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检查的通知-川教函[2010]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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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川教[2007]94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07]94号)各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各市州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明确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主办高校的职责,促进成人高等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发展现状,我厅制定了《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二00七年四月九日附件: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站、点)的管理,确保成人高等教育整体办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现行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1、设置站、点资格: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院校;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常年接受行业委托开展培训的行业培训机构和万人以上大型企业单位的培训机构。

2、主办学校不得与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签订建立站、点协议;不得与个人或以任何方式变相与个人签订建立站、点协议。

不得在普通中小学设置站、点。

3、设置站、点前,必须由主办学校的成教管理职能部门充分考察论证,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协议。

不得委托或授权校内其他部门或校外任何机构及个人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协议。

4、站、点只能建在生源比较集中、交通比较方便,师资条件易于保证的市(州)以上城市(省属高等师范院校为开展师范类函授教育,可将函授站设置在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县(市)级城市原则上只能开展自学考试助学、电大工作站的相关教学活动。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外活动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外活动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外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3.22•【字号】川教[2007]69号•【施行日期】2007.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外活动的通知(川教[2007]69号)各市、州教育局:2006年省教育厅下发《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八条规定》后,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校观念转变方面收到成效。

为了进一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组织学生健康愉快度过课余时间,为学生全面发展创造条件,现就组织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外活动通知如下:一、因地制宜,组织开展课外活动对城镇下午17:00之前、农村下午16:30之前放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校要根据实际组织开展课外活动,开放学校图书室、运动设施等。

课外活动要结合学生身心特点和兴趣爱好,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如各种体育、艺术、科技、兴趣小组、校外参观学习等活动。

学生根据自己兴趣爱好选择参加。

课外活动时间城镇学校不超过下午17:30,农村学校不超过下午17:00。

二、加强管理,确保学生活动安全课外活动要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加强组织管理,确定专人负责。

课外活动的设施、设备、场地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更换或停止使用,以确保学生活动安全。

开展课外活动不得向学生收费,严禁利用课外活动补课和上新课。

三、开齐课程,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标准组织教学。

要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增删课程和增减课时;要改革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使学生在课堂上学习掌握好课程标准规定的基本知识,不得任意提高和降低教学难度;要配齐专业课教师,提高教师素质。

四、争取支持,努力创造条件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解决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所需资金、场地和设备设施等问题。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以及非学历教育机构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以及非学历教育机构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以及非学历教育机构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川教函[2010]300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以及非学历教育机构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川教函〔2010〕300号)各市(州)教育局:根据公安部、教育部联合召开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紧急视频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以及非学历教育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校园安全稳定。

经研究,决定对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以及非学历教育机构安全保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清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学校师生安全是整个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以及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强化校园安全责任意识。

要切实贯彻落实《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01]230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川教电[2010]30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具体管理意见和办法,对民办学校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层层签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安全管理责任分解到具体岗位、落实到具体人员,进一步完善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每一所学校均要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层层落实责任。

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把维护校园安全责任落实到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中,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营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努力创建平安校园。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内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川教[2010]3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内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川教[2010]3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内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内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川教〔2010〕3号)各市、州教育局:为加强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现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内务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指导督促辖区内中职学校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内务管理规定(试行)四川省教育厅二○一○年一月七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内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是中等职业学校内务管理和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及在校学生。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内务管理和建设,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础,是培养学生文明行为习惯的重要保证,其基本任务是:教育学生增强组织纪律观念,遵守内务管理规定,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营造文明和谐校园环境。

第三条学校领导、教师、管理干部对本规定施行负有重要责任,要充分发挥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作用,明确各职能部门、管理岗位的工作职责,建立齐抓共管、各司其职、规范有序、督查有力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新生入学第四条新生入校时,应按规定报到注册,遵守学校内务管理规定。

学校要对新生进行包括理发、洗澡、换衣在内的卫生整理、体检复查和病史登记,有条件的应进行预防接种,建立健康档案。

对查出有疾病的学生应及时治疗,不适宜学校集体生活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应按规定办理休学、退学手续。

