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案例
证券公司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与保荐等业务。
2019年,该公司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在2017年至2019年间,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开展场外配资业务,涉及客户资金数十亿元。
该公司通过搭建网络平台,为客户提供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交易软件,允许客户以杠杆形式进行股票交易。
同时,该公司还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诱导投资者进行场外配资。
二、案件事实1. 非法经营行为(1)未经批准开展场外配资业务。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开展场外配资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而该公司在未取得相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场外配资业务,违反了法律规定。
(2)诱导投资者进行场外配资。
该公司通过线上、线下宣传,向投资者承诺高收益、低风险,诱导投资者进行场外配资。
这种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2. 涉嫌犯罪(1)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2)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案件处理1. 行政处罚当地证监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停止非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 刑事追究根据案件事实,当地公安机关对该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 民事责任受害投资者可依法向该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四、案例分析1. 法律风险该公司未经批准开展场外配资业务,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券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发布了一份关于其2017年度财务报告的公告。
公告显示,甲公司2017年度实现净利润2亿元,同比增长30%。
然而,在公告发布后的第二天,甲公司被证监会调查,发现其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经调查,甲公司2017年度实际净利润为1.5亿元,同比增长仅为15%。
甲公司承认其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证监会调查。
二、案情分析1. 甲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1)虚假陈述:甲公司在公告中披露的净利润数据与实际数据存在较大差异,属于虚假陈述。
(2)未披露重大事项:甲公司在公告中未披露其2017年度实际净利润与公告披露数据不一致的重大事项。
2. 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处理结果1. 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具体如下:(1)对甲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对甲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2. 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主动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向投资者道歉,并承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
四、案例启示1. 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定,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2. 上市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防止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发生。
3. 投资者应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4.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严厉打击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五、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案。
甲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受到证监会处罚,暴露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诸多问题。
通过本案,我们应认识到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时,上市公司也应加强自身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证券法律法规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自成立以来,业绩逐年攀升,成为行业内的知名企业。
然而,在2019年,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查处,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情简介1. 违规行为2019年4月,公司发布了一则关于重大合同的公告,宣布与某知名企业签订了一份价值50亿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
公告显示,该合作协议对公司未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
然而,在公告发布后的一个月内,有投资者发现,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与该知名企业的合作进展情况。
经调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未按照规定在签订合作协议后一个月内披露合作进展情况;(2)未按照规定在合作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3)未按照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 违规原因(1)公司管理层对信息披露法规的认识不足,对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认识不够;(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信息披露流程不规范;(3)公司部分员工对信息披露法规的遵守程度不高,存在侥幸心理。
三、处理结果1.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1)对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2)对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相关责任人进行警告,并处以罚款;(3)对涉及违规行为的员工进行处罚。
2. 公司对违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并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公司管理层对信息披露法规的学习,提高认识;(2)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信息披露流程;(3)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对信息披露法规的遵守程度。
四、案例分析1. 违规行为对公司的影响(1)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影响了投资者的决策。
(2)损害了公司形象。
信息披露违规事件被曝光后,公司形象受损,影响了公司未来的业务拓展。
(3)增加了公司合规成本。
公司为整改违规行为,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整改,增加了合规成本。
证券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公司在2010年至2015年间,通过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信息等手段,误导投资者,使其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了甲公司的股票。
2016年,甲公司的违法行为被揭露,引发了投资者集体诉讼。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2. 投资者是否因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3. 甲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法院认为,甲公司在2010年至2015年间,通过虚构业绩、隐瞒债务、夸大项目进展等手段,对投资者进行虚假陈述。
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
2. 投资者因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
法院认为,投资者在购买甲公司股票时,是基于甲公司提供的虚假信息。
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误导了投资者,导致投资者在购买股票时未能充分了解投资风险,从而遭受了损失。
3. 甲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投资者因虚假陈述所遭受的损失,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同时,甲公司的主要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虚假陈述的认定虚假陈述是指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地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误导投资者。
在本案中,甲公司通过虚构业绩、隐瞒债务等手段,对投资者进行虚假陈述,构成虚假陈述。
