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探讨
农村集体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及有效措施

农村集体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及有效措施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城乡结构的不断调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为了当前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不仅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需要有效的措施来解决。
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有效措施。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目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我国依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产权不清晰:在一个乡村,土地和农村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多方面主体共同拥有和掌控,产权关系相当复杂。
无法明确土地和资源的归属,容易导致产权纠纷,影响农村产业发展。
2. 制度滞后: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相对滞后,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变化的需求,严重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的良性发展。
3. 农民权益保护不足: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农民的产权受到侵害,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和依靠。
4. 缺乏统一规范:由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体系,各地区各个村庄的改革进程和标准不一,导致改革不够规范、有序。
1. 完善产权制度:建立健全适应农村发展需要的土地产权制度,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保农民的土地产权和资源产权得到保障。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体系,规范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
2. 强化法律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农民的产权和利益,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 加强政策扶持:国家应出台更多的扶持政策,给予农村集体经济更多的支持和保障,促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4. 推动产权流转:鼓励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促进土地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增加农民收入。
要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提高农村集体产权的流动性。
5. 强化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明确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加强对改革进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农村集体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及有效措施

农村集体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及有效措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当前农村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一环。
为了解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措施,我们需要对其问题所在进行深入分析。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包括:1. 产权不明晰:由于历史原因和制度缺陷,农村集体产权的界定和归属不明确,存在着多头所有和权益模糊等问题。
2. 分配不公平: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下,分配方式经常导致不公平现象,一些成员得到不公平的分配,而另一些成员却得不到应有的权益。
3. 制度不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仍然存在制度上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困难。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有效措施:1. 完善产权归属制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产权界定和归属的制度,明确集体产权的边界和所有人;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产权登记制度,确保每个成员的合法权益被保护。
2. 健全分配机制: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机制,通过制度设计确保农民合理分享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可以探索建立稳定的收益权、劳动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满足不同农民的需求。
3. 健全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完善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确保农民能够有效参与决策并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营。
可以通过增加透明度、完善决策程序、加强民主监督等方式,提高制度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4. 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应市场需求,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价格形成和竞争机制等方面的作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可以通过培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间的协作与竞争,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5. 加强法制建设:加强农村集体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明确制度规范,加强权益保护,确保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惩侵权行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仅事关农村发展和农民利益,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一环。
通过上述的有效措施,可以逐步解决问题,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实现农村经济结构优化和农民收入增加的目标。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应对策略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应对策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是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及农村集体经营性林地进行确权登记和颁证,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权益,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 信息不对称。
由于农村地区信息传递的限制以及农民对土地法律法规的了解不足,导致很多农民不了解自己的土地权益以及确权工作的重要性,存在对确权工作的抵触情绪或被动态度。
2. 承诺履约问题。
在确权过程中,政府承诺给农民一些政策优惠或者经济补偿,但是由于政府资金不足或执行不到位,导致承诺的兑现存在困难,影响了农民对确权工作的信任。
3.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界定难题。
在农村地区,土地权属界定复杂,涉及到不同的利益关系,需要解决农民之间以及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矛盾和争议,增加了确权工作的难度。
4. 测绘和登记不完善。
农村地区测绘设备和人力资源相对匮乏,导致土地测绘不准确,不符合实际情况,登记资料不全面,不利于确权工作的推进。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应对策略:1.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广泛宣传确权工作的意义和目的,提高农民对确权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增强他们的主动性和合作意识。
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法规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2. 确保政策承诺。
政府要保证承诺的履行,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相应政策,确保农民能够得到应有的政策补偿和利益保障。
政府也需要加强与农民的沟通和互动,及时解答农民的疑问和问题,增强农民对政府的信任。
3. 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界定机制。
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土地权属界定机制,明确权属划定的程序和标准,确保界定的公平和公正,化解土地纠纷,增加农民对确权工作的支持和参与度。
政府也需要加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沟通和协调,解决各方面的利益矛盾。
4. 提升测绘和登记的质量。
政府要加大投入,提高测绘设备和人力资源的配置,确保测绘工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立法反思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立法反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对于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当前的立法实践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值得我们深入反思。
首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界定不够清晰。
在法律规定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通常被表述为“农民集体”,但对于“农民集体”的具体内涵和范围却缺乏明确的界定。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往往不明确,容易出现多个主体争夺所有权或者所有权主体虚位的情况。
例如,在一些地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甚至村民小组都可能声称对集体土地拥有所有权,从而引发了诸多纠纷和矛盾。
其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受到了较多限制。
与国有土地所有权相比,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能都相对较弱。
例如,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受到严格的限制,不能像国有土地那样自由进入市场交易;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也相对较低,难以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这种权能的不平等不仅影响了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再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制度不够完善。
