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经典案例分析
证券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我国某上市公司A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涉及金额巨大。
在此过程中,A公司董事会秘书B某泄露了公司重组的相关信息,并告知了自己的朋友C某。
C某得知这一消息后,迅速将信息透露给了自己的朋友D某,D某在未公开信息前买入A公司股票,获利100万元。
不久后,A公司公布了重组方案,A公司股价大幅上涨。
在此过程中,D某因内幕交易被查处。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的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法行为分析(1)B某泄露内幕信息。
作为A公司董事会秘书,B某掌握公司重大信息,其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即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内幕信息。
(2)C某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C某作为B某的朋友,在得知内幕信息后,未履行保密义务,反而将信息透露给他人,并在未公开信息前买入A公司股票,获取不正当利益。
C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3)D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进行交易。
D某在得知内幕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卖出股票,而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A公司股票,获取不正当利益。
D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该证券。
3. 法律责任(1)B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B某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应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C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C某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行为,应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发布了一份关于其2017年度财务报告的公告。
公告显示,甲公司2017年度实现净利润2亿元,同比增长30%。
然而,在公告发布后的第二天,甲公司被证监会调查,发现其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经调查,甲公司2017年度实际净利润为1.5亿元,同比增长仅为15%。
甲公司承认其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证监会调查。
二、案情分析1. 甲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1)虚假陈述:甲公司在公告中披露的净利润数据与实际数据存在较大差异,属于虚假陈述。
(2)未披露重大事项:甲公司在公告中未披露其2017年度实际净利润与公告披露数据不一致的重大事项。
2. 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处理结果1. 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具体如下:(1)对甲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对甲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2. 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主动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向投资者道歉,并承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
四、案例启示1. 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定,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2. 上市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防止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发生。
3. 投资者应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4.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严厉打击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五、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案。
甲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受到证监会处罚,暴露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诸多问题。
通过本案,我们应认识到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时,上市公司也应加强自身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证券财经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我国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查处。
甲公司在2018年度财务报表中虚增收入、虚减成本,导致公司业绩大幅提升。
然而,甲公司在披露过程中隐瞒了这一事实,误导了投资者。
经调查,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证监会依法处罚。
二、案情分析1. 案件概述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8年,甲公司面临市场竞争加剧、融资困难等问题,业绩出现下滑。
为提振投资者信心,甲公司决定通过虚增收入、虚减成本的方式,提高公司业绩。
在2018年度财务报表中,甲公司虚增收入10亿元,虚减成本5亿元,导致公司净利润大幅提升。
然而,甲公司在披露过程中隐瞒了这一事实,误导了投资者。
2. 违规行为分析(1)虚增收入:甲公司通过虚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了10亿元的收入。
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2)虚减成本:甲公司通过虚构采购合同、提前确认成本等方式,虚减了5亿元的成本。
这种行为同样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3)信息披露违规:甲公司在披露2018年度财务报表时,未披露虚增收入、虚减成本的事实,误导了投资者。
这种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即上市公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
3. 法律责任分析(1)甲公司: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依法对甲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甲公司相关人员: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依法对甲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案例分析1. 案件启示(1)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2)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严厉打击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3)投资者应提高风险意识,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理性投资。
2. 案件反思(1)甲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原因:甲公司为追求业绩,不惜采取违法违规手段,损害投资者利益。
证券法律法规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自成立以来,业绩逐年攀升,成为行业内的知名企业。
然而,在2019年,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查处,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情简介1. 违规行为2019年4月,公司发布了一则关于重大合同的公告,宣布与某知名企业签订了一份价值50亿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
公告显示,该合作协议对公司未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
然而,在公告发布后的一个月内,有投资者发现,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与该知名企业的合作进展情况。
经调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未按照规定在签订合作协议后一个月内披露合作进展情况;(2)未按照规定在合作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3)未按照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 违规原因(1)公司管理层对信息披露法规的认识不足,对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认识不够;(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信息披露流程不规范;(3)公司部分员工对信息披露法规的遵守程度不高,存在侥幸心理。
三、处理结果1.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1)对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2)对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相关责任人进行警告,并处以罚款;(3)对涉及违规行为的员工进行处罚。
2. 公司对违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并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公司管理层对信息披露法规的学习,提高认识;(2)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信息披露流程;(3)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对信息披露法规的遵守程度。