2. 投资者损失的认定投资者损失的认定,关键在于证明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投资者在购买甲公司股票时,是基于甲公司提供的虚假信息,因此,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法律责任的承担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被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主要责任人也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启示1. 投资者应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调查和研究,避免因盲目跟风而遭受损失。
2. 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法案例分析[合集5篇]
![证券法案例分析[合集5篇]](https://img.taocdn.com/s3/m/0ac0715f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a6.png)
证券法案例分析[合集5篇]第一篇:证券法案例分析证券法案例分析南北车合并案例分析南北车合并后复牌五个交易日连续涨停,与此同时,一分自查报告引发内幕交易质疑。
报告显示,南北车双方多位高管及家属,在停牌前的半年内,曾买卖过各自公司或对方公司的股票,涉及北车董事长、部分高管等25人在停牌前半年内买卖南北车股票,涉及北车董事长等25人,大部分人员称对合并不知情南北车合并后复牌五个交易日连续涨停,与此同时,合并预案中一段“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引起关注。
这份自查报告显示,南北车双方多位高管及家属,在停牌前的半年内,曾买卖过各自公司或对方公司的股票。
这引发外界对南北车相关人员存在内幕交易的质疑。
1月7日,中国南车、中国北车同时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两家公司A股股票均在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5日和2015年1月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 个别交易出现“赔钱”1月8日,有媒体报道称,在南北车双双停牌前的半年,即2014年4月26日至2014年10月26日期间,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的多位高管及家属,都曾买卖过各自公司和对方公司的股票。
新京报记者查询南车北车合并预案发现,在预案第65至83页列有上述交易情况,涉及人员达25人,其中南车6人,北车19人。
合并预案显示,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的股票自2014年10月27日起停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南车集团、中国南车、北车集团、中国北车及其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项目知情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参与本项目的中介机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次交易停牌前6个月内,即2014年4月26日至2014年10月26日期间交易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A股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且相关方出具了自查报告。
其中,中国北车交易南车股票的人员包括中国北车董事长崔殿国、中国北车总裁奚国华及配偶、中国北车董事会秘书谢纪龙、中国北车副总裁兼财务总监高志及配偶和子女等17人。
证券法律法规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上市,主要从事某行业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9年,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查处。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虚假陈述: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2017年度研发投入金额虚报为5000万元,实际投入金额为3000万元。
2. 重大遗漏: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一项重大合同,该合同金额占公司2018年度营业收入的20%。
3. 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2018年10月签订一项重大合同,但直至2018年12月才在公告中披露。
二、案件调查过程1. 举报:2019年1月,某投资者向中国证监会举报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 调查:中国证监会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对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3. 证据收集:调查组通过查阅公司相关文件、询问相关人员、调取财务数据等方式,收集了大量证据。
4. 调查结果:调查组认定公司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不及时等违规行为。
三、案件处理结果1. 责令改正:中国证监会责令公司立即改正违规行为,并要求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
2. 罚款: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万元。
3. 撤销任职资格: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责任人员因涉及违规行为,被撤销任职资格。
4. 责任追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被追究相应责任。
四、案件启示1.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重要义务,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2.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管,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3. 投资者应提高法律意识,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违规行为及时举报。
4. 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五、总结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案是一起典型的信息披露违规案件。
该案件暴露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提醒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应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
证券财经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自上市以来,A公司业绩一直表现良好,深受投资者喜爱。
然而,在2018年,A公司因涉嫌违规信息披露被中国证监会查处,引发了一场证券财经法律案例。
二、案情简介2018年6月,A公司发布了一份关于其2017年度业绩预告的公告。
公告显示,A 公司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为2亿元,同比增长30%。
然而,在同年11月,A公司发布了一份关于2017年度业绩的修正公告,修正后的净利润仅为1.2亿元,同比下降20%。
在业绩修正公告发布后,投资者对A公司产生了质疑,认为其存在违规信息披露的行为。
经调查,中国证监会发现A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时,未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存在误导投资者的嫌疑。
此外,A公司还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等问题。
三、案例分析1. 违规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案中,A公司发布业绩预告时未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存在误导投资者的嫌疑,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2. A公司违规行为的具体分析(1)业绩预告不准确。
A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时,未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导致预告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距。
这种行为属于误导性陈述,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2)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在业绩预告发布后,A公司未及时披露可能导致股价波动的重大事项,如关联交易、股权转让等。
这种行为属于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3)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A公司在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未按规定披露交易内容、交易价格等信息,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3. A公司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股份”)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5年,XX股份因资金周转困难,决定通过发行股票进行融资。
经过一系列筹备,XX股份于2016年1月成功上市,股票代码为“000XXX”。
然而,在上市后的短短几个月内,XX股份因业绩下滑、股价暴跌等问题,引发了投资者和市场的广泛关注。
2016年6月,乙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作为XX股份的上市保荐机构,因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调查。
此事件引发了XX股份与乙公司之间的证券法律纠纷。
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构成内幕交易?2. XX股份是否因乙公司的违规行为遭受了损失,乙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3. XX股份与乙公司之间的保荐协议是否有效,双方权利义务如何界定?案件经过:1. 初步调查:2016年6月,证监会接到举报,对乙公司进行初步调查。
调查发现,乙公司在XX股份上市前后,存在泄露内幕信息、买卖XX股份股票等违规行为。
