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制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区别与联系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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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的保障问题

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的保障问题

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的保障问题灵山卫窝洛子村任伟近20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由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集体土地大量被征用,农民的土地权益经常受到侵害。

土地被征用后,为数众多的失地农民生活艰难,缺乏基本的最低生活保障,其中一部分沦为城市贫民,成为城市中新的边缘群体,他们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已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应引起社会各界切实关注。

一、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意义在现行的土地制度和政策安排下,农民失去了土地,就意味着社会保障能力的丧失。

如果没有稳定的工作,未来的生活前景必然令人担忧。

目前一个庞大的利益受损人群——失地农民群体已经形成,而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一)“失地”等于“失业”。

在我国现阶段,土地是农民工作、生活的重要场所和生存基础,来自土地的收入是农民最基本、最可靠的收入。

土地也是国家赋予农民社会保障的载体,是农民家庭保障最基本的经济基础。

农民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稳定、可靠的谋生渠道。

在国内耕地资源普遍紧张的情况下,不太可能分配给失地农民新的土地,除了一部分农民到异地承包耕地,大部分农民已经无田可种,必须自谋生路。

目前,由于生活观念、劳动技能等多方面的原因,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最根本的就业岗位,在其他工作岗位上的竞争一般又处于弱势,往往难以找到工作。

政府和土地开发商本来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和培训机会。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政府经常工作不到位,只有少数失地农民获得了就业安置。

在激烈的就业市场竞争中,文化程度不高、未经过专门的就业培训、缺乏劳动技能的农民显然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特别是一些年老体弱的农民,他们打工没人要,经营无门路,办厂缺本钱,就业问题特别突出。

(二)目前农民失地现状。

据《部分失地农民生活现状简析》调查资料显示,被调查的115户失地农户共303个劳动力中,只有3.6%的劳动力被有关部门安置就业,其余的只能自谋职业。

自谋职业的劳动力中,有40.9%找不到工作,目前基本赋闲在家。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考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考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考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经济基础知识是中级经济师考试的重点考试科目之一,而在经济基础知识中,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也是重要的考点之一。

本文将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含义、类型、特点及现实意义四个方面来论述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

一、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含义社会主义所有制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全民或者集体作为主体的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实现社会财富再分配以及城乡居民收入的再分配的所有制形式。

该所有制形式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核心。

二、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类型从所有者来分,可将社会主义所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

(一)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是指由全体公民共同所有的所有制形式。

全民所有制的实质在于,国家代表全民实施统一领导和管理,对自然资源、生产资料和社会生产资料实行全方位的控制和监督,实现社会劳动成果的全社会再分配,确保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

全民所有制广泛应用于自然资源、大型企业、重要行业和基础设施等领域。

(二)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城市居民、企事业单位等集体组织共同所有的所有制形式。

其实质在于,集体主体实施企业的内部治理,自治、独立核算并实现内部再分配,享有企业所得和负担企业风险。

集体所有制广泛应用于农村和小型企业等领域。

三、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特点(一)全面的公有制社会主义所有制是全民和集体的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代表。

公有制的优越性在于,它有助于避免个别人的私利和过度剥削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

另外,公有制还进一步扩大了低收入者的收入来源,有利于财富的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

(二)充分发挥社会主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社会主义所有制体现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

由于社会主义企业的主导作用,整个国民经济能够在国家统一指导下协调发展。

同时,全国人民可以依靠他们的劳动创造更多的财富以及提高他们个人的生活和人类的福祉。

(三)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社会主义企业作为社会实体,在所有社会、国家和民族发展的方面都有一定的责任和任务。

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制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区别与联系的分析

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制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区别与联系的分析

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制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区别与联系的分析1、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含义1.1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制城市土地实行土地国有制度。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更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全民所有制的土地,称为国家所有土地,简称国有土地,其所有权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具体又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1.2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度。

共和国现行《宪法》第十条中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这是共和国的农村和城郊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宪法依据。

应该正是依据这一宪法规定,共和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和十一条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区别2.1所有人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全民所有制的土地,称为国家所有土地,简称国有土地,其所有权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具体又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该组织的全体农民占有属于该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对该集体所有的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权。

