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694号建议的答复

合集下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27号(社会管理类214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27号(社会管理类214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27号(社会管理类214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1.21•【文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27号(社会管理类214号)提案答复的函梁志祥等4位委员:你们提出的《关于更完善和推进国家康复服务,为老弱残疾等家庭照顾者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和培训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广电总局,现答复如下:一、已开展的工作(一)推动将残疾人作为重点人群纳入健康中国建设大局。

“十三五”时期,《“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等对维护残疾人健康、加强基层医疗康复服务能力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中国残联先后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及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6〕15号)、《关于做好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7〕956号)等,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改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落实医疗保障政策措施提出明确要求,对推进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出部署。

(二)着力完善残疾人社会救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

在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方面,“十三五”时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对保障低收入家庭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建立类别化、差别化救助政策等作出明确规定。

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提出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缓解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经济和生活困难。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046号(社会管理类322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046号(社会管理类322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046号(社会管理类322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1.21•【文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046号(社会管理类322号)提案答复的函朱永新等5位委员:你们提出的《关于保障盲人和视力障碍者阅读权益的提案》收悉,经商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广电总局,现答复如下: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盲人和视力障碍者阅读权益保障工作。

近年来,中国残联会同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中国盲文出版社等专业机构等作用,推动我国盲文读物出版和阅读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推动国家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落地生效2013年我国签署《马拉喀什条约》以来,中国残联配合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工作,推进条约的批准落实。

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委托中国残联所属的中国盲文出版社、中国视障文化资讯服务中心就《马拉喀什条约》在我国的落地实施问题开展研究,通过调研国际社会履约现状,总结我国著作权保护与盲人文化服务交叉领域内存在的问题与短板,探究我国履约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壁垒,对保障履约的相应政策和实施细则提出建议。

中国残联密切关注和积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改进程,围绕《马拉喀什条约》的原则和要求,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

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著作权法》修正案,自2021年6月1日开始施行。

其中修正案第二十四条,对于“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使用作品情况,把原有的“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情况修改为“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扩大了作品合理使用的范围,实现了与《马拉喀什条约》有关条款的衔接适应,进一步为条约的批准奠定了基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96号建议的答复-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96号建议的答复-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96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96号建议的答复高莉代表: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平等就业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公共就业规划,加强监察执法和维护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益残疾人就业是公共就业规划中的一部分。

中国残联是国务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残疾人就业工作在国务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下开展。

《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2019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残联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也明确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劳动就业与人力资源发展政策体系,依法维护残疾人职工劳动保障权益。

”代表提出的关于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公共就业规划的建议已经得到实现。

关于代表提出的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维护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益等建议,国家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扶持保护残疾人就业的具体举措,对用人单位的责任、保障措施和就业服务予以细化明确,维护残疾人享有公平平等的就业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589号建议的答复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589号建议的答复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58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589号建议的答复高莉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构建完备的残疾预防体系,助力“健康中国”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建立健全残疾预防工作机制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预防工作。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

该计划针对遗传、疾病、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和残疾康复服务等方面,制定了16项工作任务、15项量化指标,是“十三五”时期我国残疾预防工作的行动指南和基本遵循。

2017年,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了由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个部门组成的残疾预防工作协调小组,建立日常联络沟通、议事协调、信息通报工作机制。

同时,组建了由残疾预防各领域专家组成的全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残疾预防相关工作提供咨询、建议,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多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共同参与的残疾预防工作机制。

“十三五”期间,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后印发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等30余项与残疾预防工作密切相关的法规政策。

相关部委进一步完善了残疾预防工作顶层设计,为残疾预防工作持续推进提供了有力政策保障。

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全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方案》,明确了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

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导各地为辖区内婴幼儿提供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筛查,促进患儿早诊早治。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804号建议的答复-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804号建议的答复-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804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804号建议的答复朱国萍代表:您提出的关于督导各级政府落地、落实上位法关于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残疾人康复机构给予同等财政扶持规定的建议收悉,经商民政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支持政策2014年,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财社〔2014〕13号),明确符合承接主体条件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

