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十条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管理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是对原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修订。
原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第一款)“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款)本条规定对原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有以下几处修订:一是将原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中的两款规定合并为一款,分三个层次作了规定。
二是将第八条中“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和“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分别修改为“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和“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这使得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和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落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上,以同“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规定相一致。
三是将原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暗含的村民小组明确规定出来,进一步确立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
四是删去了原土地管理法关于“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中的“村农业生产合作社”一词。
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转让和抵押的法律依据

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转让和抵押的法律依据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根据我国传统土地管理制度,集体建设用地,只能允许本集体组织或者成员取得使用权,此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均应先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再由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但是,这样的土地制度限制了集体土地所有者行使权力,不利于集体组织搞活经济,存在许多弊病。
随着改革开发的不断深入,集体土地的放开,早已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
虽然《土地管理法》禁止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用于非农业建设。
但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发流转的现象大量存在,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
因为,没有政策、法律规范,使得农村土地隐形市场越发混乱无序。
鉴于此,近年来,经国务院批准,安徽、湖北、广东、湖北、河北等省,别出台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地方性法规,在各自的区域内突破了集体土地不能上市流转的法律限制,使得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现本人对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的地方法规的主要规定归纳如下:一、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所有土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三、集体土地流转应当具备的条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一)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二)土地权属没有争议;(三)土地权利的行使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四)共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和抵押的程序: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村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实施日期】201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第五节土地经营权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国土资源管理知识考试题

国土资源管理知识考试题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全国、省、市、县、乡五个层次。
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4.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强制性。
5.征收土地的审批权分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个层次。
6.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所拥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7.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具务承包条件的单位生个人通过承包合同方式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方式用农业的土地获得的占有、使用的收益的权利。
8.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人根据法律、文件、合同的规定,在法律充许的范围内,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圭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部分处分的权利.9.2005年8月,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开展城镇规划、土地市场、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等四项清理整顿的决定。
10.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规划,土地市场,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决定》指出;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到乡、镇、村、组和农户征地,严禁村、组、个人非法卖土地。
11.2010年10月29日,蕲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中指出;漕河城区、开发区等规划区范围类的人建房(包括改建、建)一律停止审批,规划和国土部门停止受理个人建房的规划许可和用地审请。
凡己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土地使用权证(或手续)的党员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在建的和和己批未建的私宅,一建停止建设。
12.村民委员会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职责有哪些?答:协助做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配合做好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做好农民宅基地审请的审核及公布工作;协助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及时掌握本行政村范围内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开发情况,发现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国圭资源部门。
土地性质及分类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交通枢纽用地:整合了原标准“对外交通用地” 中与城市生活较为密切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 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以及原标准中的“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场站用地:指与城市交通相关的交通服务 设施用地,但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该用地应划入“行政办公用地”。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S41) 社会停车场用地(S42):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
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
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 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详细工业用地政策及发展现状请见PPT21页
物流仓储用地
在原标准“仓储用地”的基础上增加
物资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用地内容。 “物流仓储用地”(W)按其对居住 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分为: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
土地使用类型分为国有土地出让和国有土地划拨两种: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 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即为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交纳补偿、 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 用者使用的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史上最全不良资产的实操术语,不懂你就out了

史上最全不良资产的实操术语,不懂你就out了1. 剥离卷是指银行提供交接的涉及项目的所有档案材料,包括借款合同、担保抵押合同、借条借据、贷前调查、催收材料、法律文书、贷后调查、剥离报告等等。
2. 阅卷是指对剥离卷的阅读、分析,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
3. 网搜顾名思义就是针对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的网上搜索,以获取有价值的信息。
4. 现场泛指债务人的经营场所以及涉及的房产、土地、设备等资产的所在地。
