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案例
哈尔滨市出租车误工费案例

哈尔滨市出租车误工费案例
摘要:
一、背景介绍
二、出租车误工费的概念及计算方法
三、哈尔滨市出租车误工费案例分析
四、结论
正文:
一、背景介绍
出租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意外情况,如交通事故等。
当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除了车辆本身的维修费用外,出租车司机的误工费用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出租车误工费的概念及计算方法
出租车误工费是指出租车司机在车辆维修期间因无法正常运营而导致的收入损失。
通常情况下,误工费的计算方式为:误工天数× 日收入。
其中,误工天数是指车辆维修期间,司机无法正常运营的天数;日收入则是根据司机的实际收入情况来确定。
三、哈尔滨市出租车误工费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一位哈尔滨市的出租车司机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车辆需要进行维修。
经鉴定,车辆维修期间共需停运10天。
司机的日收入为300元。
根据误工费的计算公式,司机在此期间的误工费用为:10天× 300元/天= 3000元。
四、结论
出租车误工费是出租车司机在车辆维修期间的一项重要损失,应得到合理的赔偿。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司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被打误工费赔偿案例

打架误工费赔偿打架真的会赔很多钱吗?这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打架分为打人者和被打者,谁伤得重谁就是被打者。
1、站在打人者的立场来分析即打伤别人了要赔很多钱吗?答案是肯定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等费用,司法实践中都有相应的标准,该赔的还是要赔。
问题是,有些事是赔钱可以解决的,有些事是赔钱解决不了的?比如把别人打成了轻伤二级以上伤情,达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了,就不是简单赔钱可以解决的事情了,打人者有可能面临刑事拘留、逮捕、起诉、判处刑罚、失业、家庭破碎、影响子女参军就业等等后果,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有价可循,这些后果却难以用金钱衡量,不是每个人都赔的起。
简而言之,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将一个普通人的生活打入谷底。
来看一个案例,张某系某三甲医院大夫,年轻有为,前途大好,但与同事发生冲突后将其打伤。
院领导多次调解未果,同事坚持追究其刑事责任。
后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医院将其开除,妻子与其离婚,孩子归女方,服刑期间父亲郁郁而终。
2、站在被打者的立场分析法律支持被打者向打人者索赔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被打者就一定能拿到赔偿款。
如果打人者根本就没钱,官司打赢了却拿不到钱,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对方确实没钱,法院也没办法,如果被打者的伤情达不到轻伤二级,那打人者就谈不上被追究刑事责任,最多行政拘留十五天,打人者连让对方坐牢出口气都做不到。
这种情形下被打者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既要自己承担医药费,承担误工损失,自己还得受痛苦丢面子,打人者除了在拘留所里呆几天啥事没有,非常气人。
来看个案例。
李某与赵某系劳务市场务工人员,二人因揽活发生冲突,李某将赵某打伤,但未达到轻伤二级,民警多次调解,李某均表示没钱赔偿,咋处理都行。
结果李某在拘留所里住了五天,赵某在医院住了七天,赵某花了一万多医药费、回家休养两个月没干活。
3、互殴为轻伤分析打架不还手的基本没有,还手就有可能演变为互殴,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下,双方既是打人者又是被打者,既是原告也是被告,赔不赔、怎么赔,双方自己商量。
18岁学生误工费案例

18岁学生误工费案例18岁学生误工费案例某学生小王在读高中期间因为一次交通事故导致右腿受伤,需要长时间治疗和康复。
在治疗期间,小王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因此也没有收入来源。
小王的父母通过法律途径向肇事方索要了医疗费和误工费。
肇事方同意赔偿医疗费用,但对误工费却不予认可,认为小王尚未成年,也没有正式工作,不存在误工损失。
在咨询律师的建议下,小王的父母提供了小王平时参加课外补习的证明和成绩单,证明小王是一个优秀的学生,参加了多项课外补习,具备了一定的劳动能力。
同时,小王的父母也提供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判例,说明未成年人也可以因为误工损失而获得赔偿。
经过一段时间的协商和调解,肇事方同意向小王支付相应的误工费,以赔偿小王在治疗期间因为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即使是未成年人,也有权利获得相应的赔偿,包括误工费等。
同时,家长和学生也应该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面对交通事故等不幸事件时,也应该及时采取法律措施,通过合法途径争取自己应有的赔偿和补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家长和学生来说,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也非常重要。
尽量避免在交通高峰期出行,选择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和路线,注意交通规则和标志,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在遭遇交通事故等不幸事件时,应及时保护自己的安全和健康,保留相关证据和资料,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我们也呼吁社会各界关注未成年人的权益和保护。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应该得到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护和关爱。
我们期待未来社会能够更加注重交通安全和未成年人保护,让每一个人都能够享有安全和健康的生活。
成都网约车诉讼误工费案例

