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过高的认定
如何认定违约金过高及调整标准?

如何认定违约金过高及调整标准?案件事实2010年2月3日,原告某车辆制造厂与被告鞠某签订《合同书》一份,该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在某处的矿石加工厂及部分矿石出售给被告,共作价172万元;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付款122万元,剩余50万元在2010年7月26日前付清。
如鞠某不能及时付清款项,要按每日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
签订后,截止2010年7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381 000元一直未付。
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起诉,主张被告自2010年7月26日至起诉之日即2012年7月10日共违约715天,应承担违约金817 245元(381 000元×3‰×715天)。
被告鞠某辩称,对原告所述的事实及所欠款数额没有异议。
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亦没有异议,但主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违约金。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属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告按合同约定将转让设备向被告交接,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偿付欠款,实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鞠某主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减少,原告方未就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的损失实为合同相对方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
本案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千分之一,应当认定为过高。
故依法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予以调整,判令被告鞠某应承担的违约金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基础,上浮百分之三十计算。
律师分析本案涉及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标准与违约金约定过高时的调整方法两个问题。
一、判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应正确处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关系以合同自由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民商法的基石,现代合同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缔约自由的权利。
特别是在商事审判中,人民法院更应当谨慎介入当事人自治的领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大限度的维护交易的稳定性。
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
对于因合同自由而引发的恶意竞争、追逐暴利及其所导致的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滥用权利等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干预和调整,以实现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平衡。
合同总金额的20%违约金是怎样规定的

合同总金额的20%违约金是怎样规定的合同违约金20%的法律规定。
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可以对合同的违约金进行约定,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的上限,但根据相关的规定,法院对违约金中超过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不予以支持。
同时,发生违约之后,如果一方觉得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高或者过低,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低或者调高。
一、合同总金额的20%违约金是怎样规定的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20%。
具体的赔偿数额还需要结合合同条款规定。
也就是说需要看违约责任及违约造成的损失,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二、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处理规范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所计算出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或者调增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得主动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
当然在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失时,法官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释明,由当事人决定是否提出相应的主张。
2、当事人提出合同违约金或者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可由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如果达不成新的协议法院可以参照同类案件违约金的中等标准予以核定,无法确定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非违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参照,但是违约金本身一般是损害赔偿额的预定,非违约方在诉讼中无需证明损害事实,对于因违约所造正的实际损失应当由请求减少违约金的违约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证明的责任。
在判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在决定减少的具体幅度时,要将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额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同时还应当考虑债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比如寻找替代交易的难易程度、是否信赖该合同依约履行而签订了连环合同、当害人之间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是否使用了格式合同条款以及债务人是够属于故意违约等。
借款中的违约金如何计算

借款中的违约金如何计算在日常生活中,借款是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
然而,有时借款方可能无法按时还款,这就涉及到违约金的问题。
那么,借款中的违约金究竟是如何计算的呢?首先,我们要明确违约金的定义。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在借款合同中,违约金的主要作用是对违约方的惩罚以及对守约方的补偿。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况:一、约定固定金额这是最简单也是最直接的一种方式。
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借款方违约,需要支付固定金额的违约金。
例如,合同中可能规定,一旦违约,借款方需支付 5000 元的违约金。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计算简单明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能清楚知道违约的成本。
但缺点是,如果约定的金额过高或过低,可能会导致不公平。
如果金额过高,可能对借款方造成过重的负担;如果金额过低,可能无法有效约束借款方按时还款,也无法充分补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约定按借款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这种方式较为常见。
双方约定,当借款方违约时,违约金按照借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
比如,约定违约金为借款金额的 10%。
假设借款金额为 10 万元,违约时则需要支付 1 万元的违约金。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与借款金额挂钩,相对公平合理。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比例的设定要合理合法,过高的比例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三、约定按逾期天数计算有些借款合同会约定,违约金按照逾期的天数来计算。
比如,每天按照未还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违约金。
假设未还款金额为 5 万元,约定每天的违约金比例为 05%,那么逾期一天的违约金就是 250 元。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能够促使借款方尽快还款,因为逾期时间越长,违约金越高。
但在计算时需要注意,累计的违约金也不能过高,否则可能不被法律支持。
四、综合计算方式还有一些合同会采用综合的计算方式,将上述几种方法结合起来。
比如,先约定一个固定的基础违约金,然后再按照逾期天数或者未还款金额的一定比例追加违约金。
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违约⾦过⾼的规定如果是定⾦合同,约定定⾦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约定的违约⾦是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是可以要求增加,约定的违约⾦是过分⾼于造成的损失的,是可以请求适当减少的。
因此违约⾦只有在过分⾼于造成的损失时,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才会适当的减少。
下⾯店铺⼩编为你介绍合同法关于违约⾦过⾼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违约⾦过⾼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五条当事⼈可以约定⼀⽅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付⼀定数额的违约⾦,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法。
1、约定的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过分⾼于造成的损失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当事⼈就迟延履⾏约定违约⾦的,违约⽅⽀付违约⾦后,还应当履⾏债务。
第五百⼋⼗六条当事⼈可以约定⼀⽅向对⽅给付定⾦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合同⾃实际交付定⾦时成⽴。
3、定⾦的数额由当事⼈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超过部分不产⽣定⾦的效⼒。
