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评价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工作,引导和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包括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规范运作情况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情况。

第三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结果仅作为本所监管分类的依据,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及投资价值的判断。

第四条本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对上市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本所在职责范围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事项出具持续监管意见时,将参考上市公司评价结果提出意见。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五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内容如下:

(一)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情况,重点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情况;

(三)落实分行业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建设和资源配置情况;

(五)董事会秘书日常信息披露履职情况;

(六)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

(七)其他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情况。

第六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披露的信息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二)披露的信息是否如实反映实际情况,是否有虚假记载;

(三)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披露的信息是否客观,是否夸大其辞,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

(二)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是否合理、谨慎、客观;

(三)披露的信息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重要数据错误。

第八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披露的信息是否内容完整,是否有重大遗漏;

(二)提供文件是否齐备;

(三)披露信息的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是否在本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二)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等;

(三)是否配合本所监管工作要求,及时核实市场关于公司的报道、传闻,主动澄清市场和投资者的问题,及时回复本所问询,并按要求补充披露公司重大事项。

第十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平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是否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

(二)是否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是否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其他投资者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的重大信息;

(三)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是否及时依照本所相关规定披露;

(四)信息披露前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交易是否因信息泄密而出现异常;

(五)重大信息是否提前泄露致使公共媒体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

(六)是否按规定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本所

报备。

第十一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效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披露的信息是否有针对性地反映公司情况或者主动澄清投资者的问题;

(二)披露的信息是否内容简明清晰,语言通俗易懂;

(三)披露的信息是否具有可比性,是否前后一致。

第十二条本所对上市公司落实分行业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除按照本所相关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以外,是否在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中主动披露公司的其他行业及经营性信息;

(二)公司所处行业暂无披露指引的,是否在定期报告中主动结合公司所在行业政策和市场动态,深入比较分析公司的行业发展趋势、经营模式、核心竞争力、经营计划等行业及经营性信息;

(三)是否参与本所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制订及修订工作,积极提供政策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建设和资源配置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是否制定适应本公司实际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配置足够的工作人员,保障信息披露的便捷、安全;

(二)公司董事长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是否重视、支持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部

门是否支持、配合信息披露工作,保障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日常信息披露履职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是否与本所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是否严格按照信息披露业务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披露公司的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

(二)是否按要求组织报送重大事项的内幕知情人信息,填报和更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信息、持股信息等监管信息,是否督促公司相关人员做好持股管理工作;

(三)是否定期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

(四)是否积极配合本所通过业务系统组织的信息统计及相关监管调研等工作。

第十五条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是否通过“上证e互动”等手段,及时有效地回答投资者问题,与投资者互动沟通;

(二)是否主动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业绩或者说明重大事项;

(三)是否积极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多种途径,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

(四)是否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投诉,定期向投资者征求意见,并相应改进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六条本所对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规范运作情况;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信息披露情况及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解决同业竞争、履行承诺等情况;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情况;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合规性和披露情况;

(五)本所关注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评价方式和标准

第十七条本所结合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实际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年度评价每年度进行一次,评价期间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评价期结束后,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计分,并按下述四个类别确定上市公司的评价结果:

(一)A: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优秀;

(二)B: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良好;

(三)C: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合格;

(四)D: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不合格。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评价基准分为80分。本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标准和附件规定的计分标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各项内容开展评价,在基准分基础上予以加分或者减分,得出上市公司最终评价得分。

第十九条各上市公司最终评价得分按以下标准形成年度评价结果:

(一)90分(含)以上的为A;

(二)80(含)-90分的为B;

(三)60分(含)-80分的为C;

(四)60分以下的为D。

第二十条评价期间内,上市公司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等信息披露工作方面表现突出的,本所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加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仅符合合规性要求的,本所不予加分;同类加分类型下存在不符合合规性要求信息披露事项的,本所对符合该类加分类型的其他事项不予考虑;同一工作涉及前款规定的多个事项的,按最高分值的事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评价期间内因信息披露工作违反合规性要求被本所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的,本所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减分。