成都网约车诉讼误工费案例同时提交了网约车公司的确认函、银行明细等资料,证明其为某网约车公司全职司机,收入约每天44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造成网约车司机张某的车辆损坏,王某被认定全责,故判决王某给付张某误I费5100元。
王謀不服一审判决,遂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鼽条,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资质的车辆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本案中,张某虽与网约车公司签订《服务合作协议》从事车辆运营,但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亦未更车辆使用性质,如其作为网约出租车进行营运,属于超范围经营,呲产生的停运损失不属于法律保护范畴,故对其主张的停运损失法院未予支持。
那么,车辆停运损失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网约车主张停运损失需要什么资质条件?车辆停运损失是指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后造成的损失。
如果被侵权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由此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亦是车辆停运损失。
因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故保险公司一般不予赔偿。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依据前述规定,合理的停运损失可以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但并非所有营运车辆主张的停运损失法院均予以支持。
只有具备相关运营资质,其停运损失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相关规定,只有依法运营的车辆才可以获赔停运损失。
北京网约车主张停运损失须具备以下两方面条件:一是需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是需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
营运货车被撞误工费赔偿案例

营运货车被撞误工费赔偿案例2012年11月25日,原告张某在被告杨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 XX国道 XX 县 XX镇X427省道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林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张某受伤及两车受损,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一直停在现场。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两车发生碰撞后车辆所有人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诉至法院申请损失计算,要求赔偿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原告张某是一名营运司机,常年在外从事营运工作。
事故发生前,原告张某是该公司的外聘员工。
2014年7月19日星期日19时左右,原告在公司门口被林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杨某无责任。
1、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的单位安排其到被告工作。
2015年2月27日星期日,原告参加了被告安排的春节团拜会。
当时正值被告工作高峰期,从被告开车到现场,总共花费时间五个多小时。
后被告不同意将原告调到其他地方,要原告继续在被告工作直至2015年2月28日星期日。
因此,原告在2014年7月19日星期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间发生各种费用共计10500元左右。
其本人主张在2014年7月19日星期日不上班,只是去被告办公室取东西。
但按照被告的说法,不是其本人提出的这个问题,而是他提供给法院的书面证明材料所证明的该事实。
所以该损失无法计算。
2、原告经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骨折,住院后,由被告单位派人将原告接回。
2015年5月26日,在被告单位派人到医院看望时,原告要求住院治疗。
但被告单位不同意。
2015年6月6日,原告要求继续治疗,但被告单位不同意继续治疗,原告便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侵权人因被侵权遭受财产损失后要求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赔偿义务人因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死亡的,应当根据其生前所受财产损失情况赔付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误工费应该怎么计算?案例说明

误⼯费应该怎么计算?案例说明
案例介绍:
李某为⼴东省⼴州市某⽔产公司的业务员,负责送货⼯作。
有⼀天早上,他驾车去给⼀家宾馆送货,在路上不幸与⼀辆逆向⾏驶的⼤货车相撞,李某受重伤。
后经有关部门调查,⼈货车司机为疲劳驾驶,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李某住院治疗1个⽉,⼜应医院要求在家静养1个⽉。
李某平时每⽉的收⼊是3500元,在这2个⽉的时间内,李某单位因其歇病假,每⽉只发基本⽣活费1000元。
这样,李某可以要求的误⼯费赔偿⾦额为:李某误⼯费赔偿⾦额=(3500-1000)×2个⽉=5000元
在这⼀案例中,如果李某的单位因为李某没有来上班⽽连基本⽣活费都不发,则李某可以要求的误⼯费赔偿⾦额为:李某误⼯费赔偿⾦额=3500×2个⽉=7000元。
交通工伤误工费与停工留薪工资双重赔付案例

