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京建施[2009]140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08•【字号】京建发〔2021〕33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标准化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单位: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管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5〕15号)等文件,现将做好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基本规定(一)项目标准化考评对象为土建和设备安装总承包单位,土建施工考评范围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二)项目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项目自评、项目初评、项目复评和公示的程序开展。
(三)参与项目标准化考评的专家从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库及轨道交通工程相关专家库内抽取。
(四)项目标准化考评资料填报、信息发布、结果公示等工作通过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信息管理平台进行。
二、项目自评项目开工后,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每季度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建质〔2016〕173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技术指南》(建办质〔2018〕65号)、《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建办质函〔2019〕90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技术指南》(建办质〔2020〕27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京建发〔2019〕13号)等要求开展自评工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轨道交通新机场线一期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执法季度工作情况的通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轨道交通新机场线一期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执法季度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30•【字号】京建发〔2019〕51号•【施行日期】2019.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轨道交通新机场线一期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执法季度工作情况的通报京建发〔2019〕51号轨道交通新机场线一期工程各参建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参建各方安全质量管理意识,消除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隐患,督促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升安全质量管理水平,现将新机场线一期工程2018年四季度安全质量监督执法情况通报如下:一、新机场线安全质量形势总体可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持续加大监督执法工作力度,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重点针对风险较高、施工强度大的工点开展监督执法检查。
2018年四季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新机场线一期工程各标段共开展监督执法检查24次,发现安全质量问题共计113项,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实施行政处罚5起。
从监督检查的情况来看,新机场线工程安全质量形势总体可控,各类安全质量隐患数量有所下降。
但是部分工点施工过程中仍有质量管控有不到位的情况,各类安全隐患仍存在。
二、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成效显著轨道交通新机场线一期工程各参建单位依托信息化手段,扎实开展施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018年四季度共排查治理隐患2957项,相对产值205项/亿,隐患数量比三季度下降15.6%,位于各线路前列,顺利实现了“五杜绝、一减少”的安全管理目标。
三、质量策划工作稳步推进以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代表的施工单位在新机场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中开展了质量目标策划工作,力争将新机场线打造成质量创优的精品工程。
新机场线北航站楼工程结构和机电系统形式复杂,层高大于12米,施工难度高,针对上述工程特点,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质量策划时明确了坚持“四精、一严、一全”的管理原则,通过样板引路、建立质量通病防治问题库、加强人员培训、建立高效执行力强的质量控制体系等具体措施,为实现创优目标保驾护航,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文件学习1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文件学习提纲
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 (一)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 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明确监理 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二)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 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 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 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 类及立卷归档。 (三)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 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 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 监理单位实施安全监理给予支持和指导,共同督促施工单位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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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 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 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 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 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 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 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 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 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 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 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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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轨道交通防水施工质量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轨道交通防水施工质量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京建法[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轨道交通防水施工质量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4]1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轨道交通各参建单位:为加强轨道交通防水施工质量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本市轨道交通防水施工质量管理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防水施工质量管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参建单位应认真遵守国家及本市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二、进一步提高防水施工设计文件质量。
防水设计单位应遵循《地铁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确定的原则,在坚持以防为主、多道设防的基础上,根据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特点,选用性能适宜便于施工的防水材料,不得选用国家和本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的防水材料。
尤其是在车站主体与附属结构变形缝等特殊部位应增设限排技术措施,在暗挖车站顶纵梁施工缝应尽量考虑防水与限量排水结合的方式,或者采用加强初衬背后注浆及其它加强防水措施的方法。
