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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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最终定稿)

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最终定稿)

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最终定稿)第一篇: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中共西安市雁塔区委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党(工)委、党组,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群众团体:《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试行)》试行一年来,对于加强政府主导城中村改造,规范改造行为,推动我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在工作实践中,也出现了少数村民借城中村改造突击抢建、加盖房屋等问题,不但增加了城中村改造成本和安全隐患,也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减少村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维护村民的合法利益,根据我区实际,对《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改造拆迁安置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城中村改造是我区破解发展难题、改善城中村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事关雁塔长远发展的重要工作。

各街道、各部门要组织街道、村组干部认真学习本《办法》,熟悉和掌握我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的思路、原则、利益导向等基本内容,并在具体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要加大宣传力度,将本《办法》在各村内显著位置张贴,广泛宣传,引导村民遵守本办法规定,自觉杜绝抢建、突击加盖房屋等非规范性建房行为。

要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理顺工作机制,努力突破改造难点,由点及面,成片推进,加快城中村改造进程。

中共西安市雁塔区委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2010年7月26日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为保障我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雁塔区范围内所有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和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范围内的城中村),必须严格遵照此办法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5•【字号】市政发[2010]74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0〕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改造工作步伐,确保被拆迁群众按时回迁。

根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和《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回迁安置工作问题(一)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原则,各区城改办为安置房建设和回迁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各项工作。

(二)各区城改办应制定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方案。

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方案应依照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并符合经批准的该项目拆迁实施方案以及与被拆迁人签订的协议,上报市城改办备案。

二、关于安置房建设问题(三)根据我市城中村改造实际情况,在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城改办质安站)成立前,质监机构未介入但已开工建设的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工程,在符合改造方案、规划、消防等要求,并进行了强制性检测质量合格后,由市城改办指导,各区城改办及项目改造主体等相关单位对安置房建设工程可先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待相关手续齐备后,在市城改办质安站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对于市建委质安站已介入监督的改造项目建设工程,由市建委质安站完成后续监督工作,待手续齐备后,在市建委质安站办理备案手续。

市城改办质安站成立后,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城改办质安站办理相关手续。

(四)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后,由市城改办以项目为单位给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函委托进行房屋测量并出具测量成果。

李建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与征收或者征用房屋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建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与征收或者征用房屋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建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与征收或者征用房屋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9【案件字号】(2021)陕行终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小莉涂道勇杨成会【审理法官】马小莉涂道勇杨成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建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李建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建辉【当事人-公司】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徐晓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陈峰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晓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陈峰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晓倩陈峰【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建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合法性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在一审庭审中,长安区政府认可2018年11月28日作出涉案59号《房屋征收决定》,涉案项目于2019年11月26日实施,59号《房屋征收决定》在2019年11月26日公布。

二审中,李建辉认可59号《房屋征收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在村里张贴并知道该征收决定。

经一审法院释明,李建辉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撤销59号《房屋征收决定》。

其余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李建辉主体资格及起诉期限问题。

经审查,李建辉系西安市长安区XX街XX村村民,其房屋在59号《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范围内,对此,双方均不持异议,因此李建辉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2019年11月26日,长安区XX号《房屋征收决定》,该决定未告知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城中村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城中村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徐家寨城中村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广天苑小区关键词:地铁南站核心居住区、大学城、西安地铁、西安地铁2号线南站。

目录一、概述二、项目概况三、开发项目现状调查四、市场分析和建设规模确定五、项目定位和规划设计方案选择六、资源共给条件分析七、环境影响评价八、项目开发组织机构各管理费用研究九、开发建设计划编制十、项目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十一、结论及建议一、概述西安市第四次城市规划,以科学规划为先导,优化城市布局,按照“一城多心”和“九宫格局”的城市布局,大力推进“新老分治”。

完善公路、铁路、民航相协调的对外交通运输体系,健全以公交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

加快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和铁路枢纽扩能等项目建设,地铁二号线建成通车,全面贯通三环路。

加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力度,重点保护和利用四大遗址、重要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建设唐大明宫、汉长安城国家历史遗址公园,通过古迹保护、景点标识、标志性建筑复原等方式,展现世界历史文化名城的独特魅力。