因笫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吗?【要点】因笫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案例】案件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案情简介(说明:本文所述案情只与本文所要阐述的主题有关,与主题无关的事实予以省略。
)劳动者称:2013年2月26日王某进入某公司工作。
2013年11月18日,王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经认定构成工伤九级伤残。
王某请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公司辩称:2013年2月26日王某进入某公司工作。
王某发生工伤,其伤残被认定为九级。
王某的受伤系交通事故引起,王某应当向肇事者主张误工费,不应向公司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
法院查明:王某系某公司员工,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3年11月28日,王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经医院诊断为左腿受伤,并住院治疗。
王某出院时,医院开具休息三个月的诊断证明。
2014年4月30日,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江工伤认字(2014)第0113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
2014年11月1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2014)工(江)第1491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核准王某的伤残等级符合玖级。
2014年11月27日王某向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判决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
【分析】实现中,因为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情形多有发生,最为典型的是上下班途中发生非劳动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在交通事故中,侵权人要赔偿劳动者因为受伤导致的误工损失。
又因这种情形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又要支付劳动者治疗工伤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两者发生竞合,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实务中有不同看法。
一、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08•【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包括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的计算,交强险保障范围的确定,商业三者险免责事由的认定等多个热点、难点问题。
其中,在韩某诉陈某、某安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超过退休年龄的“银发打工人”所主张的合理误工损失、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
在谢某诉郑某、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鼓励引导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救助受伤人员,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李某等诉刘某、吉某出租车公司、某民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对连环交通事故进行“并案调解”,一揽子解决多个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减少当事人诉累,彰显了司法为民、能动履职的责任与担当。
近年来,广东法院在全省开展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机制建设,全面推进道交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范鉴定程序、纠纷调解前置、统一裁判尺度等工作,有力助推道路交通安全治理。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共设立调解室160个,配置专兼职调解员约1.8万人,会同公安、司法行政、保险等部门,成立道交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保险行业调解组织,努力促进道交纠纷公正高效化解。
据统计,2023年广东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3069万辆,较2018年增长11.7%,2023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道交案件4.5万件,较2018年下降4.1%,在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事案件中占比从4.9%下降至3.4%。
2023年1月至今年6月,全省法院新收一审道交案件7.2万件,一审调撤率约为35.7%,道交纠纷诉前调解成功约7.8万件,道交纠纷源头治理和实质性化解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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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误工费的数额确定6、关于误工费的数额确定主题误工费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是一个经常发生争议的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后,受害人如果达到伤残等级后一般把务工期限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法院一般也支持这样的算法。
这就导致很多受害者尽可能推迟起诉和定残的日期,这样就能得到更多的误工费。
这种现象的出现显然是违反法律的公平原则的。
很多地方的法院也意识到这个问题,对定残日和事故发生日间隔太长的务工费请求进行了适当调整。
简要案情2009年1月8日,甲驾驶小客车经过北京市房山区大窦路窦店路口北时,驶入逆行车道与乙驾驶的越野车相撞,事故造成甲及小客车内两乘车人死亡,乙及越野车内乘车人丙等四人受伤。
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支队认定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丙的伤情为右肱骨近端骨折、左桡骨茎突骨折、左第四肋骨骨折。
丙经鉴定为9级伤残,因甲已经去世,丙将甲的继承人甲父、甲母起诉到北京是房山区人民法院,丙的诉讼请求为要求甲父、甲母及小客车交强险保险公司丁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47304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9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交通费5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08900元、误工费22000元、精神抚慰金18000元。
其中务工期限计算至鉴定日前一天。
案件切入点一、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证据支持交通事故认定书、伤残鉴定意见书证明事故发生日和定残日,务工证明证明收入减少数额。
三、相似案例2008年8月11日,原告欧某放牛沿县道X051线回家,被告邓某驾驶粤02/81149号小型方向盘拖拉机不遵守交通规则,将在前面赶牛的原告撞伤。
