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

合集下载

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范文大全

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范文大全

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范文大全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范文大全篇1牡丹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职务:被申请人:请求事项:1、请求解决原卞庙学校7.22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2、请求解决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2.69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实事和理由:1、关于原卞庙学校7.22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卞庙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学校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从历史沿革来看,原卞庙学校土地,解放前是姓庞的私家园子,解放后,该庞家园子收归公有。

高级社在庞家园子南半部分建立了学校,北半部分作为学校的操场,卞庙社区的秦庄、黄庄、王庄、卞庙、前贾、后贾六个自然村的学生都在此学习。

卞庙学校土地从年至年春天,先后为卞庙乡、十四营和学校共同使用。

年卞庙行政村将学校的操场(原庞家园子北半部分)以行政村的名义按照每户元的价格出售给18户群众建房使用,该资金用于公益事业。

年春天,撤销卞庙乡成立大队,大队部也由此迁往卞庙村街里,此后一直到年合校并点前,被学校单独使用。

另外,建校时,学校需建5座教室,但由于资金缺乏,当时的卞庙乡经多方协调,上级领导同意提供砖、瓦、木料,由六个村的群众义务出工建成该校。

以上事实证明,原卞庙学校土地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2、关于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2.69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卞庙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原卞庙老地毯厂是年卞庙行政村建设大队部时征用卞庙自然村三个生产队的土地,每个生产队一亩,占地共3亩。

这块土地最先由卞庙大队部和卫生室使用,之后由卞庙行政村地毯厂使用,后来地毯厂停产,闲臵至今。

大土地所有制名词解释

大土地所有制名词解释

大土地所有制名词解释
大土地所有制是指国家或集体对土地实行统一所有权,实行由国家或集体统一管理,实行租赁、承包等形式的土地使用方式。

以下是大土地所有制常用名词解释:
1. 土地所有权:国家或集体对土地享有的所有权。

2. 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拥有的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

3. 国有土地:指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土地出让、土地划拨、土地征收等。

4. 集体土地所有权: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等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土地所有权。

5. 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农民依法承包集体或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经营土地获得的收益全部归承包人所有。

6. 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者依法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但不包括对土地的所有权。

7. 土地出让:国家或地方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售或出租给社会各界使用。

8. 土地征收:国家或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对土地实行征收,征收后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9. 土地流转: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即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 1 -。

土地所有权属于谁

土地所有权属于谁

⼟地所有权属于谁⼟地是很重要的资源财产,在⼟地⽅⾯有⼟地所有权,我国的⼟地所有权主体只有两个,即国家和农民集体。

那么我们就要知道⼟地所有权属于谁呢?这是⼤家要进⾏了解清楚的问题。

这就需要我们通过下⾯的内容来进⾏理解,就能清楚这⽅⾯的规定,对于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地所有权属于谁1、我国的⼟地所有权主体只有两个,即国家和农民集体。

2、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条城市市区的⼟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留地、⾃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使⽤。

使⽤⼟地的单位和个⼈,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地的义务。

⼆、⼟地所有权的特征是什么⼟地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1)客体的特定性,即⼟地所有权的客体只是⼟地。

(2)主体的限定性。

根据我国现⾏法律的规定,⼟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所有权交易的禁⽌性。

在我国任何形式的⼟地所有权交易,都属于⾮法⾏为,均属⽆效。

(4)权能的分离性。

⼟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般并不直接⾏使⼟地所有权,⽽是将⼟地所有权的权能授权绘社会组织或⾃然个⾏使。

就国家⼟地所有权⽽⾔,实⾏⼟地使⽤权出让制度;就集体⼟地所有权⽽⾔,主要实⾏⼟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宅基地使⽤权制度等。

看完本⽂之后,⼤家就要知道我国对⼟地所有权的规定,⼀般来说⼟地的所有权归于国家,集体⼟地的所有权归于集体。

我们个⼈是不能拥有所有权的,只能拥有⼟地的使⽤权,这点需要⼤家做好详细的了解。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土地使用权归属类型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归属类型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归属类型有哪些
1.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在
法律允许范围内,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土地并取得土地使
用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属于集体所有,集体经
济组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使用土地并取
得土地使用权。