三、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参建各方进行防水施工设计图纸会审,根据确定的设计、施工方案,组织参建各方加强防水施工质量管理,严把防水工程验收关。
建设单位应会同培训机构建立轨道交通防水合格作业人员名录管理制度。
主要防水作业人员应参加专业岗位培训,合格人员纳入轨道交通防水合格作业人员名录。
监理、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防水作业人员培训情况的检查,发现违规作业人员应予纠正,并及时上报相关单位。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及质量管理100条【最新版】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及质量管理100条一、建筑企业综合管理1、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2、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选择未备案或信用评价等级为“无星级”租赁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3、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4、施工单位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5、施工单位破坏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6、施工现场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7、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即从事相应工作8、施工单位现场一般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即从事相应工作9、施工单位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即从事相应工作的10、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11、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12、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13、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14、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15、从事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16、施工单位未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17、超越范围应用限制使用的技术或应用禁止使用的技术18、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19、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未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应急预案,或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保障机制20、未在专家论证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电子版上传至动态管理平台的21、施工单位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22、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未在每月1日至5日(节假日顺延)登录动态管理平台,填写上月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23、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在企业或项目设置独立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的2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在企业或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25、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北京市建筑施工设备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督促设备产权单位按时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的26、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审核责任,项目在建筑起重机械综合管理系统备案(包括安装(顶升、附着)告知、使用登记、拆卸告知)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或安装拆卸工与现场实际人员不一致的27、未按规定建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8、未按规定对重大风险、较大风险进行管控29、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30、未及时整改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三、施工现场管理31、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有违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京建施〔2009〕140号)行为32、未配备专职卫生员33、对需要隔离的人员未进行隔离管理的34、未按照规定进行发热处置的35、未按照规定进行出入口测温登记管理的36、未按照规定执行施工现场封闭式管理的37、未按照规定进行宿舍和床铺设置的38、未按照规定落实食堂管理要求的四、施工质量管理39、未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40、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未定期参加职业培训41、未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不合格产品42、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43、工程项目负责人未持有授权委托书,或虽持有授权委托书,但委托书中未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44、未按规定制定质量管理制度45、工程项目部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细化保证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46、质量管理制度未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送监理单位,或未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便执行47、未设立独立的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或未配备专业齐备且具有相应能力的质量管理人员48、未对工程项目部人员配备、施工技术方案的制定、质量体系的运行、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组织进行定期检查,或未对项目部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价49、重要分项、分部工程,以及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未组织单位技术质量部门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签字认可,或合格后未报送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50、专业分包单位分包工程施工质量未由其质量检查员和技术质量负责人检查签字认可后形成检查记录,或未报发包单位检查验收51、对分包工程检查记录未按照经总承包单位质量检查员和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检查合格签字,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签字认可的程序便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52、未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未督促工程项目部落实整改53、未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质量管理组织机构54、未依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过程进行检查,或未形成检查记录55、未按规定程序形成施工检查记录56、对从业人员每年每人工程质量管理培训教育学时少于30学时57、未建立并执行工程质量数字图文记录制度58、建设单位未联合施工单位制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单位未组织编写适用的企业标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态评估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态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10•【字号】京建发[2011]209号•【施行日期】201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态评估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1〕209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大力发展轨道交通的决策部署,有效掌控在建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状况,督促参建各方落实安全质量管理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安全质量管理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自2011年二季度起至2015年年底在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开展安全质量状态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工程检测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为评估工作实施单位(下称评估机构)。