本所就同一事项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分类处罚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本所就同一事项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先后采取多项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按照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但因限期整改不到位再次被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在评价期间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其评价结果不得为A:

(一)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首发上市的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且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未明确具体地提示业绩下滑风险或不存在其他法定免责情形;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的80%,且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

(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或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的80%,且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

(七)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或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八)公司日常信息披露两次(含)以上被采取口头警示(含)以上监管措施的;

(九)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评价期不足12个月的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为A。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其评价结果不高于C:

(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的50%,且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或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的50%,且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

(五)评价期内公司被本所暂停信息披露直通车资格的;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其评价结果应当为D:

(一)公司被本所公开谴责或者两次(含)以上通报批评;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公司未及时披露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或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

(五)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问题,本所要求公司限期整改,公司在期限内未主动落实整改要求的;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评价实施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评价期结束后,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自评,并通过公司业务系统向本所提交信息披露工作自评表。其中,涉及减分事项的,公司应如实填报;涉及加分事项的,由公司在自评表中申请提出,并须说明具体事由。公司未申请加分、申请加分未说明具体事由或申请事由不符合加分标准的,本所不予加分。

第二十六条本所信息披露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自评表进行核实,经评价工作小组合议,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加分或者减分并形成初步评价结果,报经本所总办会通过后最终确定上市公司评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公司评价结果将及时通报上市公司。公司对其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价结果通报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异议,本所在收到异议后3个交易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记入诚信档案,通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计分标准表

附件

改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几点建议_冯荷英

经济研究导刊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总第182期2012年第36期Serial No .182 No .36,2012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所披露的内部信息是一切复杂信息的纽带,对所披露信息的使用可以保护社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正常运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政府的宏观调控以及国际间的交流,所以,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有着不容忽视的意义。但是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还存在着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是许多学者一直以来的工作,为此,本文给出了完善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问题就要建立一套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中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着漏洞和不足,比如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中对“重大事件”的披露没有明确和完整的规定,对于商业秘密和必须披露的财务信息之间的界限也没有清晰的说明等,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另外,还要尽快完善证券立法体系,增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权威性;完善会计准则体系,在考虑中国特殊国情的基础上使之与国际惯例体系接轨;完善已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的准则,让其具有完整性。 二、细化信息披露主体和内容 目前中国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中,有关上市公司会计方面的信息比较多,而对于投资者之类的市场交易主体信息的披露则不足,正是因为这一点,部分拥有大量资金的投资者利用其在资金上的优势,恶意操纵股价,扰乱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在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同时有必要加强对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信息的披露,细化信息披露的主体。 另外,信息披露内容的细化和量化,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类似于“重大事件”、“重大变化”、“重要合同”等词语的具体说明和规定,这就让一些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钻了空子,对于那些确实是公司的重大事件却可能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选择漏报或延报,所以有必要对这种含糊的字眼加以细化,避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不真实和不及时。还有就是量化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确定的重大事件,比如,量化金额、市场占有率等,给外界参与者以更详尽的信息,帮助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 三、健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改善股权结构 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合理和不严格严重阻碍了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目前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有些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等权利过大和集中,为了发挥董事会的集体决策职能,应健全董事会,明确各高层的职权分工与责任。其次,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虽然中国的上市公司中都设有独立董事,但实际的操作方面有问题,独立董事不独立,为此有必要完善该制度,使独立董事真正发挥其监督作用。 目前中国的上市公司中仍然存在着“一股独大”的现象,使得股权过于集中,发生“内部人控制”的情形,为此,要优化股权结构,使其他股东也能参与到公司的管理中来,从制度上保障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真实性。 四、加强监督、监管和惩罚力度 首先要加强社会和政府的监督力度,靠一定的社会舆论和公众评价来促使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遵循道德标准,为此,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立社会信用监督体系。 为了加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可以建立一支有效 收稿日期:2012-10-19 作者简介:冯荷英(1980-),女,云南昆明人,讲师,从事经济管理研究。改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几点建议 冯荷英,樊舒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会计学院,昆明650106) 摘要: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健康运营是整个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而上市公司的运营情况可以从其 所披露的信息中表现出来,所以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有着重要意义,但目前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状况存在着问题,为此,提出了改善这一情况的几点建议: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细化信息披露主体和内容;健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改善股权结构;加强监督、监管和惩罚力度;培养和保护投资者;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建议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 (2012)36-0078-02 78——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

