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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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管理办法

***公司竣工决算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提高***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负责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基本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内部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评价与监督。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包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审计等。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一) 所有竣工决算审计报表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 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二)实际投资完成额;(三) 概算审批、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四)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包括概算调整的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等;(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原因,并审查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计划外投资的情况;审查弥补资金缺口的来源,有无挤占、挪用其他基建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列支的内容和费用摊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二)交付使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三)交付使用的递延资产的情况。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审查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情况,所需资金和额度的留存及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情况。

工程竣工决算送审制度

工程竣工决算送审制度

工程竣工决算送审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国家资产的安全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建设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由国家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

3. 工程竣工决算是指工程项目完工后,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编制的最终财务结算文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设立工程竣工决算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工程竣工决算工作。

2.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完整的工程进度资料和变更记录。

3.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工程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编制初步的财务结算报告。

4. 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结算报告进行独立审计,确保决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三、决算编制流程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工程量清单、合同协议书、变更洽商记录等相关材料。

2. 施工单位应依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编制初步的工程竣工决算报告。

3. 工程管理部门应对初步决算报告进行审核,确保工程量的准确无误。

4. 财务部门根据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结合合同条款,编制财务结算报告。

5. 审计部门对财务结算报告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

6. 根据审计意见调整后的财务结算报告,作为最终的工程竣工决算报告。

四、送审程序1. 完成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后,由工程竣工决算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2. 会审通过后,将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

3. 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收到决算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 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最终的资金拨付。

五、监督管理1. 各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

2.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国家资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竣工决算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办法1

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办法1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管理办法1、目的为综合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贷款利息、预备费和其他费用等)、投资效果和财务情况,为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财务核算、税务策划、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奠定良好基础,明确各相关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中的职责,特制定办公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某某新公司120万吨甲醇/85万吨二甲醚、5亿m3LNG(煤基)项目和某某煤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烯烃项目。

3引用标准和术语3。

1 引用标准:3。

1。

1《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073。

1。

2《关于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文)3。

1.3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4号文)3。

1。

4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3。

2 术语:3。

2.1竣工验收是指由发包人、承包人和项目验收委员会,以项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文件,以及国家或部门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在项目建成并试生产合格后(工业生产性项目),对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检验和认证、综合评价和鉴定的活动。

3.2。

2工程结算是指施工承包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提出的、由发包单位审核后的最终工程款结算。

本办法特指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3.2.3 竣工决算是建设单位负责编制的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综合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有的建设费用、投资效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3.2。

4固定资产为生产商品、担任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所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

3。

2。

5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把在建工程所有支出(相当于“工程包”)转化为固定资产单个实体的过程,这一过程在企业实践中俗称“解包”。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最新版】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最新版】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六)尾工工程情况;(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十)预备费动用情况;(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点击次数:375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法规文号】财基字〔1999〕1号【颁布日期】1999年1月7日【实施日期】1999年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成本管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价机构系指财政部门设立的工程预决算审核机构及能够承担相应审查任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委托范围第四条对凡有财政性(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可委托审价机构进行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

第五条对财政部门接受政府委托审查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也可委托审价机构进行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

第六条审价机构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投标标底;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结、决算;工程竣工决算等。

第三章审价机构第七条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的审价机构,审查中央级建设项目,应经过财政部确认其审价资格;审查地方级建设项目,应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认其审价资格。

第八条接受财政部门委托的审价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接受委托承办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执业两年以上,且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接受委托承办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0名以上,其中在职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3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在最近三年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

工程竣工决算规章制度

工程竣工决算规章制度

工程竣工决算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竣工决算的程序和方法,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成本控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工程竣工决算是指在工程项目全部完成后,对工程项目的实际耗用资金与计划耗用资金进行比对核算,明确工程造价与预算之间的差异,最终形成工程竣工决算报告。

第三条工程竣工决算的目的是为了合理评估工程项目的成本,为后续项目提供经验借鉴,防止投资浪费和额外支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四条工程竣工决算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规范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核算,不得造假、篡改、违规操作。

