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方式
(精)心得体会: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制路径(最新)

(精)心得体会: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制路径(最新)一、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时代价值“两权分离”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确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却一直作为一个符号在各种涉农涉土法律中多次重复,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之具体规则的建构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以致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呈现出“重利用、轻所有”的态势。
“三权分置”政策出台后,尽管对于如何理解该政策并将该政策准确地表达为法律规则存在诸多分歧,但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新时期针对“两权分离”制度的弊端,将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反映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时代需求,具有如下时代价值:(一)有利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国家均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高度重视。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后,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十九大报告仍然继续强调应进一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由于人民公社时期集体经营割裂了劳动者的报酬与生产成果之间的关联,使得平均主义的分配观极为盛行,从而对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造成了重大打击,以致农业生产的效率极低。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重塑了中国农地的微观经营主体,并迅速改变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面貌,一举解决了粮食短缺和农民温饱问题。
然而,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分”的功能得到极端强调,“统”的功能却逐渐萎缩。
在二轮承包时,不少农民集体因土地之外在历史上所积累的农村集体资产被卖光分光而成为所谓的“空壳村”,以致大多数村庄的集体经济处于崩溃边缘。
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大为减弱,一方面造成农民集体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方面因物质基础匮乏而有心无力,另一方面导致农村社会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农田水利设施等“公共产品”年久失修而老化现象严重,农民集体因此难以为其成员提供必要的服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属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属性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经历了三个阶段,在各个阶段其法律属性问题均是不明确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三个本质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建立;法律资格主体上与村民委员会的易混淆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天生具有社区性。
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合作社等企业形式是有所区别的。
在实践基础比较强的情况下,我们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属性的研究是有其现实性和必要性的。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属性;企业;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最主要的组织形式,也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农民生产和生活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同时对我国经济的建设和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动态发展的历史概念,作为我国农业合作化的重要历史遗产,早在20世纪50年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已经产生,伴随着历史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基础上发展和完善。
时至今日,它在理论上还是相对处于空白的状态,现行法律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对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问题还没有明确具体和统一的规定,所以应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属性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对它的法律属性予以清楚的界定,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的立法,这是很有必要的。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概述1、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阶段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20世纪50年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而来。
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人民公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表现形式。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建立。
人民公社时代的以集体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各级经济组织名存实亡。
1982年《宪法》做出了两项重大规定:一是针对公社一级。
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及其行使的主体——兼评《物权法草案》第六十二条

2006.11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及其行使的主体——兼评《物权法(草案)》第六十二条□张康林[1]程黎明[2]([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2]湖北省襄樊市建设银行湖北襄樊420021)摘要当前在农村土地利用过程中,侵害农民自主承包经营权而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相当严峻,这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的认识问题。
农村土地应当是组、村、乡(镇)三级农民集体平行所有,而非包容性的隶属性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应当是各级村民大会或其代表大会。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155-03一、当前农村土地利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随着我国工业化、商业化、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开始活跃起来,土地资源以及土地中的其他资源都开始“运动”起来。
这些都无疑加快了农民奔小康的步伐,加快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步伐。
但是,在农村土地的利用过程中亦存在相当严峻的问题:(一)农村中新“地主”的出现。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保持不变。
这一制度的初衷是稳定农村土地政策,防止农村基层干部随意侵害农民自主的承包经营权。
然而,三十年的时间为免太长,三十年前一个人可能还没出身,三十年后他可能已经娶妻生子。
俗话说“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三十年不知要发生多少变化。
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下,新增人口要想获得土地,只能通过小调整的办法,然而,我国农村中的机动地、预留地、可复垦地已经少之又少,他们只能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来租种别人的土地。
而租种别人的土地是要支付价款的。
因为当今中央对农业实行优惠政策,不仅取消农业税,而且还减轻了农民的其他负担,所以农村中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开始有偿流转起来。
大概每亩土地(使用权)每年的租价是一百元到三百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8.07•【文号】法释[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5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条土地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办理的土地权属登记行为,土地权利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土地权利人认为登记内容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五条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储备机构作出的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土地储备机构所隶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
第六条土地权利人认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属性