附件: 10-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第一期)——电子化报送中的常见问题 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信息披露常见问题进行了总结梳理,并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的形式分期对外发布。 上证所于2012年12月3日启用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化系统”),本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的内容主要涉及上市公司在电子化报送中的常见问题及其正确做法。 一、公告类别 1、上市公司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与董事会决议公告合并披露,如“XXX公司关于XXX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XXX股东大会的通知”。 正确做法:上市公司应遵循“一一对应”原则,将上述公告拆分为“0201董事会决议”和“0301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两个临时公告,分别披露。 2、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中包括修订公司章程议案,但

上市公司未将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以单独公告披露,而仅作为董事会决议公告的附件披露。 正确做法:当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了包括修订公司章程等议案时,应以“2707 公司章程发生修订”公告类别单独披露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并在公告中注明董事会审议情况,而不能仅作为董事会决议公告的附件披露。 3、上市公司披露月度经营数据、签订协议、新建项目等事项,选择“9901 其它披露事项”作为公告类别。 正确做法:披露月度经营数据应选择公告类别“0808定期经营数据”,披露签订协议应选择公告类别“0419签订合同”,披露新建项目应选择公告类别“0421 新建项目”。只有在应披露的事项没有对应的具体公告类别可供选择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兜底的公告类别“9901 其它披露事项”。 二、公告编号 4、上市公司提交临时公告时未在系统中填写公告编号。 正确做法:上市公司为披露义务主体时,临时公告必须填写编号。上市公司在系统中填写的公告编号应与公告文本中的编号保持一致,且相邻编号应保持连续。但披露定期报告无需填写公告编号。 5、披露“收购报告书全文”及“减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填写了公告编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6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 第十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2006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

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 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会计的首要目标就是要为决策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企业的利益关系人需要了解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依据这些信息进行投资、信贷和监管等决策,他们总是希望获得全面、准确、及时的会计信息,以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我国自、两个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上市公司开始正式对外披露会计信息,随着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证券监管的强化及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工作不断规,信息披露质量也稳步提高,但是不能否认我们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尚存在众多不尽人意之处,导致诸如琼民源、红光实业、锅炉、联谊、银广厦等会计弄虚作假事件的发生,在社会上引起了民众对我们会计界的极大不信任。因而必须完善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对它进行分析、研究,使之适合我国的国情。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的历程 从我国股票市场的产生至1993年之前,我国还没有专门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和审计的制度规。其中1990年之前,我国股票市场基本上不存在较为正式的会计信息披露和审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成立后,上市公司才开始正式对外披露会计信息,当然,披露的容甚小。由于这一时期我国尚未形成强制性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审计制度,股票市场会计信息质量低劣实属难免,并爆发了著名的“原野公司事件”。1993年4月,我国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向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提供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且对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容作了规定。在此基础上,我国于

