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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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佛山市安全生产问责制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反映(电话:83992332)。

二OO四年二月十二日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全社会重视支持”的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各种有效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信用机制建设。

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广东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广东省的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依法管理”,强调事前预防和综合治理,坚持责任到位和依法管理。

第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专门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是主体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本单位涉及的安全生产活动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主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力,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人是主体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负有直接责任。

第八条主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除了主体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外,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配合主体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管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管是指对广东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执法的行为。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的主要目的是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十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通过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的建设和配备,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监管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各类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管和管理。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有权对主体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督促主体单位整改。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事故隐患进行公告,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广东省级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级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级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级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广东省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适用于广东省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及其他相关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宗旨是,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监管,促进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和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方案应当包括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信息,包括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安全生产培训记录、事故案例等,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责任保险,保障职工的工伤、职业病等风险。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测与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建设和使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全面排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治。

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发[2011]10号

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发[2011]10号

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发〔2011〕10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1.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行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制定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落实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新模式。

2.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力争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各项相对指标处于全省领先水平,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实现安全发展。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3.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

全市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做到党政主要领导对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副职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全体党政领导干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佛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佛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佛山市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佛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佛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制;(四)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五)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责任制;(六)安全生产投入保障责任制。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四)安全生产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培训;(五)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确保员工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应包括:(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佛山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佛山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佛山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佛山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主要是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和财产的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针对佛山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措施进行详细阐述,以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进行。

一、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建筑工程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众多的工种、材料和装备,同时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和隐患。

因此,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对于确保工人的生命安全和防止事故的发生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才能有效地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二、佛山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佛山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佛山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责任和要求,规范了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三、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组织与责任(一)建筑施工单位的责任建筑施工单位是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各项职责和权限。

(二)监理单位的监督责任监理单位作为施工过程中的监督者,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不符合规定的安全行为。

监理单位还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三)建设单位的协调责任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前应组织编制建设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控制措施。

建设单位还要配合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四、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一)施工现场布置施工现场必须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工艺等因素进行合理布置,保证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

施工现场的周边区域要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入。

(二)劳动防护设施的配备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设施,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

同时,还要提供相应的安全培训,确保员工正确使用和佩戴防护设备。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与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佛安监[2016]25号【发布部门】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1.28【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与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安监[2016]25号)各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与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28日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与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与考核的管理工作,提升安全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与考核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广东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条例,旨在规范企业和个人的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以下是一份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范本,供大家参考。

一、总则1.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3. 安全生产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5.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生产条件和标准7.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

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备、设施、工艺等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其安全可靠。

9.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和支持。

1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12.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法律责任13.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依法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境内,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与生产安全有关的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和人员。

第三条生产安全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强化协作,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生产安全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向员工公开。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危险源、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与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六条企业应当落实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体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流程。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实施岗前、在岗、离岗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企业应当加强场所、设备、原材料和产品的安全监控和管理,实施健康、安全、环保的生产过程控制,保证生产能够稳定运转。

第九条企业应当开展生产安全风险评估,对可能造成危害的因素进行管控,确保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事故能够迅速处置,并将安全生产重点放在生产领域前沿和易发生事故的环节。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对建设工程环境和危险源进行评估,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明确施工队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工作要求,建立安全监控系统,保障施工作业安全。

第十一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车辆安全技术防护和检测措施,确保运输作业安全。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监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和运输企业及时开展安全检查,并要求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和运输企业限期改正,消除安全隐患。

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

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凡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聘任注册安全主任或聘任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注册安全主任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取消资格;由此导致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注册安全主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负责办理注册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注销其注册安全主任资格:(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分的;(三)经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裁定具有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注册安全主任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义务,视其情节轻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取消资格。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场所,仓库严禁住宿,是针对谁作出的不是针对谁做出的,有要求广东省的是所有企业都得遵守,其实不只是广东,行业安全规范中很多都是严禁在生产场所和仓库内住人、做饭的,存在安全隐患,保安、看仓库等是上班,但不能在里面睡觉希望能够帮到你了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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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全社会重视支持”的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各种有效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信用机制建设。

第九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与保障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概算。

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预评价,符合要求的方可施工;竣工投产前,应将试生产中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进行验收、评价,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十二条各区应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划定适当的区域专门用于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

对烟花爆竹、打火机、采石场等行业要严格限制发展,并逐步淘汰。

第十三条进入工业园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其安全设施及条件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工伤保险,使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有机结合。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参加商业保险,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将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评估结果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应当依法取得安全使用证,方可投入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相关从业人员。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活动,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班组安全员,班组安全员定期组织班组人员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分析,及时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落实以下五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出资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依法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保证企业达到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二)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力量配备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注册安全主任;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注册安全主任,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注册安全主任,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从事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注册安全主任任职资格。

生产经营单位配备的注册安全主任数量和任职资格,必须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

(三)安全培训制度1、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公司(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由生产经营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2、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参加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才能从事特种作业。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关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注册安全主任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第三章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指导;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所辖镇(街道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审定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安全生产监察员。

安全生产监察员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名,经培训考核合格,领取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监察员证件,由当地政府任命为安全生产监察员。

安全生产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对发现事故隐患、违章作业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整改;发现安全生产紧急险情时,应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察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定期培训。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评估结果,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建设。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络系统。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佛山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区、镇直至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网络系统。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一)一次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伤一至九人的,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审批结案;(二)一次死亡三至五人或者重伤十至二十九人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结案;(三)一次死亡六至九人或者重伤三十至四十九人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结案;(四)一次死亡十人以上或者重伤五十人以上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与社会支持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在制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方面的政策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三条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第三十五条大力发展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作用。

建立注册安全主任事务所,为中小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资质、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培训机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以及注册安全主任资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应实施备案和公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专家人才库,为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五章安全生产的奖励与惩罚第三十八条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完成本年度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区域范围和本部门工作范围内出现需要进行行政问责的情况,要接受行政问责,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中介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促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是指在所管辖的区域范围和本部门工作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行政问责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接受行政问责,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行政问责:(一)由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出现问题的;(二)在本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三)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数量超过本年度安全生产指标的;(四)其他需要进行行政问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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