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规则(试行)【模板】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发展,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等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咨询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和运行(运营)的全生命周期提供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
第四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一般包括:项目策划、工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包括项目报批、勘察设计管理、合同管理、投资管理、进度管理、招标采购管理、现场管理、参建单位管理、验收管理、运营保修管理以及质量、计划、安全、信息、沟通、风险、人力资源等管理与协调)、其他(如规划咨询、工程勘察、BIM咨询、绿建咨询、工程检测等)内容。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包的范围和内容,原则上应包括上述前六项业务中的三项及以上业务,且至少包含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三项业务中的两项。
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能力缺乏或者不足的,应将项目管理列为必选业务内容。
第五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所含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
第六条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单项工程)一般委托一家咨询企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建设单位可以将多个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单项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一并打包,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委托给一家工程咨询企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监理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选择到具备专业能力、良好信誉和丰富经验的监理单位,制定科学合理的招标评标办法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一、评标原则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确保所有参与投标的监理单位在同等的条件下进行竞争,评标过程严格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不受任何人为因素的干扰。
同时,以科学的方法对投标单位进行评估,选择最优秀的监理单位。
2、诚信原则考察投标单位在以往工程中的诚信表现,包括是否遵守合同约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3、能力与经验并重综合评估投标单位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在类似工程中的监理经验。
二、评标程序1、初步评审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
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包括各种资质证明文件、技术方案等是否齐全。
同时,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存在重大偏差,如资质不符合要求、报价超出合理范围等。
如果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应予以否决。
2、详细评审(1)技术评审对投标单位提交的监理大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
评估其对工程特点和难点的分析是否准确,监理措施和方法是否合理、有效,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方案是否完善等。
(2)商务评审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等商务条件。
核实其资质等级是否满足工程要求,查看以往类似工程的监理业绩,了解其在行业内的信誉和口碑。
(3)报价评审对投标单位的报价进行合理性分析。
既要防止恶意低价竞争,也要避免过高报价。
三、评标因素及权重1、技术因素(40%)(1)监理大纲的科学性和可行性(15%)包括对工程的理解和认识、监理工作的目标和范围、监理工作流程和方法等方面。
(2)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15%)考察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经验和业绩,以及其他监理人员的专业结构、数量是否满足工程需要。
(3)质量控制措施(5%)评估投标单位提出的质量控制方法、检验标准和验收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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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依法进行的监理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随机确定中标人法仅适用于监理费低于3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办法。
第五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3.如投标函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加盖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5.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6.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7.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8.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拟派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9.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或应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超出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的;10.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1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12.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13.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的;14.投标文件提出的监理范围、监理服务期、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16.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17.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18. 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附件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施工招标的国有资金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办法。
第四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型工程及一般住宅小区工程。
小型工程提倡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大型及以上工程或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工程、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含义与附件一第三十九条相同。
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介于大型工程和小型工程之间的为中型工程。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小型和中型工程的规模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3、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10、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12、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13、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14、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1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1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1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1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19、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2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2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23、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法(2004)229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为配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实施,适应《计价规范》模式下对评标工程的新要求,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计价模式的特点,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反映.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试行)》江苏省建设厅二00四年七月七日主题词:工程量清单招投标评标通知抄报:建设部、省政府抄送:各市、县(市)招标办,处市交易中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试行)第一条为配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实施,适应《计价规范》模式下对评标工作的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计价模式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执行《计价规范》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评标活动,在适用本规则的同时,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评标的规定.第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编制要求,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投标报价。
2022年江苏省百万城乡建设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新点杯“建筑工程电子交易决赛题库-下(判断题部分)

2022年江苏省百万城乡建设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新点杯“建筑工程电子交易决赛题库-下(判断题部分)判断题1.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还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资格预审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奖项、业绩等。
()A、正确B、错误答案:A2.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招标人应当制定具体的“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办法”,并在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A、正确B、错误答案:A3.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无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服务大纲或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等技术标评审内容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A、正确B、错误答案:B4.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在不同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应当一致,否则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A、正确B、错误答案:A5.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3号令),市政公用工程及园林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不可以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3号令)执行。
()A、正确B、错误答案:B6.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评委在招投标活动一次性被扣20分的,公示1个月。
()A、正确B、错误答案:B7.苏建规字〔2020〕6号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达到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
()A、正确B、错误答案:A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规则(试行)【模板】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发展,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等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咨询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和运行(运营)的全生命周期提供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
第四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一般包括:项目策划、工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包括项目报批、勘察设计管理、合同管理、投资管理、进度管理、招标采购管理、现场管理、参建单位管理、验收管理、运营保修管理以及质量、计划、安全、信息、沟通、风险、人力资源等管理与协调)、其他(如规划咨询、工程勘察、BIM咨询、绿建咨询、工程检测等)内容。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包的范围和内容,原则上应包括上述前六项业务中的三项及以上业务,且至少包含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三项业务中的两项。