其中: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对参建单位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工程实体安全质量状况进行检查评估,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工程检测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负责对施工现场主要材料、构配件及工程主体结构质量进行抽测评估。
二、评估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态评估实施方案》(附后)开展评估工作,提供评估成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三、开展安全质量状态评估工作,是在轨道交通大规模、快速发展新形势下,对当前安全质量形势的分析研判基础上而提出的一项重要应对措施,对于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意义重大。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21•【字号】京建发〔2019〕299号•【施行日期】2019.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单位:2019年上半年,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接连发生多起安全生产事故及险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市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并做出重要批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事关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战略目标。
近年来,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稳定,造成部分参建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思想松懈,管理责任不落实,主要表现为建设单位工期控制不到位,施工单位、项目部、作业班组三级安全管理脱节,一般和较低风险管控不到位,隐患排查走过场等。
各参建单位要深刻吸取几起事故和险情的教训,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克服麻痹大意思想,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迅速扭转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不利局面。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强重大风险源安全管控(一)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建设单位应当进一步强化一般和较低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完善高处作业、施工机械、临时用电、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体系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条件。
建设单位从本通知发布当月起,立即组织开展月度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形成月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于每月25日前报送市住建委。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轨道交通工程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京建发[2011]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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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轨道交通工程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轨道交通工程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京建发〔2011〕402号)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为了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督促各参建单位提高质量意识,加大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力度,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于八月下旬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在施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二、检查安排(一)自查整改阶段,即日起至8月29日。
各参建单位必须认真吸取已通车线经验教训,高度重视自查整改工作。
(二)专项执法检查阶段,检查时间及检查标段随机确定。
重点检查内容:1.进场物资报验和见证复试情况,不合格试验处理情况。
2.2011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情况。
3.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和分部工程验收情况。
4.旁站监理情况。
5.工程实体质量。
重点检查工程是否存在渗漏现象;暗挖二衬混凝土是否存在空洞,是否按轨道公司企业要求对暗挖二衬混凝土进行检查和检测;龙骨体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变形缝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二次结构和出入口施工质量;无障碍设施施工质量等。
6.企业自查、监理检查验收和相关单位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三、检查要求(一)检查当天,请施工单位介绍工程进度,汇报自查整改情况,提供自查整改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同时提供物资、试验等技术资料。
监理单位汇报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和分部工程验收情况,提供监理旁站监理记录等。
(二)配合检查人员:建设单位安质部(安监室)负责人,项目管理中心质量负责人,施工总包单位质量部门或北京指挥部质量负责人,施工单位总工等质量管理人员,监理单位总监和驻地监理工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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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的通知(京建施[2009]140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轨道交通建设各参建单位:为了进一步做好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现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印发给大家,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附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为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管理,确保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同时依法履行工程安全质量责任,加强对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确保必要的安全投入。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立安全资金保障制度及审核拨付制度,督促施工单位专款专用。
(二)确定合理的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确需压缩合同工期的,应在能够保证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三)建立远程监控系统。
远程监控是目前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管的有效手段。
新开各线必须按照京建质[2009]91号文(《关于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施现场视频监控、门禁智能监控和量测监控的通知》)的要求实行全方位远程监控。
以便终端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实时接收各施工标段传递的数据,并通过每天监测的数据自动评价作业面的安全状况,必要时发出分级预警信号,各参建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使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处于可控状态之中。
建设单位应要求各标段项目部设置监控室,每个监控室应设有视频监控台、监控量测数据平台和门禁智能监控平台,监控室必须24小时有专人值班,随时监控掌子面、作业面情况,项目部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是监控室的负责人和责任人。
一是现场视频监控。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在每一个作业面、掌子面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摄像头应具有变焦、自动转向和通话联络、远程数据和视频实时监控等功能,确保视频监控能够覆盖所有在施工作面。
二是门禁智能监控。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全面实施门禁智能监控,所有在施基坑、竖井等施工区域人员出入口安装门禁智能监控系统。
门禁监控系统应具有可视、互联、非卡报警、人员档案读取、进出记录、实时数据管理等功能。
该系统能实时显示出出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信息及相关影像资料,便于施工单位随时掌握作业人员信息。
三是第三方量测监控。