2. 深入调查:证监会成立专案组,对乙公司进行全面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乙公司部分员工在XX股份上市前后,利用职务之便,泄露内幕信息,并买卖XX股份股票,非法获利数十万元。
3. 行政处罚:2016年8月,证监会依法对乙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市场禁入等措施。
4. 诉讼提起:XX股份认为,乙公司的违规行为导致其股价暴跌,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于是,XX股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院判决:1. 乙公司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构成内幕交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XX股份因乙公司的违规行为遭受了损失,乙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3. XX股份与乙公司之间的保荐协议有效,但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应依法进行调整。
具体判决如下:(1)乙公司赔偿XX股份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2)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XX股份与乙公司重新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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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8月受理了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披露了以下相关信息:
(1)甲公司(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本次拟发行8000万股,拟募集资金4亿元,其中20%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委托理财。
甲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募集资金的用途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答案①甲公司发行前的股本总额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在本题中,甲公司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4000万元,符合规定。
②募集资金的用途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2)甲公司2004年、2005年和200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分别为800万元、1000万元和1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700万元、1200万元和1200万元。
甲公司2004年、2005年和2006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400万元、1600万元和1800万元。
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现金流量净额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答案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在本题中,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为2900万元,不符合规定。
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净额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在本题中,甲公司最近 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额为4800万元,不符合规定
(3)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甲公司经过审计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资产总额为16000万元,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为1400万元。
甲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的无形资产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答案最近一期期末的无形资产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在本题中,甲公司无形资产占净资产(5000万元)的比例为28%,不符合规定。
(4)2005年8月,经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甲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了重大调整。
甲公司2005年8月调整主营业务是否对本次发行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
答案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5)乙公司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的董事张某担任甲公司的总经理,甲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李某担任乙公司的总经理,甲公司的财务人员王某在乙公司的财务部门兼职。
张某、李某和王某在甲公司、乙公司同时任职的事实是否对本次发行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
答案①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规定,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在本题中,甲公司的总经理张某只是在控股股东乙公司担任董事,并不违反规定。
②李某的行为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规定,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在本题中,甲公司的董事李某在控股股东乙公司中担任了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总经理),违反了规定。
③王某的行为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规定,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中兼职
案例2
中国证监会在对A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A公司于1995年5月6日由B企业、C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2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
1998年8月9日,A公司获准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此次发行完毕后,A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13200万股。
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须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A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32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为37.88%,故A公司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2)1999年9月5日,B企业将所持A公司股份680万股转让给了宏达公司,从而使宏达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达到800万股。
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3)为A公司出具2000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陈某,在2001年3月10日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于同年3月20日购买了A公司2万股股票,并于同年4月8日抛售,获利3万余元;E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李某认为A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2001年3月15日购买了A公司股票1万股
陈某、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首先,陈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陈某是在审计报告公布5日后买卖A公司股票的,故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李某为E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故买卖A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3
A公司于2003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7年4月,A公司聘请B证券公司作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的保荐人。
B证券公司就本次增发编制的
发行文件有关要点如下:
(2)A公司于2005年10月为股东C公司违规提供担保而被有关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3)A公司于2004年6月将5 000万元委托E证券公司进行理财,直到2006年11月,E证券公司才将该委托理财资金全额返还A公司。
(4)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拟按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确定。
●问题A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增发的条件?
●A公司为C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增发的障碍?
●A公司的委托理财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增发的障碍?
●A公司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