四、案例分析1. 违规行为对公司的影响(1)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影响了投资者的决策。
(2)损害了公司形象。
信息披露违规事件被曝光后,公司形象受损,影响了公司未来的业务拓展。
(3)增加了公司合规成本。
公司为整改违规行为,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整改,增加了合规成本。
证券交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查,A公司在2018年度报告中虚增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处以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分析1. 违规行为(1)虚增利润:A公司在2018年度报告中,通过虚构收入、少计成本等方式虚增利润,导致公司业绩虚高。
(2)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A公司在2018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多笔关联交易,但未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3)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A公司在2018年度内发生多起重大事项,但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2. 违规原因(1)公司管理层利益驱动:A公司管理层为了达到业绩目标,不惜采取虚增利润等违规手段,以提高公司股价,为自己谋取私利。
(2)内部控制不健全:A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违规行为得以发生。
(3)监管力度不足: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监管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A公司的违规行为。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四、案例分析1. 违规行为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A公司虚增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依据虚假的业绩信息,可能导致投资损失。
2. 对市场秩序的影响A公司的违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这种行为对其他上市公司也产生了不良示范效应,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公司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能力备受关注。
然而,一些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也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
本文将以某证券公司虚假陈述案为例,分析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案件简介2018年,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涉嫌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查处。
经查,甲公司在2016年至2017年间,通过虚构交易、夸大业绩等方式,对投资者发布了虚假信息。
经中国证监会调查,甲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
(二)案件影响1. 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甲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产生了误判,从而造成了投资者的重大损失。
2. 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
虚假陈述行为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 影响了证券公司的声誉。
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给公司带来了负面影响,损害了公司的声誉和信誉。
二、案件分析(一)甲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2. 操纵证券市场;3. 内幕交易;4. 其他违反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案中,甲公司通过虚构交易、夸大业绩等方式,对投资者发布了虚假信息,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虚假陈述行为。
(二)甲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案例分析[合集5篇]
![证券法案例分析[合集5篇]](https://img.taocdn.com/s3/m/0ac0715f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a6.png)
证券法案例分析[合集5篇]第一篇:证券法案例分析证券法案例分析南北车合并案例分析南北车合并后复牌五个交易日连续涨停,与此同时,一分自查报告引发内幕交易质疑。
报告显示,南北车双方多位高管及家属,在停牌前的半年内,曾买卖过各自公司或对方公司的股票,涉及北车董事长、部分高管等25人在停牌前半年内买卖南北车股票,涉及北车董事长等25人,大部分人员称对合并不知情南北车合并后复牌五个交易日连续涨停,与此同时,合并预案中一段“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引起关注。
这份自查报告显示,南北车双方多位高管及家属,在停牌前的半年内,曾买卖过各自公司或对方公司的股票。
这引发外界对南北车相关人员存在内幕交易的质疑。
1月7日,中国南车、中国北车同时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两家公司A股股票均在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5日和2015年1月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 个别交易出现“赔钱”1月8日,有媒体报道称,在南北车双双停牌前的半年,即2014年4月26日至2014年10月26日期间,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的多位高管及家属,都曾买卖过各自公司和对方公司的股票。
新京报记者查询南车北车合并预案发现,在预案第65至83页列有上述交易情况,涉及人员达25人,其中南车6人,北车19人。
合并预案显示,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的股票自2014年10月27日起停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南车集团、中国南车、北车集团、中国北车及其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项目知情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参与本项目的中介机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次交易停牌前6个月内,即2014年4月26日至2014年10月26日期间交易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A股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且相关方出具了自查报告。
其中,中国北车交易南车股票的人员包括中国北车董事长崔殿国、中国北车总裁奚国华及配偶、中国北车董事会秘书谢纪龙、中国北车副总裁兼财务总监高志及配偶和子女等17人。
证券法律经典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上海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电气”或“公司”)成立于1997年,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于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603035。
2016年,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查处,成为资本市场上的典型案例。
二、违规事实经调查,中科电气存在以下违规事实:1. 虚假陈述:公司于2015年12月发布的2015年度业绩预告中,预计2015年度净利润为2.5亿元至3.5亿元。
然而,公司实际净利润仅为1.2亿元,与预告净利润相差较大。
公司未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业绩预告的依据和假设,也未在业绩预告发布后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差异的原因。
2. 未披露关联交易:2015年12月,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中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1.5%的股权转让给其关联方上海中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中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该股权转让交易金额为1.35亿元。
公司未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
3. 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于2016年2月发布的2015年度业绩快报中,净利润为2.2亿元。
然而,公司实际净利润仅为1.2亿元。
公司未在业绩快报发布后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差异的原因。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具有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可比性。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处理结果1. 罚款: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科电气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 责令改正:责令公司改正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信息披露工作。
3. 责任追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中科电气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存在虚假陈述、未披露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不及时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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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经典案例分析