2017年,《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正式施行,明确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的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中国残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在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和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的过程中,通过调研指导、开展培训、专题会议等形式积极推动各级残联开展相关工作,符合条件的民办机构已通过定点服务、政府购买等形式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二、关于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为推动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工作,2018年,中国残联、民政部等4部门共同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提出加强和规范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的具体规定。

2020年,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20〕40号),在山东、广东、青海、宁夏等4个省(区)开展为期一年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试点工作,明确定点机构资质要求,确保残疾儿童获得安全、有效、高质量的康复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50号(社会管理类17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50号(社会管理类17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50号(社会管理类17号)提案答复的函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50号(社会管理类17号)提案答复的函杨伟军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我国心智障碍者支持性就业的提案》收悉,经商教育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建立心智障碍者职业技能培训机制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借鉴国外和港台地区政府庇护性就业经验,通过政策扶持与市场推动相结合,逐渐形成了主要针对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模式。

2015年,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规定辅助性就业以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为扶持对象,辅助性就业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具备包括精神残疾人服药管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服务人员;与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签订相关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与残疾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

该意见印发以来,各地辅助性就业取得较大发展,政策不断完善,机构建设日益规范,东部地区已初步形成规模,西部部分地区试点先行,辅助性就业这一新兴就业形式得到确立。

据中国残联统计,全国已建成辅助性就业机构2000多个,安置城乡残疾人14万余人。

通过辅助性就业,广大心智障碍残疾人得到了较好的职业康复和培训,并取得了一定的劳动收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470号建议的答复-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470号建议的答复-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470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470号建议的答复庹庆明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进一步支持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2018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8〕5号),明确提出每个省(区、市)集中力量办好一所面向全省招生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同时要求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不断扩大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的机会,现有残疾人职业院校根据需求不断完善残疾人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有针对性的开设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积极探索面向智力残疾学生、多重残疾学生的专业或方向,扩大残疾人就读专业的选择机会,为残疾人提供适合的职业教育,同步促进残疾人的康复与职业技能提升。

2021年7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确提出着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使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残疾青少年都能接受适宜的中等职业教育;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提升项目”,支持普通职业院校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支持特殊教育学习与普通职业院校联合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支持中高等职业学校(含特教学校中职部)加强实训基地建设,为残疾学生实习实训提供保障和便利。

“十四五”期间,中国残联将会同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和相关文件要求,继续扩大接收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的规模,加强残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基础能力建设,增加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的专业选择,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推动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712号(社会管理类68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712号(社会管理类68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712号(社会管理类68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1.21•【文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712号(社会管理类68号)提案答复的函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加强老年残疾低收入人群保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现答复如下:正如提案中所说,老年残疾低收入人群具有老龄、残疾、低收入三重特征叠加,抗风险能力更低,返贫风险更高,是困难群体中的特殊困难群体。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残疾低收入人群需要作为兜底保障的重点关注对象,予以格外的关心关爱。

一、关于老年残疾低收入人群的识别和监测2021年4月,中国残联、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21〕14号),提出落实“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要求,及时将包括农村残疾老年人在内的易返贫致贫残疾人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和帮扶机制,加强数据比对,精准监测和帮扶。

目前,中国残联与国家乡村振兴局在已建立数据核实比对共享机制的基础上,将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纳入重点监测范围,按季度进行数据比对分析,并以此指导地方做好纳入两类监测范围的残疾人户的帮扶工作。

2020年6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建档立卡失能贫困老年人照护工作的通知》(国卫老龄函〔2020〕224号),要求逐一核实核准存在失能风险贫困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和健康信息,相关信息材料及时转送民政、扶贫、医保等部门,以落实社会救助、医疗救助保障政策;对失能贫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医疗保障、长期照护等情况以及因病致贫返贫风险进行动态监测,依托信息化手段施行挂牌督战,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每一位失能贫困老年人都能得到基本照护服务,不因失能致贫返贫。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694
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公布日期】2021.12.31
•【文号】
•【施行日期】2021.12.31
•【效力等级】团体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
正文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694号建议的答复
李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十四五”时期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的建议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格外关心残疾人群体,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

