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上交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要求

上交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要求作为全球最大的股票交易所之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对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提出了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准确、全面、及时的信息,从而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以下是上交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要求的主要内容:1.年度报告编制依据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其中包括《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2.年度报告内容要求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要素:(1)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主要业务范围、股票交易信息等。
(2)董事会及董事情况:包括董事的姓名、职务、股权情况、履职状况等。
(4)高管人员情况:包含高管人员的姓名、职务、薪酬情况等。
(5)股本结构:包括公司股本结构、股东情况、股份交易情况等信息。
(6)财务报告:应当包括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摘要等信息。
(7)内部控制情况:应当包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情况、内部审计等信息。
除此之外,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还应当披露其他重要信息,如公司的经营情况、业务变化、合规状况、公司治理等内容。
3.报告披露时间要求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审计并披露。
公司应在上交所指定的媒体或网站上公布完整的年度报告。
此外,上市公司还需在每半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发布后的一季度末(一季度报告)公开披露公司经营状况。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以电子方式进行披露,公司应提供足够的下载链接和文件大小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方便地下载和查看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所有的企业年度报告,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备查,以便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检查。
总之,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市场透明和公正,并帮助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这有助于提高投资者的信心,促进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2.28•【文号】上证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20〕9号各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监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监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监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新增规定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上市公司发生前述新增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四、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及本所有关规定在境内同时披露。
五、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上交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已经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对照本指引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检查,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予以补正完善。
各公司应当最迟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各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四月四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四条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上交所重点信息披露审核要求

上交所重点信息披露审核要求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部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审核。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是中国证券市场正常运作的重要保障。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交所设立了一系列的审核要求,以确保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具备一定的可比性和解释性。
下面将对上交所的重点信息披露审核要求做一详细介绍。
首先,在信息披露审核中,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真实性要求是指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反映相关事件的真实情况,不得作假;准确性要求是指所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实际情况一致,不能出现明显错误或误导性的表述;完整性要求是指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包含所有与投资者决策有关的重要事实,不能有遗漏;及时性要求是指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避免信息滞后。
其次,在信息披露审核中,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具备一定的可比性和解释性。
可比性要求是指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行业规范和标准,方便投资者对不同公司之间的经营状况进行比较和分析;解释性要求是指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能够清晰地表达相关事件的经济和法律含义,方便投资者进行决策。
第三,在信息披露审核中,上交所还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重点信息能够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投资者的信息需求是多样化的,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需求,披露足够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经营数据、重大事项、风险提示等,以满足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评估。
第四,在信息披露审核中,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交所通过对信息披露的审核,确保上市公司的行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上交所重点信息披露审核要求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作。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上交所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具备一定的可比性和解释性,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同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是中国大陆的一家证券交易所,也是中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工作是上交所的重要职责之一,为了规范信息披露工作,上交所制定了信息披露工作手册。
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向投资者公开及时、准确、全面、平等的信息。
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司治理水平。
上交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包括信息披露的平等原则、及时原则、真实准确原则、全面原则等。
平等原则指的是上市公司应当公平披露信息,不得为特定投资者提供独占性信息;及时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重要信息;真实准确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全面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应当全面、完整。
二、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
上交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明确规定了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
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主体,应当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交所作为信息披露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
上交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详细列举了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财务报告、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公司治理的事项等。
同时,还对信息披露的格式、披露方式、披露时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信息披露的监管措施。
上交所对信息披露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旦发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上交所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罚,并可能暂停相关公司的股票交易。
信息披露工作对于投资者的决策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也是监管部门监督上市公司运作的重要手段。
上交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的制定,是上交所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信息披露规范,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有助于提升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总之,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是上交所为规范信息披露工作而制定的重要指南。
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

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上交所主板成为了众多企业实现资本运作、融资发展的首选平台之一。
而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作为上市公司必须遵守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投资者的知情权保护、市场监管和公司治理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上交所主板的信息披露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基本原则。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定时间和要求发布相关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因素和重大交易等信息。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市场的公平性、透明度和合法性。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需包含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报表、业务情况、重大风险、内幕交易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信息。
财务报表是信息披露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其准确性和真实性直接影响公司信用和投资者判断。
业务情况包括公司的主营业务、战略发展规划、市场份额等信息。
重大风险是指可能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例如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等。
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须公开披露相关情况以保证市场公平。
公司治理信息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职责和权益。
三、信息披露的方式和途径信息披露的方式和途径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告和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按照指定时间披露业绩、财务状况等信息的报告。
临时报告则是在非定期报告披露期间需要披露重大事项时使用的报告。
公告是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和事项的重要方式,以保证市场的公平。
年度报告是公司每年度披露的报告,包括公司年度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公司治理情况等。
四、信息披露的程序和要求信息披露的程序主要包括信息准备、审核和披露三个阶段。
上市公司首先应按照相关规定准备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其次,审计机构会对准备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最后,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信息发布给社会公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12.26•【文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制订了《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并配套制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房地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石油和天燃气开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号--煤碳开采和洗选》。
上述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全文及相关披露指引可至本所网站(http://)“法律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第一条为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现行《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确定本公司的行业类型,并对应本备忘录所附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主动披露本备忘录规定行业以外的,所从事其他行业的经营性信息。
上交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