实际交付的定⾦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数额。
4、我国《民法典》对合同违约⾦的数额没有具体作规定,实践中合同标的额的不同,具体违约事项的不同,影响着违约⾦的数额,具体应由当事⼈协商确定,要是当事⼈约定的违约⾦数额过⾼或过低,则可以请求适当的降低或增加。
⼆、、解除劳动合同违约⾦怎么计算1、劳动法并没有限制⽤⼈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在实践活动中,采⽤当事⼈意思⾃治的原则,即当事⼈可以⾃由约定违约⾦。
但是,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些地⽅性法规规定了违约⾦限制,如北京地区禁⽌⽤⼈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超过劳动者本⼈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的⼯资总额。
2、为进⼀步保障劳动者的劳动⾃由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般情况下,⽤⼈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
只有特殊情况才能约定违约⾦,如:⽤⼈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对其进⾏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了培训协议的或者那些⾼级管理⼈员、⾼级技术⼈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与⽤⼈单位约定了竞业限制协议的。
如何认定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如何认定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最高院2009年5月13日实施的合同法解释二解决了这一问题,但司法施行中也五花八门,尺度不一,当事人心中没有底,法官有时也无所适从,目前在违约金的调整归纳起来主要有10种。
1、参照民间借贷理论,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调整;2、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调整;3、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标准或以该标准的四倍为基础调整;4、不超过损失的一倍进行调整;5;不超过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两年的承包金或租金;6;按未履行合同金额的每日5%0的标准调整;7、按未履行部分金额的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调整;8、依据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前言:《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国法律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和惩罚机制,既保护守约者的利益,又遏制违约行为的蔓延,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鼓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商业活动和市场流转。
一、违约金的性质《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首先,违约金的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应当根据违约情况所造成的损失,约定相称的违约金数额。
其次,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或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或调减,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正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基于利益平衡,违约方就会衡量其违约可能造成的后果。
如果约定了明显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尤其是在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更能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且惩罚性越强,担保效力越强。
但是基于公平原则,守约方最高能获得的损失赔偿是损失的130%,这也体现了违约金具有有限度的惩罚性。
合同违约赔偿标准30%怎么理解
合同违约赔偿标准30%怎么理解一、合同违约赔偿标准30%怎么理解《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可以要求予以调整)。
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违约金最高约定不应超过损失的30%。
但需要说明的是,这30%的计算基数是“损失”,而不是“合同标的金额”,这一点在实务中许多人会理解混淆。
正是因为在合同签署时,根本无从了解损失会是多少,所以许多人就参照合同标的金额来约定30%违约金,并慢慢成了惯例。
对此,或许有些人会问:为什么30%基数不是已经确定的“合同标的金额”,而是不确定的“损失”呢?这个回答要从违约金的性质、目的来进行了解。
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对违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
怎么理解这个表述呢?百律一一说来:(1)我们知道,违约金是可约定,也是可以不约定的。
即使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如果一方违约并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也要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这个是法定赔偿责任,比较好理解。
(2)同时,在法定赔偿责任之外,合同法又有一个违约金赔偿责任。
而这个违约金是独立于法定赔偿损失的。
也就是说,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过错方既要承担法定赔偿责任,又要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
(3)而违约金不超过损失30%的规定,就是基于公平原则,针对“赔偿责任”+“违约金赔偿”发生叠加时,对“过高违约金”的一个限制。
或就是说,在有违约金条款的情况下,被违约方最高能获得的损失赔偿是损失的100%(法定赔偿责任)+30%(违约赔偿责任限额)。
通过上面的分析,进而可以得出以下几个技巧性经验,在实务中运用:(1)在签订合同时,如果你不打算违约,那建议你尽量加上违约金。
因为如果对方违约导致你遭受损失,你可以在损失赔偿之外另外获得30%的补偿;(2)在确定违约金金额时,不要盯着合同交易金额来算30%。
而要以你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30%来计算违约金,否则你有可能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合同责任中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计算
合同责任中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计算一、《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二、具体的计算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合同约定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合同约定违约金上限是多少1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
订立合同时,合同双方都会订立一个条款,那就是违约金条款,违约金就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给予对方的金钱。
▲合同约定违约金上限是多少?小编在下文作了详细介绍,请看下文。
▲法律没有直接规定违约金的上限,没有最高限额,但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是不妥的,违约金过低,弥补不了守约方的经济损失;违约金过高,既不严肃也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利益损失,主要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一百三十为原则,主要体现了违约金的惩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体现了违约金的公平性。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可见,没有上限的违约金,却有明显的调整空间,使违约金的落实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
▲合同违约金如何支付.(1)违约金的支付应体现合理性。
违约金应如何支付? ,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予以适当增、减,从而保证支付违约金额同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符合,以体现违约补救的合理性。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违约金20%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合同违约金20%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所计算出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合同违约金是在合同签订之后,一方对合同条款违约的情况下所应支付给被违约方的金钱赔偿。
合同违约金由双方自行约定,但它有一个上限,也就是不能超过该合同标的额的20%。
小编就为大家提供合同违约金20%的法律规定的内容。
▲一、合同违约金20%的法律规定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处理规范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所计算出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或者调增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得主动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
当然在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失时,法官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释明,由当事人决定是否提出相应的主张。
2、当事人提出合同违约金或者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可由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如果达不成新的协议法院可以参照同类案件违约金的中等标准予以核定,无法确定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非违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参照,但是违约金本身一般是损害赔偿额的预定,非违约方在诉讼中无需证明损害事实,对于因违约所造正的实际损失应当由请求减少违约金的违约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证明的责任。
