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哪些企业出口可操作假自营真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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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及其治理研究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及其治理研究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本科毕业论文题目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及其治理研究系别经济学院专业会计学学生姓名安荻学号 013130422指导教师高祥晓职称讲师2017 年 4 月 30 日本科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诚信承诺书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毕业论文任务书课题信息:课题性质:设计□论文√课题来源:教学√科研□生产□其它□发出任务书日期: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文献综述系别:经济学院专业:会计学姓名:安荻学号: 0131304222017年 4 月 30 日Lajos Zager等人在The Role and Responsibility of Auditors in Prevention and Detection of 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2015)中提出审计人员在预防关键利益相关者的财务报告的预防和检测欺诈中的作用及责任。

金晓伟在《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与公司治理的关系》(2015)中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进展,出现越来越多的财务舞弊的行为,这些财务舞弊的现象变得更加复杂和隐蔽,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更应当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治理,否则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增长和社会进展。

通过从公司治理层面对财务监督行为方面进行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理论分析和初步研究。

得出了以下结论:(1)提高股东大会出席率可以降低财务舞弊的可能性。

(2)董事会持股和实际控制人为政府可能可以降低财务舞弊的可能性。

(3)董事会会议次数与财务舞弊的可能性正相关本文提出了相关建议,包括增加董事持股,提高股东大会出席率以及政府更多的介入上市公司。

这些措施可以降低财务舞弊的可能性。

另外提出了本次研究的不足,例如样本和模型的问题。

最终总结了未来的研究方向。

崔亮亮在《浅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动机及防范》(2015)中提出自从证券市场出现以来,上市公司的会计舞弊行为就不断有出现。

外贸出口业务操作流程

外贸出口业务操作流程

外贸企业在有第一次出口业务以后,拿着合同或者报关单及相关资料到主管国税局进行退税认定,国税局调整企业到退税科,委派专管员。

退税申报前需要收集或者取得的相关资料:1,出口发票(纯英文)2,报关单退税联3,报关单核销联(首先到外管局核销,现在大部分地区不用提供纸质核销单到国税局)4,增值税发票(进货发票)退税前信息处理:1,核销以后,核销单信息由外管局传到国税局(5--7天)2,报关单回来以后企业到电子口岸交单,数据传到国税局(3---6天)3,增值税发票必须通过认证4,出口发票(有的地方要到国税局购买专门的出口发票填写,大部分地区可以自制发票)退税申报系统正式操作之前的工作1,下载最新的税率库导入2,下载最新增值税发票认证信息(在国税局出口退税平台上面下载,有的地区没有开通,那么就自己手动录入增值税发票信息)3,进入系统的时间一定是你申报所属期(出口月份)出口退税具体操作步骤:1,基础数据采集(包括出口明细申报录入和进货明细申报录入)关键问题:(1)关联号极其重要(不是如何设置,而是关联号是一张报关单,一张出口发票,可能是多张增值税发票的集合)(2)关单上有两种以上的商品(不管是不是同一种商品),在录入报关单号码时候后面加上001,002,003……(3)一张发票对应两张以上报关单情况,要开进货分批单2,数据加工处理(1)审核认可全部数据(否则预审报无数据)(2)进货数量关联检查(出现E就证明数量有错误)(3)换汇成本检查(出现问题要写情况说明)(4)预审报数据一致性检查3,形成预审报数据(有的地方是形成电子数据到国税局窗口,部分地区是网上预审报)4,预审反馈信息读入和处理注意:(1)进货发票非交叉稽核,出口国家是国内,这样的数据可以忽略(2)报关单和核销单没有信息,如果检查没错就是数据传输没有到国税局,可以忽略(3)换汇成本问题,要根据情况写说明5,形成正式申报数据(1)打印出口明细和进货明细(各一份)(2)形成汇总表及打印(三份)(3)打印回执单(二份,大连地区要求)6,形成电子数据7,到国税局正式申报注意:装订顺序:回执单(如果有),汇总表,出口明细,进货明细,进货发票,报关单,出口发票另外:2张汇总表夹在里面可能不同地区国税局要求有所区别,但是数据录入一定仔细并随时对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采用“免、抵、退”税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约谈纪录