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能力缺乏或者不足的,应将项目管理列为必选业务内容。
第五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所含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
第六条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单项工程)一般委托一家咨询企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建设单位可以将多个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单项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一并打包,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委托给一家工程咨询企业。
省招标办关于印发《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建招办〔0〕1号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省招标办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建招办〔2016〕1号各省辖市招标办(处),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招标办:现将《2016年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2016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要点2016年,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将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系统改革创新招投标制度和机制,强化招投标监督管理,完善电子招投标系统,全面实施招标代理和评委的动态考核,继续加大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为打击力度,勇于创新,大胆改革,真抓实干,推进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一、认真落实条例,切实加强招投标监管1、认真抓好条例及近年来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
从中央和省委巡视工作反馈的情况看,条例及省厅系列文件出台后,各地总体贯彻情况较好,但个别市县重视程度不够,依法行政意识、规矩意识淡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今年,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突出抓好条例及国家、省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落实。
特别在入围方法、评标方法的选用上、电子招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的执行上、暗标和横向评审的推广上、依法招标项目信息的推送上要严格落实条例和省各项规定。
同时再次强调国有投资监理项目、设计项目必须严格依法开展招投标。
省厅将结合两年治理行动组织一次依法行政的执法检查,对于贯彻执行不力的地区和单位,下达行政建议书并在全省通报。
2、继续严厉打击围标串标与弄虚作假行为。
2016年,根据《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串通投标及弄虚作假认定办法》,继续加大对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积极协助市场管理部门尽早启用全省统一的诚信平台,借助全省统一数据库打击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为。
对于依法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或提交有权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公示,要通过完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程序、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制止行政不作为、姑息迁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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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依法进行的监理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随机确定中标人法仅适用于监理费低于3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办法。
第五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如投标函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加盖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5.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6.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7.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8.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拟派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9.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或应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超出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的;
10.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2.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3.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的;
14.投标文件提出的监理范围、监理服务期、监理费用及
支付办法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16.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7.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18. 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除上述条件外,招标人一般不得另行规定无效标条件。
特殊情况招标人需要另行规定无效标条件的,应当将调整的无效标条件及其说明事先征求招投标监管机构意见后写入
招标文件。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的无效标条件,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判定无效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也不得以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作为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第六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具体评审因素和标准为:
(一)投标报价(≥32分)
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最低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方法二: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次低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方法三: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为A,评标基准价=A×K,K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
取确定,K值的取值范围为95%-100%。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说明:
1.投标报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偏离 1%,扣减的分值不低于 0.3 分,正偏离和负偏离的扣分标准可以不一致,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2.计算算术平均值A时,若7≤有效投标文件<10 家时,应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若有效投标文件≥10家,应去掉其中的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签字后,上述方法三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
(二)监理方案(≤24分)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审要点,对投标文件的监理方案进行评分,可参照以下内容设置评审要点:
1.质量控制方案;
2.进度控制方案;
3.投资控制方案;
4.安全控制方案;
5.合同及信息管理方案;
6.其它内容(如技术建议、组织协调方案、工作制度等)。
说明: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分别明确监理方案各项评审要点的得分。
除监理方案中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
外,投标文件的监理方案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70%。
(2)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总监在评标环节陈述监理方案的主要内容或者现场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以书面为主),评分分值控制在2分以内。
评标委员会拟定答辩题目时,应同时明确答案及得分点。
具体办法可以由各市另行规定。
(3)投标文件的监理方案得分应取所有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
(三)项目监理机构(≤26分)
1.总监理工程师(不高于6分)
可以结合项目需要,对投标总监理工程师取得建设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级别、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以及国家注册监理执业年限、所学专业,按一定的标准进行评分。
2.专业监理工程师(不高于20分)
可以结合项目需要,对专业监理工程师配备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所学专业、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建设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级别,按一定的标准进行评分。
(四)拟投入现场的设备、检测仪器等(≤8分)
拟投入现场的设备、检测仪器等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规定配置要求的得满分,缺少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相应扣分,直至该部分分值扣完为止。
说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需投入现场的设备、检测仪器等的配置要求,并详细规定扣分标准。
(五)类似工程业绩(≤8.5分,其中企业≤4分,总监≤4.5分)
可以对投标企业或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进行加分,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企业或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的单个类似及以上工程的分值,以及有效期(一般为5年)、加分依据(一般为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
说明:
(1)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项目,不得作为总监理工程师类似工程业绩。
(2)总监理工程师发生过变更的,该工程的业绩属于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投标人应当提供经备案的总监理工程师变更证明。
(六)奖项(≤1.5分)
可以对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级市优、省优、国优奖项的给予加分,不是投标人承担的除外。
其中:省辖市级市优最高加 0.3 分,有效期一年;省优最高加 1 分,有效期二年;国优(指鲁班奖、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审的“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与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发展基金会联合评审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最高加 1.5 分,有效期三年。
加分时,仅对投标人所报符合要求获奖工程中的最高奖项计分,且只能计算一个获奖工程,不得重复累计。
上述奖项以外的其他奖项不予加分。
也不得以本地区工
程奖项单独加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类似工程是指在规模、面积、造价、层次、跨度、结构形式、特殊工艺、特殊施工技术、使用功能等方面与招标工程相类似。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部分指标,在招标文件中对类似工程加以明确界定。
第八条采用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按照下列流程评标:(一)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在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举行开标会。
(二)经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程序。
(三)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名单。
(四)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
第九条采用随机确定中标人法评标的招标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招标公告中的资格审查条件应当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设定。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一律实行资格后审。
(二)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发包价格、监理服务期、监理范围和内容、监理机构的人员配置要求、资格审查条件、投标承诺格式、合同等内容。
(三)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不需要编制报价文件和监理方案。
(四)招标人应将投标人资格审查、承诺文件审查和中签结果等信息在网上予以公示。
(五)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承诺及招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
各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采用随机确定中标人评标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