王 月 华
( 南京财 经大学法 学院, 江苏 南京 2 1 0 0 4 6 )
摘要: 我 国现行立法关于农村集体 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规定是“ 三级所有” 的 乡( 镇) 农 民集体 所有 、 村农民集体所有、 村 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 民集体所有的形式 , 但关于“ 农民集体” 概念不明确 、 含糊不清, 造成 了主体的虚位性。 学术界对此展 开 了深刻细致的探讨 , 形成 了各
新 中 国 的改革 1 9 7 8年从 农 村 开 始 . 经 过 了
得 以实 现 的关 键 [ ” 。我 国《 宪法》 第 1 0条 第 2款 规定 : “ 农 村 和城 市郊 区的土 地 . 除 由法 律 规定 属 于 国家 所 有 的 以外 , 属 于 集 体所 有 ; 宅 基地 和 自
行使 所有 权 ”
二、 学 术 界 对 于农 村 集体 土 地 所 有 权
主体 的 争论
法 律 规 定 的不 明确 .为学 者 的研 究 和 探讨 提供 了契机 长期 以来 学者 们 对 此进 行 了广泛
从 上述 的法 律规 定 可 以 看 出 .集 体被 界 定 为乡( 镇) 、 村 和 村 内农 民集 体 经 济组 织 三 级 。 从
阐 明农 村 集 体 土地 所 有 权 主体 的法 律属 性 笔
者 结合 我 国现有 的立 法 规定 和 学 理探 讨 .拟 对
我 国农 村 集 体 土地 所 有权 主体 的 法律 属 性 给 予
准 确 的界定
华 人 民共 和 国土 地管 理 法 》 第 1 0条进 一 步规 定 : “ 农 民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依 法 属 于 村 农 民集 体 所
留地 、 自留山 , 也属 于集 体所 有 。” 1 9 8 6年施 行 的
土地法律知识点

土地法律知识点土地是人类生活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土地的合理利用与保护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而土地的利用与管理必须遵循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土地法律知识点,旨在增加大家对土地法律的了解。
一、土地的法律属性土地的法律属性主要包括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国有土地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国家依法统一管理和调控。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是指由农民集体所有并由农民集体拥有经营权的土地。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土地不能被个人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国家。
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支配、利用和收益权利。
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利用方式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业用地使用权等。
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但是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和批准手续。
三、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并通过协商或按照法定程序支付补偿费用,以满足公共利益需要。
土地征收必须经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公示和听证等程序。
征收人需要向被征收人支付合理的补偿费用,包括被征土地的价值、搬迁费用以及经济补偿等。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承包经营关系是农村土地经营的基础。
农民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获得相关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出租,但是必须遵循土地管理法的要求。
五、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国家、地方政府对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有计划安排。
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管理的基本依据,对土地利用方式、空间布局等做出具体规定。
土地利用规划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不得违背国家和地方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进行土地利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问题研究——以《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为样本