约谈纪录

编号约谈纪录约谈企业:税号:法人代表:地址、电话: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税务方:约谈参加人员:企业方:约谈内容:本着了解企业实际情况,宣传国税退税政策,规范企业退税行为,加快退税进度,提高企业防范骗税能力,今天特请你公司有关人员对外贸企业经营状况进行约谈,请配合。

答:一、公司经营状况及管理方面1、问:公司由谁出资?具体由谁负责?经营地址在哪里?有无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地址?答:2、问:公司会计是谁?办税员、核销员是谁?答:3、问:公司何时开始经营外贸业务?主要经营哪些产品出口?主要货源是哪里的?出口国有哪些?通常经过哪些海关出关?答:4、问:公司出口运输方式是怎样的?由谁报关?货代由谁委托?是否签定委托协议?答:5、问:公司业务员有哪几位?是否已向税务机关备案/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如何支付?答:6、问:公司财务核算情况怎样?仓库管理如何?货款如何支付?答:7、问:公司是否已与供货方、销货方签订购销合同?答:8、问:企业有无发生“四自三不见”、“假自营真代理”的外贸业务?答:9、问:企业的单证备案要求是否知道?能否具体落实?10、还有其它问题需要说明吗?答:二、税收政策宣传方面:为了企业能及时办理应退税款,加快退税进度,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对在办理退税过程中的一些退税政策需作进一步宣传,以促使你们严格按有关政策办理好相关的退税手续:1、退税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有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口货物,应分别在出口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2、退税程序方面:现行出口退税分电子申报和单证申报两步,电子申报分预审和正式申报。

电子申报通过出口退税申报软件录入信息,经由VPDN向税务机关申报。

收齐报关单、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外销发票后,预审后无疑点的,方可进行正式申报。

外汇违规案例参考

外汇违规案例参考

外汇违规案例近年来,伴随着国内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的推进,外管局通过简政放权,逐步清理外汇法规,近几年已陆续废止了700多个外汇文件,进而逐步从规则性监管向原则性监管转变。

然而,简政放权加“展业三原则”的要求,表面上看虽然便利了银企双方的业务办理,节省了企业的“脚底成本”,但实际上却是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

从法规层面来看,越来越多外汇业务的办理,银行可在满足“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基础上自行决定单据要求,一方面是单据上的简化,另一方面是对客户及业务的把控,如何在单据与展业之间找到一个平衡,始终是银行外汇业务合规的难点。

以下将通过梳理外管局公布的外汇违规案例,分析其违规点所在,并引以为戒,避免类似违规事件再度发生。

一、转口贸易违规案例转口贸易一般是指企业作为贸易中间商,与两个境外交易商分别签订进、出口合同,完成货物买卖、赚取买卖差价的行为。

转口贸易通常又可分为提单转卖、境内仓单专卖和境外仓单专卖等多种形式。

因为在整个转口贸易的环节中,资金流通过境内的贸易中间商进行流转,形成了资金的“一收一付”,但货物流却未通过境内流转,从而造成外管局无法像传统的货物贸易那样,通过匹配货物流(海关报关数据)与资金流(外管局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来对境内的进出口企业进行“总量核查”。

对银行来说,对于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审核难点在于无法从报关数据上判断其贸易背景真实性,因此需要鉴别企业提交的货权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在整个转口贸易过程中是否切实实现了货权转移。

现实中也确实存在通过“离岸转手买卖”等渠道,构造虚假贸易、套取境内外的利差,或者涉嫌利用贸易渠道向境外转移资金的情况发生。

因此监管部门对于转口贸易的态度也始终是“严防虚假贸易”,经常将转口贸易与分拆购付汇、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交易行为相提并论。

人行与外管局每年都会就“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大量的专项核查和检查。

今年以来,为了防止资本外逃,监管部门对于转口贸易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出口模式有哪些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出口模式有哪些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出口模式有哪些?圣云通根据商务部等六部门最新发布的商贸函2017 759号及国税总局发布的配套政策国税公告2017 35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又多了一种操作出口的业务模式。