5. 本案诉是指针对项目前手债权人已经进行的诉讼和执行情况展开尽调。
6. 涉诉即除了本案诉以外,项目中所涉及的所有债务人以及关联企业的其他诉讼和执行情况。
7. 干系人在项目管理中指积极参与项目实施或完成的其利益可能受积极或消极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干系人可分内外部干系人,就不良资产的业务而言,干系人可能涉及到银行信贷员、律师、法院,以及债务人的高管、债务人的法人、律师等知情人员。
8. 土地分类按照土地的性质分为出让地、划拨地和集体土地。
按照使用性质即用途可分为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农业用地和其他用地等。
9. 出让地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0.划拨地是指国家对某些主要涉及国防、公益等用地单位给予土地的一种方式,它与出让地主要区别在于是否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
划拨地转为出让地,必须经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
11.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中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12.商业用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异同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区别1.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集体土地概念及范围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土地采取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形式,该种所有制的土地被称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简称集体土地。
农民集体的范围有下列3种:①村农民集体;②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③乡(镇)农民集体。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组织经营、管理。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一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即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法律说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在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方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个人如何取得农村集体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取得
个人如何取得农村集体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取得个人如何取得农村集体用地使用权只要是集体土地,集体外的人员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只有做变通。
比如:租赁,可以签署租赁协议,但是租赁协议不能支撑开发建设,最多也是小打小闹。
还有一个风险比较大的方式,成立集体企业,以村或村内的个人为法人代表,对土地进行开发,但是仅仅能够经营,不能恭售,你个人的利益通过借贷等方式维护,风险比较大,因为权利主要在村民手上。
还有就是比较复杂的土地转性了,要和村委会,当地的国土局等打交道,把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再进行开发,这个很花时间和金钱,但是是正规途径集体土地使用权如何转让是个人行为吗?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哪些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依该条例出让其使用权。
《某地区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还规定,盯反该条例的规定,擅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签订有关征用土地协议的,其征用土地协议无效;在非法取得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的,以非法转让土地论处。
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如何理解使用权类型包含出租出让及划拨。
对于集体土地而言,不存在使用权畅型一说法。
使用权类型一般是指国有土地。
什么是拥有土地使用权?什么情况下属于集体土地?我国对房地产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法人或自然人)通过各种方式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在经过房地产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才算真正拥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否则,取得的产权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什么是拥有土地使用权?在国土资源局办理礌土地转让手续,并取得了相应证书,才算是拥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我国的一项特殊的无形资产。
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类型是什么
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类型是什么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类型就是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而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政策,也和国有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很大的差别,宅基地不属于民众的私人财产,对宅基地也只有使用权。
▲一、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类型是什么?宅基地都是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这里的集体,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
中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二、宅基地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
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
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2、由于中国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
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继承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
3、由于农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人不愿意“农转非”,甚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
因此从具体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4、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总论名词解释汇总
土地管理学总论名词解释汇总土地市场:指土地这种特殊商品在流通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总和。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民事主体之间在转移的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寻租:指非生产性寻利活动,即通过权力等追逐既有生产利润的活动。
或政府运用行政权利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管制,妨碍了市场竞争的作用,从而创造了少数有特权者取得超额收入的机会。
土地分等定级:是在土地利用条件调查与土地利用分类的基础上以马克思的地租地价理论为主要依据所确定的各类土地等级。
土地利用动态监测:指运用遥感,土地调查等技术手段和计算机,监测仪等科学设备,以土地详查的数据和图件作为本底资料,对土地利用的动态变化进行全面系统的反应和分析的科学方法。
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用途,面积,使用条件,等级,价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土地权属,加强政府对于土地的有效管理,保护权利人对土地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地籍管理:国家为获得地籍信息,科学管理土地而采取的以土地调查,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措施。
土地统计:是利用数字,图表及文字资料,对土地数量,质量,分布,权属和利用状况及其动态变化,进行全面,系统的记载,整理和分析的一项管理措施。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的核心,是土地所有制的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使用和处分其土地的权利。
土地储备:是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收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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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在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方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4)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生产。
所有权的转变目前只有土地征收一条路,而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法是从政府获得出让,或者其他使用权人的转让。
详细法律可以参考《土地管理法》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村、集镇内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公共设施、道路、绿化以及乡村企业、事业等各项用地。
它主要包含以下三个部分: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是经规划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所有权行使者、使用者,依法将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以转让、出租、作价入股、合作、联营的方式移转给受让人,并通过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取得一定数量的土地收益的土地法律制度。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体,分流转方和受让方。