土地登记是明确土地权属、保障土地权益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些地区的土地登记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甚至存在错误;还有一些地区的土地登记工作进展缓慢,导致大量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未能得到有效的确认和登记。
这给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和保护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也容易引发土地权属纠纷。
此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机制不够健全。
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非法占用、破坏耕地等。
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不够强大,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往往不够及时和有力,难以有效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需要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立法进行反思和改进。
农村集体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及有效措施

农村集体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及有效措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房屋、林木、水面等产权进行改革,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土地和资源的产权划分、使用、转让、收益权的建立和稳定。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 产权划分不明确: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体制的限制,集体土地和资源的产权划分不明确。
有的地方出现了“三权分散”的问题,即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没有统一归属,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困难,农民利益不受保护。
2. 产权权益保护不到位: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和监管机制,部分地方存在违法侵占集体土地和资源的现象。
有的农民在拆迁和集体经济发展中遭受利益被侵害的问题,但法律维权途径不畅,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不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机制不健全,决策权、使用权与监督权分离,集体财产流失问题较为突出。
有的集体经济组织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导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农民集体经济发展积极性不高。
1. 设立土地产权登记系统:建立健全土地产权登记制度,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明晰,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管。
通过土地产权登记系统,记录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归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 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通过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集体产权的保护和利用规则,健全相关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的保护。
加强对违法侵占集体土地和资源行为的查处和惩罚力度,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的改革,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和运营水平,保障农民集体经济权益。
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农民的经营和管理能力。
4. 加强农民的权益保护和参与意识:加强对农民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
通过确权,可以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一些问题依然存在,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问题分析1.土地确权涉及的权益关系复杂。
农村集体土地的利益关系涉及村民、村委会、农户、政府等多方面,各方的利益不尽相同,导致确定土地权益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和纠纷。
2.土地确权的标准不统一。
在土地确权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着不同标准的问题,地方政府和村委会可能存在意见分歧,导致土地确权的结果难以统一。
3.土地确权程序不规范。
在一些地方,土地确权的程序可能不够规范,导致一些农民未能充分参与土地确权的过程,甚至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的情况。
4.资金支持不足。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但是一些地方的财政支持不足,导致土地确权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二、对策分析1.建立健全的土地确权规划和程序。
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健全的土地确权规划和程序,确保土地确权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参与意识。
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对土地确权工作的认识,增强他们参与土地确权的积极性。
3.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地方政府应当加大对土地确权工作的资金投入,保障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土地确权的公平、公正、公开。
4.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土地确权工作的质量。
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确权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土地确权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5.建立农村土地确权纠纷解决机制。
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确权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妥善地解决土地确权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涉及的权益关系复杂、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资金支持不足等。
农村集体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及有效措施

农村集体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及有效措施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已经成为了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但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着一些问题,本文将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问题分析1.权益界定不明确目前,我国农村集体产权的权益界定方式不够明确,这给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需要明确产权所有者,合理分配产权收益,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产权抵押难度大目前,我国农村集体产权的抵押难度非常大。
由于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产权难以成为抵押品。
这就导致了农村集体经济难以得到金融支持,限制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3.监管缺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监管方面的问题也非常突出。
由于监管缺位,一些地方出现了违规操作、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伤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二、解决方案为了解决产权界定不明确的问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对农村集体产权进行明确的界定,确保各方利益不受损害。
同时,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采取透明公开的方式进行资产评估、产权核定等,确保各方获得公正的结果。
2.建立农村金融体系为了解决农村集体产权抵押难度大的问题,需要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为农村集体经济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
可以通过设立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等方式,为农村集体经济提供融资、贷款等服务。
3.加强监管机制为了解决监管缺位的问题,需要加强监管机制,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实施监管。
可以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严格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监管。
同时,也需要依法打击违规操作、乱收费、乱摊派等现象。
浅谈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
随着改革的推进,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做一些浅谈。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产权不清晰、界定模糊。
由于历史原因以及涉及的主体众多,在一些地方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并不清晰,界定模糊,容易引发土地纠纷和矛盾。
二是农村土地流转效率低下。
由于集体土地的流转涉及到多方利益,流转程序复杂,流转成本高,导致农村土地流转效率低下,影响了土地的集约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是产权保护不足。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在维权问题上受限于各种种种因素,产权保护不足问题突出。
四是公共资源配置不合理。
由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尚未完全推行到位,一些农村公共资源配置存在浪费现象,不能够有效地满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求。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对策:一是加强产权界定和登记工作。
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的界定和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土地确权登记制度,完善土地权属关系,明确产权归属,以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是完善土地流转政策和机制。
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简化流转手续,降低流转成本,鼓励农民依法有序流转土地,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是加强产权保护。
要完善农村集体产权保护机制,加大对产权侵犯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四是优化公共资源配置。
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满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以上对策仅为笔者个人浅谈,希望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思考。
