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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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科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4篇)

放射科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4篇)

放射科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一、背景放射科人员在工作中长时间接触放射线,必须遵守严格的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以确保其个人健康和安全,并减少潜在的辐射风险。

本文将详细介绍放射科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二、健康管理1. 定期体检:放射科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以评估其在放射线工作环境中的健康状况。

体检项目应包括全面的身体检查、血液检测和影像学检查等。

2. 健康指导:放射科人员应接受相关健康指导,包括个人卫生习惯、饮食健康、锻炼等方面的建议,以保持良好的身体状况。

3. 健康教育培训:放射科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健康教育培训,包括辐射防护知识、辐射剂量监测和控制方法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其辐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三、个人剂量管理1. 个人剂量监测:每位放射科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进行辐射剂量监测。

个人剂量计应定期校准并记录使用情况,以确保准确监测个人辐射剂量。

2. 剂量限值:放射科人员的个人剂量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放射线防护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个人剂量超过限值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3. 剂量控制措施:放射科人员应积极采取各种控制措施,以减少辐射剂量,如合理调整工作站位置和姿势,使用适当的防护设备和工具等。

4. 防护措施:放射科人员应严格遵守辐射防护措施,包括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定期检查和更换防护设备等,以减少辐射暴露。

5. 剂量监测记录:放射科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记录应详细记录和保存,包括个人剂量计读数和使用时间等信息,以备查验和追溯。

四、管理措施与责任1. 责任方:医院放射科应设立辐射防护管理岗位并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包括辐射防护管理人员、医院管理层和放射科人员本身。

2. 监督检查:医院放射科应定期进行辐射防护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个人剂量监测记录、个人防护设备使用情况和防护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等。

3.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的放射科人员,应及时进行违规处理,包括警告、处罚和教育等。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医护人员,包括放射科医师、放射科技师、放射科护士等。

三、职责与义务1.医院(1)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设备,确保放射工作人员的安全。

(2)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3)组织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体检和放射暴露监测等。

(4)建立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健康档案,记录职业暴露情况和健康状况。

2.放射工作人员(1)严格按照放射工作操作规程和操作原则进行工作,确保操作安全。

(2)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护眼镜、铅衣等,预防辐射伤害。

(3)参加医院组织的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高自身职业素质。

(4)积极配合医院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和监测,及时报告职业暴露情况。

四、职业安全1.医院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放射防护设备,包括铅板、辐射防护屏风等,确保放射工作人员的安全。

2.放射工作人员应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铅衣、铅手套、防护眼镜等。

3.定期检测放射工作区域的辐射水平,并采取措施保证辐射水平在安全范围内。

五、职业暴露控制1.医院应制定可行的操作程序和安全制度,明确放射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操作规范。

2.避免不必要的操作,尽量减少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暴露风险。

3.严格执行个人防护措施,如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定期更换防护装备等。

六、职业健康检查1.医院应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身体检查和放射暴露监测。

2.放射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医院的职业健康检查,如实告知自己的职业暴露情况和健康问题。

3.医院应建立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健康档案,记录职业暴露情况和健康状况。

七、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1.医院应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技能。

2.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包括放射安全知识、职业暴露控制、个人防护等。

3.放射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增强自身的职业意识和能力。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医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业健康评估第二条新进人员入职前,应接受职业健康评估,包括体检、职业病检查等项目。

第三条每年定期进行职业健康评估,包括职业病筛查、体检等项目。

第三章工作环境管理第四条医院放射工作区域应设有专门的放射防护设施,包括防护屏、防护壁、辐射计等设备。

第五条保持工作区域的清洁,定期进行辐射检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六条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手套、口罩等。

第四章工作行为规范第七条工作人员应接受放射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区域,确保工作安全。

第九条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放射设备参数,必须经过授权人员才能进行操作。

第十条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岗位培训和知识更新,保持工作技能和知识的更新。

第五章职业危害防护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放射防护措施操作,包括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等。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如体检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医院职业卫生部门。

第十三条对于有长时间接触辐射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放射剂量监测,确保剂量不超过国家相关标准。

第六章职业健康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医院应设立职业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医院应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患者。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医院职业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医院职业卫生部门所有。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范文(二)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利益,依据《____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安排其接受放射防____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健康,制定此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工作人员。

一、放射工作人员从业条件1、年满18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放射人员工作证、辐射工作证)上岗。

4、遵守国家放射防护法规和医院管理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1、按国家法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知、落实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a岗前体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科室提交书面申请,科室主任及主管院长批示,提交疾病预防控制办公室,疾病预防控制办公室主任及主管院长批示,医院辐射安全监督员安排并通知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b岗中体检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必须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间隔时间不应超过2年。

由医院辐射安全监督员负责通知、落实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对于不按规定时限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由此造成一切不良后果,由放射工作人员本人负责。

c离岗体检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科室向疾病预防控制办公室提交书面通知,医院辐射安全监督员安排并通知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d应急体检对个人剂量计检测数据超过本周期调查水平参考值,且经科室及相关部门检查确定为需进行临时性检查的人员,医院辐射安全监督员按国家有关标准安排其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2、医院辐射安全监督员在收到省职业病院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将体检结果下发至放射科室辐射专干,由科室辐射专干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

3、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异常结果记录》记录,及时予以安排,对于职业病院出具《职业禁忌症告知书》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医院辐射安全监督员应按工作程序上报疾病预防控制办公室主任及主管院长、科室主任及主管院长,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同时完善随访信息。

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引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放射诊疗活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等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

三、职责分工1. 诊所负责人:负责放射工作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总体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 职业健康管理负责人:负责放射工作单位职业健康管理的具体实施,包括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培训等。

3. 放射工作人员:遵守各项放射防护规定,自觉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做好个人防护。

四、职业健康管理措施1. 职业健康检查(1)新录用或调入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为其配备个人剂量计,及时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3)放射工作人员每2年到有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也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2. 个人剂量监测(1)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每年一次。

(2)职业健康管理负责人负责对个人剂量计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放射防护培训(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明。

(2)职业健康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提高其放射防护意识和能力。

4.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个人剂量监测记录等。

(2)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确保其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监督检查1. 诊所负责人应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 职业健康管理负责人应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职业健康问题。

卫生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卫生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卫生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利益,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二、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到有资质的医疗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为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三、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按照法规要求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四、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五、每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六、用人单位应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终生保存;
七、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单位名称。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七年六月三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常用版(2篇)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常用版(2篇)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常用版第一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二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____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____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第三条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四条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____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第五条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____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____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第九条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当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第十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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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我院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年满18 周岁。

2. 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医教部负责向省卫生厅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四.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

培训时间不少于 4 天。

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 2 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 2 天。

3.医教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

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的统一培训和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五.人剂量监测管理:
1. 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 90 天,定期送往省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2. 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 放射工作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六.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正确佩载个人剂量计。

七.职业健康管理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

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隔不应超过 2 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在省疾控中心统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 7 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7.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8.医院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 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②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③ 职业性放射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9.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医院承担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

八.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 周。

从事放射工作满20 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九.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由院辐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各科室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的规定进行管理,医教部负责对个人剂量监测的管理,保健办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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