流转方,既有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集体土地所有者所有权的行使者,还有乡(镇)、村企业等经济组织和个人等依法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益的土地使用者。
受让方,即土地使用者,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也可以是其他集体经济及其成员,甚至可以是其他法人和个人。
当前各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实践状况不一致,主要是受到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状况的制约:(1)在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形式上一般仅限于农民出租住宅和市场出租摊位所涉的土地流转;(2)在农村经济中等发展地区,形式上除出租住宅、摊位外,已经涉及农村企业改制、改组和盘活厂房、场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3)在农村经济发达地区,以转让、出租为主的多种形式并存,更趋于灵活。
同时,流转涉及的地类较全,数量也较大。
可以说,建设用地流转在这些地区已得全面发展,在土地交易市场体系的地位日益重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规模经营土地资产的局面已经来临。
当前,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2)农村房屋产权人转让、出租房产时,连带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3)乡村企业的兼并、改制过程中涉及集体土地转让、出租;(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等形式新办企业;(5)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使用权合作的方式开发项目;(6)经征用、补办为国有土地并输转让、出租;(7)由于企业破产清算或债权债务因素,经司法裁定发生流转。
推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利于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化,有利于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
正确实施建设用地流转的重要意义,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维护了土地公有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体现,有利于农村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2)有利于防止浪费土地,调动土地的合理配置,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经济效益。
(3)一定程度上减轻国家、集体的经济负担,弥补农村建设资金的不足,为农村的土地开发和兴办公益事业提供经济上的保证。
三、建立村民股份制法人模式的土地产权制度。
当前,我国法律尚不能明确指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如《民法通则》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
这一规定没有明确指出所有权主体,导致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对土地的权属显示不清。
我国学者一直以来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各自的观点。
总的来看,无论何种观点均有其缺陷性。
近年来,在物权法、民法典的创制过程中,就体现二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属于该集体全体成员共同所有。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明确规定“属于全体居民共同所有”。
此观点完全引入“共同所有”的概念,又指出农村集体土地由其所涉集体的内部成员共同享有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共同受“不得划分份额,不得转让继承”的限制。
而内部成员直接享有权利则体现在使用土地方面和土地收益方面。
这一观点有其缺陷:①集体、全体成员因出生、婚姻、死亡迁徙等原因始终处于动态,是一个变量。
这使得集体组织在确定所有者具体权属和土地收益分配的操作上产生极困难。
②共同所有的观点,与我国农村现阶段“乡(镇)、村集体所有”所有制相冲突。
现阶段,农村集体土地事实上由村、村民小组、乡镇实际控制。
③共同所有的观点,容易引起土地私有化,会背离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原则。
(2)另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
《中国民法典(草案)》的物权法编第六章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
”此观点的产生,实际上学者们已经注意到前一观点的缺陷性,于是提出“集体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
”但这一提法仍没有解决问题的结症。
其缺陷性体现在:(1)对集体所有权主体不予明确“农村集体所有”是一个模糊概念。
看该款表述,所有权主体,既不是农民,也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2)集体土地受益者——农民,如何从所有权行使者获得的权益,由于缺乏法律依据造成权益实现困难。
(3)“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是不明确概念。
因此,法律应当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股份制法人,可表述为“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股份制法人所有”。
同时也可规定股份制法人可以是村经济合作社或是村土地资产经营公司,可以是乡镇资产经营公司或乡镇土地资产经营公司。
作为村集体内部成员或乡镇集体内部成员的每个村民以股份制形式,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的使用上收益上权益。
股份制法人则代表全体股份成员的利益。
两者产权关系,股份制法人与村民的财产权相互独立,各自承担自己的民事责任,村民对股份制法人则享有较公司股东更广泛的权利的成员权。
这种权利,不仅限于表决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它还应包括特有的股份法人资产流转使用权和股份制法人投资的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使用权利等等。
股份制法人的设立,同时引入类似公司法上的股东会、董事会模式的议事规则,使其具有现代理念决策机制,从而保证其对集体土地的权益行使更加规范。
采用股份制法人模式是基于如下几个因素:(1)股份制法人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经营者,并不需要改变我国农村土地的结构状况,也不是对现行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根本改变,它只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认。
股份制法人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是对我国农村土地现状的承认,并没有根本否定村、村民小组、乡镇是事实上土地所有者的状况。
(2)股份制法人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经营者,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性质,明确了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关系。
其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法人所有权与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性质相符合。
(3)股份制法人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从而排除“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模糊概念,排除“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非经济主体的概念,显得更为科学。
办事规程:分中心土地登记窗口受理申请、初审→建立电子档案→分中心经办人审查→分中心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长审批→注册登记、缮证→土地权利人凭《窗口受理通知书》到分中心土地登记窗口颁证所需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土地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土地转让合同等文件)3、变更地籍调查表、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4、土地挂牌转让成交确认书5、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限竣工换发证)6、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座落、土地用途、用地面积变更等有关材料7、企业改制及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限企业改制)8、企业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工商部门相关材料(被兼并企业工商注销、债权债务转移至兼并企业的证明材料)9、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限法院裁定土地过户)10、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审核表11、契税完税凭证或缓交、免交契税材料12、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3、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容积率情况的说明材料(限2007年4月23日以后竣工验收项目)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21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12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6、8条6、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土地登记办法》备注说明:1、土地使用权转让,已在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或挂牌转让成交确认书;2、房屋产权变更,已办理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3、建设项目竣工换发土地证,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已领房屋产权证;4、完成变更地籍调查、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5、原土地证书收回、未收回原证已在《成都日报》上登报注销;6、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规定的地价款、出让金已交清、缴清契税或已办理缓交、免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