该事故经宜章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以下简称《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
原告因伤住院垫付医疗费3334元,法医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邓某赔偿原告欧某住院医疗费3334元、误工费2592.4元、护理费2592.4元、伤残赔偿金29 6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 000元、营养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68元、法医鉴定费200元、救护车费150元、门诊药费134.9元、交通费161元,共计60 802元。
被告邓某辩称,2008年8月11日,被告驾驶粤02/81149号小型方向盘拖拉机在县道X051线行驶,原告欧某在路中央赶一群牛占道右边,双方系同向而行。
被告驾车从原告左侧行驶且左侧车轮已悬空,原告的伤在右侧脸上,左侧无伤。
原告右侧脸部的伤是原告自己违反交通规则跌倒造成的,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1日,原告欧某在路中央赶一群牛沿县道X051线往宜章县太平里乡方向行走。
上午10时许,被告邓才安驾驶粤02/81149号小型方向盘拖拉机将前面赶着牛同向行走的原告撞倒致伤。
该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以宜公交认字(2008)第B06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邓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欧某违反《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欧某被撞伤于当日经宜章县中医院诊断为:1、颅底骨折,并颅内损伤;2、脑挫裂伤;3、枕骨骨折,右颧弓骨折及右眼眶骨折;4、右头面部皮肤大面积撕脱伤;5、右眼下睑疤痕退缩,眼睑闭合不全;6、右眼视力光感;7、右眼外直肌麻痹;8、右耳N性耳聋;9、右眼球视N萎缩;10、下颌功能不全。
经清创整修术,伤情好转于2008年10月23日出院。
医嘱: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
原告垫付医疗费109.3元,其余医疗费用,被告已支付。
2008年11月3日,原告转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1、右眼下睑缺损;2、右眼损伤;3、右眼下睑缺如。
2008年11月6日行右眼手术治疗等,于2008年11月17日出院,原告垫付医疗费3334元,门诊药费20.7元,救护车费150元,两次住院共98天。
原告之伤经郴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法医鉴定费205元(含法医检验费5元、照相费50元)。
原告欧某系农村居民,湖南省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904.26元,农、林、牧、渔业平均收入为8610元,伙食补助费为12元/人•天。
法院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予以确定。
《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本案被告邓某因安全意识不强,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欧某未靠路边行走,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
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驾车撞伤原告并构成伤残及其损失,被告应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此次交通事故原告自身有过错,对原告损失总额根据各自的责任程度,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赔偿范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原告欧某诉请:1、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医药费3334元,本案予以确认;2、误工费2592.4元,应为2311.73元(8610元÷365天×98天),原告诉请高于此标准,本院确认2311.73元;3、护理费2592.4元,应为2311.73元(8610元÷365天×98天),原告诉请高于此标准,本院确认2311.73元;4、残疾赔偿金29 670元,应为31 234.08元(3904.26元×20年×0.4),原告诉请低于此标准,本院确认29 670元;5、营养费900元,本院予以支持;6、住院伙食补助费1068元,应为1176元(12元×98天),原告诉请低于此标准,本院确认1068元;7、法医鉴定费200元(含照相费),本院予以确认;8、救护车费150元,本院予以确认;9、门诊药费134.9元,应为135元(含法医检验费),原告诉请低于此数额,本院确认134.9元;10、交通费161元,本院予以确认;11、精神损害抚慰金20 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邓某驾车撞伤原告欧群兰并构成七级伤残对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 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原告右侧脸部的伤是其违反交通规则自己跌倒造成的,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有《交通警察大队》宜公交认定(2008)第B06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认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该事故认定书属于民事诉讼中书证的一种,是由行政职能部门运用专业知识与技能,并经现场勘验、调查后,依法定程序制作的一种文书,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因此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被告对本次事故的责任划分有异议,但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复议,亦未提供有力的证据来推翻该事故认定书。
故被告所辩,本院不予采纳。
案经本院调解,未能达成一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才安赔偿原告欧某损失总额59 841.36元(其中:医疗费3334元+134.9元、误工费2311.73元、护理费2311.73元、残疾赔偿金29 670元、营养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68元、法医鉴定费200元、救护车费150元、交通费16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 000元)的70%,即41888.95元。
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欧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财产保全费628元,共计1288元,原告欧某负担386元,被告邓某负担902元。
四、法理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据此,很多法院计算误工费的时候均采取一刀切形式,统一按照定残前一天计算,笔者认为,误工费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认定,并非所有误工费都计算至定残前一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的修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当日因致伤、致残后必然可得利益的减少,它既可以是“工作或生产劳动的耽误”,也可以是“日常家务劳作的耽误”,因此节假日期间只要在误工期间之内的,也应当计算误工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