建设单位应聘请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工程进行实时监测,每天将监测结果报各线项目管理公司分中心,分中心每天按时报轨道公司监控中心,形成工程项目、各线管理公司和轨道建设公司三个监控层面。
对监测中发现的数据异常等问题,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按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发生超预警值等严重问题时,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各单位按专家意见立即处理。
(四)建立管线导改机制。
为确保地下管线安全和地面交通安全,建设单位应建立一套有效的运行体系和协调机制,与市政、水务、供电、通信、燃气、热力、广播电视等部门协调解决地下管线问题,减少地铁施工对城市生命线的危害。
同时必须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完整,在破土动工前应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五)加强履约管理。
建设单位应以合同为依据,定期组织人员对工程实体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或委托第三方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动态评估,将评估结果和违约行为录入信用管理平台,便于今后的招投标中优选队伍。
(六)加强风险源的管理。
建设单位要坚持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坚持应急预案制度,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风险工程专项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专项监理细则的制定和审批程序进行管理。
(七)严把材料设备质量关。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甲控和甲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建立生产厂家准入制度,进一步抓好原材料的入场检查和检测,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八)严格图纸报审程序。
建设单位应严格要求设计单位做好施工图纸报审程序,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专业审图机构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通讯信号工程等,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进行施工。
(九)规范应急抢险机制。
建设单位要按照市应急办相关文件要求,完善应急抢险机构设置,同时应重点要求各施工单位和地铁抢险大队根据各自施工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保证应急预案在关键时刻能切实有效地发挥作用。
同时要与市相关委办、区县政府和各管线产权单位建立有效、快速的联动机制,充分依靠专家快速处理应急事故,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反应灵敏、行动迅速、处置得力。
(十)综合性检查。
建设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各参建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综合性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合同履约情况;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情况;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管理文件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绿色施工情况等;适时组织开展施工机械、工程分包、持证上岗、违章作业、管线保护和深基坑的专项治理工作,及时纠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十一)贯彻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总包、分包、监理、建筑材料供应、工程检测等单位涉及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责任人统一编录成册,并明确其质量职责及工程质量内容,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同时对于出现质量事故时,作为监督执法部门倒查参建各方主体和人员履职履责情况的重要依据,也作为追究质量责任的重要依据。
(十二)争优创先工作。
建设单位应制定创优规划,为达到地铁工程建设确保结构长城杯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总体目标,应抓紧抓好质量创优活动,继续坚持样板引路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建设标准,树立实体工程标准,督促施工和监理单位做好质量管理和创优工作。
二、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重大风险源和施工安全质量隐患的排查工作,加强日常安全和质量的检查,减少一般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
(一)明确监理责任。
工程项目监理部应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高素质监理人员,建立安全质量监控责任制,落实监理人员安全质量监理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须按程序报轨道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公司)审批备案,同时不得兼任其它项目的职务。
(二)严格方案审批管理。
监理单位应按要求编制项目监理大纲,制定监理方案、监理细则、监理旁站计划,明确安全质量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加强对施工单位行为的检查。
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和各分包单位的人员资格、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质量机构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及审批情况;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四)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
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符合要求。
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重大风险源的作业情况;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五)严格验收制度。
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进场材料报验、工程预检、隐蔽工程验收制度,质量不合格或未进行验收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要按轨道交通管理公司监理旁站规定,对暗挖掌子面,大断面临时支撑拆除,盾构始发井、接收井土体加固,管片拼装,施工缝、变形缝防水等工序及部位进行旁站监理。
(六)落实对监控系统的验收检查。
监理单位应对视频监控系统、门禁智能监控系统和第三方监控量测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对监控量测数据要及时进行分析,发生超预警值情况时,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处理。
(七)加强对监理资料的管理。
监理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监理相关安全质量管理资料,同时对施工单位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检查。
三、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职责。
施工单位应按建设部要求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
项目经理和总工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须按程序报轨道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公司)审批备案,同时不得兼任其它项目的职务。
(二)建立环境安全管理体系。
施工单位要建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对重大危险源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对策,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
重大风险源要上墙公示,要有具体措施,并明确责任人。
(三)严格按图施工。
施工单位要按照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评审办法》和《地铁风险指南》的要求编制施工方案,符合专家论证条件的施工方案必须请专家进行论证。
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施工。
(四)严格进场材料的检验。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有关材料的检测,不得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五)加强地下管线等的保护。
施工单位要对施工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和地下空洞情况进行核查,凡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请各产权单位对方案进行审定签认,同时报市政、水务、供电、通信、燃气、热力等部门备案。
对于交通导改、管线改移和地下空洞等方面需协调的问题,施工单位应事先书面报告,报请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协调解决。
情况紧急时要采取果断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六)做好监控量测工作。
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建立远程监控系统,对施工阶段全过程实行安全风险远程监控管理,构建施工安全风险监控、预警信息传送、分级响应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