隔壁老王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总结了七种主要的出口模式:一、合法的假自营真代理:假自营真代理本是违法的,但2014年国税总局发布了国税公告2014 13号,将该模式变为合法化(注:目前只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操作性),在2016年发布的退税分类办法国税公告2016 46号又重新对此作了强调,能够操作该模式的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必须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且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名义出口2、必须为生产企业委托出口且为该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3、生产企业已经与外商签订销售合同且在合同中约定由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操作出口,并且由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收汇4、生产企业开具专用发票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便该企业自己操作退税也就是说,要想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且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税,必须满足上述条件。

注意:1.上述业务虽然是生产企业开具了专用发票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但是这绝不是把货物卖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了,这个在实务中很多企业甚至一些税局认为这是生产企业的内销业务了,这个想法太太太天真了,不要彪呼呼的认为这是内销业务。

这只是退税操作的便利化的手段,各种出口风险还是委托企业承担的,与外综企业之间还是代理关系!2.根据国税公告2017 35号,自2017年11月1日起国税公告2014 13号废止,相应的该假自营真代理模式也随之废止。

但是需要注意,如果满足条件的生产企业继续在2017年11月1日之后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且在2017年11月1日前已将货物专票开具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专票备注栏未显示“代办退税专用”),则继续按国税公告2014 13号的假自营真代理执行。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根据国税公告2017 35号,自2017年11月1日起满足条件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其代办退税。

税务培训-货物及劳务出口退税及免税实务处理全案例分析

税务培训-货物及劳务出口退税及免税实务处理全案例分析

货物及劳务出口退税及免税实务处理全案例分析活动介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交流日益平凡,商品和劳务的交易形式呈现多样化。

出口退(免)税是国际通行的税收政策。

自2012年至今,我国陆续发布了一系列出口退税的重要文件。

出口退(免)税政策相较于其他的税收政策,涉及面广、比较独立,同时操作也更为复杂和专业。

铂略咨询本次从实务案例着手,帮助企业适应我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更好的理解出口退税政策,掌握实务操作及筹划技能,在避免不必要差错的同时,也学习一些合法节税的技巧。

本次活动您将收益:-了解出口退税重要政策及其影响-学习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申报流程-熟练掌握最新出口退税的计算-解决日常退税工作中的难点及疑点相关重要政策: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审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活动流程8:30签到9:00活动开始,主持人致辞9:15出口退(免)税概述出口退(免)税企业认定出口退(免)税货物范围出口退(免)税税种及退税率出口退(免)税常见问题-2013年65号文件中对视同自产货物的政策修改-生产企业自产货物的定义-购买成品后加包装是否属于自产货物-生产企业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定义-派员工境外修理算不算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新政策下免税商品的进项税转出计算-月度因销售不均衡导致没有进项税或者进项税计算不实的调整-样品税务处理……10:30茶歇&交流10:45出口企业常见业务及会计处理要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管理-生产企业一般贸易-生产企业进料加工-退税申报流程-退税申报资料准备-退税申报期限外贸企业-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外贸企业来料加工-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出口企业代理出口业务2013年65号文对代理出口的规定真代理假自营的纳税风险出口企业发生本年退运和跨年退运的处理12:00午餐13:15出口退税计算及账务处理案例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A公司2014年1月购入面纱2000米,产品当月全部出口,进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金额为100,000元,税额17,000元,FOB出口额总价换算人民币120,000元,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16%。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解读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解读1 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一达通首次提出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概念,其业务模式是:将进出口业务中的各个环节的服务,整合到一个统一的平台,然后由平台企业投放给中小外贸企业,其主要服务项目包括融资、通关、退税以及物流、保险等。

笔者认为,从本质上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就是“可以退税的代理企业”,主要体现在“综合”与“服务”二词上:1.1“综合”意味着比传统代理企业更全面,能代办退税。

如果不能退税,则其就是单纯的代理企业,而不能称之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1.2“服务”意味着非自营,即服务企业不牵涉到实际的交易之中,只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2历史渊源2.1 外贸代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际上是从传统的外贸代理发展而来的。

在传统的进出口业务中,最初是实施许可制度的,在这种许可制度下,无进出口权限的企业,往往委托代理企业出口,代理企业收取代理费。

在外贸经营权限放开以后,虽然从理论上讲,外贸出口已无太高门槛,但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讲,一方面外贸出口涉及的环节众多、流程复杂;另一方面专门的报关、报检、退税、结汇等人员的支出较高。