西安市第四次城市规划中二环内区域为核心发展成商贸旅游服务区;东部依托现状发展成国防军工产业区;东南部结合曲江新城和杜陵保护区发展成旅游生态度假区;南部为文教科研区;西南部拓展成高新技术产业区;西部发展成居住和无污染产业的综合新区;西北部为汉长安城遗址保护区;北部形成装备制造业区;东北部结合浐灞河道整治建设成居住、旅游生态区。

本项目所在区域作为“九宫格局”最南边韦曲镇板块将迎来更大的发展契机。

本项目东面正是即将建设的西安地铁2号线南站,本项目所在村徐家寨正是紧抓这千载难逢的机遇开始了徐家寨城中村整体改造。

二、项目概况广天苑小区本项目地处西安市长安区长安街以西,大学路以南, 潏河以北,西京路(西京大学)以东。

本项目东面是即将建设的西安市地铁2号线南站,南面有潏河沿河绿化生态带,西部和南部均是大学城区域,同时距离西面正在建设的30万平方米太阳新城水岸新城仅300百余米。

2024年西安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2024年西安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2024年西安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就您的房屋拆迁安置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补偿协议:
一、房屋拆迁政策执行
1.1 房屋拆迁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西安市政府规定执行的。

拆迁补偿标准参照西安市相关政策执行。

二、安置方式
2.1 我方将根据您的意愿和拆迁政策,提供相应的安置房或者经济补偿。

三、拆迁补偿标准
3.1 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费、搬迁费等相关费用,根据拆迁政策进行执行。

四、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4.1 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由双方共同办理,确保房屋产权合法有序转移。

五、其他事项
5.1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双方已明确了解并接受了拆迁政策及相关补偿标准,有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相关部门申诉。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
6.1 双方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和解除。

七、合同生效
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为双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详细内容。

感谢您的阅读与配合。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7•【字号】市政办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七日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住区城市功能和社会管理服务所建设的设施。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国际港务区、沣渭新区、纺织城地区综合发展区、大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规划、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民政、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西安市碑林区拆迁改造征收计划

西安市碑林区拆迁改造征收计划

西安市碑林区拆迁改造征收计划【原创版】目录1.西安市碑林区拆迁改造征收计划背景2.拆迁改造涉及的区域和项目3.拆迁改造的具体措施和补偿标准4.拆迁改造的意义和影响5.预计拆迁改造的时间表正文近年来,西安市碑林区为了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品质,决定对区域内的部分城中村和旧城区进行拆迁改造。

这不仅是西安市碑林区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举措。

拆迁改造涉及的区域和项目包括:刘家庄、仁厚庄、黄埔庄、祭台村、白庙村等 9 个城中村,以及西安市碑林区小雁塔历史文化片区综合改造项目长安路街道片区。

这些区域的拆迁改造将分为多个阶段,按照规划逐步推进。

在拆迁改造过程中,政府将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如征收动迁服务采购项目,以确保被拆迁居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政府还将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为被拆迁居民提供合理的住房安置和货币补偿,确保他们在拆迁后能够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拆迁改造的意义和影响深远。

首先,拆迁改造将极大地改善被拆迁区域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质。

其次,拆迁改造将为区域内的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

最后,拆迁改造还将促进区域内的经济发展,为城市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预计拆迁改造的时间表如下:首先启动刘家庄、仁厚庄等 9 个城中村的拆迁改造工作,然后在适当的时机启动西安市碑林区小雁塔历史文化片区综合改造项目长安路街道片区的拆迁改造工作。

整个拆迁改造过程将按照规划逐步推进,预计在未来几年内完成。

总之,西安市碑林区拆迁改造征收计划是一项旨在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居民生活条件的重要举措。

在拆迁改造过程中,政府将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确保被拆迁居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市政发[2010]6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市政发[2010]6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市政发〔2010〕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在《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7〕157号)的基础上,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问题城中村(包括已撤村建社区,但还未完成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是城中村改造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村民(农转居民)的根本利益,市、区农业或农工部门应切实组织实施好改制工作;市工商部门应本着从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解决城中村问题,使城中村改造顺利实施的原则,研究制定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公司注册办法和程序,确保改制后公司注册顺利进行;加强改制公司管理工作,确保改制公司依法有序管理和经营,促进公司发展。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注册公司可遵循以下原则进行:(一)改造村的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经村民会议(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应当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报所在区农业或农工部门依法审批(个别区部分改造村由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可由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后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根据我市城中村改造实际,各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注册为有限公司。