资源·环境-4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问题研究——以《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为样本罗邦民(贵州财经大学 文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1)[摘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是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重要举措,《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为当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保障,但其中也存在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项目范围限制过于严格、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的流转规则中尚存一些疏漏等问题。
而对于上述问题的研究完善可以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关键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新增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作为“三块地”(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改革中的关键环节,其对于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土地管理法》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并不利于实践中贯彻执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桥头堡,率先颁布了《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具体规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程序、入市的项目范围及流转的要求等内容。
具有可操作性,其中有些规定不乏具有开创性,可圈可点。
也为我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类似的规章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本,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完善。
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界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则设计的基础,其直接影响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方方面面。
依物权法定主义,我国现行《物权法》虽然并没有明确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是以国家所有的土地为前提的,《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亦是如此,但《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一条同时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土地法学:第五章 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是自物权
➢所有权具有自权性,即所有权系所有人对自 己的物所享有的物权。因此,所有权为自物 权。所有人在行使对标的物的权利时,无须 其他权利的中介,即可以直接、无条件地行 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 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 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 他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所有权人行使 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A.甲 B. 乙 C.丙 D.丁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的基础理论
一、涵义 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具有所有
权的一般属性,是全部土地问题的核心。
例题1:养牛专业户王某的一头奶牛得了重病,王某
恐怕此牛得的是传染病,传染了别的牛会造成更大的
损失,于是将此牛拉到野外抛弃。刘某经过时发现了,
将牛拉回家中,经过刘某的精心喂养,此牛病愈并成
为一头高产奶牛。半年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王某听说此事,向刘某索
要此牛。依照法律,王某(
)。
A.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刘某拾得牛并据为 已有,构成不当得利;
➢基于所有权与债权的这种区别,法学上把所 有权称为绝对权,把债权称为相对权。
(二)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所有权具有全面性又称完全性,是最完 全的物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有 人对所有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都可 予以全面的支配。与所有权不同,限制 物权仅限于就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或交换 价值支配标的物,而不能全面支配标的 物。支配使用价值的,为用益物权;支 配交换价值的,为担保物权。正因为如 此,所有权被称为全面的支配权,而限 制物权被称为一面的支配权。
第五章 土地所有权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 所有权的法理学知识和土 地所有权的基础理论及我 国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的 基本特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方式
摘要: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特定于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产权形式,当代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便是以此作为主体形式。
本文将从法律属性和保护方式两方面来探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以此为基础来分析其保护措施。
关键词: 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属性;保护方式;保护措施
正文:
一、法律属性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拥有、使用和收益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的归集体所有,并由集体所有者依法行使的一种土地所有权形式。
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如下法律特性:
1、共同性。
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是集体成员共同享有的一种产权形式。
在法律上,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不可分割的,因此不能被个体成员单独占有。
2、权属稳定性。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关系是由集体经济组织确定的,也是法律确认的,因此具有较强的权属稳定性。
3、权利多样性。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包括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等各种权利,这些权利是必需的,可以使集体
经济组织更好地经营土地。
二、保护方式
为了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采取了以下几种保护方式:
1、法律保护。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主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保障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地位和权益。
2、政策保护。
政策保护是指国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等的支持和保护。
国家出台的土地税收政策、农村土地改革政策等,有利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发展。
3、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是指当集体土地所有权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诉讼等手段进行维权。
例如在土地征收和占用等过程中,集体土地所有权被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利益。
4、建设保护。
建设保护是指采取合理的规划和建设措施,有效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利益。
例如,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制度,加强执法监督等。
案例:
2004年,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曲梁镇感化村的8名村支书留
出157亩集体土地,私自将土地用作垃圾填埋场,侵犯了集体土地所有权。
当地村民到法院起诉,最终胜诉,8名村支书被
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案例表明,正义的法律机制始终能够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
结语: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乡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共同财富,应该得到充分的保护。
通过了解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属性和保护方式,可以更好地维护这一权利。
同时,我们需要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深化土地改革,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地位和权益,促进中国乡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三、保护措施
为了更好地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加强土地管理和监管机制,打击违规占用、征收和转让集
体土地的行为。
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防止集体土地被非法侵占和征收。
2、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制度。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集体
土地权属登记机构,及时登记、核实土地法定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信息,确保集体土地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探索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市场机制。
国家应该制定一系列
政策,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合理流转土地,促进农业现代化和乡村经济的发展。
同时,要加强对集体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防止土地流转市场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益。
4、加强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宣传和教育。
国家和地方政府要
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大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增强广大农民的土地安全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使他们更好地掌握自己的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保护和延续集体土地所有权。
5、构建农民法律服务体系,提高农民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
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政府和有关组织应该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协助他们了解和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需要依靠政府、社会各界和农民共同努力。
只有不断加强法律和制度的完善,不断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护措施,才能最终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真正保护和权益的最大化。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加强农民权益保护,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这一重要内容,其中农民的集体土地权益保护是重要保障之一。
那么,如何加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护,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呢?
首先,要改变以往对待集体土地的态度,树立科学的土地观念。
由于我国历史上土地私有制发展不足,大量土地划归国家和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往往被视为是一种次要的、次级的、不能流通的权益,乃至于许多人都不清楚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
属。
因此,要树立科学的土地观念,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重要性,切实保护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之获得应有的社会认可和法律保护。
其次,要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增强法制保障。
我国已经制定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明确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地位,但实践中还经常发生违规占地、非法征收、转让等对集体土地所有权造成的侵害。
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在法律层面加强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护和维护。
第三,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律援助。
当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不够强,遇到土地纠纷往往缺乏合适的法律技能和手段,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政府和相关组织应该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让农民了解自身的权利和利益,提高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加强法律援助,为缺乏法律知识和条件的农民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最后,要构建健全的农民自我管理组织和监督机制。
农民集体自管理组织是农村自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和自治权利,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提供有效途径。
同时,应该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跟踪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保障农民集体土地的权益。
总之,加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保护,需要依靠政府、法律制度、农民自身组织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共同推动农村土地
改革和农业现代化发展,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