基于上述两个方面的考虑,中小企业仍然愿意将出口,委托给代理公司来完成。

2.2 退税的现实需要中小企业从简化流程、节约成本的考虑,将出口环节委托给代理公司来完成,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企业是不允许以自己的名义去退税的,但是实际业务中,中小企业一般希望代理公司能将所有环节都帮其完成,包括退税。

在现实的需要与法律的限制的冲突之下,就产生了能代理退税的代理公司,即通常所讲的“假自营真代理”。

2.3 灰色的成长路径2.3.1 最初的“假自营真代理”,局限于熟人关系之中,即代理企业与被代理企业之间往往知根知底,在实现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充分地规避了业务中的风险。

2.3.2 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熟人关系中的“假自营真代理”已经无法满足需要,专门从事该业务的代理公司应运而生。

这一类的公司,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雏形,但是中小代理公司,往往在业务操作上很不规范,其与外商无任何直接联系,出口所需要的单证,均由其根据被代理公司的指示制作,其结果是,这类代理公司,成为出口骗税的温床,对此,税务局出台了一系列的关于“四自三不见”的规定。

“假自营,真代理”外贸企业千万不要入坑

“假⾃营,真代理”外贸企业千万不要⼊坑⼀、何为“假⾃营,真代理”所谓“假⾃营、真代理”,是指出⼝企业接受委托,以⾃营名义出⼝、申报退税,但实质上并未实质参与出⼝交易活动,仅收取部分代理服务费的经营⾏为,但是货物却有真实的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步规范外贸出⼝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第⼆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的规定,其外在的表现为:1、以⾃营名义出⼝,其出⼝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借该出⼝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2、以⾃营名义出⼝,其出⼝的同⼀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签订代理出⼝合同(或协议)的。

3、以⾃营名义出⼝,但不承担出⼝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的,即出⼝货物发⽣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4、未实质参与出⼝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介绍的其他出⼝业务,但仍以⾃营名义出⼝的。

以上四种“假⾃营,真代理”出⼝模式之所以被禁⽌,关键就在于虽然有真实的货物出⼝,但却没有进出⼝经营权,没有出⼝退税资格的企业和个⼈获得了本不应当获得的退税,致使国家税款蒙受了损失。

这与完全没有货物出⼝或不真实的货物出⼝有区别。

⼆、“假⾃营,真代理”是否属于骗税?企业出现假⾃营真代理情况,其采购、出⼝等业务均被骗税分⼦操纵,税务机关如何认定骗税?向企业还是骗税分⼦追缴退税款?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鑫在国家税务总局“打防结合,强⼒整治利⽤‘三假’实施税收违法⾏为的讲话中强调:“出⼝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货物,但以⾃营名义操作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退税,是假⾃营真代理⾏为。

出⼝企业在明知其代理⾏为不予退税的情况下,仍为取得退税款以⾃营名义出⼝并申报退税,其⾏为本⾝就不合法,属于骗取出⼝退税⾏为。

假自营真代理案例

青岛破获“假自营真代理”虚假出口CPU骗税案近年来,利用虚假出口CPU骗税行为凸显。

2009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成立专案组,对青岛市4户cpu出口企业实施重点稽查,共追回已退税款1600余万元,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对hk公司的检查,追回税款850万元。

一、案头分析定方向第三稽查局邵山、孙海丽同志接到任务后,首先对hk公司的情况进行了案头分析。

hk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主营机械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期间以自营出口名义,共出口30单AMD品牌的cpu到香港,出口结汇750万美元,折合为人民币5118万元。

对应国内采购金额5002万元,进项税额850万元,并以自营出口名义申报出口退税850万元。

两位稽查员认为,cpu业务与企业主营业务差别较大,经营利润较低,经营份额却异常增长;出口CPU目的地为香港,国内货源地在深圳,却舍近求远选择在青岛报关。

以上两点明显不符合经营常规。

鉴于货物已经出口,从实物方面查起难度非常大,检查人员选择了以进、出货票据为切入点,进一步查找出口骗税的直接证据。

二、层层深入疑点重重检查人员先从进货发票入手,该公司出口cpu涉及4家国内供货企业,货款以电汇方式全部结清,付款方向和金额与发票一致,排除了hk公司从上游企业取得回流资金的可能行。