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06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7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
(1)2007年5月,董事赵某将所持公司股份20万股中的2万股卖出;2008年3月,董事钱某将所持公司股份10万股中的25,000股卖出;董事孙某因出国定居,于2007年7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08年3月将其所持公司股份5万股全部卖出。
(2)监事李某于2007年4月9日以均价每股8元价格购买5万股公司股票,并于2007年9月10日以均价每股l6元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3)2007年5月12日,公司发布年度报告。
为该公司年报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周某于同年5月20日购买该公司股票l万股。
(4)公司股东大会于2007年5月8日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900万股,即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
同年6月,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上述股票,并将其中的600万股转让给公司职工,剩余的300万股拟在2008年10月转让给即将被吸收合并于该公司的另一企业的职工。
(5)2008年7月,公司决定拟以定向发行的方式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
双方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第一,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外国战略投资者首次投资取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第二,外国战略投资者本次定向认购的股份在2年内不得转让。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钱某和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周某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公司预留300万股股票拟在2008年10月转让其他职工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公司与外国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①赵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本题中,公司2006
年6月上市,董事赵某于2007年5月转让股份的行为是不符合规定的。
②钱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本题中,董事钱某转让的股份未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因此符合规定。
③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题中,孙某2007年7月离职,因此2008年3月转让其持有股份的行为是符合规定的。
(2)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本题中,监事李某2007年4月9日买入股票,2007年9月10日卖出股票的行为是不符合规定的。
(3)周某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本题中,2007年5月12日公司发布了年度报告,周某在同年5月20日买入股票的行为是合法的。
(4)①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本题中,收购数量为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未超过5%。
②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③公司预留300万股股票拟在2008年10月转让其他职工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本题中,转让的期限超过了1年,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5)公司与外国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的内容有以下不符合规定之处:
①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本题中,外国战略投资者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为8%,低于10%的法定要求。
②战略投资者转让股份的时间限制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外国战略投资者取得的上
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
本题中,双方约定为2年,低于3年的法定要求。
A公司于2003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7年4月,A公司聘请B证券公司作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的保荐人。
B证券公司就本次增发编制的发行文件有关要点如下:
(1)A公司最近3年的有关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A公司于2004年度以资本公积转赠股本,每10股转赠2股,转赠资本公积7 200万元;2005年度每10股分配利润0.5元(含税),共分配利润1 900万元;2006年度以利润送红股,每10股送1股,共分配利润5184万元(含税)。
(2)A公司于2005年10月为股东C公司违规提供担保而被有关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2006年1月,在经过A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同意并作出决定后,A公司为信誉良好和业务往来密切的D公司向银行一次借款1亿元提供了担保。
(3)A公司于2004年6月将所属5 000万元委托E证券公司进行理财,直到2006年11月,E 证券公司才将该委托理财资金全额返还A公司,A公司亏损财务费80万元。
(4)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拟按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确定。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已分配利润的情况是否符合增发的条件?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①A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增发的条件。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最近3个会计年度应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在本题中,A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②A公司的已分配利润的情况符合增发的条件。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在本题中,A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超过了20%。
(2)A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增发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答:A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不符合增发的条件。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在本题中,A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5.46%、5.40%和6.15%,平均为5.67%,低于6%的法定要求。
(3)A公司为C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增发的障碍?并说明理由。
A公司为D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①A公司为C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事项不构成本次增发的障碍。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时,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在本题中,A公司为C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事项距本次申请增发的时间已经超过了12个月。
②A公司为D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在本题中,A公司为D公司1亿元的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超过了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83088万元)的10%,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A公司仅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不符合规定。
(4)A公司的委托理财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增发的障碍?并说明理由。
答:A公司的委托理财事项不构成本次增发的障碍。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时,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在本题中,由于E证券公司在2006年11月将委托理财资金全额返还A公司,A公司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5)A公司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A公司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规定,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在本题中,A公司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拟按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确定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