第五条工程竣工决算工作由项目部负责,确定项目竣工决算组成员,明确责任分工,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工作。

第二章竣工决算组成员第六条工程项目经理为竣工决算组长,负责工程竣工决算工作的协调和指挥。

第七条竣工决算组成员包括项目财务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各自负责的事项如下:1. 项目财务负责人:负责项目费用的核算、结算和报告;2. 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工程实际完工情况的核实和记录;3. 设计负责人:负责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等文件的审查和确认;4. 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质量、合规性的审查。

第八条竣工决算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遵守工程竣工决算规章制度,保证工程竣工决算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竣工决算程序第九条工程竣工决算程序如下:1. 进行实际耗用资金的核算工作;2. 对项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质量进行检验核实;3. 对工程竣工报告进行编制和提交。

第十条进行实际耗用资金的核算工作包括以下步骤:1. 收集各项工程费用支出情况,整理成费用清单;2. 按照预算编制规定标准,对费用进行分类核算;3. 核对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对项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质量进行检验核实包括以下步骤:1. 对已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测量;2. 对已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和评价;3. 对施工工艺、施工质量、工程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价。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管理制度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管理制度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保障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管理制度。

二、审计机构1.审计机构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主体资格的审计机构,具有独立的审计执业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能力。

2.审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部门,配备合格的审计人员和技术设备。

3.审计机构应当遵守审计准则和伦理规范,保障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三、审计程序1.审计程序应当包括:确定审计范围和目标、收集审计证据、进行数据分析、编制审计报告、提交审计结论等环节。

2.审计程序应当合理、全面、科学、严谨,确保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审计程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审计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审计范围1.审计范围应当包括:工程竣工决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工程竣工决算成本的计算方法、工程竣工决算结果的真实性等内容。

2.审计范围应当覆盖所有涉及工程竣工决算的资金、物资、劳务、设备等各项费用。

3.审计范围应当明确界定,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五、审计方法1.审计方法应当包括: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核实台账、分析数据、比对账单等手段。

2.审计方法应当科学有效,确保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审计方法应当符合财务审计的相关要求,确保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谨性。

六、审计报告1.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审计结论等内容。

2.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审计报告应当及时提交给委托方和相关部门,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七、审计结果1.审计结果应当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为相关部门和委托方提供决策依据。

2.审计结果应当得到相应的认可和采纳,确保审计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3.审计结果应当得到相关部门和委托方的认可和支持,确保审计工作的效果和价值。

八、附则本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相关部门和委托方审批。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制度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制度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提高工程结算质量,确保工程款支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的竣工结算审核工作。

三、审核流程1. 结算资料的准备承包方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齐全的结算资料,包括施工合同、工程款发票、材料、劳务清单等。

2. 审核委员会的成立审核委员会由项目经理、财务总监、工程监理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审核结算资料,确定结算金额。

3. 资料审核审核委员会对提供的结算资料进行仔细审查,核对各项费用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4. 现场核对审核委员会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核对,确认工程实际完成情况,与结算资料进行比对。

5. 结算金额确定审核委员会根据资料审核和现场核对的结果,确定最终的结算金额,提出结算意见。

6. 结算报告编制审核委员会编制结算报告,详细列出结算金额分解情况,附上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7. 审核结果确认结算报告提交给业主方,由业主方财务部门审核确认结算结果,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并协商解决。

8. 结算款支付经审核无误后,业主方将结算款支付给承包方,结算工作完成。

四、审核原则1. 依法合规结算审核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合法合规。

2. 严格公正审核委员会成员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地审核结算资料,不得受到任何利益干扰。

3. 实事求是审核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实际工程情况审核结算,不得虚增或减少结算金额。

4. 保密原则审核委员会对审核过程和结算资料要做到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五、责任分工1. 项目经理负责协调审核委员会工作,监督结算审核全过程,并对结算结果负最终责任。

