部门是委执法监督部门,代表委对委属各执法部门(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实行定期检查和经常性检查。
第六条定期检查,是指执法监督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每年定期对各执法部门(单位)实施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所进行的全面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一)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情况;(二)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或问题;(四)其他应检查内容。
第七条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安排1—2次。
上级部门指定的执法检查,可随时安排。
定期检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材料向上级报告,并将检查的结果在全委通报。
第八条经常性检查,是指执法监督部门对各执法部门(单位)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所采取的随时检查或抽查的监督方式。
检查内容包括:(一)执法部门(单位)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二)是否有合同工、临时工参与或从事执法,执法证件的合法、有效情况;(三)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四)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六)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七)执法文书使用是否规范,以及案卷质量情况;(八)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情况;(九)文明执法情况。
第九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执法主体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或撤销其执法决定;(二)执法证件失效或非法的,暂扣或没收执法证件;(三)适用执法依据违法或不当的,纠正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四)违法法定执法程序的,对其执法决定予以纠正或撤销;(五)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未按要求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备,并予以通报。
城管行政检查制度

城管行政检查制度引言城市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为了维护城市的秩序和环境,城市管理部门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城管行政检查制度是指对城市管理部门在执行执法和管理任务时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种制度。
本文将介绍城管行政检查制度的背景、目的和重要性,并从法律依据、检查主体和对象、检查程序和方式以及结果处理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城市管理问题,如乱搭乱建、违规经营、环境污染等。
为了保障城市管理部门有效履行职责,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城管行政检查制度应运而生。
城管行政检查制度的出现,旨在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加强城市管理力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二、目的城管行政检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城管行政检查制度有以下几个目标:1. 加强城市管理部门的自我约束能力,提高行政检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2. 提升城市管理执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 促进城市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4. 构建和谐稳定的城市环境,改善市民居住生活质量。
三、法律依据城管行政检查制度的实施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宪法和行政法是城管行政检查制度的基础法律依据。
此外,还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等法规文件对城管行政检查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检查主体和对象城管行政检查制度主要涉及城市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以及公民个人。
城市管理部门是主要的检查主体,负责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
相关单位包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居民建筑小区等。
公民个人指的是居民和市民,在城管行政检查中要依法配合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
五、检查程序和方式城管行政检查的程序是规范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检查计划制定: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重点任务,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的检查计划。
2. 检查准备工作:城市管理部门对要检查的对象进行事前调查和摸底,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_条例_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执法监督最根本的出发点就是要使行政执法严肃公正、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公正、高效,以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如何真正行之有效?下文是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欢迎阅读!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行政府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六)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七)行政复议情况;(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措施和工作制度;(二)受理行政复议;(三)受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四)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五)协调行政执法争议;(六)审查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七)培训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档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第二章监督工作制度第七条对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章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3篇范文

规范行政执法监察检查实行方案 3 篇第一篇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市政府对于增强法治建设的建议,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经县政府赞同,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展开对行政执法状况进行专项检查。
拟订工作方案以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密切联合县委、县政府政府中心工作,推动科学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和睦执法,为建设幸福创建优秀法制环境。
二、组织实行在县政府领导下,由监察局牵头、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法制办配合 , 负责监察检查工作;各执法单位要仔细依照本方案组织展开对行政执法状况展开专项检查工作。
三、工作目标鼎力整顿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乱收费、乱分摊、乱罚款”行为,成立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整合执法主体,明确权限和责任。
经过展开对行政执法状况的专项检查,努力实现行政执法质量不停提高,行政执法行为高效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显然提高,行政执法模卷评查合格率达标,依法行政工作目标考评在全市保持前列。
四、检查步骤和方法第一阶段:准备部署。
时间为XX年 3月 6日至 3月 16 日,各部门联合自己工作实质,明确责任、分解任务、细化措施,形成详细实行方案,并在本部门、本系统下发,保证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监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二阶段:自查整顿。
时间为XX年3月17日至4 月 1 日。
各执法单位联合自己工作实质状况,仔细研究部署,明确检查工作任务、分解工作内容,在本部门、本系统组织展开自查自纠工作。
责令有关单位仔细查找内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解析原由,提出整顿要点,明确整顿时限,落实整顿责任。
各行政执法单位于 4 月 1 日前将自查自纠规范报告形成书面资料分别报送县监察局和县政府法制办存案。
第三阶段:集中检查。
时间为XX年 4月 2日至 5月 1 日,县监察局、县编办、县法制办将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各行政执法单位进行监察检查。
山东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若干规定

山东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障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全面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含政府派出机构和受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紧密依靠群众,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行政执法第五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系指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依法处理行政争议、制裁行政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等。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系指对法律、法规、规章负有执行职责,并有一定奖惩权限的政府部门和机构。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制定并组织实法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教育计划。
政府机构的领导干部必须熟悉和掌握宪法、基本法律以及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练运用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级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部署,制定由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的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具体明确的目标要求和相应的实施措施,将任务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人员,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行政执法队伍,并有计划地培训行政执法人员。
对新分配、新调入和新招聘的执法人员,必须接受执法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的业务知识;(三)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秉公执法;(四)清正廉洁,不谋私利,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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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
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检查,是指教委对所属部门及其行政执
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教委各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
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
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社
会监督的力度。
第六条 教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委行政执法工作
领导小组主持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执法评议领导小组负
责实施。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教委的名
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
程序;
(四)对罚没财物,行政执法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
理;
(五)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第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予以处
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撤消;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的,应纠正或撤消;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消;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应责令其
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并追
究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
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
督部门。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行政执法报告制度,教委
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要了解掌握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适用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执法情况,于莅年初三十日内向教
委党工委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