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广义和狭义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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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合同的解释?

什么叫合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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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合同的解释?
关于合同的解释,有人认为,合同解释是对合同内容及含义的理解和探讨;
有人则主张:合同解释,不是指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人对合同条文或所用文句所作的解释,而是指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依其职权对合同条文所用文句的正确含义所作的解释。

由此可见,从不同角度对合同解释所下的定义也不同。

(1)关于合同解释的主体。

合同解释的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解释主体为任何人。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公证人、鉴证人员、证人、鉴定人、法官、仲裁员、学者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合同进行解释。

狭义合同解释的主体,仅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所作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解释的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狭义合同解释主体对合同进行的解释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拘束力,是制作调解书、判决书和仲裁裁决书的重要依据之一。

(2)关于合同解释的客体。

合同解释的客体既包括发生争议的合同中使用的语言文字,还包括没有争议的合同文字。

根据(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在解释合同时,不仅要考虑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还要考虑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才能公正地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有何不同

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有何不同

劳动合同与聘⽤合同有何不同在我国,劳动合同与聘⽤合同是两种牵涉到劳务的合同,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多的不同,对于⼤多数⾮专业⼈⼠来说,对其中的区别却是很难分清的。

那么劳动合同与聘⽤合同有何不同?店铺⼩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与聘⽤合同有什么不同聘⽤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愿、协商⼀致的基础上,订⽴的关于履⾏有关⼯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了解和认识聘⽤合同的特征,作为管理⼈员可以在实践中更好地运⽤聘⽤合同这⼀形式,推进我国事业单位⽤⼈制度的改⾰;作为事业单位和其受聘⼈员,可以更好地运⽤这⼀形式维护其⾃⾝的合法权益。

⼀、聘⽤合同具有⼀般合同的法律特征聘⽤合同作为⼀种合同形式,具有⼀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1.聘⽤合同是双⽅当事⼈意思表⽰⼀致的法律⾏为,⽽不是单⽅的法律⾏为。

聘⽤合同与⼀般合同成⽴的条件⼀样,只有事业单位和拟聘⽤⼈员双⽅意思表⽰⼀致,⾃愿达成协议时,聘⽤合同才成⽴。

2.聘⽤合同中双⽅当事⼈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点是双⽅⾃由表达意愿的前提,也是双⽅实现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础。

事业单位是⽤⼈的⼀⽅,但不等于单位的法律地位⾼于聘⽤⼈员的地位,可以任意将其意志强加于对⽅。

聘⽤合同⼜不同于⼀般合同,根据《民法典》(2021.1.1⽣效)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然⼈、法⼈、其他组织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份关系的协议,适⽤其他法律规定。

聘⽤合同是单位与受聘⼈员订⽴的有⾪属关系的协议,属于⾝份关系协议的范畴,因此,聘⽤合同与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重要区别。

⼆、聘⽤合同是⼴义劳动合同的特殊形式,劳动合同是⼀种确⽴⾝份关系的协议,西⽅国家称之为雇主与雇员之间确⽴雇佣关系的契约。

在我国对劳动合同有⼴义和狭义的理解。

⼴义的劳动合同是单位与劳动者确⽴劳动关系的协议。

这⾥所称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

简述合同的解释原则

简述合同的解释原则

简述合同的解释原则论文关键词:民法合同解释原则自由裁量权论文摘要:合同解释原则具有行为准则及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对司法实践中法官(仲裁员)解释合同时行使自由裁量权应进行有效规制和引导。

我国对合同的理解与大陆法系是基本一致的,强调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不强调外部表示。

合同需要解释,源于客观需要。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通过磋商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口头、书面、行为默示、或其中各项的组合形式。

但是无论合同采取何种表现形式,合同当事人都在以某种方式将其权利义务规定下来,从而规范着他们以后的行为,可以说当事人在为自己制定法律。

当事人自己应该已经预见到行为后果和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将之合理规定在权利、义务之中,用明确无误的语言表达于外部。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语言的不确定性和多义性,使得表达出来的文字不能完全表述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思或者出现多种理解而引起纠纷。

另外,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思量到的事项,这些事项又影响着当事人重要的权利和义务,这在客观上就要求对合同依据一定的原则,遵循一定的方法去解释或补充合同条款。

本文在考察了两大法系合同解释的理论和方法原则的基础上,认为公平、正义和对弱势的人性关怀是两大法系在合同解释原则理论的崇高理念和方法原则选择的重要标准,这也是我国合同解释的理论和方法原则追求的目标和取舍的依据。

一、合同解释的主体和对象在探讨合同解释的理论和原则之前,本人认为首先要明确合同解释的主体和对象,这有助于加深对合同解释理论和方法原则的研究和理解。

我国现行法律未对合同的解释主体给予明确的规定,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

1、广义的合同解释主体说此观点认为合同解释是所有的合同关系人基于不同的目的对合同所做的解释。

其中包括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第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合同争议调解人、公证机关、鉴定机关、批准机关、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等。

2、准狭义的合同解释主体说此观点认为合同解释是指当事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了解决合同纠纷对合同约定不明确或矛盾的内容所做的阐述和说明。

合同的概述

合同的概述

合同的概述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广义上的合同与狭义上的合同)2、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体现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合同的分类: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同与实践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为自己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者利益的合同;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4、合同的解释:是指运用各种解释规则和方法,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探究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解释的主体:(广义上讲,任何人均有权;狭义上讲,解释主体仅指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真正具有法律意义的合同解释,即有权解释)⏹合同解释的规则(是指指导解释合同的客观准则):文义解释规则;体系解释规则;参照交易习惯解释规则;诚实信用原则;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释规则;针对不同合同条款效力强弱的解释规则;不同合同文本的解释规则合同的订立(订立合同是当事人反复协商,彼此交换意思表示,最终达成合意的过程)(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1、要约⏹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