第五条要对新生进行健康和卫生知识教育,培养爱清洁、讲卫生习惯。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7.28•【字号】川教函〔2015〕463号•【施行日期】2015.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5〕463号各市(州)教育局:近年来,我省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得到快速发展,丰富了教育资源,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

但也暴露出一些培训机构招生虚假宣传,误导学生和家长,教学不规范,甚至出现非法办学,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

为认真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在全省开展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清理整顿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对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以及成人开展教育培训的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及尚未取得办学资格的此类培训机构。

二、主要任务摸清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依法查处违规问题,促进民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健康发展。

三、清理整顿内容(一)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程序报批,未取得办学资格的无证培训机构;(二)培训学校伪造、变更、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三)违规校外(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办学点,从事行政许可业务范围以外的各类教育及培训活动;(四)招生章程(包括招生简章和广告)未报主管部门备案;违规发布招生信息,虚假宣传;收费项目和标准未公示。

(五)课程体系设置不合理,教学任务、培训内容不落实。

(六)聘用不具备相应资格(或受相关政策限制)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或从事安全保卫工作;(七)校舍、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及校园周边存在安全隐患,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不健全、不落实。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川教[2010]159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教〔2010〕159号)各市、州教育局:现将《四川省普通高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普通高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四川省教育厅二○一○年八月十一日附件:四川省普通高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教基〔2003〕6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试行)>的通知》(川教〔2010〕28号)精神,推进我省普通高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实施,特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综合实践活动的目标与内容普通高中综合实践活动是普通高中新课程的八大学习领域之一,它由研究性学习活动、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三个部分构成,各部分内容既有共同的教育目标要求,又各有侧重。

(一)研究性学习活动研究性学习活动是学生从自然、社会和生活中选择和确定专题进行研究,并在研究过程中主动地获取知识、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学习活动。

研究性学习活动的主要目标是引导学生关注社会、经济、科技和生活中的问题;通过自主探究、亲身实践的过程,提高收集与处理信息的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和科学素养。

研究性学习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以认识和解决某一问题为主要目的的调查研究、实验研究、文献研究等课题研究类活动;以解决一个比较复杂的操作问题为主要目的的社会性活动的设计和科技类项目的设计等设计类活动。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快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的通知-川教[2010]11号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快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的通知-川教[2010]11号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快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快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的通知(川教〔2010〕1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教育局、财政局:自2001年以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我省新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125个,加上原有37个活动场所,目前全省共有162个活动场所。

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绝大部分活动场所按期完成了建设任务,广泛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爱国主义教育、科学技术普及教育、文艺体育培训、劳动技术教育等校外教育活动,全省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目前全省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没有按项目建设要求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有的已竣工的场所还没有正常开展活动;全省还有11个县无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4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07〕29号)精神,现就加快我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的重要意义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是与学校相互联系、相互补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实践课堂,是服务、凝聚、教育广大青少学生的活动平台,是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推进素质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阵地。

切实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是关系到造福亿万青少年、教育培养下一代的重要任务。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进一步加强教育类社会团体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进一步加强教育类社会团体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进一步加强教育类社会团体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5.09•【字号】川教函〔2016〕 241 号•【施行日期】201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进一步加强教育类社会团体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6〕241号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省级教育类社会团体: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级教育类社会团体监督和管理,我厅研究制定《四川省教育厅进一步加强教育类社会团体监督管理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级教育类社团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规范内部管理;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挂靠单位,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加强业务指导,构建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体系。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完善制度措施,加强对所属教育类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教育厅2016年5月9日四川省教育厅进一步加强教育类社会团体监督管理的意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综合改革的深入推进,全省教育系统各类学会、研究会、协会、校友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教育社团”)快速发展,为促进教育改革稳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社团管理,保障教育社团健康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推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教育社团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教育社团监管服务体系1.依法履行对教育社团的监督管理职责。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对各类社会团体实行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教育社团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对教育社团的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全省性的教育社团,由省教育厅负责监督管理;地方性教育社团,由登记机关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教育社团,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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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检查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检查的通知
(川教函〔2010〕440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迎接教育部对我省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检查,经研究,决定于2010年7月15日-8月5日期间对我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建设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进行抽查。