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及其形成

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及其形成
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及其形成
一.土地所有制
1.土地全民所有制及其形成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及其形成
二.土地使用制
1.城市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及其形成 2.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及其形成
土地所有制
我国现阶段的土地制度为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分 为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 农村土地国有制的建立过程:
1.1944年颁布《陕甘宁边地区地权条例草案》中第
八条对公有土地进行了说明。 2.1947年9月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 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 地制度,并且土地平均分配。 3.新中国成立后,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 有关规定。
5.1951年政务院发布《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 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 6. 《宪法》中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林、草原、荒 地、滩涂自然资源属于国家即
(1) 国家在城市土地上的收益大量流失。 (2) 无法保证经济合理地利用土地。由于土地无偿划拨, “多占少用”、“早占晚用”、“占而不用”、“优占劣用” 的现象十分严重,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 (3) 土地无偿使用,掩盖了土地级差收益。使企业间不平 等,不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各单位占地面积、地段优 劣的差异在考核企业的指标中反映不出。 (4) 不利于对外开放政策和吸引外资。因为所有外商投资 项目都涉及土地使用问题,如果土地使用权不能以法律的形 式,按国际惯例加以确认,就会影响投资者的信心。 (5) 土地行政划拨,不仅手续繁琐,而且也容易滋生各种 不正之风,导致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的产生。
(2) 无偿、无限期使用 (3) 禁止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即禁止城市土地的使用者以买卖、出租、抵押、赠与、交 换等方式将土地转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1953年政务院办公室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 “凡征用之土地,产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不需要时,应交还 给国家,不得转让。” 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1983年 11月国务院颁发了禁止土地买卖、租赁的通知。 《通知》规定:如果土地使用者不再需要使用该块土地,必须 将它无偿地交还给国家有关部门,由国家重新安排。

新教材湘教版高中地理必修第二册第二章城镇和乡村 知识点考点重点难点归纳总结

新教材湘教版高中地理必修第二册第二章城镇和乡村 知识点考点重点难点归纳总结

第二章城镇和乡村知识点总结第一节城乡空间结构 (1)第二节地域文化与城乡景观 (10)第三节城镇化进程及其影响 (15)第一节城乡空间结构一、城乡土地利用1.城镇和乡村(1)城镇土地利用①含义:指城镇中工业、交通、商业、文教、卫生、居住、绿化等建设用地的状况。

②作用:反映城镇布局形态和空间功能差异。

(2)乡村土地利用①作用:反映农业生产布局、农村居民点以及相关设施的分布状况。

②特点: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占有较大比重,居民点及工矿用地相对分散。

二、城乡空间结构1.城市功能区(1)形成:在城市土地开发利用的过程中,人口和产业在空间上集聚,形成不同性质的功能区。

(2)类型:居住区、工业区、商业区、市政与公共服务区、交通与仓储区、生态功能区以及其他功能区等。

(3)主要类型及作用——城市核心区域特征⎩⎪⎨⎪⎧高楼大厦林立,公司总部云集作为城市经济枢纽和观光购物区域商贸服务业发达土地利用集约,地价房租甚高人流汇集,交通繁忙2.城市空间结构(1)形成:不同性质功能区的布局与组合。

(2)表现⎩⎪⎨⎪⎧较小城市:同心圆状、扇状和条带状较大城市:多核心状、棋盘格状等(3)影响因素⎩⎪⎨⎪⎧自然地理条件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交通运输状况政策3.乡村聚落空间结构类型⎩⎪⎨⎪⎧密集型:街道式、团块式和棋盘格式等分散型半聚集型4.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意义(1)能够集约节约用地,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2)节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费用,提高这些设施的运行效率。

(3)促进城镇与周边地区和谐发展,减少城镇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4)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为居民营造温馨的生活氛围和丰富的文化空间。

三、城乡区位分析1.区位的含义:指某一事物的地理位置,又指该地理事物与其他地理事物之间的空间关系。

2.城镇(1)特点:非农产业和非农人口高度集聚的聚落。

(2)地位:是一定区域的社会、经济和文化中心。

(3)影响城镇形成和发展的区位因素①自然地理因素:主要包括地形、气候、水文等。

土地法学知识点

土地法学知识点

土地法学知识点土地法学是一门研究土地法律制度和法律关系的学科,它对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土地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关键的土地法学知识点。