同年6月颁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并开始颁布一系列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容与格式准则》。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容与格式准则》和《年度报告的容与格式》,认可了《企业会计准则》、《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独立审计准则》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在股票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中的运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是从1993年7月开始实施的,并在此基础上陆续颁布实施具体会计准则,至2005年为止,我国已正式颁布实施16项具体会计准则;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及《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是从1996年开始实施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也处于不断的制定过程之中,至2005年为止,我国已颁布27号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的10号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在此期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分别1993年和1999年对《会计法》进行了修订;另一方面,我国在《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了《注册会计师法》。另外,我国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也肯定了强制性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审计制度;而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则只规定了强制性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未提及强制性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审计制度。 二、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体系 (一)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应遵循的的基本原则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在于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满足各方面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需要。因此,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1、统一性原则统一性原则主要体现为:(1)对不同上市公司来说,披露的会计信息的口径应一致,会计信息间应具有可比性。(2)对不同上市公司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信息披露内容不真实 这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⑴招股说明书过度包装造成盈利预测偏差严重。如1997年在全国国有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足7%的情况下,新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前三年资产收益率普遍达到40%以上,有的公司竟然达到100%,很显然新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中有不少水分。 ⑵模糊收入概念,人为操纵利润。有的公司将含税收入放入会计报表对外报出,导致对外报出利润与真实利润相差甚远;有的公司根据使用对象来公布收入。如青岛双星旗下的华青轮胎2002年经营数据有四个版本,真假难辩。 ⑶伪造资产、虚构利润,以达到吸引投资者的目的。如国内银广夏”、“东方电子”、“蓝天股份”的造假事件使得会计报表不再是公司经营状况的成绩单,而是一小撮人在那里玩的“数字游戏”。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均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要求做到内容充分、完整。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披露有关信息时措辞含糊模棱两可。第二,规避不利事实,对有利于本公司的信息过分披露。第三,分部信息的披露不充分。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乏时效性。 任何一家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都是连续的,因而有关公司的信息的产生也是连续的。由于受到技术手段、信息生产成本、传递成本的限制,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只能是间断的,呈现周期性。另一方面,根据有关规定,当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应立即编制重大事件公告及时向社会披露。但仍有一些公司违反这一规定,不按法定时间正式披露会计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此讲将从如下方面介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关注的几个制度: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关系、信息披露规范体系、股票上市规则的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一、上市公司与证券交易所 (一)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础 1、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是交易的基础品种:股票、债券是基础品种,而可转换债券以及今后可能出现的认股权证等衍生产品都是建立在基础品种之上的。没有上市公司发行的基础证券,证券市场就无法存在。  2、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经济的最终载体:证券市场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来说是一个“虚拟”市场,本身并不创造价值,但是证券市场可以通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来实现其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如果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筹集的资金不是用于生产经营,而是回过头来投入到证券市场中去炒作股票,就很难体现证券市场的目的,并导致证券市场的效率低下,甚至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  3、上市公司直接面对市场各类参与者:上市公司作为基础证券的发行人,直接面对各种参与者,包括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上市公司是各种利益和矛盾的焦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

展程度处于“新兴加转轨1”的阶段,其职能一直在不断变化,市场普遍认为证券市场从最初的试点,到实现国有企业的改革、到现在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2,无疑都落在上市公司—证券市场的最终载体上,上市公司也自然成为了各种利益矛盾的焦点,近年来各种案例也证实了这一点。 (二)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组织者  1、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证券法第95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国际上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分为公司制和会员制,发达市场的证券交易所多为公司制,纽约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等均在本地和其他市场上市,而我国现阶段证券交易所还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主要有如下三种:  (1)组织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运行部负责组织证券交易、会员部负责监督会员(即证券公司)。  (2)监控证券交易。证券法第110条第1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对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的监察部负责监控证券交易,沪深二个交易所均对交易异常波动的股票实施过紧急停牌处理。  (3)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准确披露信息。证券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 1详见中国证监会尚福林主席在2003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3年1月27日,上海证 券报,或查阅如下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341884202.html,/ssnews/2003-1-27/touban/t20030127_370378.htm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对这种观点发表任何意见。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讲解

成都工业学院投资学基础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投资学基础 课程类别:公共选修 教学班级:本科班 学生姓名:兰旭雨 班级:1305012 学号:42 课程考核成绩: 任课教师签名: 2014 年5 月15 日