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需要政府、农村居民、企业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够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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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探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探讨就土地所有权而言,在我国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的一种特殊土地所有权形式,可以看作是一种共有土地所有权,但又不能完成等同。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集体居民共同享有对所在行政区域土地的一种民事权利,其主要功能是满足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对土地的需求。
明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明确和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解决好“三农”问题,逐步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法人制度,充分尊重和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益,切实保障农民这一使用人的合法利益,让农民确实享有法人成员的权益,使农民拥有明晰、可靠、确实和长久的土地物权,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快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
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演变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旧中国农村土地为私有制。
建国初期,进行了土地改革,1950年颁布《土地改革法》和《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废除了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在农村形成农民个人土地所有权制度,农民对其分得的土地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1952年开始互助合作社运动,农民自愿组织互助组,创办初级农业合作社,社员的土地依然实行私有。
1955年初级社转为高级社,全国基本实现了农业高级合作化。
高级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归合作社集体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的劳动组织形式,集体劳动以社为单位统一计划进行生产,产品归合作社集体所有。
1956年6月颁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13条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这样大部分农民通过加入合作社而将其私人所有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至此形成了农村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相应地,也就开始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1958年又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土地仍然属于集体所有,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土地由合作社转为公社所有。
1962年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决议(即“人民公社六十条”),肯定了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对被公社搞乱了的土地权属进行了调整,确定了各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土地范围,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
通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各农民集体所有这种制度变革,把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过渡到集体土地所有,形成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
1982年国家制订新宪法,最终确定了乡农民群众集体所有权、村农民群众集体所有权和村内经济组织农民群众集体所有权三种集体土地所有权形式。
1979年至1983年,全国农村逐渐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土地所有权没有改变,只是土地使用权转到了农民手中,由集体经营变成了农户经营。
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相应的组织形式变成了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这种状况一直延续至今。
随着我国农村土地的几次调整,造成土地权属关系复杂、权属纠纷多、权属混乱的现象,主要原因一是历史原因。
建国后,从土地改革到人民公社,建立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对农村未分配利用的“无主地”,采取谁先占、谁先开发利用就归谁所有的办法,土地使用的来源十分复杂,并且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占用土地的方式有很大的差异,造成了农村土地权属混乱、不清,土地纠纷频繁发生的现象。
二是存在大量集体与集体,集体与国家,集体与部队、铁路、企业、水利、林场、农场、渔场等单位间的土地权属纠纷现象,大多数跨度时间长、涉及面广、成因较复杂。
三是农村地籍管理制度的严重缺失和混乱。
建国后,我国农村地籍制度一直都未完善,在土地登记制度和土地权属证明发放工作方面存在缺失,以及土地权属档案资料的严重遗失,都造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界定不清的严重后果。
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土地所有权的另一种重要形式。
本集体成员依照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将个人所有土地入社后转为集体所有;1962年《六十条》第21条规定的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民法通则第74条第1款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等”。
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章集体土地所有权,第19条至25条有明确的规定。
物权法第58条第1款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
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为一种特殊的法人。
其特殊之处在于无出资人,只是有农民集体成员。
农村集体成员有两个特征:一是平等性,即不分加入集体时间长短,不分出生,不分贡献大小,不分有无财产投入等,其成员资格都一律平等;二是地域性和身份性,农村集体成员往往就是当地的村民,他们的子女,自出生后自动取得该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此外,也有通过婚姻、收养或者移民等迁入本集体而取得的集体成员资格。
三是唯一性和独特性,农民只能在一个农民集体内享有成员权利,而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成员权利,且一旦丧失成员身份(如死亡、出嫁、迁徙等),就不再享有共同的所有权,也不得分割其所谓的应有部分以继承或作其他移转。
四、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对于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如何行使,《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物权法》第60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这里的“村”是指行政村,即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而不是自然村。
“村民小组”是指行政村内的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居住地区划分的村民自治组织,相当于原来的生产队。
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包括以下2种情况:一是改革开放前,原以人民公社为核算单位的土地,在公社改为乡镇以后仍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二是人民公社时期,公社一级掌握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仍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不是财产的所有人,只是依法代表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并且向所属集体负责,接受其监督。
五、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1. 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被处分,不能由所有权人自由处分,但可以因国家强制手段而消灭。
《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能因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而拒绝被征收,或以其他借口加以阻挠。
2.《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让仅限于因征收而被转变为国有。
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永久性,国有土地可以由农民长期使用,无论退还给集体或者划给其他农民集体使用,其国有土地的性质都不得改变,国有土地所有权不能转变为集体所有权,具有性质不可变更的原则。
3.《矿产资源法》第2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即不能因由集体所有权而行使矿产开采权。
4.行使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时必须限制在法定范围内,不得借口行使所有权而任意处分土地、占用土地;不能借口行使所有权而损害公共利益、相邻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利。
5.《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2004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2005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第36号)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指“可以依法征收为国有”;200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第71号)也重申了这一点。
因此,对于城镇范围内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依照法律规定和权限和程序征收外,是不能直接登记为国有土地的,将居民住宅所使用的集体土地登记为国有的做法违背现行法律和政策。
6.《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7、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可以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依法确定给该集体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
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不一样,国有土地所有权只能等到国家消亡、法律消失才消灭,引起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有两个。
1、集体土地所有权因征收为国有而消灭。
第一,国有化。
国有化使国家获取了土地所有权,相应地使一些农民集体丧失了一部分土地所有权。
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依照相关的法律程序将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第二,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