一、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也归国家所有。

国家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分为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

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

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等。

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划拨土地一般用于公共利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等。

三、土地征收与征用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和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使用集体土地,并给予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

土地征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用完后要将土地归还。

在土地征收和征用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包括给予合理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

四、土地登记土地登记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登记在专门的簿册上,以确认土地权利的法律制度。

乡土中国中的一些名词解释

乡土中国中的一些名词解释

乡土中国中的一些名词解释中国是一个拥有辽阔乡村地域的国家,这些乡村地域孕育了丰富多样的乡土文化。

乡土中国的名词诸如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流转、农民合作社等,不仅仅是农村经济组织的名词,更是贯穿着农民与土地、农业发展之间复杂关系的体现。

本文将从多个层面对乡土中国中的一些名词进行解释。

一、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形式。

它意味着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而不是由个体所有。

这种所有制制度的建立符合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农村发展道路的特点。

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核心是土地的公有性质。

它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农民可以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存在,使得乡村地区的土地资源能够得到高效利用,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土地经营环境。

二、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在农民之间交易、流转的行为。

在县域乡土中国中,土地流转具有重要的意义。

土地流转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提高农民的土地经营效益。

通过流转,不仅可以实现规模化生产,还可以引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生产力水平。

同时,土地流转还有助于优化农村土地布局,实现农田整治和农业结构调整。

然而,土地流转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风险。

比如,流转市场的不完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使得一些农民在流转过程中难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因此,需要政府加强监管和引导,确保土地流转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不产生不利影响。

三、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织起来,通过统一经营管理和共同利益分配的一种农村经济组织形式。

在乡土中国中,农民合作社在发展农业现代化、增加农民收入、提升乡村社会文明程度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农民合作社可以实现农业社会化服务,通过规模化经营和专业化管理,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同时,农民合作社还可以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技术培训和就业机会,提升农民的综合素质和生活品质。

然而,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城市土地性质分类

城市土地性质分类

土地性质如何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行使。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出让一般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类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商业用地是指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所规定该宗地块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

住宅用地就是土地用途为住宅建设,出让的使用年限为70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即为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即为划拨土地使用权。

建筑密度计算公式为:建筑密度=建筑基地总面积/建筑用地总面积住宅面积净密度也称住宅容积率,是指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顷或以住宅建筑总面积(万平方米)与住宅用地(万平方米)的比值表示。

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平方。

绿化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五证两书: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房屋上市销售必须持有“五证两书”。

“五证”是指:《预(销)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两书’是指:《房屋质量说明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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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制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区别与联系的分析
1、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含义
1.1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制
城市土地实行土地国有制度。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更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全民所有制的土地,称为国家所有土地,简称国有土地,其所有权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具体又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1.2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农村土地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度。

共和国现行《宪法》第十条中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这是共和国的农村和城郊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宪法依据。

应该正是依据这一宪法规定,共和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和十一条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区别
2.1所有人
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全民所有制的土地,称为国家所有土地,简称国有土地,其所有权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具体又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该组织的全体农民占有属于该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对该集体所有的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权。

2.2享有权利
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制:国家对国有土地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享有与土地联系在一起的一切财产。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农村集体对集体土地只享有部分的处分权,国家对集体土地掌握最终的处分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享有与集体土地联系在一起的财产(例如地下矿产)。

2.3土地使用权出让
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制: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客体只能是国有土地,即全民所有的土地。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未经国家征用、并转为国有土地之前不能成为这里所讲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客体。

在房地产开发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由国家依法征用、变土地的集体性质为国有性质,然后才能进行使用权的出让。

2.4建设用地性质
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制:国有土地按建设性质,可分为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类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农民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经营房屋,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用途和建设农民住房,以及按规定面积修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经营房屋。

3、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联系
土地所有制是指在一定社会生产方式下,由国家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归属的制度。

土地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基础。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土地所有制新型合作经济是一种与公共土地生产关系相适应的生产力组织形式及运作形态,新型合作经济作为一种具体的运作模式,将与土地的公共所有制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经济基础。

主要是与实行公共土地所有制相关的一些运作机制,而各种机制显然都有可以利用的现实基础和条件。

我国现行《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国家政策需要的情况下也会由国家统一征收转为全民所有制土地。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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