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化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声誉,影响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证券市场就难以健康发展。因此,信息披露监管部门需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等力量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完善公司治理,树立上市公司诚信形象,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披露,顾名思义就是将信息公之于众,为公众所知晓,在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证券者,将公司财务、经营、投资结构、董事会构成等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地予以公开,供市场理性判断证券投资价值以维护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的重要手段,它不仅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而且还通过对市场失灵的矫正提高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银广夏”等一批造假公司的曝光,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执法与监管方面还任重道远。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立法现状 我国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规范的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王保树先生认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起步阶段、初步发展阶段、走向成熟阶段。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逐步完善,形成了现行的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框架。从信息披露的内容上来看,表中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形成了以信息披露文件为主线的、由初始信息披露、定期性披露、不定期性披露和其他披露四部分内容组成的比较清晰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框架。 在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的我国,立法方面能取得以上的成绩,首先是应该肯定的。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是在经济转轨时期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思想认识上的模糊、制度的不健全和改革的不配套,使得上市公司的运作和特别是信息披露制度方面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备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框架,但在信息披露的立法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缺乏明细、可操作和公平执行的具体规范;透明度不高,有的规范已不执行,但未能出台新的规范替代,或者在实践中已有新的做法,却未形成规范对外公布;口头意见代法现象严重,法随人意,法随人变,政策多变;部门立法,部门分割,有的措施缺乏照应,有的相互交叉,有的则存在遗漏和抵触现象;规范的制定与执行没有适当分离,造成根据需要立法或执法的现象,随意性大;形式不规范,体例不统一,编号不系统,给使用者造成很大不便。具体例如: 1、《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规定不明确 一些定期性和不定期性报告中对重大事件的解释不够明确,对重大投

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及治理》的文献综述

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及治理》的文献综述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含义 在《浅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作者应建权提出,会计信息披露是指按照会计的准则编制而成的会计信息,再按照会计准则披露的要求,提供给外部信息使用者的过程。阅读他们的观点,我总结出,会计信息披露通过对比管理层与投资者两者之间的信息,对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问题研究》中,作者王咏梅认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股票发行公司按照国家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公开企业重要信息,是益于投资者进行判断的一种行为。按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财务报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通过阅读王咏梅的观点,我认为: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可以增加上市公司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的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避免上市公司违操作,利于投资者形成一个合理的证券投资组合。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在《会计信息质量研究与分析》中,作者明洪盛提到,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主要表现在:第一,文字叙述失真,即有意歪曲经济业务的内容,张冠李戴,把不合理、不合法、虚假的业务或收支通过各种途径变通为合理、合法、真实的业务或收支,或做出虚假的陈述。具体表现为滥用各项损失准备、转回调节利润等。第二,数字不实,即经济业务内容本身是合法的,但在作会计处理时,经济业务的数据不真实,有意地扩大或缩小经济业务的数量。在《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作者阮慧荣提到,信息使用者通过对充分而完整的会计信息及其勾稽关系的分析,可以判断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因此,一些上市公司总是采取尽量少披露会计信息的方法来隐瞒可能存在的不实资料。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其投资收益占到了利润总额的一半以上,但究竟是投资何处所得,投资收益率有多少,风险程度如何等,均未做相应说明。 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中,作者李静萍提到,《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这一规定对于防止知道未公开信息的内幕人士进行内幕交易有积极的意义。作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本应慎之又慎,但一些上市公司却不顾损害公司形象,披露信息时极为随意。有的上市公司在公布定期报告时不严肃,公布之后不断地打“补丁”。 总结以上观点,我得出: 1、信息披露不真实 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提高股票市价以顺利筹集资金、增加公司业绩等目的,违反法律规定,向证券市场及投资者提供不真实的会计信息和内幕信息,这严重违背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不但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投资秩序,也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2、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有的公司甚至对一些重大事件不予披露,由于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上市公司对应该披露的信息没有进行完整的披露,而是采取避重就轻,夸大对自己有利的信息,避开对自己不利的信息,隐瞒事实真相,误导投资者。 3、会计信息披露时间滞后 相当一部分的上市公司不能及时的公布财务信息,这会降低了会计信息的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从而降低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在市场经济中,会计信息的时效性关系到每个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市后】

