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
土地法 名词解释

土地法名词解释土地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其内容涉及到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等方面,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土地法中,有许多名词需要解释,下面就对这些名词进行一一解释。
第一,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的所有权人对土地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制,国家所有的土地主要是指国家保留的土地和国有企业等单位占有的土地,而集体所有的土地则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土地。
第二,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使用权益,包括经营权、承包权、租赁权等。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益,可以通过继承、转让等方式流转。
第三,土地管理权。
土地管理权是指政府对土地的管理和监督权,包括土地征收、拍卖、出让、批准土地使用等。
在我国,土地管理权属于政府,但政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土地管理权,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第四,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依法将土地从原有土地使用者手中收回,并补偿原有土地使用者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土地征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公正、合理地补偿被征收的农民,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五,土地出让。
土地出让是指政府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特定的土地使用者,以换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规定土地使用要求和限制。
在我国,土地出让必须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实施,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综上所述,土地法名词解释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了解这些名词的含义和作用,才能更好地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同时,政府也要在土地管理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我国土地主要管理制度

我国土地主要管理制度土地是国家的重要生产要素和自然资源,对于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是我国国土状况、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的反映,它是国家国土管理工作的总体制度和政策。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管理制度、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制度等内容。
这些制度既是我国国土管理工作的基本法规和政策,又是我国土地发展的保障和促进的有力支持。
土地所有权管理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制度之一。
它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和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我国土地所有权管理制度是基于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之上,建立的统一的土地所有权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是国家所有的土地,国家保有所有土地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我国国土利用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主要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中国的国情,针对农村土地问题而制定的,保护农民利益的土地经营制度。
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和促进的重要手段。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制度是我国土地出让的主要方式。
土地出让的基本原则是政府主导、市场化出让和经营性使用。
以上三个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它们共同构成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总体框架和政策基础。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在土地保护、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我国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土地所有权管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体现,它建立了国有土地所有权制度,保障了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维护了土地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保护了土地资源的公共利益。
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是我国土地问题的基本解决制度,通过建立土地承包制度,农民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土地的良种良法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土地制度与土地产权

三、土地权属的确认 1.农村地区(含城市郊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
认 一般应将依据文件确认、惯用确认、协商确认、仲
裁确认几种方式结合起来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 权。
城市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所有,因此,城市各权属主 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无土地所有权(郊区集体土地除 外)。城市土地使用权主要按下列文件确认: ①单位用地红线图。②房地产使用证。③土地使用合 同书。④征(拨)地批准书和合同书。⑤有偿使用合 同书(协议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⑥城市住宅 用地确权文件。
第四节 土地权属调查
土地权属调查是指以宗地为单位,对宗地的权利、位 置等属性的调查和确认(土地登记前具有法律意义的初 步确认)。 一、调查内容 (1) 土地的权属状况,包括宗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取得 土地时间、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名称、土地使用期限等。 (2) 土地的位置,包括土地的座落、界址、四至关系等。 (3) 土地的行政区划界线,包括行政村界线(相应级界线)、 村民小组界线(相应级界线)、乡(镇)界线、区界线以及相 关的地理名称等。 (4) 土地的利用状况和土地级别。
第一节 土地制度与土地产权
一、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土地关系的总和,是关
于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使用、管理的原则、 方式、手段和界限等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化体系。反映因 利用土地而发生的人与人,人与地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土地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和 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1.土地所有制 土地所有制是指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拥有土地的 形式、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它表明了土地作为生产资料 的分配问题。是土地制度的核心,是土地关系的基础。
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一九五O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我国土地法律制度

在我国,各项公共或公益事业的发展所需 要的土地,主要来源于对国有土地的分配 调整,但由于国有土地不足或其他原因需 要使用集体土地时,就需要有一种使集体 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的特殊取得制度,并 使其合法化。《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用 的程序、补偿的办法等具体问题作出了明 确的规定。同时为了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 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的土地征用权不得滥 用,必须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改革 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 地使用权合法流转制度。
(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土地所有者(国家和农民集
体)将一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 使用,而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规 定,一次或分年度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 用费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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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
一、土地所有权制度
根据宪法我国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土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最基本的生 产资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 分。因此,我国土地所有制形式为社会主义公 有制,其法律表现形式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 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法律规定,我国城市市区的土地以及部分农村 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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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农民集体是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他们对自己所有的土地行使权力受法律保护。 任何侵犯公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为,都应受到 法律制裁。
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具有高度的稳定性。除国 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农村集 体所有的土地及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 整理土地而调整土地权属关系外,土地所有 权关系是不能改变的。任何买卖土地或变相 买卖土地所有权的行为都是非法的,都必须 依法禁止。
土地法全文

2013 最新土地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了解土地法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了解土地法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土地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重要基础资源,对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土地法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规定为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重点介绍土地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处分权的统一,是国家对土地的最高权利。
具体规定如下:1. 个人和组织可以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并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享有土地所有权。
2. 土地所有权可以是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
其中,国家所有的土地主要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和国家保留的土地,而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个人所有的土地主要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和经济适用房等。
3. 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通过协议转让、继承、赠与等方式转移,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有权机关的批准或者办理登记手续。
4. 土地所有者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剥夺他人的合法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是指个人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所有权分权的基础上,赋予了土地的实际使用者一定的权益和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几点:1. 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收购等方式取得。
作为土地使用权人,个人或组织需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或者使用费用。
2. 土地使用权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和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等不同类型。
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权具有不同的使用期限和使用目的。
3. 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使用有一定的约束和限制。
不能私自改变土地用途,也不能超过土地使用权的范围进行使用。
4.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转租,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有权机关的批准或者办理登记手续。
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一九五O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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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全民所有即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2.国家土地所有权。
所谓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三方面的明显特征:(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惟一和统一的主体。
(2)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
(3)国家土地所有权在内容上表现为国家对国有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有:(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3.集体土地所有权。
在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土地的权利。
它有以下特征:(1)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3)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和租赁。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二)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占有、使用、一定收益和一定意
义上的处分权能的一种权利。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
(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