在判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在决定减少的具体幅度时,要将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额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同时还应当考虑债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比如寻找替代交易的难易程度、是否信赖该合同依约履行而签订了连环合同、当害人之间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是否使用了格式合同条款以及债务人是够属于故意违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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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过高的认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二、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5.现阶段由于国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影响,民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比较突出。
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等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内容和精神,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6.在当前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
7.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
8.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
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相关案例1.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应由主张过分高于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合理调整予以适当减少——林毓东与漳浦金浦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侧重违约金的补偿性,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应由主张过分高于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合理调整予以适当减少。
对于金钱给付类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幅度,应以年利率的24%再上浮30%为标准适当减少为宜。
案号:(2015)漳民终字第1651号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期(总第769期)2.开发商逾期交房后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请求法院予以降低的,应当对过高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李春勤诉宏康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开发商逾期交房后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请求法院予以降低的,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在无证据证明逾期交房给买方造成具体损失的情况下,开发商主张按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作为认定损失依据的,应当予以支持。
案号:(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501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07月11日(第6版)3.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金过高的调整标准时,应首先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多项因素予以权衡——上海承渊贸易有限公司诉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在当事人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的情形下,违约方应对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金过高的调整标准时,应首先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予以综合权衡。
案号:(2012)二中速民终字第1496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1辑(总第83辑)4.因请求调整违约金而计算实际损失时,应将合同以外的其他损失排除在外——韶关市汇丰华南创展企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总公司、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在计算实际损失数额时,应当以因违约方未能履行双方争议的、含有违约金条款的合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计算,将合同以外的其他损失排除在外。
对于一方当事人因其他合同受到的损失,即使该合同与争议合同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也不能简单作为认定争议合同实际损失的依据。
对于前述司法解释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应当全面、正确地理解。
一方面,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予以判断,‚百分之三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固定标准;另一方面,前述规定解决的是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不是人民法院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标准。
因此,在审理案件中,既不能机械地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情形一概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也不能在依法‚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时,机械地将违约金数额减少至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一百三十。
案号:(2011)民再申字第84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9期(总第179期)5.恶意违约方不能证明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其减少违约金的请求法院可以不予支持——史文培与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互易合同纠纷上诉案本案要旨: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两个合同虽然涉及同一批货物,但因两个合同的订立目的及约定内容各不相同,故应分别依照合同约定确定货物价值,不能以一个合同关于货物价值的约定否定另一个合同的相关约定。
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因此,在当事人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
案号:(2007)民二终字第139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8年第7期(总第141期)· 专家观点1.买卖合同中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了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
该条规定的标准是以参考相关司法裁量重要因素为主,以一定的比例为辅构成。
主要标准是指该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即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所谓次要标准是指该条第2款,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具体而言,违约金是否过高问题是一个需要通过考量多种因素来解决的比较复杂的问题。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使用了‚适当‛这个授权性用语,其意在授权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来综合权衡。
该条款作为立法者有意规定的一个授权条款,其生命力就在于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以使具体案件可以公平解决。
其中,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文义表述,‚违约造成的损失‛无疑是法律规定最为明确且最为重要的衡量违约金高低的标准。
因此,在合同解除后适用违约金场合,自应以因违约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作为衡量违约金过高的基础标准。
同时,应当考虑到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在我国《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的前提下(即只要违约即应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在一个已经几近履行完毕的合同与尚未履行的合同中,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是明显不同的,因此履行程度自应成为衡量的因素之一。
同样,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也是应当考量的重要因素,违约方是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直接决定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的彼此消长。
此外,《合同法》第113条还规定了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因此在衡量违约解除合同造成损失时,如果解除权人全部或者部分履行了合同,则亦应考虑可得利益损失。
由此可见,参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处理过高违约金时,应进一步参照《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1款关于‚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的规定。
该规定基本囊括了《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认定方面的主要因素,应当能够妥当公平地解决违约金过高的问题。
(摘自《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适用解答》,最高人民法院编选组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7月出版)2.过高违约金调整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合同一方当事人提出了违约金调整的请求之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该立即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及其相应的证据材料进行相应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