XXX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提及“信息”系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二)公司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公告、董事会公告、监事会公告; (三)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称“广东证监局”)等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的批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六)公司向投资者公开发布的季度通讯及与投资者关系相关的信息。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见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的各类交易,可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研究

目录 1.绪论 (1)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及基本原则 (2) 2.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 (2) 2.2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2) 2.2.1充分性原则 (2) 2.2.2真实性原则 (3) 3.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4) 3.1会计信息失真 (4) 3.2信息披露不及时 (4) 3.3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4) 3.4会计信息披露不具有可比性 (4) 4.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5) 4.1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源头 (5) 4.2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经济根源 (5) 4.2.1潜在的利益诱惑 (5) 4.2.2违规成本低廉 (5) 4.3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制度根源 (5) 4.3.1委托代理机制的缺陷 (6) 4.3.2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 (6) 4.4证券市场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不力 (7) 4.4.1证券监管力度不足 (7) 4.4.2社会审计机构存在问题 (7) 5. 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8) 5.1公司内部治理的规范 (8) 5.1.1完善公司产权制度 (8) 5.1.2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8) 5.2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体系 (8) 5.3提供完善的预测性会计信息 (9) 5.4增加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 (9) 5.5增加披露表外信息内容 (9) 5.6制定科学的会计规范体系 (10) 结束语 (11)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3)

1 绪论 据我国证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2月中国上市公司总数达到2063家,全年境内证券市场筹资达10275.20亿元,创历史新高。这些资金加速了产业升级, 增强了企业核心竞争力。资本市场逐渐成为全社会重要的财富管理平台,成为国民经济中最活跃、最有创造力和竞争力的组成部分。 然而伴随着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违法事件层出不穷,对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信心造成巨大冲击。如何有效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达到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已成了世界证券市场面临的重大问题。正因为如此,现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越来越重要,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研究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目的就是想上市公司按时的披露真实的会计信息,减少对市场投资者的损失,同时也使市场经济更加健康和快速的发展。随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的发展一定会更加的顺利,从而会带动了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因为上市公司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只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才能永久的发展下去。 通过文献研究法,在研究过程中查阅了大量的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资料,使我全面和正确地了解掌握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方法,使我了解到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从而更有利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然后在通过经验总结法,在我查阅的众多资料里,总结出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研究有用的东西,从而有利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 通过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及基本原则、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和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等内容来研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通过这些内容可以让论文更加的具体,也更加体现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建议来解决问题。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内容与方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内容与方法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原则 1,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4,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5,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6,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7,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内容 1,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管理 1)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3)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4)公开发行证券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门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门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5)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6)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18章财务报告精细化管理 18.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18.2.1 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下面是某企业制定的企业信息批露制度,供读者参考。 信息披露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2章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2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3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4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5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3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6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7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6.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7.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8.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9.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10.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11.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1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4.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1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 16.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 17.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18.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等重大事件。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

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机制的思考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保证所有相关的信息得到最公平的披露,减少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的运作透明度,保护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财务报表,以及对投资者的决策有重大意义的信息,确保公司所有股东都受到公平和同等的待遇。本文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来分析研究如何进一步规X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机制。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类问题: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与信息披露的虚假性。 (一)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上市公司往往把会计信息披露看作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而不是把它看作一种应该主动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得的权利,因而不是积极主动地去披露相关信息,而是抱着能够少披露就少披露,能够不披露就尽量不披露的心理。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使得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处于一种被动应付的状况。 (二)信息披露的虚假性。这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问题。普遍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并伴随着大规模的信息造假,是造成我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根本原因。由于对信息的产生及其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很难预期,买卖双方对股票价值的变化,判断就很不