“十三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取得重大成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目标如期实现,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达到80%,辅助器具适配率达到80%,4330万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显著改善。

一、关于强化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顶层设计
从1988年9月国务院批准同意中国残疾人事业第一个五年工作纲要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残疾人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不断明确各部门在残疾人工作中的职责,对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作出规定、提出要求。

2017年,国务院印发《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教育、
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整合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以下称康复机构)、设施和人员等资源,合理布局,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残疾人康复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提出“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残疾人康复需求相适应的多元化康复服务体系”的目标,和“加强国家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技术资源中心作用。

省(区、市)、市(地、州、盟)普遍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完善服务功能。

县(市、区)普遍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的措施。

通过实施《“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投资支持省、市、县级残疾人康复设施新建或改扩建。

经过不懈努力,截至2020年底,全国已有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10440家。

2021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提出“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完善全面康复业务布局”。

《“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进一步提出,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建设,积极健全市(地、州、盟)残疾人康复机构,完善标准、规范,组织开展评估,推动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贯彻全面康复理念,完善服务功能,提升规范建设和服务水平。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据《“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和《“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指导各地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二、关于残疾人康复服务标准
为深化残疾人社区康复发展,2019年、2020年,中国残联与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先后制定印发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规范》,对社区康复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责和任务、服务内容、服
务流程、评估等予以明确。

同时,中国残联组织专家制定发布了《视力残疾康复服务规范》、《0-6岁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脑性瘫痪儿童康复服务》、《智力残疾康复服务》、《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规范第1部分:总则》等团体标准,积极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相关标准、规范,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发挥好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作用,配合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规范》要求,继续组织力量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促进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

三、关于残疾人康复服务监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康复机构的监督管理。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及时汇总、发布康复机构信息,为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提供便利,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残疾人联合会接受政府委托对康复机构及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2018年,中国残联、民政部等4部门联合出台《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提出了加强和规范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的具体规定。

自2019年起,中国残联组织开展了部分省(区、市)听力语言康复机构规范建设评估工作;2020年将规范化建设评估扩展至残疾人康复中心、辅助器具中心,以评促建,提高各类机构为残疾人规范提供康复服务的水平。

2020年,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20﹞40号),在山东、广东、青海、宁夏等4个省(区)开展为期一年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试点工作,通过试点进一步厘清定点服务机构的资质要求、认定流程、服务内容和监管措施。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会同相关部门切实贯彻有关法规、政策要求,持续加强残
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康复服务监管,同时总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试点经验,尽早推动出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四、关于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职称评审
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分属多个职业门类,适用不同的职业评价标准。

目前,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已纳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可按卫生健康部门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要求进行职称评定。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康复专业技术人员也可参与教育部门负责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探索在新兴职业领域增设职称系列”的要求。

中国残联将密切关注职称改革进展,积极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涉及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职业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评价,努力畅通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评价通道。

五、关于支持康复中心与社会各方力量合作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

多年来,各级残联组织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一直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和康复机构建设。

2021年4月,中国残联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残联发〔2021〕19号),提出“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设施运行,确保服务设施持续运行和良性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公建公营、混合经营”。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规、政策要求,支持、指导各地康复中心与社会各方力量开展合作,不断提升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六、关于残疾人康复信息化建设
近年来,中国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工作快速进步,在促进残疾人精准服务、加强科学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残疾人康复领域,中国残联先后建立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对持证残疾人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服务状况的动态掌握。

2021年,中国残联印发《关于推进“互联网+”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的通知》,积极推进“互联网+”技术在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领域的应用。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继续发挥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作用,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持续开发完善相关功能。

同时,继续推动“互联网+”在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应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残疾康复服务模式,不断增进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