对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人数的,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可以选举股东代表代表全体村民进行注册,其他村民通过股东代表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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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为保障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以下简称航天基地)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法规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航天基地范围内的所有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二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一条本方案中的拆迁人是指航天基地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拆迁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二条被拆迁人的补偿与安置以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为依据,按照以下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此方案中的优惠及奖励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补偿安置方案:
1、被拆迁人二层以下(含二层)的房屋根据合法安置面积(合法安置面积是指按照有关土地法规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上的建筑面积)按照“拆一安一、互找差价”的标准执行,即: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二层以下)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新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不含配套费和楼面地价)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

2、三层以上(含三层)房屋按评估价给予补偿,不予安置房屋。

3、纳入股份制改造的被拆迁人,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65平方米建筑面积根据自愿原则补差安置。

补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价结算。

4、对持有合法宅基地手续而未建房屋的被拆迁人,经航天基地、韦曲街道办事处、本村村委会三方核实后,按宅基地批复的应划拨面积给予安置。

5、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价结算。

6、居民(农转非)住户、祖遗户选择房屋安置的,以现有二层以下(含二层)房屋面积置换安置面积,不享受人均不低于65平方米的安置条件。

7、居民(农转非)住户、祖遗户的被拆迁人,不予分配商业用房。

第三条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被拆迁人,按“拆一安一、不找差价”的标准执行,方案为: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二层以下)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进行置换,互不找差价。

第四条被拆迁人人均安置面积不足65平方米但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搬迁的,可以无偿补足人均65平方米。

第五条为解决被拆迁人的长远生计,分配给纳入股份制改造的被拆迁人人均5平方米商业面积(从安置面积中扣除),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结算,统一由改造村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条被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在拆迁前应经在拆迁预备会上确定的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第七条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自行过渡。

过渡期限为30个月。

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原则上应对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按下列规定一次性付给过渡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的过渡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第九条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的,从逾期之月起,由拆迁人按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二倍支付过渡补助费;逾期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每月按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三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第十条拆迁人应按下列标准给付应当安置的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对住宅用房,按人给付搬家补助费200元(包括回迁费)。

第三章奖励第十一条持有合法宅基地手续而未建房屋的,在签订相关协议后,给予以下奖励:1、按安置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2、同时享受未装潢的1万元奖励。

3、不再享受其他优惠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未加盖三层房屋的被拆迁户,按第二层实际建筑面积每平米奖励100元。

原房屋为三层的被拆迁户,房屋第三层按评估价上浮30%进行补偿。

三层以上的建筑面积按评估价补偿。

第十三条配合拆迁安置工作的被拆迁人给予以下奖励:1、配合评估并在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相关协议的,奖励1万元/户,以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作为选择安置房的顺序。

2、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交出钥匙并交回相关手续的,奖励5000元/户。

3、按时回迁的,奖励5000元/户。

以上奖励在拆迁安置实施过程中予以兑现。

第四章建设
第十四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置房屋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由拆迁人面向社会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

第十五条安置工程竣工后,由拆迁人组织建筑工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拆迁人向被拆迁村庄的村委会移交相关手续一套。

安置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拆迁人、公证处等有关部门确定被拆迁人安置房屋分配方案,并现场公布。

以上工作完成后,该村的拆迁安置工作同时结束。

第五章其它
第十六条对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凡《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
法》、《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不予补偿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本村所有被拆迁人必须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保持原评估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完整性。

第十八条对拆除有纠纷的房屋或房屋所有人分属两个以上被拆迁人且在安置房屋方面有争议,在发布的拆迁期限内纠纷或争议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安置补偿方案,报拆迁安置管理部门批准。

拆迁人在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办理证据保全后,先行实施拆除,待争议或纠纷解决后再予安置。

第十九条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依照本方案经协商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申请拆迁安置管理部门裁决。

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合理的安置,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办理证据保全后,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条本方案中未涉及到的其他有关事项,按《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拆迁人、被拆迁人违反《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按《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罚则条款,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
本方案规定,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围攻、辱骂、殴打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及抢占房屋,影响正常拆迁安置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拆迁安置方案实施后,如遇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布新的相关规定的,则根据新规定予以修订。

但已经依照本方案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合法有效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按已签订协议履行。

第二十五条本方案由西安航天基地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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