在农村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以土地经营权的方式
使用土地。

3.个人土地使用权:个人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属于个人所有,个人可
以依法使用土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农村地区,土地集体所有的情况下,个人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使用土地。

4.外资企业土地使用权:外资企业土地使用权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中
国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外资企业可以通过租赁、置换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5.军队土地使用权:军队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属于军队所有,军队可
以依法使用土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

军队土地使用权通常涉及军事需求,
如军事基地建设等。

除了以上几种土地使用权归属类型,还有其他特殊类型的土地使用权。

例如,特定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享有土地使用权;特定行业领域(如矿业、森林资源等)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

此外,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规定,还可能存在其他形式的土地使用权归属类型。

不同的土地使用权归属类型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和管理制度。

这些法律规定和管理制度旨在保护土地所有权人的权益,并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经济发展。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特征及范围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特征及范围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特征及范围作者:王艳辉李秀萍来源:《吉林农业·下半月》2014年第07期摘要:土地的所有权就是我们所共知的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关键词: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特征;范围中图分类号: D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14-02-11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特征关于国家土地所有权,是国家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国家土地所有权在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具有明显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唯一的和统一的权利主体,除此以外的任何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个人都不能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或者与国家共同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

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的土地,包括了各种用地,如耕地、林地、草原、荒地、滩涂等。

并且,必要时对某些原不属于国家所有土地还可以依法成为国家所有,例如国家通过征用将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家所有;国家土地所有权在内容上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内,是指国家对国有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根据宪法和法律要求,对国有土地,主要是通过批准的方式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

对作为国家财产所有权重要客体的国有土地,法律给予特殊的保护。

第一,当国有土地被非法占有时,不论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一经发现,国家随时有权请求返还;第二,国家、集体对土地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并且无法确定所有权归属时,即可推定争议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土地的权利。

其具有如下法律特征: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目前,农村经济组织的形式与规模不一,在很多情况下往往实际上由村民委员会代行主体权利;在客体方面,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地耕地、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在内容方面,集体经济组织一般都直接对自己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关于要求提供集体土地权属证明的函

关于要求提供集体土地权属证明的函

关于要求提供集体土地权属证明的函尊敬的相关部门:我是某社区的居民,我代表社区的居民向贵部门提出一项重要要求。

我们希望能够获得集体土地权属证明,以确保我们对社区土地的合法权益。

作为社区居民,我们深知土地是我们生活和发展的基础。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不善,社区土地的权属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希望能够获得集体土地权属证明,以确保我们对土地的合法所有权。

首先,集体土地权属证明将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保障。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只有拥有土地所有权证书才能够确保对土地的合法占有和使用。

然而,在我们社区中,并没有明确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存在。

这给了一些不法分子机会侵占和非法使用社区土地。

通过提供集体土地权属证明,我们将能够依法维护自己对土地的合法权益。

其次,集体土地权属证明将促进社区发展和改善生活条件。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社区,我们需要利用和开发自己的土地资源来推动经济增长和改善居民生活。

然而,由于土地权属问题的存在,我们无法充分利用这些资源。

通过提供集体土地权属证明,我们将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和资源进入社区,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条件。

最后,集体土地权属证明将有助于社区治理和社会稳定。

在没有明确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社区管理和决策往往会受到干扰和阻碍。

通过提供集体土地权属证明,我们将能够建立健全的社区治理机制,并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将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区发展。

综上所述,作为社区居民,我们强烈要求贵部门提供集体土地权属证明。

这不仅是对我们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推动社区发展和改善生活条件的重要举措。

我们希望贵部门能够重视并尽快解决这个问题。

谢谢您对我们诉求的关注与支持!此致敬礼某社区居民代表。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进行土地登记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需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下列文书资料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依据:(一)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四)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第一节国家土地所有权第六条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国家已依法征收,但由于建设项目停建、缓建等原因交由农民集体耕种的土地,仍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七条解放初期接收、没收、征购的土地,以及依据建国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国家颁布的政策和法令,当时没有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城市集体所有制等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包括农业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九条《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国家所有:(一)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三)进行过一定补偿或者劳动力安臵的;(四)农民集体馈赠的;(五)已购买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上建筑物的;(六)农民集体所有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七)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国土部等四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国土部等四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国土部等四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