确定;双方信息的不对称状况十分容易引起价格操纵,导致股票价格的严重扭曲,由此造成证券市场上供需双方大量的非理性投机。一方面加大了证券市场的风险,另一方面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1.虚增利润。股份XX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股东配股、终止其股票上市等法律法规中的条文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监 督管理的同时,也在客观上使得上市公司追逐账面利润、操纵盈利的动机。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不实。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的资金用途使用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如果改变用途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可是我国上市公司常常出现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与招股说明书不符。某些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其绝对控股的地位,改变资金用途时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不履行及时公告义务,任意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招股说明书中所谓的投资项目成为上市公司“圈钱”的工具。 3.披露内容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比起虚增利润而言,上市公司披露内容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似乎有着更多更复杂的动机。为了上市,为了配股,为了收购成功……等等,不少上市公司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进行了虚假陈述及信息误导。 4.盈利预测弄虚作假。盈利预测是上市公司对未来的经营成果所作的预计和测算,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主观判断的影

为什么上市公司要进行信息披露

为什么上市公司要进行信息披露 为什么要上市公司进行强制的信息披露?首先我认为要解决的是为什么要进行信息披露,因为我们的市场并不是一个完全有效的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 有效市场假说有以下三种形态:一、弱式有效市场假说:该假说认为在弱式有效的情况下,市场价格已充分反应出所有过去历史的证券价格信息,包括股票的成交价、成交量、卖空金额,融资金融等;如果弱式有效市场假说成立,则股票价格的技术分析失去作用,基本分析还可能帮助投资者获得超额利润。二、半强式有效市场假说:该假说认为价格已充分反应出所有已公开的有关公司营运前景的信息,这些信息有成交价、成交量、盈利资料、盈利预测值、公司管理状况及其它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等。假如投资者能迅速获得这些信息,股价应迅速作出反应。如果半强式有效假说成立,则在市场中利用技术分析和基本分析都失去作用,内幕消息可能获得超额利润。三、强式有效市场假说:强式有效市场假说认为价格已充分地反应了所有关于公司营运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已公开的或内部未公开的信息。在强式有效市场中,没有任何方法能帮助投资者获得超额利润,即使基金和有内幕消息者也一样。目前世界范围的市场来看,美国以及其他金融系统比较完善的国家的市场可以说是处于半强势有效的状态,我国应当说是处于一个弱式的状态。 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规范运行的有效保证,尽管近年来我国有关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规范信息披露的法规文件,但是,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实、误导投资者等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清楚地分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以及原因,有利于建立有效的应对机制,确保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所谓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由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所明确规定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信息的一种基本信息披露制度。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在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之外,由公司经理层自愿主动提供有关公司财务和其他与投资者决策相关信息的一种信息披露制度。强制性披露能够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所需的财务预测信息,但在财务预测信息涉及到商业秘密或财务预测信息对企业不利时,企业管理者就有可能操纵预测性财务信息,财务预测信息的质量就很难保证;自愿性披露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管理者操纵财务预测信息,确保预测信息的质量。 我国上市公司目前信息披露的问题所在:第一,信息失真。利用非公允的关联购销业务转移利润,粉饰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利用非公允的股权转让或资产置换,剥离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或集团公司牺牲自己的优质资产低价让与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财务实力;利用托管方式,上市公司获取固定收益,或者由集团公司分摊亏损,美化上市公司形象。第二,信息披露不及时。有利的会计信息提前披露; 不利的会计信息延迟披露。第三,信息披露不充分,内容和范围存在局限性。财务状况信息披露不充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充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方法披露不充分。第四,预测信息不准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六条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网站为:https://www.360docs.net/doc/341884202.html,。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长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费事项需公开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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