发出要约的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者承诺人。

⏹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具备缔约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向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特定的受要约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的内容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4)要约应是已送达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法条15条)⏹概念: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当事人意愿不同;受约的对象不同;内容不同;法律约束力不同。

(区分要约邀请与要约可考虑以下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区分;根据当事人在提议中的措辞所表达的意思来区分;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根据意思表示是否针对特定人。

应区分合同与非合同协议、伪协议上

应区分合同与非合同协议、伪协议上

应区分合同与非合同协议、伪协议(上)关键词: 合同;协议;非合同协议;伪协议内容提要: 合同是按缔约人意志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

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发生不符合缔约人意志的法律效力的协议,均非合同。

无需相对方接受的表示,或有法律效力,如设定无对价债权,即时设定用益物权,即时设定抵押权;或不应有法律效力,如允诺设定担保物权;此类表示如为相对方“接受”,形成伪协议。

严格区分合同与非合同协议、伪协议,是正确理解合同的前提。

通说主张合同成立可不生效,保证关系、抵押关系是合同关系,债务转让“合同”须债权人同意生效,均无法理根据。

一、合同的概念(一)协议的概念合同是协议,理解合同,必须先理解协议。

所谓协议,又称合意,指各行为人的表示一致,可分两类:1.契合关系:表示人只有双方,互为表示对象,表示的内容契合,即须相对方以特定行为配合方能实现,双方均接受相对方的表示,允诺以特定行为配合相对方实现其目的。

2.平行关系:表示人为多方(含双方),组成特定团体,表示内容相同,形成决议、章程。

无需相对方接受的表示,相对方如表示“接受”,形成的不是协议,而是伪协议。

伪协议不是合同,协议也未必是合同。

合同、非合同协议、伪协议有什么区别,学界不见讨论,实际上未真正区分,导致一些误解,如:主张合同成立可不生效;保证关系、抵押关系是合同关系;债务转让“合同”经债权人同意生效等等。

严格区分合同与非合同协议、伪协议,是正确理解合同的前提。

合同类型甚多,为表述方便,有必要先区分狭义合同与广义合同,对立性合同与平行性合同,诺成合同与非诺成合同。

(二)狭义合同与广义合同合同通常发生债权(含身份性债权,变更债权可视为发生债权的特殊形式),但也可以发生其他效力:1.终止双方合同债权,如终止合同之合同,单方之债务免除不在其列。

2.发生其他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前者为物权合同,如拟制交付合同发生物权;后者为准物权合同,如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发生知识产权。

合同法全面解读PPT

合同法全面解读PPT

种类
合同的效力
三、无效合同
2、无效合同的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其他合同中的无效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

第三、可撤销合同是只有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主张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 在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使对方 在 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 同
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
欺诈: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 作出错误意识表示。
(3)格式条款具有以下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 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效合同不具有履行效力 无效合同自始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合同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 在 履行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行;已经 履行的,合同所涉及的财产依下列规则处理:
可撤销合同
(2)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权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 权的,撤销权消灭。 如:某甲 在 一商场购买钻戒一枚,商标表明是“天然钻石”,买回后被人 告知是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甲欲诉 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合同的效力
(3)附条件生效的,所附条件成立时,合同 生效

第五章国际商务谈判的法律规范

第五章国际商务谈判的法律规范

2001-11-15
By YuanQiGang SEU
口设备贷款合同、开发基金合同、长短期贷款合同等。
其他,有保证合同、保险合同、委托合同、租赁合同、职工劳
动合同、刊登广告合同、仲裁合同、运输合同、经营管理合同等。
2001-11-15
By YuanQiGang SEU
三、国际商务合同签订的原则
(一)注重法律依据 (二)追求条件平衡 (三)条文明确严谨
国际商务谈判
2001-11-15
By YuanQiGang SEU
一、国际商务合同及其法律效力
合同又称为契约,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合同泛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发
生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的合同专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关系的协议”《‘民法通则’第85条》。从《民法 通则》关于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合同具有以下法律 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001-11-15
By YuanQiGang SEU
(三)协作履行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本着团结 协作、互惠互利的精神,共同实现合同义务,履行各 自应尽的职责。
(四)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自罗马法以来各国法律共认的原 则,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规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因此它当然地适用于国际商务合同的履行。
2.确认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
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
成立。
3.批准成立。凡是当事人一方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必须经由国家批准的合同,一定要经过国家有关 部门批准才能有效成立。
2001-11-15
By YuanQiGang SEU
(三)订立的形式要件

关于劳务合同的纠纷常见的有哪些

关于劳务合同的纠纷常见的有哪些

劳务合同的纠纷【释义】劳务合同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

有学者认为,根据给付的标的,合同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第二类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佣合同;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

第二类合同可以称为广义的劳务合同。

广义的劳务合同即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

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广义的劳务合同大部分都已成为有名合同,受《合同法》的调整,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

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由民法来调整。

在这里,作为民事案由的一种,规定的是狭义的劳务合同,即雇佣合同。

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

劳务合同纠纷即为以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为合同标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纠纷。

【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19条,《侵权责任法》第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在劳务合同中,雇主处于支配地位,雇员则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

虽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形式上平等,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主体身份是不平等的。

由于劳务合同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未明文规定,劳务合同纠纷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调整。

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1)主体资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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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二)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当然,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公平原则
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具体包括: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契约义务。

(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一)xx合同与狭义合同
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

广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狭义的合同。

(二)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二)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当然,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公平原则
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具体包括: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契约义务。

(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一)xx合同与狭义合同
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

广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狭义的合同。

(二)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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