本次检查的内容、范围、方式以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工作检查的通知》(教基一司函〔2010〕13号)的相关内容为准。

检查组由市、州教育局分管德育工作的科(处长)和部分活动中心负责人组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分组
第1组:
组长:黄永平泸州市教育局德育科长
成员:何小东渠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主任
薛恩凤泸州市纳溪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
艾尚开三台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主任
检查场所:自贡市大安区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贡井区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宜宾市兴文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江安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
第2组:
组长:赵文富绵阳市教育局政教科科长
成员:万永高夹江县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
张金梅盐亭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主任
龚崇康安岳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主任
检查场所:遂宁市船山区校外活动中心、射洪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达州市开江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万源市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
第3组:
组长:李华舟资阳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
成员:杜白虎乡城县教育局副局长
贺敏乐至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主任
马成秀阿坝州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主任
检查场所:凉山州雷波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盐源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攀枝花市西区青少年校外活动虫、米易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
第4组:
组长:张晓林德阳市教育局学生科科长
成员:陶汉琪荥经县青少年校外中心主任
袁正萱罗江县青少年活动校外中心主任
何爱民武胜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主任
检查场所:内江市中区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隆昌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丹巴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
第5组:
组长:李昌勇甘孜州教育局思政科科长
成员:杨斌四川省教育厅技装处副科长
杨小冬九龙县教育局教育股股长
杜伯奎南江县青少年校外中心主任
检查场所:广元市利州区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剑阁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绵阳游仙区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江油市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
第6组:
组长:梅青成都市教育局宣传处副处长
成员:包世华四川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副调研员
何宝章南江县教育局副局长
甘为牛南溪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主任
肖熙蒲江县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
检查场所:资阳市雁江区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简阳市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雅安天全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宝兴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
二、市、州教育局通知相关人员主动与各组组长联系,并参加检查组的工作。

各组的具体检查时间请接受检查的活动场所所在市、州教育局与各组长商量决定,并通知接受检查的活动场所。

三、各地要重视支持检查工作,做好迎检准备,为检查组提供交通工具。

检查期间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超标准接待,不送礼。

检查组人员要廉洁自律,轻车简从,检查期间的差旅费用回原单位报销。

四、检查结束后,每组务于8月8日前向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提交本组的检查报告,并于8月中旬召开检查总结会。

附件:检查组联系电话
四川省教育厅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检查组联系电话
黄永平
泸州市教育局德育科长
137****1278
万永高
夹江县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
189****7168
薛恩凤
泸州市纳溪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
************
张晓林
德阳市教育局学生科科长
136****6131
杜白虎
乡城县教育局副局长
甘为牛
南溪县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
137****7658
赵文富
绵阳市教育局政教科科长
138****0888
何小东
渠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主任139****3513
张金梅
盐亭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主任137****7862
艾尚开
三台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主任132****0313
李昌勇
甘孜州教育局思政科科长
132****6607
杨小冬
九龙县教育局教育股股长
139****8108
何爱民
武胜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主任136****7703
李华舟
资阳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139****9788
贺敏
乐至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主任
马成秀
阿坝州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主任135****0099
梅青
成都市教育局宣传处
139****0560
陶汉琪
荥经县青少年校外中心主任
136****3118
杜伯奎
南江县青少年校外中心主任
135****1248
肖熙
蒲江县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
138****8548
袁正萱
罗江县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
137****8458
龚崇康
安岳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主任139****0876
何宝章
南江县教育局副局长
131****3052
包世华
四川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133****3936
杨斌
四川省教育厅技装处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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