但是当检查到出口票证时,发现出口发票和外销合同中注明的的进口外商,与结汇水单的付汇外商不一致。

检查人员将其列为疑点一。

经互联网查询,cpu样品的产地是马来西亚,型号是尚未淘汰退市的AMD早期产品。

检查人员深入挖掘货物细节,按照出口装箱单的出口数量和体积进行分析测算,发现hk公司报关出口的全部是散装cpu,但国内供货合同注明,hk公司国内采购用于出口的cpu应为进口盒装。

那么出口的散装cpu是哪里来的呢?AMD中国官方网站信息显示,国内进口AMD品牌cpu全部应为盒装cpu,散装cpu 通常是通过走私等非正常渠道流入国内的产品或废旧产品。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外贸企业出⼝退税业务的进项税如何处理对于外贸企业来说,⽤于出⼝退税的进项发票不能“⼀票两⽤”,即不能即⽤于抵扣⼜⽤于退税。

政策如下:1、原财税字(1995)92号(已废⽌)第⼋条规定:外贸企业出⼝货物必须单独设帐核算购进⾦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于出⼝或内销的,⼀律记⼊出⼝库存帐,内销时必须从出⼝库存帐转⼊内销库存帐。

征税机关可凭该批货物的专⽤发票或退税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抵扣。

2、财税(2012)39号: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货物的购进⾦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于出⼝的,先记⼊出⼝库存账,⽤于其他⽤途时应从出⼝库存账转出。

外贸企业的进项发票,⽆外乎如下⼏种处理:1、采购时就分清出⼝和内销了,则开进发票时分别开具,⽤于内销的认证后直接抵扣,⽤于出⼝的认证后不抵扣;2、采购时不能分清或者虽然分清,但开进发票时未分开开具,即内外销的进货开在⼀张发票,则认证后暂时计⼊出⼝库存并不得抵扣,待出⼝后,再把内销部分开具《出⼝货物转内销证明》来进⾏抵扣3、⽤于出⼝,取得发票时认证未抵扣,待出⼝后发现种种原因不但不能退税⽽且要视同内销,则开具《出⼝货物转内销证明》进⾏抵扣4、取得费⽤发票,如内陆运费、港杂费、报关费、海运费等专⽤发票。

如果出⼝业务是可退税或免税不退税的,其进项不能抵扣,发票认证后不需要抵扣;如果出⼝业务是视同内销征税的,其进项可以抵扣,发票认证后直接抵扣即可。

(注意:⽣产企业出⼝业务在退税或视同内销时,其所有进项都可以抵扣,免税时不能抵扣)外贸企业进项税额的填列⽅法:⽤于出⼝退税的货物进项税在附表⼆的26、27、28栏显⽰。

根据国税函2008 1075号:“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发票,包括外贸企业购进供出⼝的货物“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只能作为出⼝退税凭证或应列⼊成本、资产等项⽬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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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哪些企业出口可操作”假自营真代理”? 假自营真代理,指出口企业(生产、贸易公司等)委托代理公司出口货物,并把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代理公司,由代理公司申请出口退税的一种经营行为。

在表现形式上有如下几种:
1.代理公司以自营名义出口,但该笔业务即与委托方签订采购合同,又签订了代理协议
2.代理公司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等。

一句话,就是说代理公司只是代理出口公司操作这一切但不承认责任及风险。

注意与委托出口业务的区别:
委托出口,指出口企业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其他原因不想自营出口的,委托代理公司出口,同时代理公司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给委托方并由委托方申请出口退税。

假自营真代理和委托代理,这两种业务模式下代理方都不承担出口风险,但区别是委托代理出口模式下,由委托方自行申请出口退税。

假自营真代理术是明令禁止操作的。

依据财税2012 39号和国税公告2013 12号,对于假自营真代理行为,税收上给予惩罚性征税政策,即采用假自营真代理出口的货物,非但不能享受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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