上交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息披露要求和周期
1. 上市公司需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公司必须披露年度报告、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其他相关信息。
3. 信息披露周期分为日、周、月、季度和年度等不同级别。
二、信息披露的方式
1. 公司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进行信息披露。
2. 公司可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发布有关信息后,同时在公司网站、公众号或其他方式上发布相应的信息。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
1. 公司财务报告、业务情况、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必须披露。
2. 公司应当披露相关重要风险和不确定因素。
四、信息披露的审核和追溯
1.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由核心信息披露人提交,上市公司需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
2.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对公司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如发现虚假信息将会进行处罚。
以上是上交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的概括,公司需遵守相关规定,严格进行信息披露。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工作,引导和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包括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规范运作情况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情况。
第三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结果仅作为本所监管分类的依据,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及投资价值的判断。
第四条本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对上市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本所在职责范围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事项出具持续监管意见时,将参考上市公司评价结果提出意见。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内容如下:(一)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情况,重点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情况;(三)落实分行业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四)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建设和资源配置情况;(五)董事会秘书日常信息披露履职情况;(六)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七)其他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情况。
第六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披露的信息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二)披露的信息是否如实反映实际情况,是否有虚假记载;(三)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披露的信息是否客观,是否夸大其辞,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二)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是否合理、谨慎、客观;(三)披露的信息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重要数据错误。
第八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披露的信息是否内容完整,是否有重大遗漏;(二)提供文件是否齐备;(三)披露信息的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否在本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二)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等;(三)是否配合本所监管工作要求,及时核实市场关于公司的报道、传闻,主动澄清市场和投资者的问题,及时回复本所问询,并按要求补充披露公司重大事项。
第十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平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否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二)是否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是否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其他投资者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的重大信息;(三)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是否及时依照本所相关规定披露;(四)信息披露前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交易是否因信息泄密而出现异常;(五)重大信息是否提前泄露致使公共媒体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六)是否按规定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本所报备。
第十一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效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披露的信息是否有针对性地反映公司情况或者主动澄清投资者的问题;(二)披露的信息是否内容简明清晰,语言通俗易懂;(三)披露的信息是否具有可比性,是否前后一致。
第十二条本所对上市公司落实分行业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除按照本所相关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以外,是否在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中主动披露公司的其他行业及经营性信息;(二)公司所处行业暂无披露指引的,是否在定期报告中主动结合公司所在行业政策和市场动态,深入比较分析公司的行业发展趋势、经营模式、核心竞争力、经营计划等行业及经营性信息;(三)是否参与本所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制订及修订工作,积极提供政策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建设和资源配置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否制定适应本公司实际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配置足够的工作人员,保障信息披露的便捷、安全;(二)公司董事长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是否重视、支持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是否支持、配合信息披露工作,保障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日常信息披露履职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否与本所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是否严格按照信息披露业务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披露公司的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二)是否按要求组织报送重大事项的内幕知情人信息,填报和更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信息、持股信息等监管信息,是否督促公司相关人员做好持股管理工作;(三)是否定期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四)是否积极配合本所通过业务系统组织的信息统计及相关监管调研等工作。
第十五条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否通过“上证e互动”等手段,及时有效地回答投资者问题,与投资者互动沟通;(二)是否主动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业绩或者说明重大事项;(三)是否积极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多种途径,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四)是否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投诉,定期向投资者征求意见,并相应改进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六条本所对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规范运作情况;(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信息披露情况及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解决同业竞争、履行承诺等情况;(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情况;(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合规性和披露情况;(五)本所关注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评价方式和标准第十七条本所结合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实际情况进行年度评价。
年度评价每年度进行一次,评价期间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评价期结束后,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计分,并按下述四个类别确定上市公司的评价结果:(一)A: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优秀;(二)B: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良好;(三)C: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合格;(四)D: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不合格。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评价基准分为80分。
本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标准和附件规定的计分标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各项内容开展评价,在基准分基础上予以加分或者减分,得出上市公司最终评价得分。
第十九条各上市公司最终评价得分按以下标准形成年度评价结果:(一)90分(含)以上的为A;(二)80(含)-90分的为B;(三)60分(含)-80分的为C;(四)60分以下的为D。
第二十条评价期间内,上市公司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等信息披露工作方面表现突出的,本所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加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仅符合合规性要求的,本所不予加分;同类加分类型下存在不符合合规性要求信息披露事项的,本所对符合该类加分类型的其他事项不予考虑;同一工作涉及前款规定的多个事项的,按最高分值的事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评价期间内因信息披露工作违反合规性要求被本所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的,本所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减分。
本所就同一事项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分类处罚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本所就同一事项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先后采取多项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按照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但因限期整改不到位再次被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在评价期间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其评价结果不得为A:(一)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首发上市的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且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未明确具体地提示业绩下滑风险或不存在其他法定免责情形;(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四)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的80%,且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或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的80%,且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七)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或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八)公司日常信息披露两次(含)以上被采取口头警示(含)以上监管措施的;(九)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评价期不足12个月的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为A。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其评价结果不高于C:(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二)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的50%,且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或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的50%,且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五)评价期内公司被本所暂停信息披露直通车资格的;(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其评价结果应当为D:(一)公司被本所公开谴责或者两次(含)以上通报批评;(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公司未及时披露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或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五)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问题,本所要求公司限期整改,公司在期限内未主动落实整改要求的;(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评价实施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评价期结束后,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自评,并通过公司业务系统向本所提交信息披露工作自评表。
其中,涉及减分事项的,公司应如实填报;涉及加分事项的,由公司在自评表中申请提出,并须说明具体事由。
公司未申请加分、申请加分未说明具体事由或申请事由不符合加分标准的,本所不予加分。
第二十六条本所信息披露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自评表进行核实,经评价工作小组合议,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加分或者减分并形成初步评价结果,报经本所总办会通过后最终确定上市公司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