2. 财务总监负责审核结算资料中的财务部分,确定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 工程监理负责现场审核核对,确认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合同要求。

4. 审核委员会成员各成员要认真履行本职工作,保证审核结果准确无误。

六、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日起生效,如有修改,须经审核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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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成本核算,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理顺工程决算工作管理程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决算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本办法所涉及到的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的管理围和管理职责实施各项工作,将工程成本
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部的工程成本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有据可依。

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杜绝不合理的费用支出,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公正客观。

工程决算审核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六条审核人员工作时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凌傲或偏私。

第三章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的条件和结算资料的容
第七条工程决算审核的条件
1、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竣工图绘制完毕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工程部经理审核通过。

第八条工程决算资料的容
1、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单项工程竣工图;
3、施工现场签证单和会议纪要原件;
4、材料认价单和调拨单原件;
5、工程施工合同;
6、招投标文件及工程决算书。

第四章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程序
第九条委托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程序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施工单位将整套工程决算资料报送监理公司,
由项目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所报资料(主要指施工现场签证单、变更单和会议
纪要、甩项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及正确性进行审查;
2、经审核无误的工程决算资料由监理公司盖章签字后报送工程部进行审核;
3、工程决算资料经工程部审核签字后,按程序送技术部复核、监察部稽核、分
管副总经理审定,报总经理批准后转发监察部;
4、监察部将批准的工程决算资料交付给预算部;
5、预算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初步审核报告(在提交初步审核报告前工
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私下进行联系);
6、预算部负责审核过程的配合、解释、协调和监督工作,并对审核初稿进行审
核;
7、审核报告由施工单位认可签章,施工单位对审核报告提出异议的由预算部安
排施工单位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再次进行对帐;若对帐后对审核报告提出更
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书面提出更改理由;
8、预算部造价师核对无误后签字,经预算部经理审核后,财务部复核、监察部
稽核,分管副总经理审定,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自审工程决算审核程序
1、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天向工程监理单位报送一套完整的决算
资料;
2、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资料后,由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完成
初审,初审的重点是决算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并提供甩项项目清单。

审核
完毕后在决算审核表中填写审核意见,连同施工单位决算资料报送工程部;
3、工程部对决算资料进行确认、审核;
4、工程决算资料经工程部审核签字后,按程序送技术部复核、监察部稽核、分
管副总经理审定,报总经理批准后转发监察部;
5、监察部将批准的工程决算资料交付给预算部;
6、由预算部按照决算资料进行工程量审核;按照合同约定的定额、取费标准及
有关规定审核定额子目和取费;
7、预算部填写“工程决算审定单”,在取得施工单位的认定后,经工程部复核、
财务部复核、、监察部稽核、分管副总经理审定、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报送竣工资料,每拖延一个月,核减工程总价1%。

第十二条技术部、工程部5日完成对工程决算审核报告或工程决算审定单复核。

第十三条分管领导在审批当中,对有异议的决算退回预算部重新审核。

第十四条委托工程决算审核报告在总经理批准后交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审核报告上签章。

第十五条扣款项目在决算封面上注明扣款单位名称及金额转入财务部。

第五章工程决算资料的管理
第十六条工程决算审核报告一式六份,分别送公司财务部、监察部存档一份,预算部、工程部各留存一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十七条预算部专册进行决算资料的收发登记。

第六章其它
第十八条预算部是公司成本控制中心,应根据决算中发现的问题定期提出成本控制的建议,对变更和签证较大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对于具备成本分
析条件的单项工程应在结算定案一周填制《建安成本分析表》。

第十九条因历史遗留问题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长期(一年以上)不报竣工决算的,预算部应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发布公告,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报送竣工资料,限
期不报的,预算部对未报部分按0值处理并纳入决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已发布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总经理批准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工程扣款明细台帐
委托、自审决算台帐
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流程表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核定表
工程决算付款审核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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